信访情绪失控闹事被劳教 男子不服状告劳教委(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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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hinanews.com/fz/2011/04-12/2967334.shtml

信访情绪失控闹事被劳教 男子不服状告劳教委(图)
2011年04月12日 15:08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漫画/春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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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谎称在广州火车站将发生爆炸事件,湖南男子周某因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被判刑8个月,离开看守所后,他称自己被同仓打至骨折却没有及时获得医治而四处信访,在一次信访中情绪失控,大闹信访室,他又因此被劳动教养一年半。



  “我因犯罪才被判刑8个月,却仅仅因为打砸信访局物品就被劳动教养一年半,不能让人接受。”他状告广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的官司日前在越秀区法院开庭审理。

  谎称“广州站爆炸”领刑八个月

  周某来自湖南长沙,今年38岁,有语言障碍,说话十分吃力,行动也不甚利落。记者了解到,2007年6月5日,周某先后两次匿名从湖南长沙火车站公用电话拨打广州市公安局110台,谎称6月6日中午广州火车站将发生一起严重爆炸事件。广州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此电话后即将警情通报越秀区、天河区公安分局,指令各区刑警大队、治安大队、巡警大队、火车站周围派出所各警区等下属单位密切注意可疑人员和可疑物品。6月7日,公安机关经侦查将被告人周某抓获归案后才解除指令。

  2007年12月,周某被指控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信访闹事又被送劳教一年半

  2008年2月6日,周某刑满释放。之后,他不停地信访。他称2007年7月19日在越秀区看守所被其他在押人员一脚踢断左胸肋骨,但却没有对他进行有效治疗,至今伤情也没有完全治好。

  2008年4月和6月,他分别接到越秀区公安分局和广州市公安局的信访告知单,回复称其在看守所被人踢断左胸肋骨没有事实依据。

  “2009年8月18日上午,我一气之下来到越秀区公安分局信访办讨说法,一时情绪失控,动手把信访办指示牌撕了下来,后来又把一堆杂志拖到地上还踩了几脚。”周某说。

  周某失控之举又受到处罚。2009年9月7日,广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对周某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的决定。(杨辉 )http://www.chinanews.com/fz/2011/04-12/2967334.shtml

信访情绪失控闹事被劳教 男子不服状告劳教委(图)
2011年04月12日 15:08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漫画/春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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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谎称在广州火车站将发生爆炸事件,湖南男子周某因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被判刑8个月,离开看守所后,他称自己被同仓打至骨折却没有及时获得医治而四处信访,在一次信访中情绪失控,大闹信访室,他又因此被劳动教养一年半。



  “我因犯罪才被判刑8个月,却仅仅因为打砸信访局物品就被劳动教养一年半,不能让人接受。”他状告广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的官司日前在越秀区法院开庭审理。

  谎称“广州站爆炸”领刑八个月

  周某来自湖南长沙,今年38岁,有语言障碍,说话十分吃力,行动也不甚利落。记者了解到,2007年6月5日,周某先后两次匿名从湖南长沙火车站公用电话拨打广州市公安局110台,谎称6月6日中午广州火车站将发生一起严重爆炸事件。广州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此电话后即将警情通报越秀区、天河区公安分局,指令各区刑警大队、治安大队、巡警大队、火车站周围派出所各警区等下属单位密切注意可疑人员和可疑物品。6月7日,公安机关经侦查将被告人周某抓获归案后才解除指令。

  2007年12月,周某被指控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信访闹事又被送劳教一年半

  2008年2月6日,周某刑满释放。之后,他不停地信访。他称2007年7月19日在越秀区看守所被其他在押人员一脚踢断左胸肋骨,但却没有对他进行有效治疗,至今伤情也没有完全治好。

  2008年4月和6月,他分别接到越秀区公安分局和广州市公安局的信访告知单,回复称其在看守所被人踢断左胸肋骨没有事实依据。

  “2009年8月18日上午,我一气之下来到越秀区公安分局信访办讨说法,一时情绪失控,动手把信访办指示牌撕了下来,后来又把一堆杂志拖到地上还踩了几脚。”周某说。

  周某失控之举又受到处罚。2009年9月7日,广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对周某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的决定。(杨辉 )
有些事……劳教……其实闹大了搞成轻罪不过几个月或者罚金……劳教却要1两半两年……
难道打砸还有理了?

以后小偷也可以告公安局了:老子不过生活不好过,连偷一把都不成?
Spokesman 发表于 2011-4-13 08:42


    觉得他的行为违法了就走法律程序起诉他,让法院来判刑。
细蓉云吞面 发表于 2011-4-13 09:01
劳教本身就是法律惩罚。
{:qiliang:}信访怎么说呢,千奇百怪,未必个个都冤
Spokesman 发表于 2011-4-13 09:14


    是根据哪条法律?找来找去劳教的依据只有一部行政法规,而且这部法规一直被法学界认为是违反上位法甚至违宪的,只不过是在中国实务部门比理论部门强势而一直幸存而已。
细蓉云吞面 发表于 2011-4-13 09:32
没有废止的法律就是法律,把对自己不利的法律视为恶法不加遵守的,可以去台湾扯淡。
Spokesman 发表于 2011-4-13 10:02


    那只是行政法规,不是法律。
细蓉云吞面 发表于 2011-4-13 10:12
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及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规章)

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就没有过一丝后悔?
没有法律审判,就不应被限制人身自由,这一点基本已经被确认了。
那么,劳教呢?
普罗米修斯 发表于 2011-4-13 11:48
你认为行政拘留是没限制人身自由,还是经过法律审判?
回一楼
这个案件还有一个由问题的地方在于,涉事一方是公安局本身。
那么至少本级公安局本身是无权做出处罚决定的……
信访这个部门算不算TG独有的?
疯狂的伊万伊万 发表于 2011-4-13 21:25

不算。俄罗斯有类似部门,有问题的可以直接找俄罗斯总统告御状,普京在位时有一年批复2万多件。
billhy 发表于 2011-4-14 01:23


    这个部门是不是前苏联创立的?
细蓉云吞面 发表于 2011-4-13 10:12

劳改制度的存在不是行政法规所能决定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是在1957年8月1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通过的。

一九五七年八月一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决议: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也就是说劳教法规的实施,是一种具有法律强制规定的决议案,在全国人大没有取消之前,就具备等同法律效力的效力。
智动铅笔 发表于 2011-4-13 11:20


    也可能就冲着牢饭去的
被判的和被劳教的 出来以后的待遇现在都差不多了吧?
劳教制度该改改了...
不经过法院审判,就可以把人关两年,也算是中国特色了!
疯狂的伊万伊万 发表于 2011-4-14 11:41
也算是传统的延续吧。俄国历史上也可以像中国一样告御状,当然效果如何另说,但有这个传统设定。反倒是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后在法律程序上没有直接向最高领导人直接告御状的设定了,只是领导人可以对某些事做批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