枪声震惊京城 罪名无据难定(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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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声震惊京城 罪名无据难定(图)
2010年12月08日   来源: 北京晚报




    一年后检察院撤回起诉

艾姗姗 图

2006年年底,商国胜终于得到了(北京)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消息。此时,距离他被羁押已经一年有余。2005年11月20日,大兴西红门发生一起震惊全北京的枪击案件,很短时间内,商国胜作为“幕后主使”被警方控制,旋即遭到起诉。在案发之后,媒体报道中的商国胜和与之同案的孙德忠、赵洪亮等人已经是一副不折不扣的恶棍形象。但在与他的接触中,为他辩护的刘建柱律师却留下了完全不同的印象:“这是一个有点‘轴’的人,办事认真,不讲情面。但是,在和他接触中,从来没感到这是一个很暴力的人,也没发现他有过以恶制恶的想法。”

“西红门枪击案”震惊全城

2005年11月20日下午4时许,大兴西红门某村路边市场,一阵激烈的吵嚷喧嚣将周围所有嘈杂声音瞬间压制。所有人立即安静下来,面带惊恐地转过头,看着突然出现的几名凶狂东北男子发飙。最令人胆寒的是,这些人手里拿着枪!

争吵声中,枪响了。然而,冲突双方毫发无损,周围却倒下一片,4名商贩、3名路人被霰弹击中,其中路过的女设计师黄某伤势最重,一颗霰弹直接打进了她的左眼。

惊呼、呻吟、哭喊声里,开枪男子迅速跳上一辆黑龙江牌照的轿车,扬长而去。事发后,路人以及所有赶到现场的媒体记者几乎都认定,这是一起因“黑社会收保护费”引发的恶性案件。但随着警方的调查,真相初显,这是市场管理方要收取“管理费”而与当地人发生的一次冲突。而原本负责收取管理费的正是该村村民委员会成员商国胜。

很快,商国胜被大兴警方控制,次日被羁押,一个月后被逮捕。枪手孙德忠、赵洪亮也先后被警方抓获。案件至此大局已定。

因收费纠纷曾被人重伤

案件发生地,西红门某村的市场是在2003年前后逐渐形成的。起初,只是有一些本村的村民向过往路人出售新鲜蔬菜和部分廉价百货。而随着住在附近的外来人口越来越多,市场也越来越繁荣,在这里做生意的人也越来越复杂。每天商贩散去,都会留下满地垃圾。在获得便利和利益的同时,占道经营、脏乱差的问题着实让当地人头疼。

为此,村委会成立了市场管理部门,由商国胜负责收取费用并管理市场。按照村委会的说法,这时曾经制定过一个规定:只能由本村人收费,不能让外人收费。

“商国胜这个人办事认真,也可以说是为了收钱不讲乡情,为此得罪了不少人。不仅外来的商贩,连本村人也不喜欢他。”刘律师说。在收取管理费的过程中,商国胜遭遇了近乎一致的制抵。当年3月,在一次收费时,他被一名商贩重伤,一只手伤残,不得不暂时休息,管理权也被迫移交给了村民陆某等人。

“他人生轨迹的改变,就发生在伤愈回来的时候。”刘律师说,当年10月,商国胜准备回来“继续收费”,但心里却很清楚,以他本人的能力,怕是再也干不了这个差事。恰在这时,黑龙江五常人孙德忠、赵洪亮和刘伟找上门来,声称可以干这个事,商国胜于是将收费权转给这些外人。

冲突的隐患就此埋下。

铁棍打枪管瞬间出惨案

与孙德忠等人发生冲突的,正是在商国胜受伤后接手管理的村民陆某。陆某说,当年10月份,商国胜曾经宣布市场收费由这几名东北人收取,不再由他们市场管理人员收了,但他后来询问村支书和村委会主任,得到的答复是市场费用不能由外地人收取,于是他又开始收费,但是东北人将他已经收到手里的钱夺走。

经法院查明,2005年11月20日下午4时40分,孙德忠带人收费时遭到陆某等村民的阻挠。当时,孙、赵两人一人拿刀,一人拿枪,赵洪亮用手里的猎枪指着陆某让他跪下。陆某趁赵洪亮不注意,用铁棍从下向上打到枪管上,就在这一刻,枪响了。

案发之后,北京警方迅速行动,次日晚上10时,专案组民警在本市某洗浴中心内将孙德忠抓获。11月22日下午4时,赵洪亮落网。此前,商国胜已被警方控制。

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商国胜等人纠集外地来京人员孙德忠、赵洪亮等人,在西红门镇某村自发市场内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收取商贩管理费,引起原市场管理人员陆某等人不满。孙、赵等人持双管猎枪、仿“六十四”手枪与陆某等人殴斗。检方认为,本案中的七名被告分别构成了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寻衅滋事罪和私藏枪支罪,均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商国胜名下的罪名是寻衅滋事罪。

承包收费不应由刑法处理

在此案的新闻报道中,从头到尾没有出现在案发现场的商国胜是被媒体重点点名的人,传达出的信息是,孙、赵等人的行凶,正是在商国胜的幕后指挥下进行的。而刘建柱律师在详细调阅了案卷之后发现,商国胜在案中并不存在任何“策划”、“指使”的迹象,更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他与开枪的事件有直接关系。

“构成寻衅滋事罪,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也就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在客体方面,法律也列出了非常具体的行为,如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等等。”刘律师说,在检察机关提供的所有证据中,均找不到当事人有任何希望破坏社会秩序的迹象,他本人更没有实施这些行为。

刘律师认为,本案中,涉及商国胜行为的要点是,他在未经村委会许可的情况下,将收取市场管理费一事承包给了孙、赵等人。从后来发生的事实上看,正是这一举动最终引发了枪击案。然而,在法理上,承包管理费收费权与枪击案却没有因果关系,换言之,法律并不承认“承包收费权”就会直接导致案件发生。商国胜擅自发包市场管理费的收费权,行为当然并不妥当,但这却不应该由刑法来进行纠正。

“所有法律都有一个关键原则,罪刑法定,也即是法无明文不为罪,法无明文不处罚。《刑法》上没有任何规定,禁止公民转包收费权。因此即使他有错,也应该由其他的规范来衡量、处置。”刘建柱说。

一年后检察院“撤回起诉”

一声枪响,改变了诸多人的命运。在枪案中重伤的无辜路人黄某却永远失去了左眼。

2007年3月,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决,孙德忠构成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和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赵洪亮构成故意伤害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9年6个月徒刑。 2006年年底,大兴法院发出刑事裁定书,“准许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商国胜等人寻衅滋事一案起诉的决定”。 J060

供职于北京双利律师事务所。1994年取得律师资格并开始任兼职律师,自1997年从事专职律师工作。2005年荣获北京市百名优秀律师称号。主要执业领域:民事及经济诉讼代理,刑事辩护,公司及房地产法律事务,企业法律顾问,非诉讼法律事务。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0-12/08/c_12859924.htm枪声震惊京城 罪名无据难定(图)
2010年12月08日   来源: 北京晚报



    一年后检察院撤回起诉

艾姗姗 图

2006年年底,商国胜终于得到了(北京)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消息。此时,距离他被羁押已经一年有余。2005年11月20日,大兴西红门发生一起震惊全北京的枪击案件,很短时间内,商国胜作为“幕后主使”被警方控制,旋即遭到起诉。在案发之后,媒体报道中的商国胜和与之同案的孙德忠、赵洪亮等人已经是一副不折不扣的恶棍形象。但在与他的接触中,为他辩护的刘建柱律师却留下了完全不同的印象:“这是一个有点‘轴’的人,办事认真,不讲情面。但是,在和他接触中,从来没感到这是一个很暴力的人,也没发现他有过以恶制恶的想法。”

“西红门枪击案”震惊全城

2005年11月20日下午4时许,大兴西红门某村路边市场,一阵激烈的吵嚷喧嚣将周围所有嘈杂声音瞬间压制。所有人立即安静下来,面带惊恐地转过头,看着突然出现的几名凶狂东北男子发飙。最令人胆寒的是,这些人手里拿着枪!

争吵声中,枪响了。然而,冲突双方毫发无损,周围却倒下一片,4名商贩、3名路人被霰弹击中,其中路过的女设计师黄某伤势最重,一颗霰弹直接打进了她的左眼。

惊呼、呻吟、哭喊声里,开枪男子迅速跳上一辆黑龙江牌照的轿车,扬长而去。事发后,路人以及所有赶到现场的媒体记者几乎都认定,这是一起因“黑社会收保护费”引发的恶性案件。但随着警方的调查,真相初显,这是市场管理方要收取“管理费”而与当地人发生的一次冲突。而原本负责收取管理费的正是该村村民委员会成员商国胜。

很快,商国胜被大兴警方控制,次日被羁押,一个月后被逮捕。枪手孙德忠、赵洪亮也先后被警方抓获。案件至此大局已定。

因收费纠纷曾被人重伤

案件发生地,西红门某村的市场是在2003年前后逐渐形成的。起初,只是有一些本村的村民向过往路人出售新鲜蔬菜和部分廉价百货。而随着住在附近的外来人口越来越多,市场也越来越繁荣,在这里做生意的人也越来越复杂。每天商贩散去,都会留下满地垃圾。在获得便利和利益的同时,占道经营、脏乱差的问题着实让当地人头疼。

为此,村委会成立了市场管理部门,由商国胜负责收取费用并管理市场。按照村委会的说法,这时曾经制定过一个规定:只能由本村人收费,不能让外人收费。

“商国胜这个人办事认真,也可以说是为了收钱不讲乡情,为此得罪了不少人。不仅外来的商贩,连本村人也不喜欢他。”刘律师说。在收取管理费的过程中,商国胜遭遇了近乎一致的制抵。当年3月,在一次收费时,他被一名商贩重伤,一只手伤残,不得不暂时休息,管理权也被迫移交给了村民陆某等人。

“他人生轨迹的改变,就发生在伤愈回来的时候。”刘律师说,当年10月,商国胜准备回来“继续收费”,但心里却很清楚,以他本人的能力,怕是再也干不了这个差事。恰在这时,黑龙江五常人孙德忠、赵洪亮和刘伟找上门来,声称可以干这个事,商国胜于是将收费权转给这些外人。

冲突的隐患就此埋下。

铁棍打枪管瞬间出惨案

与孙德忠等人发生冲突的,正是在商国胜受伤后接手管理的村民陆某。陆某说,当年10月份,商国胜曾经宣布市场收费由这几名东北人收取,不再由他们市场管理人员收了,但他后来询问村支书和村委会主任,得到的答复是市场费用不能由外地人收取,于是他又开始收费,但是东北人将他已经收到手里的钱夺走。

经法院查明,2005年11月20日下午4时40分,孙德忠带人收费时遭到陆某等村民的阻挠。当时,孙、赵两人一人拿刀,一人拿枪,赵洪亮用手里的猎枪指着陆某让他跪下。陆某趁赵洪亮不注意,用铁棍从下向上打到枪管上,就在这一刻,枪响了。

案发之后,北京警方迅速行动,次日晚上10时,专案组民警在本市某洗浴中心内将孙德忠抓获。11月22日下午4时,赵洪亮落网。此前,商国胜已被警方控制。

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商国胜等人纠集外地来京人员孙德忠、赵洪亮等人,在西红门镇某村自发市场内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收取商贩管理费,引起原市场管理人员陆某等人不满。孙、赵等人持双管猎枪、仿“六十四”手枪与陆某等人殴斗。检方认为,本案中的七名被告分别构成了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寻衅滋事罪和私藏枪支罪,均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商国胜名下的罪名是寻衅滋事罪。

承包收费不应由刑法处理

在此案的新闻报道中,从头到尾没有出现在案发现场的商国胜是被媒体重点点名的人,传达出的信息是,孙、赵等人的行凶,正是在商国胜的幕后指挥下进行的。而刘建柱律师在详细调阅了案卷之后发现,商国胜在案中并不存在任何“策划”、“指使”的迹象,更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他与开枪的事件有直接关系。

“构成寻衅滋事罪,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也就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在客体方面,法律也列出了非常具体的行为,如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等等。”刘律师说,在检察机关提供的所有证据中,均找不到当事人有任何希望破坏社会秩序的迹象,他本人更没有实施这些行为。

刘律师认为,本案中,涉及商国胜行为的要点是,他在未经村委会许可的情况下,将收取市场管理费一事承包给了孙、赵等人。从后来发生的事实上看,正是这一举动最终引发了枪击案。然而,在法理上,承包管理费收费权与枪击案却没有因果关系,换言之,法律并不承认“承包收费权”就会直接导致案件发生。商国胜擅自发包市场管理费的收费权,行为当然并不妥当,但这却不应该由刑法来进行纠正。

“所有法律都有一个关键原则,罪刑法定,也即是法无明文不为罪,法无明文不处罚。《刑法》上没有任何规定,禁止公民转包收费权。因此即使他有错,也应该由其他的规范来衡量、处置。”刘建柱说。

一年后检察院“撤回起诉”

一声枪响,改变了诸多人的命运。在枪案中重伤的无辜路人黄某却永远失去了左眼。

2007年3月,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决,孙德忠构成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和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赵洪亮构成故意伤害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9年6个月徒刑。 2006年年底,大兴法院发出刑事裁定书,“准许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商国胜等人寻衅滋事一案起诉的决定”。 J060

供职于北京双利律师事务所。1994年取得律师资格并开始任兼职律师,自1997年从事专职律师工作。2005年荣获北京市百名优秀律师称号。主要执业领域:民事及经济诉讼代理,刑事辩护,公司及房地产法律事务,企业法律顾问,非诉讼法律事务。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0-12/08/c_12859924.htm
罪刑法定
罪行法定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刑法第3条将其概括为“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它从正反两个方面阐明了罪刑法定原则,一是强调犯罪及其刑罚的法定性,体现法律的权威和国家对危害社会行为的定罪处罚权;二是强调非罪行为的自由性,即对国家刑罚权的限制,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由此派生出刑法无溯及力、禁止类推等原则。

在1979年刑法中,仍然规定有类推制度。而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从完善中国刑事法治、保障人权的需要出发,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并废止类推。至此,犯罪行为的界定、种类、构成条件和刑罚处罚的种类、幅度,均事先由法律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安然)
法无明文规定和法无明确规定不一样,我国不是真正实行绝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国家。我们在实际操作中有类比适用,即两高的类比解释;且因13条之但书,法官也相对有自由裁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