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沙群岛适用于哪一种领海基线制度?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5 12:07:02
在1982年国际海洋公约中,一共有正常基线(低潮位线)、直线基线、群岛基线、岛屿制度这四种制确立领海基线的制度。我国南沙群岛能够满足采用哪种制度呢?或者说采用哪种制度最有利于中国海洋权益的维护呢?
把这几种领海基线的确立方式的海洋法条文分别列一下,大家讨论。

一 正常基线
  第3条 领海的宽度

    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直至从按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十二海里的界限为止。


    第4条 领海的外部界限
    领海的外部界限是一条其每一点同基线最近点的距离等于领海宽度的线。


    第5条 正常基线
    除本公约另有规定外,测算领海宽度的正常基线是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


    第6条 礁石
    在位于环礁上的岛屿或有岸礁环列的岛屿的情形下,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是沿海国官方承认的海图上以适当标记显示的礁石的向海低潮线。



二 直线基线
第7条 直线基线
    1.在海岸线极为曲折的地方,或者如果紧接海岸有一系列岛屿,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的划定可采用连接各适当点的直线基线法。
    2.在因有三角洲和其他自然条件以致海岸线非常不稳定之处,可沿低潮线向海最远处选择各适当点,而且,尽管以后低潮线发生后退现象,该直线基线在沿海国按照本公约加以改变以前仍然有效。
    3.直线基线的划定不应在任何明显的程度上偏离海岸的一般方向,而且基线内的海域必须充分接近陆地领土,使其受内水制度的支配。
    4.除在低潮高地上筑有永久高于海平面的灯塔或类似设施,或以这种高地作为划定基线的起讫点已获得国际一般承认者外,直线基线的划定不应以低潮高地为起讫点。
    5.在依据第1款可采用直线基线法之处,确定特定基线时,对于有关地区所特有的并经长期惯例清楚地证明其为实在而重要的经济利益,可予以考虑。
    6.一国不得采用直线基线制度,致使另一国的领海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隔断。

三 群岛制度
第Ⅳ部分 群岛国

    第46条 用 语
    为本公约的目的:
    (a)“群岛国”是指全部由一个或多个群岛构成的国家,并可包括其他岛屿;
    (b)“群岛”是指一群岛屿,包括若干岛屿的若干部分、相连的水域和其他自然地形,彼此密切相关,以致这种岛屿、水域和其他自然地形在本质上构成一个地理、经济和政治的实体,或在历史上已被视为这种实体。
    第47条 群岛基线
    1.群岛国可划定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干礁的最外缘各点的直线群岛基线,但这种基线应包括主要的岛屿和一个区域,在该区域内,水域面积和包括环礁在内的陆地面积的比例应在一比一到九比一之间。
    2.这种基线的长度不应超过一百海里。但围绕任何群岛的基线总数中至多百分之三可超过该长度,最长以一百二十五海里为限。
    3.这种基线的划定不应在任何明显的程度上偏离群岛的一般轮廓。
    4.除在低潮高地上筑有永久高于海平面的灯塔或类似设施,或者低潮高地全部或一部与最近的岛屿的距离不超过领海的宽度外,这种基线的划定不应以低潮高地为起讫点。
    5.群岛国不应采用一种基线制度,致使另一国的领海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隔断。
    6.如果群岛国的群岛水域的一部分位于一个直接相邻国家的两个部分之间,该领国传统上在该水域内行使的现有权利和一切其他合法利益以及两国间协定所规定的一切权利,均应继续,并予以尊重。
    7.为计算第1款规定的水域与陆地的比例的目的,陆地面积可包括位于岛屿和环礁的岸礁以内的水域,其中包括位于陡侧海台周围的一系列灰岩岛和干礁所包围或几乎包围的海台的那一部分。
    8.按照本条划定的基线,应在足以确定这些线的位置的一种或几种比例尺的海图上标出。或者,可以用列出各点的地理坐标并注明大地基准点的表来代替。
    9.群岛国应将这种海图或地理坐标表妥为公布,并应将各该海图或坐标表的一份副本交存于联合国秘书长。

四 岛屿制度
第Ⅷ部分 岛屿制度
    第121条 岛屿制度
    1.岛屿是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
    2.除第3款另有规定外,岛屿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应按照本公约适用于其他陆地领土的规定加以确定。
    3.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在1982年国际海洋公约中,一共有正常基线(低潮位线)、直线基线、群岛基线、岛屿制度这四种制确立领海基线的制度。我国南沙群岛能够满足采用哪种制度呢?或者说采用哪种制度最有利于中国海洋权益的维护呢?
把这几种领海基线的确立方式的海洋法条文分别列一下,大家讨论。

一 正常基线
  第3条 领海的宽度

    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直至从按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十二海里的界限为止。


    第4条 领海的外部界限
    领海的外部界限是一条其每一点同基线最近点的距离等于领海宽度的线。


    第5条 正常基线
    除本公约另有规定外,测算领海宽度的正常基线是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


    第6条 礁石
    在位于环礁上的岛屿或有岸礁环列的岛屿的情形下,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是沿海国官方承认的海图上以适当标记显示的礁石的向海低潮线。



二 直线基线
第7条 直线基线
    1.在海岸线极为曲折的地方,或者如果紧接海岸有一系列岛屿,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的划定可采用连接各适当点的直线基线法。
    2.在因有三角洲和其他自然条件以致海岸线非常不稳定之处,可沿低潮线向海最远处选择各适当点,而且,尽管以后低潮线发生后退现象,该直线基线在沿海国按照本公约加以改变以前仍然有效。
    3.直线基线的划定不应在任何明显的程度上偏离海岸的一般方向,而且基线内的海域必须充分接近陆地领土,使其受内水制度的支配。
    4.除在低潮高地上筑有永久高于海平面的灯塔或类似设施,或以这种高地作为划定基线的起讫点已获得国际一般承认者外,直线基线的划定不应以低潮高地为起讫点。
    5.在依据第1款可采用直线基线法之处,确定特定基线时,对于有关地区所特有的并经长期惯例清楚地证明其为实在而重要的经济利益,可予以考虑。
    6.一国不得采用直线基线制度,致使另一国的领海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隔断。

三 群岛制度
第Ⅳ部分 群岛国

    第46条 用 语
    为本公约的目的:
    (a)“群岛国”是指全部由一个或多个群岛构成的国家,并可包括其他岛屿;
    (b)“群岛”是指一群岛屿,包括若干岛屿的若干部分、相连的水域和其他自然地形,彼此密切相关,以致这种岛屿、水域和其他自然地形在本质上构成一个地理、经济和政治的实体,或在历史上已被视为这种实体。
    第47条 群岛基线
    1.群岛国可划定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干礁的最外缘各点的直线群岛基线,但这种基线应包括主要的岛屿和一个区域,在该区域内,水域面积和包括环礁在内的陆地面积的比例应在一比一到九比一之间。
    2.这种基线的长度不应超过一百海里。但围绕任何群岛的基线总数中至多百分之三可超过该长度,最长以一百二十五海里为限。
    3.这种基线的划定不应在任何明显的程度上偏离群岛的一般轮廓。
    4.除在低潮高地上筑有永久高于海平面的灯塔或类似设施,或者低潮高地全部或一部与最近的岛屿的距离不超过领海的宽度外,这种基线的划定不应以低潮高地为起讫点。
    5.群岛国不应采用一种基线制度,致使另一国的领海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隔断。
    6.如果群岛国的群岛水域的一部分位于一个直接相邻国家的两个部分之间,该领国传统上在该水域内行使的现有权利和一切其他合法利益以及两国间协定所规定的一切权利,均应继续,并予以尊重。
    7.为计算第1款规定的水域与陆地的比例的目的,陆地面积可包括位于岛屿和环礁的岸礁以内的水域,其中包括位于陡侧海台周围的一系列灰岩岛和干礁所包围或几乎包围的海台的那一部分。
    8.按照本条划定的基线,应在足以确定这些线的位置的一种或几种比例尺的海图上标出。或者,可以用列出各点的地理坐标并注明大地基准点的表来代替。
    9.群岛国应将这种海图或地理坐标表妥为公布,并应将各该海图或坐标表的一份副本交存于联合国秘书长。

四 岛屿制度
第Ⅷ部分 岛屿制度
    第121条 岛屿制度
    1.岛屿是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
    2.除第3款另有规定外,岛屿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应按照本公约适用于其他陆地领土的规定加以确定。
    3.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


为了便于估计包括环礁在内的陆地面积,贴一张南沙群岛主要岛屿和环礁的卫星图。

1604125892275822730.jpg

为了便于估计包括环礁在内的陆地面积,贴一张南沙群岛主要岛屿和环礁的卫星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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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他规则万千,我只认同一点,“你的就是我的,我的还是我的!”
你的就是我的,我的还是我的
介个,参见千岛湖,南海是我们的内湖,以后美帝小日本棒子从者经过必须要留下买路钱。{:jian:}
把南海改名叫南湖,为中国的内湖。
我是来看我新签名的
拳大是真理,适用这个。
nsa2000 发表于 2010-10-19 21:14


    很适用
谁是老大谁说了算

美国人的基线就是海军所在地
我一直记得当年参观法卡山战斗成果展览一军官和我们说过的一句话:别管那地方是谁的,我们上去了就是我们的!
真理永远在大炮的射程内
我们一直是讲道理的,讲我们定的道理
这条约不是强制性的,美帝就不签这条约。脚盆为了美帝的大船能自由出入,好几处海峡的领海宽度都设定为两海里。
还是那就话,国际上面做事情,第一讲道理,第二讲拳头硬。
适用于“自古以来”
hanse 发表于 2010-10-19 22:13 现在改导弹射程内了。
明显是自古以来么。。。
丁丁顶鼎鼎腚腚 发表于 2010-10-19 22:20

日本的所有领海,MD军舰都可以随意进入,包括内河...
以大家更熟悉的西沙群岛来举例示意:
由于专属区主张会与其他国家的主张海域有重叠,所以只示意没有重叠没有争执的领海和毗邻区范围。
1 西沙群岛采用自然基线下的领海基线(桔色线) 及 其12海里领海+12海里毗邻区范围(紫色线 )示意

2 西沙群岛采用直线群岛制度下的领海基线(桔色线) 及 12海里领海+12海里毗邻区范围(紫色线 )示意

3 西沙群岛的永乐群岛采用直线群岛制度而其余岛礁采用自然基线下的领海基线(桔色线) 及 12海里领海+12海里毗邻区范围(紫色线 )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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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sha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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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sha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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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sha3.JPG
coolhihi 发表于 2010-10-19 22:59


    不是的,脚盆有无核三原则的。美帝的核武器不能进入脚盆。脚盆为了规避这个敏感问题,将多处海峡的领海宽度都规定为两海里,就是为了危机时刻美帝核武能顺利通过。
想要什么就去拿,理由总会有的
丁丁顶鼎鼎腚腚 发表于 2010-10-20 10:26

原来如此,多谢指教
国际法,那通通是老大分赃,涂脂抹粉用的,永远是谁拳头大,谁说了算
模糊化处理,真要用国际海洋法来族长权利,理亏
埋头发展是关键,到时候航母往南海一蹙,给点好处给猴子们,感激还来不及
学习了。
航母巡航的航线内侧都是我们中华帝国的领海。
东一剑西一剑 发表于 2010-10-19 22:16


    支持!
口念的LZ。。。多好的一个技术楼啊。。。

领海的国际公约即使是MD这样的流氓也是承认的,人家不认的只是专属经济区。从LZ举的西沙的例子看来,直线群岛制度似乎最合算,不知道南沙能否符合这一标准啊?或者说那些岛礁能组成符合要求的群岛呢?
senmi77 发表于 2010-10-19 22:02


    同解
历史上都是由中国管理这海域自古以来.........  越南76年左右才真正统一独立 那4个也就45年左右独立 分出去一点中国已经很吃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