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一个小股民状告大股东占用资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14:32:43
<P>支持:一个小股民状告大股东占用资金</P>
<P>莲花味精小股东诉大股东 法院面临两难抉择</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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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7月8日,莲花味精一名普通投资者李凯将莲花集团及莲花味精告上法庭,理由是该集团占用其控股上市公司莲花味精的巨额资金,总计11亿元,构成对其本人及全体流通股股东的侵权,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从而上演了中国资本市场第一例被法院受理且审理的小股东诉上市大公司大股东占款的侵权纠纷。
  2004年7月23日,莲花味精发布公告,称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具普遍性,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是完全错误的,公司决定拒绝出庭应诉。
  据了解,莲花集团持有公司5.2亿国家股(控股比例接近59%),在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情况下,截止到2004年3月底,莲花集团占用公司资金为9.49亿元,严重影响公司的独立运作和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据7月28日公布的最新资料显示,莲花味精的净利润为-3990.819万元。</P>
<P>  法院受理有章可循</P>
<P>  公司拒绝应诉时表示,上市公司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系中国证券市场特有的普遍现象,且原告提起诉讼无法理依据,原告的多项诉讼请求涉及金额11亿之巨,依照级别管辖的规定,此案应由最高法院或省高级法院管辖,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作为基层法院无权管辖。公司公告还称,本案被告多,诉讼请求多,法律关系复杂,又属证券市场新型案件,涉及众多公众利益,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不能按简易程序审理此案。
  为此,记者采访了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专家周泽。周泽指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只要符合下列四个条件,法院就必须受理:1、告的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原告因莲花味精股价大跌遭受损失,而莲花味精股价下跌与控制莲花味精的大股东莲花集团违法挪用上市公司资金是分不开的,因而原告提起的诉讼可以说是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本案的被告是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也是具体的;本案作为侵权纠纷,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而大庆作为原告受损害的结果发生地,当地法院有权管辖此案。
  此外,公司法第111条赋予股东个人诉权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周泽指出,莲花集团拒绝出庭是不明智的,对自己也是不负责任的。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被告就应该也只能出庭应诉和答辩;被告不出庭法院,法院完全可以缺席审理和判决,这对被告是很不利的。</P>
<P>  判决面临两难抉择</P>
<P>  周泽指出受理这样一起案件本身需要很大的勇气。首先,李凯状告莲花集团在性质上属于股东代表诉讼,而我国法律目前并没有对股东代表诉讼作出明确的规定,虽然在法理上讲法院应该受理原告的起诉,但对于在我们这样一个成文法国家,法院往往都会以没有法律规定为由不予受理。
  其次,在很多国家的公司法律制度上都有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而我国的公司法在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虽然法院可以通过对现有法律制度的合理解释,合法地解决原、被告之间的争议,但需要很高的智慧。
  再次,本案对法院是否能够以法律思维解决问题是一个考验。我国的法院还远远未能做到独立审判。长期以来,对很多纯粹的法律问题,法院都是从“大局观念”、“稳定压倒一切”之类的政治思维不是从公平、正义之类的法律思维去考虑的。
  针对两被告(莲花味精和莲花集团)在答辩中的说辞,大股东占有上市公司资金是普遍现象,法院受理可能引起证券市场波动,不利于市场稳定,法院是以政治的思维去维护一个具有普遍性的违法现象,留下一个有违法治精神、注定会被将来的法律抛弃的判决,还是以法律的思维去维护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树立一个经典的判例?我们拭目以待。</P>
<P>  企业制度亟待改进</P>
<P>  据了解,在中国股市上集团占用其控股上市公司资金的现象正如莲花集团所说:非常普遍。例如4月14日,ST春都发布公告:被海拓普集团及其关联企业占用4100万元。4月22日,南华西年报显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南华西资金5亿元。4月27日,数码测绘曝出8363.5428万元资金“黑洞”。4月30日,深交所称,截至2003年末,控股股东黑龙江龙涤集团有限公司占用龙涤股份资金达7.3亿元。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李永森教授指出,大股东能够轻易地从上市公司将资金取走,与现行企业制度的不健全有密切关系。集团公司和上市公司作为两个独立的经济实体,要求上应分离,但是实际在法律上没有禁止性规定。
  据介绍,目前一些集团企业通过IPO募集资金纯粹就是为了在股市上圈钱,动机上就为无偿占有资金埋下隐患。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原有国有企业形成集团控股上市公司后,运作上仍然存在很大漏洞,财务不分,人员还是原来的班子,为集团无偿占有资金提供了先天土壤。
  据了解,莲花味精董事长兼任控股公司董事长,公司经营**例会与集团经营**例会合并召开,公司人员**与莲花集团也没有完全分开,莲花味精人员的劳动用工合同甚至直接与莲花集团签订。
  2004年5月,李怀清辞去董事长一职,由郑献锋接任。据有关报道介绍,莲花集团内部治理结构混乱,裙带关系严重。集团一股独大,国企老板的能力直接决定着企业的命运,具有较大的局限性。产权单一,“一股独大”的现象使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难以真正到位,企业内部缺乏多元利益主体的制衡。
  在实践中,由于董事长是“法定代表人”,成为公司的“一把手”,使经理班子和监事会通常都受制于董事会。部分公司的董事长同时兼任总经理,使经营层内部的权力失去了有效的制衡。莲花味精成为现行企业制度的又一牺牲品。
  据悉,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7月26日召开二届十八次董事会及二届九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董事会决定于2004年8月28日上午召开200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以上事项。
  有关专家指出,股东占有上市公司资金成为普遍现象,一方面反映了很多公司上市纯粹是为了圈钱的动机,另一方面也反映了证券监管部门对这种违法现象的长期放任,而要解决集团无偿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问题,还要从根本上建立起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P>
<P>    (链接)李凯诉讼请求</P>
<P>  1、请求判令被告张显军赔偿原告损失100元;2、请求判令被告莲花味精集团就自己的不当行为向原告及公司的全体流通股股东公开道歉;3、请求判令被告公司就自己的不当行为向原告及公司的全体流通股股东公开道歉;4、请求判令被告莲花味精集团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于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归还所占用及拖欠公司资金11亿元;5、请求判令被告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积极清收莲花味精集团所占用及拖欠资金11亿元;6、如果被告莲花味精集团不能在3个月内归还所欠款项,则请求判令该公司向原告及全体流通股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以买入价收购原告及全体流通股股东所持有的股票;7、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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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莲花味精小股东诉大股东 法院面临两难抉择</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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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7月8日,莲花味精一名普通投资者李凯将莲花集团及莲花味精告上法庭,理由是该集团占用其控股上市公司莲花味精的巨额资金,总计11亿元,构成对其本人及全体流通股股东的侵权,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从而上演了中国资本市场第一例被法院受理且审理的小股东诉上市大公司大股东占款的侵权纠纷。
  2004年7月23日,莲花味精发布公告,称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具普遍性,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是完全错误的,公司决定拒绝出庭应诉。
  据了解,莲花集团持有公司5.2亿国家股(控股比例接近59%),在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情况下,截止到2004年3月底,莲花集团占用公司资金为9.49亿元,严重影响公司的独立运作和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据7月28日公布的最新资料显示,莲花味精的净利润为-3990.819万元。</P>
<P>  法院受理有章可循</P>
<P>  公司拒绝应诉时表示,上市公司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系中国证券市场特有的普遍现象,且原告提起诉讼无法理依据,原告的多项诉讼请求涉及金额11亿之巨,依照级别管辖的规定,此案应由最高法院或省高级法院管辖,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作为基层法院无权管辖。公司公告还称,本案被告多,诉讼请求多,法律关系复杂,又属证券市场新型案件,涉及众多公众利益,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不能按简易程序审理此案。
  为此,记者采访了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专家周泽。周泽指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只要符合下列四个条件,法院就必须受理:1、告的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原告因莲花味精股价大跌遭受损失,而莲花味精股价下跌与控制莲花味精的大股东莲花集团违法挪用上市公司资金是分不开的,因而原告提起的诉讼可以说是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本案的被告是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也是具体的;本案作为侵权纠纷,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而大庆作为原告受损害的结果发生地,当地法院有权管辖此案。
  此外,公司法第111条赋予股东个人诉权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周泽指出,莲花集团拒绝出庭是不明智的,对自己也是不负责任的。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被告就应该也只能出庭应诉和答辩;被告不出庭法院,法院完全可以缺席审理和判决,这对被告是很不利的。</P>
<P>  判决面临两难抉择</P>
<P>  周泽指出受理这样一起案件本身需要很大的勇气。首先,李凯状告莲花集团在性质上属于股东代表诉讼,而我国法律目前并没有对股东代表诉讼作出明确的规定,虽然在法理上讲法院应该受理原告的起诉,但对于在我们这样一个成文法国家,法院往往都会以没有法律规定为由不予受理。
  其次,在很多国家的公司法律制度上都有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而我国的公司法在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虽然法院可以通过对现有法律制度的合理解释,合法地解决原、被告之间的争议,但需要很高的智慧。
  再次,本案对法院是否能够以法律思维解决问题是一个考验。我国的法院还远远未能做到独立审判。长期以来,对很多纯粹的法律问题,法院都是从“大局观念”、“稳定压倒一切”之类的政治思维不是从公平、正义之类的法律思维去考虑的。
  针对两被告(莲花味精和莲花集团)在答辩中的说辞,大股东占有上市公司资金是普遍现象,法院受理可能引起证券市场波动,不利于市场稳定,法院是以政治的思维去维护一个具有普遍性的违法现象,留下一个有违法治精神、注定会被将来的法律抛弃的判决,还是以法律的思维去维护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树立一个经典的判例?我们拭目以待。</P>
<P>  企业制度亟待改进</P>
<P>  据了解,在中国股市上集团占用其控股上市公司资金的现象正如莲花集团所说:非常普遍。例如4月14日,ST春都发布公告:被海拓普集团及其关联企业占用4100万元。4月22日,南华西年报显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南华西资金5亿元。4月27日,数码测绘曝出8363.5428万元资金“黑洞”。4月30日,深交所称,截至2003年末,控股股东黑龙江龙涤集团有限公司占用龙涤股份资金达7.3亿元。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李永森教授指出,大股东能够轻易地从上市公司将资金取走,与现行企业制度的不健全有密切关系。集团公司和上市公司作为两个独立的经济实体,要求上应分离,但是实际在法律上没有禁止性规定。
  据介绍,目前一些集团企业通过IPO募集资金纯粹就是为了在股市上圈钱,动机上就为无偿占有资金埋下隐患。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原有国有企业形成集团控股上市公司后,运作上仍然存在很大漏洞,财务不分,人员还是原来的班子,为集团无偿占有资金提供了先天土壤。
  据了解,莲花味精董事长兼任控股公司董事长,公司经营**例会与集团经营**例会合并召开,公司人员**与莲花集团也没有完全分开,莲花味精人员的劳动用工合同甚至直接与莲花集团签订。
  2004年5月,李怀清辞去董事长一职,由郑献锋接任。据有关报道介绍,莲花集团内部治理结构混乱,裙带关系严重。集团一股独大,国企老板的能力直接决定着企业的命运,具有较大的局限性。产权单一,“一股独大”的现象使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难以真正到位,企业内部缺乏多元利益主体的制衡。
  在实践中,由于董事长是“法定代表人”,成为公司的“一把手”,使经理班子和监事会通常都受制于董事会。部分公司的董事长同时兼任总经理,使经营层内部的权力失去了有效的制衡。莲花味精成为现行企业制度的又一牺牲品。
  据悉,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7月26日召开二届十八次董事会及二届九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董事会决定于2004年8月28日上午召开200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以上事项。
  有关专家指出,股东占有上市公司资金成为普遍现象,一方面反映了很多公司上市纯粹是为了圈钱的动机,另一方面也反映了证券监管部门对这种违法现象的长期放任,而要解决集团无偿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问题,还要从根本上建立起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P>
<P>    (链接)李凯诉讼请求</P>
<P>  1、请求判令被告张显军赔偿原告损失100元;2、请求判令被告莲花味精集团就自己的不当行为向原告及公司的全体流通股股东公开道歉;3、请求判令被告公司就自己的不当行为向原告及公司的全体流通股股东公开道歉;4、请求判令被告莲花味精集团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于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归还所占用及拖欠公司资金11亿元;5、请求判令被告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积极清收莲花味精集团所占用及拖欠资金11亿元;6、如果被告莲花味精集团不能在3个月内归还所欠款项,则请求判令该公司向原告及全体流通股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以买入价收购原告及全体流通股股东所持有的股票;7、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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