袭击方舟子主嫌犯押回京 律师称若获刑不超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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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网科技 > 互联网 > 正文 2010年09月23日 09:48 北京晨报
http://tech.ifeng.com/internet/detail_2010_09/23/2610421_0.shtml
晨报讯(记者 郝涛)昨日,记者从北京警方获悉,袭击方舟子的主嫌犯肖传国昨日上午被北京警方押回北京。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审查之中。相关律师表示,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该案的主要嫌犯及其他3名嫌犯的刑期不会高于三年。

9月19日17时,打假斗士方舟子遇袭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肖传国因故意伤害罪,在其参加完国外的学术交流后在上海浦东机场被警方抓获。昨日,记者从北京警方获悉,袭击方舟子的主嫌犯肖传国已于昨天上午到北京,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审查之中。

北京京伦律师事务所曹旭升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据方舟子目前所受的轻伤情况,虽然此案产生了比较恶劣的社会影响,根据法律条文规定,预计肖传国教授被给予的法律处罚不会高于三年。其余3名犯罪嫌疑人的量刑也不会高于三年。凤凰网科技 > 互联网 > 正文 2010年09月23日 09:48 北京晨报
http://tech.ifeng.com/internet/detail_2010_09/23/2610421_0.shtml
晨报讯(记者 郝涛)昨日,记者从北京警方获悉,袭击方舟子的主嫌犯肖传国昨日上午被北京警方押回北京。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审查之中。相关律师表示,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该案的主要嫌犯及其他3名嫌犯的刑期不会高于三年。

9月19日17时,打假斗士方舟子遇袭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肖传国因故意伤害罪,在其参加完国外的学术交流后在上海浦东机场被警方抓获。昨日,记者从北京警方获悉,袭击方舟子的主嫌犯肖传国已于昨天上午到北京,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审查之中。

北京京伦律师事务所曹旭升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据方舟子目前所受的轻伤情况,虽然此案产生了比较恶劣的社会影响,根据法律条文规定,预计肖传国教授被给予的法律处罚不会高于三年。其余3名犯罪嫌疑人的量刑也不会高于三年。
有没伤到,最多治安拘留十五天
关键是看目的是把人打死OR打残OR打伤。

你相信用迷药+铁锤仅仅是把人打伤吗?

方舟子在狂奔中都被飞锤砸伤,要是没跑脱那还不非死既残。

而且是在大白天当众公开作案,性子实在太恶劣,我觉得不判个十年八年,就等于在鼓励别人买凶伤(杀)人。
肖叫兽在叫人打了方玄昌后,看在警方“无能”,就狗胆包天又让人打方舟子,对于这种严重蔑视法律的行为,只判个三、两年,就是中国法律的无能。
轻伤到轻微伤,的确不会判太久。不过此人早就应该被开除公职了。
T62 发表于 2010-9-23 12:15


    你要求超出刑法的量刑标准来判刑,这要是实现了,难道不是在践踏法律吗?
fengxiang 发表于 2010-9-23 11:19


别忘了方玄昌案。
xbill 发表于 2010-9-23 12:17



方 玄昌遇袭事件经过

  2010年6月24日晚10时50分许, 《财经》杂志编辑方 玄昌下班回家,走到增光路附近时,两名男子突然操起钢棍从背后袭击他。方玄昌一再质问对方,但对方一声不吭就是往死里打。方玄昌拼命抵挡,并尝试夺下钢筋棍,最后将对方打跑。
  就在自己准备拦出租车去医院时,对方又返回来继续殴打方玄昌后,迅速逃离。“俩人身高在1.6米左右,穿白色和浅灰色衬衫,一看就是练家子,要不是我有点武术功底,肯定被打死了。”方回忆说。
  方玄昌随后入院,经抢救已无大碍。他说对方可能是因其所作的批评报道而报复他,也有可能是打人时认错人。不过,方玄昌介绍,入职《财经》杂志前,自己曾在其他媒体供职,也曾发表过批评报道,因此不知因哪篇报道而遭到报复。
    方玄昌随后赶往医院治疗,并报警。经医生检查,方玄昌浑身共7处伤口,其中头部伤口深及见骨,未有生命危险,医生给他进行了清创和缝合手术。
xbill 发表于 2010-9-23 12:17
轻伤、轻微伤公安一般都是治安拘留最多最多劳教几个月

更多的情况就是在民警叔叔的主持下进行民事赔偿调解了事
就这种人也配进科学院做院士?我呸!
T62 发表于 2010-9-23 12:27


    这个要是能认定,3年的确是不够的。
xbill 发表于 2010-9-23 12:32

3年够多的了。臧哥组织100多人参与的斗殴,还出了人命,不过才6年。
 老师个性“比较自我”

  据了解,因学生质疑“肖氏手术”的有效性,肖传国与自己带的首位博士生“断绝师生关系”。这名曾经的学生已在本地一家大医院泌尿外科工作。这名医生昨日称,对肖传国出事不感到奇怪,“他的个性如此,迟早会出问题”他回忆说。

  在做肖传国学生期间,自己对“肖氏反应弧”手术效果有意见,结果被推迟几个月毕业,也因此未能留在协和医院工作。此后,肖传国发表公开声明,断绝两人的师生关系。这名医生说,肖传国个性很难捉摸,比较自我,“很恐怖”,自己肯定不愿和他在一起。他说,“我其实早已不恨他”,但是肖传国一直怀疑他在背后策划病人上访。
1、用的是迷药+铁锤不是木棍。
2、是打完方方玄昌后的二次犯罪。
3、大白天公开作案。
4、是花十万,不是花两千。没人会花十万只想把人打个轻伤。
5、是在北京的地界犯事不是在武汉,法官不会把国内杂志内的论文当成国际上发表的论文(武汉的法官能,理由是国内杂志在国际上发行)。

从以上几个理由,肖应该不会被判的太轻。
小尘尘 发表于 2010-9-23 12:29


    不配,所以没落选了啊
法律中,是不是想要致人死亡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因素,比如嫌疑人想要把当事人致伤实质致死经常比想要致死实际致伤要判的更轻。
所以认定肖是不是指示要把方舟子致死是个很关键的因素。
我个人认为,如果使用的是铁棍之类的东西,致死的目的性应该不强。大约是教训为主。谁都知道想致死,最好就是用刀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