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qidaxue伪造事实恶意举报,损害坛友对公众人物的法 ...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05:24:23


本人是遥远的星空,主号被人诽谤对其发表不文明语言,导致禁言,无法发图。
情况描述如下:
尊敬的斑竹好,我是CD的老水手了。老舰船关闭后就跑来CD,并一起积极参与讨论,今天的事件。我认为我是被人恶意举报陷害的。
这种行为非常令人不齿。
请斑竹仔细查看该举报贴出处。
您会发现这个帖子是在举报人引用捷克民运分子哈维尔言论之后,本人对哈维尔的评价。
而不是针对该举报人的不礼貌言论。
个人认为,对每个社会人物,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评价,这是非常正常的,不属于对网友的人身攻击范畴。
否则,某些人对希特勒的评价,也可以被作为人身攻击的依据。这就非常荒谬了,哈维尔并非举报人的直系亲属,也不是受我国法令保护我国的国家领导人,是公认的非常有争议的公众人物。
相反,此人只要懂得中文,明显可以知道前后语意,却从正常的讨论中截出此句,进行污蔑。严重搅乱了论坛的正常讨论秩序,损害了本人的言论自由权。
另外,此列举所谓前证,本人混迹CD论坛多年,多少自然会有记录,在大多数时间,本人还是非常守法的,而且这些事件都另有起因,并在长到一年前就已经受过对应惩罚,与此事的发生无关。
综上所称述,请斑竹明查。

本人是遥远的星空,主号被人诽谤对其发表不文明语言,导致禁言,无法发图。
情况描述如下:
尊敬的斑竹好,我是CD的老水手了。老舰船关闭后就跑来CD,并一起积极参与讨论,今天的事件。我认为我是被人恶意举报陷害的。
这种行为非常令人不齿。
请斑竹仔细查看该举报贴出处。
您会发现这个帖子是在举报人引用捷克民运分子哈维尔言论之后,本人对哈维尔的评价。
而不是针对该举报人的不礼貌言论。
个人认为,对每个社会人物,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评价,这是非常正常的,不属于对网友的人身攻击范畴。
否则,某些人对希特勒的评价,也可以被作为人身攻击的依据。这就非常荒谬了,哈维尔并非举报人的直系亲属,也不是受我国法令保护我国的国家领导人,是公认的非常有争议的公众人物。
相反,此人只要懂得中文,明显可以知道前后语意,却从正常的讨论中截出此句,进行污蔑。严重搅乱了论坛的正常讨论秩序,损害了本人的言论自由权。
另外,此列举所谓前证,本人混迹CD论坛多年,多少自然会有记录,在大多数时间,本人还是非常守法的,而且这些事件都另有起因,并在长到一年前就已经受过对应惩罚,与此事的发生无关。
综上所称述,请斑竹明查。
有个非常著名的笑话说,美国人可以在白宫面前骂美国总统,苏联人于是说,苏联人可以在红场上骂美国总统。这虽然是个笑话。说的是苏联人没有骂苏联主席的权利。
但是在某些人颠倒是非的恶意诽谤下,中国人在中国骂捷克民运分子的权利竟然也被剥夺了。此人在按照中文理解语意明确,跟贴成上下文,直接对照的情况下,恶意截取本人对捷克公众人物的评价,对斑竹谎称是本人对其进行的辱骂。
其行为恶劣,令人发指!让人更加认清其口中所谓言论自由的本质就是,只让他们说话,不让别人说话!为了达到这样的目的,不惜采用欺骗与谎言的手段。
哈维尔本质上就是个民运卖国贼,其论点错误百出。尤其引用的那段,把环境污染与国家体制扭曲在一起,把环境污染说成是国家体制问题。
谁都知道环境污染是工业社会发展的必然阶段,工业发展到某个阶段,必然造成环境污染。
全世界各大工业国都经历过。
给予其白痴的评价,个人认为就象给予希特勒恶魔评价一样,是属于个人观点的正常表达。
当然如果哈维尔在CD上线参与讨论,那么本人当然因该对其保持基本的礼貌。
但事实并非如此,在这个贴中,其人是作为公众人物在被评价,公民对公众人物有评价权,这属于公民的言论自由。
对其他公民的言论自由进行打击报复,作为全国最大的军事论坛,CD不因该姑息这种丑恶行为。
我国法律保障公民对公众人物的批评权。

公众人物的名誉权、隐私权同一般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是有差异的,但本质上还是体现了社会事务信息公开与个人隐私保密之间的均衡关系。公众人物的名誉权、隐私权有别于一般人名誉权、隐私权的保护,公众人物的言行直接影响到公共事务,因此他们的言行应当接受公众的监督。但同时公众人物也是自然人,他们享有包括名誉权、隐私权等基本权利在内的人格权利,他们依法享有对自己的个人私事和社会评价进行维护的权利,但是,他们的社会地位决定了他们有更多接触媒体为自己辩解的机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公众人物的名誉权隐私权实行弱化保护。

    《宪法》第四十一条关于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批评权和建议权的规定,是公认的舆论监督的法律依据。在我国,按照宪法和法律的其他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上是有别于普通人的负有特定义务的特殊主体,例如他们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必须听取公民的批评和建议,而普通人则没有这样的义务。虽然对于新闻侵权诉讼,审判机关提出了"既要依法保护名誉权,又要依法支持舆论监督"的原则,但是人们发现,法院在审理属于舆论监督引起的由国家工作人员起诉的名誉权案件时,同审理与舆论监督没有关系的、由普通人起诉的名誉权案件并不存在原则的差异,就是说,由于舆论监督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同普通人之间的甚至是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的名誉权纠纷,在法律上是一样处理的,这就没有体现舆论监督对象应当承担的特定义务、给舆论监督以特殊的法律保护,增加了舆论监督的困难。有的官员,明明有错,却抓住批评他的新闻中的某些不够恰当的用语或者个别事实的出入,同批评者打官司,打赢了,他的那些本来存在错误也一风吹掉了,即使打不赢,也要使批评者付出很大的代价。这是同我国宪法的精神相违背的。所以人们频繁使用"公众人物"这个概念,主要还是立足于我国新闻法制建设的实际和新闻侵权诉讼的现状,要求根据宪法精神,把舆论监督对象应当承担的义务具体化,这就必定要求对作为舆论监督对象的"公众人物"的名誉权、隐私权保护予以适当弱化,对新闻媒介和公众的批评言论予以适当宽容。

    这个要求是不是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呢?恰恰相反,由于公众人物通常居于强势地位,适当弱化对他们名誉权、隐私权的保护正是为了坚持平等原则。人们列举了这样一些理由:公民的人格权同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法律应向公共利益倾斜;公众人物在献身于社会时应当放弃自己一部分利益;公众人物在自己的角色利益中已经得到了足够的报偿,例如他们获得的社会尊重就远远超过普通人;公众人物的地位、权力和影响使他具有较强的抗御侵害的能力,例如他们有较多的机会甚至可以直接利用媒介来消除不正确批评的影响;舆论批评公众人物特别是官员时由于自身的地位局限不可能保证决不出错,只允许完全正确的批评等于取消批评;等等。当然这里说的只是适当弱化,笼统说"高官无隐私"、"公众人物无隐私"也是不对的。


新闻舆论监督与公众人物的隐私权
汪琳
【学科分类】法理学
【摘要】新闻监督作为社会监督的一个重要途径,是宪法所保护的公民表现自由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而随着我国对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日渐推崇的今天,频繁发生的一些由于新闻报道引发的名誉侵权案件,也使得我们不得不正视如何处理新闻舆论监督权与名誉权、隐私权等公民人格权的保护,本文试图对此问题作一粗浅的分析,以与同仁共探讨。
【关键词】表现自由 新闻 隐私 监督权 公众人物
【写作年份】2001年


【正文】
     一、新闻舆论监督与表现自由
   
  现代社会是信息爆炸的社会,新闻媒体在这样一个社会中的作用越来越来被提升到突出的地位,历史的经验使我们认识到思想的自由是无论如何也不能被抹杀的,有学者说:“依靠某个特定的个人或政府机构包括法院来判断何者是真理十分危险。”① 政府作为公众行使权力的机构必须尊重公众表达意见的权利与自由,而不是相反,对此进行扼杀、封堵。从新闻自由的渊源来看,它应源于表现自由,美国的新闻法专家艾默生的著作《宪法修正第一条的一般理论》中体系性地论述了表现自由,并成为许多著作援引论证新闻自由的依据,艾默生强调:“一切人在他自身的人格发展过程中均有形成自己的信念和意见的权利。同时他也拥有表达这些信念与意见的权利。因为如果他不能表达的话,即使他拥有信念与意见,也没有任何意义”。在西方传统上并不将表现自由与新闻自由区分开,各国宪法也确实把新闻自由作为表现自由的一种或将之等同于表现自由。
  自资本主义启蒙思想家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成为资产阶级革命的一面旗帜并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建国时分权的理论依据,对权力进行了分割即“三权分立”的理论根基,而新闻出版权又被称之为是继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这三权之后的第四权力或是软权力,对三权的行使进行监督。由此,作为其中重要组成部分的新闻舆论监督权在现代社会也越来越为人们所关注,普遍认为它是公众知情权实现的至关重要的途径,保障新闻出版自由就是保障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社会监督权、批评权等权利的最大充分的实现。第四权力理论强调新闻媒体是一种制度性的自由,它不同于在新闻媒体中工作的每个个人所享受到的是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这是因为,新闻媒体运作的复杂性,使得它很容易爱到政府的操纵及压力,而伤害其自主性,这个理论认为第四权力所构筑的新闻自由使媒体能提供不受政府控制或影响的信息、舆论和娱乐节目,促使人们关心政府的活动,对公共事务进行讨论,以发挥监督政府的功能。在英国及其殖民地,历史上的新闻检查制度成为当局镇压言论自由,尤其是镇压有关政府事务方面言论自由的一项制度。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条播下了美国表达自由及新闻自由的种子 ,正如美国最高法院曾经说过:“最重要的是,第一条修正案意味着政府无权因表达所递的信息、思想、主题或内容而对它进行限制。” 第一条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限制言论自由的法律。”很明显,第一条修正案的条文是针对国会,即联邦政府的,它大概无意将此扩大到各州。但最高法院1925年的“吉特洛诉纽约州案”中宣布:第十四条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保护表达自由不受各州侵犯。托克维尔在其著作《论美国的民主》一书中论及:“出版自由的影响不仅及于政治观点,而且及于老百姓的一切见解。……我坦白承认,我对出版自由并没有那种因事物本身十分良好而产生的完全坚定的爱好。我之所以爱好出版自由,主要是因为它能防止弊端,其次才是因为它本身好。”(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并进一步认为:“出版自由和人民主权,是相互关系极为密切的两件事”。
  可见,人们对新闻出版自由及表达自由的重视是由来已久并经过历史验证的,甚至于在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一般理论中还包括一种所谓的“安全阀”思想,即允许社会中的个人和团体在不严重影响现状的情况下“发泄一番”,以提高社会整体承受压力能力并及时通过表达自由来防止社会的剧烈变动。至此,我们大概可以这样总结:现代文明社会是十分尊重个人表达自由及通过此权利的行使来监督公共权力的社会,而新闻自由及新闻舆论监督权的保障更是前项自由与权利的关键。
   
  二、我国对表达自由与新闻舆论监督权及公民人格权法律保护的现状
   
  我国1982年《宪法》中并未明确规定新闻自由及新闻舆论监督权的授予,但是根据《宪法》有关条款的精神,以及我国其它法律的规定,新闻自由在我国法律上是受到保护的。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行游、表威的自由。”这一条被视为是公民言论自由的宪法来源,正如我们在前面所论述的,新闻自由是公民行使言论自由的一种十分重要的方式,所以这一宪法规定又可以说是新闻自由的宪法基础;同时宪法还对公民行使这项自由时规定了一些限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宪法第三十八条)
  公民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它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宪法第五十一条)
  公民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危害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宪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并以此为统率,各部门法诸如民法、行政法、刑法等均对这些权利明确规定了相应的保护措施从而将抽象的宪法权利具体化。同时,为了保障新闻自由,《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和其它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这些宪法规定也可以视为是我国对表现自由及新闻舆论监督权授予的宪法来源及保障基础。
  同样,我国宪法及相关部门法对人格权的保护也是有明确规定的,如上所述宪法第三十五条表明我国宪法对公民人格权的保护,在《民法通则》第99条:公民享有姓名权,……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第101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及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诸如此类的条款还可以在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些司法解释中找到。毋庸诲言,我国法律对表达自由及公民人格权的保护是不容置疑的,除此之外,虽然我国法律中并未对隐私权作明确的规定,但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及学者、大众对此的一致认识,均认为这是公民人格权中不可割弃的一部分,应予保护。
   
  三、新闻监督权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
   
  如前所述,表达自由与公民的人格权都是受法律保护的权利,而在上世纪末英国戴安娜王妃被“狗仔队”追逐,出了车祸以致香销玉殒,顿时世界为之震惊,以刺探、捕捉具有影响力的消息而昭著的狗仔队一夜之间为千夫所指,法学界学者凭其职业习惯敏锐地观察到这其中的端倪,戴安娜王妃特殊的身份是引起新闻媒体注意力的根本原因,作为一个为公众所睹目的社会名流或者是因为其它原因而成为公众人物的人与一般人的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相关的人格权在其保护上是否有独特之处,换言之,他们的人格权的保护是否因此而受到了一些限制?这是本文试图探讨的核心问题。
  隐私权也是人格权的一个部分,他被人们界定为私生活不被了解的权利、自己的信息自己控制及关于自己的数据信息如有错误,本人拥有要求修改的权利。美国法学家威斯廷在《隐私权与自由》一文中指出:“所谓隐私权,指个人、集团或组织,拥有决定在何时、以何种方式、在何种程度上将自己的信息传达给他人的权利”②另一位美国法学家米拉则从积极角度将隐私权定义为“控制有关自己信息传播的权利”。③然而,公众人物的特殊性使得他们的隐私权保护也存在独特之处。
  所谓的“公众人物”是与新闻价值及公众利益相关的一个名词,它一直是西方新闻界对抗隐私权的主要理由,因为公众人物各对普遍人物法律规则不同,比如公众人物中的官员是要在公众心目中取得信任的。但新闻界报道公众人物的私生活内容可以详细到什么程度是很难明确回答的,这与具体人的公众身份有密切关系。曾有人说:美国总统生活的白宫是透明的。言下之意法律能确定给总统的私生活细节少得可怜,由此,我们也不难理解为什么美国总统克林顿的“绯闻案”会成为一个新闻热点,而克林顿却未因此申明要求保护其隐私权。但我们同时也注意到有的公众人物并非自愿的,于是有学者根据人物参与介入公共事物是否出于自愿而将其分为自愿性与非自愿性的公众人物,自愿性公众人物是指在主观上直接追求或放任自己成为公众人物并在客观上成为公众人物的人④,如官员、公职候选人、罪犯、作家、艺术表演家以及其他易受注意的人物,非自愿性公众人物则是指没有追求或放任出名或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结果的主观意图,而是由于具有新闻价值的重大事件的发生,经过新闻媒介的传播而成为公众人物的与这些事件有联系或牵连的人⑤,诸如某些罕见、特殊的事件、在一段时间内公众对其发生兴趣的人物,对他们隐私权的保护与对一般人的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标准是不同的,基于公众兴趣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可以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进行限制,我国台湾学者吕光先生指出:一位政府官员的隐私权本就应比一般人受到限制。这也是民众对政府官员进行监督的必要,而新闻监督则是一种常见的满足公众知情权的途径,因而是符合社会利益的。例如对某官员的收入状况的公布,在日本将犯罪新闻报道分为公民有必要知情与无必要知情两种。前者是“所谓隐私权,指个人、集团、或组织,拥有决定在何时、以何种方式、在何程度上将自己的信息传达给他与政治家和高级官僚的信息,后者是关于普通人的信息,对前者的报道是监视政府权力腐败、维持社会民主必不可少。在这方面,新闻自由优越于个人名誉和隐私权,公众有权了解政府官员的出身、年龄、学历、经历、道德、能力等各方面的情况,但对于普通人的犯罪与活动,公民不一定需要知情,这种理论认为,如非特殊情况,媒体报道一般不能牺牲某个个人的名誉、隐私。而非意愿性公众人物的隐私则在一定程度上因某种特殊原因而丧失了一般人的保护限度,但在另一方面他们的隐私被公开的程度又大大低于自愿性公众人物,隐私权是按照个人生活方式而生活的权利,这种个人生活内容一般不应受到莫须有的、非意愿性公开,然而他却可能因普遍感兴趣的事件偶然在报道中推出来成为一个公众人物,同时也可能因此而使其隐私空间受到侵入,非自愿性公众人物虽然客观上因为某种缘由而成为公众人物,但他在主观上可能并没有这种愿望,而且他一般也不能由此而获益,例如在美国堪萨斯市有个男青年因涉嫌偷窃而被当地警察在法院附近逮捕,当地电视台摄下了被捕时的情况,当晚播放,后来这个男青年被释放了,警察局承认捕错了人,由此发生了隐私权诉讼,法庭驳回了原告的请求,法庭指出:此案发生在酒吧,原告处在公众应知晓的事件之中,被告有权对此事加以报道。虽然这与原告意愿相反,纯属非意愿性,但仍可报道⑥。正是因为成为公众人物并非出于自愿性,所以对非自愿性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的范围要比自愿性人物的隐私权的保护的范围大,再如,在美国发生的一个案例就说明了这个问题一位女士因为经常觉得饥饿需要不停地吃,但仍然消瘦而信进医院,时代杂志记者认为这种病具有医学上的奇闻价值,就不顾病人的反对而摄取了照片并进行了报道,该女士就提起了侵害隐私权诉讼,被告则辩称原告已经成为极有公众兴趣的一种情况的一部分,变成了公众人物,自己的行为没有侵犯原告的隐私权,法院认为虽然该病具有新闻价值,但是原告的姓名和照片不是新闻的必要部分,其姓名和照片并不传达医学上的信息,新闻媒介对这个病例的报道是合法的,但公开原告的姓名和照片却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就判决时代杂志败诉⑦。
  综上所述新闻界对公众人物的报道可以凭报道涉及社会公众利益来抗辩,一方面,这是公众知情权的实现途径,另一方面,这也是所谓的“法定的公众关切的情形”⑧,它与新闻价值密切相关,有时也叫做公众价值,它与公众兴趣、受众兴趣有关,但不是“公众兴趣”。在界定某件事情是否属合法的公众利益时,必须考虑社区习惯是什么同一惯做法是什么,说到底正当与否取决于习俗与惯例,(1975年美国加州某案判决书Virgil v.Time )如果对已经成为社区的习俗和习惯的新闻报道方式,法庭再禁止报纸、图书和刊物刊登出来就不明智了。

【注释】
引文:①刘迪著,《现代西方新闻法制概述》P5,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第一版
②③同上,P119,
④⑤张新宝著,《隐私权的法律保护》P100群众出版社1997年第一版
⑥宋克明著,《美英新闻法制与管理》P89,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年第一版
⑦郭卫华主编,《新闻侵权热点问题研究》P148,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第一版
⑧宋克明著,《美英新闻法制与管理》P85,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年

新闻舆论监督与公众人物的隐私权
汪琳
【学科分类】法理学
【摘要】新闻监督作为社会监督的一个重要途径,是宪法所保护的公民表现自由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而随着我国对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日渐推崇的今天,频繁发生的一些由于新闻报道引发的名誉侵权案件,也使得我们不得不正视如何处理新闻舆论监督权与名誉权、隐私权等公民人格权的保护,本文试图对此问题作一粗浅的分析,以与同仁共探讨。
【关键词】表现自由 新闻 隐私 监督权 公众人物
【写作年份】2001年


【正文】
     一、新闻舆论监督与表现自由
   
  现代社会是信息爆炸的社会,新闻媒体在这样一个社会中的作用越来越来被提升到突出的地位,历史的经验使我们认识到思想的自由是无论如何也不能被抹杀的,有学者说:“依靠某个特定的个人或政府机构包括法院来判断何者是真理十分危险。”① 政府作为公众行使权力的机构必须尊重公众表达意见的权利与自由,而不是相反,对此进行扼杀、封堵。从新闻自由的渊源来看,它应源于表现自由,美国的新闻法专家艾默生的著作《宪法修正第一条的一般理论》中体系性地论述了表现自由,并成为许多著作援引论证新闻自由的依据,艾默生强调:“一切人在他自身的人格发展过程中均有形成自己的信念和意见的权利。同时他也拥有表达这些信念与意见的权利。因为如果他不能表达的话,即使他拥有信念与意见,也没有任何意义”。在西方传统上并不将表现自由与新闻自由区分开,各国宪法也确实把新闻自由作为表现自由的一种或将之等同于表现自由。
  自资本主义启蒙思想家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成为资产阶级革命的一面旗帜并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建国时分权的理论依据,对权力进行了分割即“三权分立”的理论根基,而新闻出版权又被称之为是继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这三权之后的第四权力或是软权力,对三权的行使进行监督。由此,作为其中重要组成部分的新闻舆论监督权在现代社会也越来越为人们所关注,普遍认为它是公众知情权实现的至关重要的途径,保障新闻出版自由就是保障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社会监督权、批评权等权利的最大充分的实现。第四权力理论强调新闻媒体是一种制度性的自由,它不同于在新闻媒体中工作的每个个人所享受到的是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这是因为,新闻媒体运作的复杂性,使得它很容易爱到政府的操纵及压力,而伤害其自主性,这个理论认为第四权力所构筑的新闻自由使媒体能提供不受政府控制或影响的信息、舆论和娱乐节目,促使人们关心政府的活动,对公共事务进行讨论,以发挥监督政府的功能。在英国及其殖民地,历史上的新闻检查制度成为当局镇压言论自由,尤其是镇压有关政府事务方面言论自由的一项制度。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条播下了美国表达自由及新闻自由的种子 ,正如美国最高法院曾经说过:“最重要的是,第一条修正案意味着政府无权因表达所递的信息、思想、主题或内容而对它进行限制。” 第一条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限制言论自由的法律。”很明显,第一条修正案的条文是针对国会,即联邦政府的,它大概无意将此扩大到各州。但最高法院1925年的“吉特洛诉纽约州案”中宣布:第十四条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保护表达自由不受各州侵犯。托克维尔在其著作《论美国的民主》一书中论及:“出版自由的影响不仅及于政治观点,而且及于老百姓的一切见解。……我坦白承认,我对出版自由并没有那种因事物本身十分良好而产生的完全坚定的爱好。我之所以爱好出版自由,主要是因为它能防止弊端,其次才是因为它本身好。”(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并进一步认为:“出版自由和人民主权,是相互关系极为密切的两件事”。
  可见,人们对新闻出版自由及表达自由的重视是由来已久并经过历史验证的,甚至于在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一般理论中还包括一种所谓的“安全阀”思想,即允许社会中的个人和团体在不严重影响现状的情况下“发泄一番”,以提高社会整体承受压力能力并及时通过表达自由来防止社会的剧烈变动。至此,我们大概可以这样总结:现代文明社会是十分尊重个人表达自由及通过此权利的行使来监督公共权力的社会,而新闻自由及新闻舆论监督权的保障更是前项自由与权利的关键。
   
  二、我国对表达自由与新闻舆论监督权及公民人格权法律保护的现状
   
  我国1982年《宪法》中并未明确规定新闻自由及新闻舆论监督权的授予,但是根据《宪法》有关条款的精神,以及我国其它法律的规定,新闻自由在我国法律上是受到保护的。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行游、表威的自由。”这一条被视为是公民言论自由的宪法来源,正如我们在前面所论述的,新闻自由是公民行使言论自由的一种十分重要的方式,所以这一宪法规定又可以说是新闻自由的宪法基础;同时宪法还对公民行使这项自由时规定了一些限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宪法第三十八条)
  公民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它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宪法第五十一条)
  公民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危害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宪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并以此为统率,各部门法诸如民法、行政法、刑法等均对这些权利明确规定了相应的保护措施从而将抽象的宪法权利具体化。同时,为了保障新闻自由,《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和其它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这些宪法规定也可以视为是我国对表现自由及新闻舆论监督权授予的宪法来源及保障基础。
  同样,我国宪法及相关部门法对人格权的保护也是有明确规定的,如上所述宪法第三十五条表明我国宪法对公民人格权的保护,在《民法通则》第99条:公民享有姓名权,……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第101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及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诸如此类的条款还可以在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些司法解释中找到。毋庸诲言,我国法律对表达自由及公民人格权的保护是不容置疑的,除此之外,虽然我国法律中并未对隐私权作明确的规定,但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及学者、大众对此的一致认识,均认为这是公民人格权中不可割弃的一部分,应予保护。
   
  三、新闻监督权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
   
  如前所述,表达自由与公民的人格权都是受法律保护的权利,而在上世纪末英国戴安娜王妃被“狗仔队”追逐,出了车祸以致香销玉殒,顿时世界为之震惊,以刺探、捕捉具有影响力的消息而昭著的狗仔队一夜之间为千夫所指,法学界学者凭其职业习惯敏锐地观察到这其中的端倪,戴安娜王妃特殊的身份是引起新闻媒体注意力的根本原因,作为一个为公众所睹目的社会名流或者是因为其它原因而成为公众人物的人与一般人的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相关的人格权在其保护上是否有独特之处,换言之,他们的人格权的保护是否因此而受到了一些限制?这是本文试图探讨的核心问题。
  隐私权也是人格权的一个部分,他被人们界定为私生活不被了解的权利、自己的信息自己控制及关于自己的数据信息如有错误,本人拥有要求修改的权利。美国法学家威斯廷在《隐私权与自由》一文中指出:“所谓隐私权,指个人、集团或组织,拥有决定在何时、以何种方式、在何种程度上将自己的信息传达给他人的权利”②另一位美国法学家米拉则从积极角度将隐私权定义为“控制有关自己信息传播的权利”。③然而,公众人物的特殊性使得他们的隐私权保护也存在独特之处。
  所谓的“公众人物”是与新闻价值及公众利益相关的一个名词,它一直是西方新闻界对抗隐私权的主要理由,因为公众人物各对普遍人物法律规则不同,比如公众人物中的官员是要在公众心目中取得信任的。但新闻界报道公众人物的私生活内容可以详细到什么程度是很难明确回答的,这与具体人的公众身份有密切关系。曾有人说:美国总统生活的白宫是透明的。言下之意法律能确定给总统的私生活细节少得可怜,由此,我们也不难理解为什么美国总统克林顿的“绯闻案”会成为一个新闻热点,而克林顿却未因此申明要求保护其隐私权。但我们同时也注意到有的公众人物并非自愿的,于是有学者根据人物参与介入公共事物是否出于自愿而将其分为自愿性与非自愿性的公众人物,自愿性公众人物是指在主观上直接追求或放任自己成为公众人物并在客观上成为公众人物的人④,如官员、公职候选人、罪犯、作家、艺术表演家以及其他易受注意的人物,非自愿性公众人物则是指没有追求或放任出名或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结果的主观意图,而是由于具有新闻价值的重大事件的发生,经过新闻媒介的传播而成为公众人物的与这些事件有联系或牵连的人⑤,诸如某些罕见、特殊的事件、在一段时间内公众对其发生兴趣的人物,对他们隐私权的保护与对一般人的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标准是不同的,基于公众兴趣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可以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进行限制,我国台湾学者吕光先生指出:一位政府官员的隐私权本就应比一般人受到限制。这也是民众对政府官员进行监督的必要,而新闻监督则是一种常见的满足公众知情权的途径,因而是符合社会利益的。例如对某官员的收入状况的公布,在日本将犯罪新闻报道分为公民有必要知情与无必要知情两种。前者是“所谓隐私权,指个人、集团、或组织,拥有决定在何时、以何种方式、在何程度上将自己的信息传达给他与政治家和高级官僚的信息,后者是关于普通人的信息,对前者的报道是监视政府权力腐败、维持社会民主必不可少。在这方面,新闻自由优越于个人名誉和隐私权,公众有权了解政府官员的出身、年龄、学历、经历、道德、能力等各方面的情况,但对于普通人的犯罪与活动,公民不一定需要知情,这种理论认为,如非特殊情况,媒体报道一般不能牺牲某个个人的名誉、隐私。而非意愿性公众人物的隐私则在一定程度上因某种特殊原因而丧失了一般人的保护限度,但在另一方面他们的隐私被公开的程度又大大低于自愿性公众人物,隐私权是按照个人生活方式而生活的权利,这种个人生活内容一般不应受到莫须有的、非意愿性公开,然而他却可能因普遍感兴趣的事件偶然在报道中推出来成为一个公众人物,同时也可能因此而使其隐私空间受到侵入,非自愿性公众人物虽然客观上因为某种缘由而成为公众人物,但他在主观上可能并没有这种愿望,而且他一般也不能由此而获益,例如在美国堪萨斯市有个男青年因涉嫌偷窃而被当地警察在法院附近逮捕,当地电视台摄下了被捕时的情况,当晚播放,后来这个男青年被释放了,警察局承认捕错了人,由此发生了隐私权诉讼,法庭驳回了原告的请求,法庭指出:此案发生在酒吧,原告处在公众应知晓的事件之中,被告有权对此事加以报道。虽然这与原告意愿相反,纯属非意愿性,但仍可报道⑥。正是因为成为公众人物并非出于自愿性,所以对非自愿性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的范围要比自愿性人物的隐私权的保护的范围大,再如,在美国发生的一个案例就说明了这个问题一位女士因为经常觉得饥饿需要不停地吃,但仍然消瘦而信进医院,时代杂志记者认为这种病具有医学上的奇闻价值,就不顾病人的反对而摄取了照片并进行了报道,该女士就提起了侵害隐私权诉讼,被告则辩称原告已经成为极有公众兴趣的一种情况的一部分,变成了公众人物,自己的行为没有侵犯原告的隐私权,法院认为虽然该病具有新闻价值,但是原告的姓名和照片不是新闻的必要部分,其姓名和照片并不传达医学上的信息,新闻媒介对这个病例的报道是合法的,但公开原告的姓名和照片却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就判决时代杂志败诉⑦。
  综上所述新闻界对公众人物的报道可以凭报道涉及社会公众利益来抗辩,一方面,这是公众知情权的实现途径,另一方面,这也是所谓的“法定的公众关切的情形”⑧,它与新闻价值密切相关,有时也叫做公众价值,它与公众兴趣、受众兴趣有关,但不是“公众兴趣”。在界定某件事情是否属合法的公众利益时,必须考虑社区习惯是什么同一惯做法是什么,说到底正当与否取决于习俗与惯例,(1975年美国加州某案判决书Virgil v.Time )如果对已经成为社区的习俗和习惯的新闻报道方式,法庭再禁止报纸、图书和刊物刊登出来就不明智了。

【注释】
引文:①刘迪著,《现代西方新闻法制概述》P5,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第一版
②③同上,P119,
④⑤张新宝著,《隐私权的法律保护》P100群众出版社1997年第一版
⑥宋克明著,《美英新闻法制与管理》P89,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年第一版
⑦郭卫华主编,《新闻侵权热点问题研究》P148,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第一版
⑧宋克明著,《美英新闻法制与管理》P85,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年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此举报涉嫌恶意诽谤。并已经给本人造成重大损失。请斑竹明查,并严肃处理此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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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在讨论中无端骂人!
讨论
http://bbs.cjdby.net/viewthread. ... ;extra=#pid21252808

15楼,请版主严肃处理,遥远的星空已经不是初犯了,以前就经常出口成脏
  这白痴 不知道当年泰伍士河更脏.说明他连全世界公认的几本世界名著都没读全.
遥远的星空 发表于 2009-11-17 18:37  

---
请注意,这句话截取自该段15楼,注意14楼为其截取该段发言上段既为其引用哈维尔的大段发言。这句话很明显就是对话题进行的针对性讨论,乙说某人怎么怎么说。于是甲跟乙说,这个某人白痴不知道英国那个发展阶段的河更脏。
很明显该跟贴指的这白痴,是指乙口中的哈维尔,此贴都是正常的讨论,从上下文语境分析,根本不存在吵架的因素,并且此楼之后,也没有本人与其吵架的任何迹象,更没有其人误解本人发言指责本人的表现,这充分说明其人在当时也是理解此话的含义的。
从该贴可以看出,本人毫无辱骂他的理由与动机。此人在正常讨论中恶意截取话语,并捏造事实,说本人辱骂他。
在其不能证明其本人为哈维尔或哈维尔直系亲属的情况下,本人认为其行为构成诋毁本人人格,诽谤本人有辱骂其人的行为,损害本人言论自由。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此举报涉嫌恶意诽谤。并已经给本人造成重大损失。请斑竹明查,并严肃处理此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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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白痴 不知道当年泰伍士河更脏.说明他连全世界公认的几本世界名著都没读全.
遥远的星空 发表于 2009-11-17 18:37  

---
请注意,这句话截取自该段15楼,注意14楼为其截取该段发言上段既为其引用哈维尔的大段发言。这句话很明显就是对话题进行的针对性讨论,乙说某人怎么怎么说。于是甲跟乙说,这个某人白痴不知道英国那个发展阶段的河更脏。
很明显该跟贴指的这白痴,是指乙口中的哈维尔,此贴都是正常的讨论,从上下文语境分析,根本不存在吵架的因素,并且此楼之后,也没有本人与其吵架的任何迹象,更没有其人误解本人发言指责本人的表现,这充分说明其人在当时也是理解此话的含义的。
从该贴可以看出,本人毫无辱骂他的理由与动机。此人在正常讨论中恶意截取话语,并捏造事实,说本人辱骂他。
在其不能证明其本人为哈维尔或哈维尔直系亲属的情况下,本人认为其行为构成诋毁本人人格,诽谤本人有辱骂其人的行为,损害本人言论自由。
这就是14楼内容。
本帖最后由 qidaxue 于 2009-11-17 18:40 编辑 讨论的是苏东环境污染,拜托
砰砰! 发表于 2009-11-17 18:28

哈维尔90年新年献词节选,其中的红色字体很好的回答了楼主!  

  亲爱的同胞们:

40年来每逢今天,你们都从我的前任那里听到同一个主题的不同变化:有关我们的国家多么繁荣,我们生产了多少百万吨的钢,我们现在是多么幸福,我们如何信任我们的政府,以及我们面临的前途多么辉煌灿烂。

我相信你们让我担当此职,并不是要我将这样的谎言向你们重复。我们的国家并不繁荣。我们民族巨大的创造力和精神潜能并没有得到有效的发挥。整个工业部门生产着人们不感兴趣的东西,而我们所需要的东西却十分匮乏。一个自称属于劳动人民的国家,却贬损和剥削劳动者。我们陈腐的经济制度正在浪费我们可能有的一点能源。一个曾经以其公民的教育水准高而自豪的国家现在却因教育投资过少而降到了世界的第72位。我们污染了祖先馈赠给我们的土地、河流、森林,其破坏的程度在欧洲是最为严重的。我们国家成年人的死亡比大多数别的欧洲国家都来得更早。

请允许我提供一点个人的观察。最近我去布拉迪斯拉发,在飞机上我抽点时间从窗口往外看。我看见斯洛伐那夫化工联合企业和紧挨着它的巨大的柏特索加住宅区。这幅情景足以令我明白,数十年内我们国家的领导人从来没有也不打算从他们乘坐的飞机窗口往外看一眼。    缘此,甚至并不需要统计数据,我也能更快更深地明白我们已经陷入一个怎样的境地。但是所有这些还不是主要的问题。最糟的是我们生活在一个道德上被污染的环境之中。我们都是道德上的病人,因为我们习惯于口是心非。我们学会了不去相信任何东西,学会了互相否定及仅仅关注自己。这样一些概念如爱、友谊、怜悯、谦卑或宽恕失去了它们的深度和尺度,对许多人来说,们们仅仅代表了心理学意义上的怪癖,或相当于来自古代的早已过时的祝辞,在电脑和太空时代显得非常滑稽。我们当中很少有人大声喊出,有权者并不是无所不能的;并且那些生产没有污染和高质量食品的特殊农场,应将其产品送到学校、有孩子的家庭和医院,如果我们的农业不能向所有的人提供这些东西的话。我们的前政权,以其狂妄自和偏狭的意识形态,将人缩减成一种生产力和相当于一个生产工具。这样做极大地伤害了他们的本来面貌和他们的互相关系。它将那些有才华和有自主性的人们,在自己的土地上熟练地工作的人们,驱逐至某些巨大畸型、嘈杂、有刺鼻臭味的机器旁边,沦为其齿轮和螺丝钉。这无非是慢慢地但却无情地磨损这个政权本身和其全部齿轮和螺丝钉。。。。。。。。。。。。。。。。。。。。。。。。。。。。。。。。。。。。。。。。。。。。。。。。。


对照14,15楼,可以看到是非常正常对外国公众人物的一句评论。
却被其人恶意的截取出来,作为诽谤本人的依据。

对照14,15楼,可以看到是非常正常对外国公众人物的一句评论。
却被其人恶意的截取出来,作为诽谤本人的依据。
这个投诉很有分量
待我通报诸人……
应该是申述,有理有据的申述。。
我在这里正式投诉楼主对我进行诽谤!

因为我的帖子没有一句话骂人的,但是楼主却说我诬蔑他,这是对我的诽谤
哈维尔本质上就是个民运卖国贼
——————————真叫人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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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请版主严肃处理,遥远的星空已经不是初犯了,以前就经常出口成脏

   这白痴 不知道当年泰伍士河更脏.说明他连全世界公认的几本世界名著都没读全.
遥远的星空 发表于 2009-11-17 18:37


这还不叫骂人,这是不是有确凿证据的,故意的,对我人格权的侮辱?!!!!!!!!!!!!!!

而且楼主本人的那个遥远的星空ID属于有着N多次骂人记录前科的,屡教不改还骂人

投诉遥远的星空 人身攻击
http://bbs.cjdby.net/viewthread. ... 6%B5%C4%D0%C7%BF%D5
投诉遥远的星空在茶馆骂人
http://bbs.cjdby.net/viewthread. ... 6%B5%C4%D0%C7%BF%D5
投诉: 遥远的星空 诽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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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版主明察,新桥联版主封你完全是合乎版规的,大家可以看看我给的那些连接,遥远的星空是如何张口就骂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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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请版主严肃处理,遥远的星空已经不是初犯了,以前就经常出口成脏

   这白痴 不知道当年泰伍士河更脏.说明他连全世界公认的几本世界名著都没读全.
遥远的星空 发表于 2009-11-17 18:37


这还不叫骂人,这是不是有确凿证据的,故意的,对我人格权的侮辱?!!!!!!!!!!!!!!

而且楼主本人的那个遥远的星空ID属于有着N多次骂人记录前科的,屡教不改还骂人

投诉遥远的星空 人身攻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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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遥远的星空在茶馆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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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 遥远的星空 诽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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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版主明察,新桥联版主封你完全是合乎版规的,大家可以看看我给的那些连接,遥远的星空是如何张口就骂人的!

请版主明察,新桥联版主封你完全是合乎版规的,大家可以看看我给的那些连接,遥远的星空是如何张口就骂 ...
qidaxue 发表于 2009-11-19 09:58



你不同意我对你心目中偶像的评价,不等于你可以不允许我进行评价.更不等于你可以采用卑劣的手段打击报复,阻止其他公民说话的权利.
公众人物必然会接受公众的各种评价,包括说他白痴,并且注明了说他白痴的原因.
有理有据的骂公众人物是法律赋予公民的自由权利,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更是全世界民主国家公认的固有人权之一.你无权剥夺.更无权因此向斑竹谎报事实,用语言陷阱欺骗斑竹,污蔑我是在骂你.
颠倒是非不是你这样颠倒法的.
所谓污蔑你的偶像等于污蔑你,这种理论是法西斯理论.正常人没人会相信这种理论,而你在该贴中也没有对此提出任何抗议,你的行为完全是侵害公民言论自由权.
至于历史问题,只要看看事情发生日期,就知道在如此大的时间跨度中(将近2年),我何止发了几千贴?这样的发生率如何证明我发贴是张口就骂?倒是你收集这些黑材料,花了不少工夫,甚至采用了论坛明令禁止的挖坟手段,把08年的帖子都挖出来了,反证明了你恶意诽谤的本质,而且那些事情跟此事毫无关联.
请版主明察,新桥联版主封你完全是合乎版规的,大家可以看看我给的那些连接,遥远的星空是如何张口就骂 ...
qidaxue 发表于 2009-11-19 09:58



你不同意我对你心目中偶像的评价,不等于你可以不允许我进行评价.更不等于你可以采用卑劣的手段打击报复,阻止其他公民说话的权利.
公众人物必然会接受公众的各种评价,包括说他白痴,并且注明了说他白痴的原因.
有理有据的骂公众人物是法律赋予公民的自由权利,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更是全世界民主国家公认的固有人权之一.你无权剥夺.更无权因此向斑竹谎报事实,用语言陷阱欺骗斑竹,污蔑我是在骂你.
颠倒是非不是你这样颠倒法的.
所谓污蔑你的偶像等于污蔑你,这种理论是法西斯理论.正常人没人会相信这种理论,而你在该贴中也没有对此提出任何抗议,你的行为完全是侵害公民言论自由权.
至于历史问题,只要看看事情发生日期,就知道在如此大的时间跨度中(将近2年),我何止发了几千贴?这样的发生率如何证明我发贴是张口就骂?倒是你收集这些黑材料,花了不少工夫,甚至采用了论坛明令禁止的挖坟手段,把08年的帖子都挖出来了,反证明了你恶意诽谤的本质,而且那些事情跟此事毫无关联.


"这还不叫骂人,这是不是有确凿证据的,故意的,对我人格权的侮辱?!!!!!!!!!!!!!!"

根据你以上贴中的此段内容,我再次控告你运用卑劣手段污蔑我.
这是骂人没错,但骂的是谁,明眼人都明白,我非常正常地在跟你在对话,讨论问题,我跟你说这个人是白痴,我会用"这"指代"你"?那贴的后续能表现出你当时认为指了你?先伪造事实说东欧发展是民运的功劳,最终在众多事实面前辩论失败就伪造事实来污蔑我?这就是你讨论问题的态度?
普通公民有没有权利骂公众人物,只要是文明社会的人都知道.骂一个根本跟你毫无亲属关系的公众人物,是不是侮辱你,更是显而易见的事情.
你凭什么谎称我在侮辱你?凭什么污蔑我在骂你?
前面半句说骂人,后半句说侮辱你人格,串联起来变成骂的是你,偷换概念用的倒挺熟练的!难道你的偶像教会你的都是这些手段?

"这还不叫骂人,这是不是有确凿证据的,故意的,对我人格权的侮辱?!!!!!!!!!!!!!!"

根据你以上贴中的此段内容,我再次控告你运用卑劣手段污蔑我.
这是骂人没错,但骂的是谁,明眼人都明白,我非常正常地在跟你在对话,讨论问题,我跟你说这个人是白痴,我会用"这"指代"你"?那贴的后续能表现出你当时认为指了你?先伪造事实说东欧发展是民运的功劳,最终在众多事实面前辩论失败就伪造事实来污蔑我?这就是你讨论问题的态度?
普通公民有没有权利骂公众人物,只要是文明社会的人都知道.骂一个根本跟你毫无亲属关系的公众人物,是不是侮辱你,更是显而易见的事情.
你凭什么谎称我在侮辱你?凭什么污蔑我在骂你?
前面半句说骂人,后半句说侮辱你人格,串联起来变成骂的是你,偷换概念用的倒挺熟练的!难道你的偶像教会你的都是这些手段?


那几本世界名著你读全了吗?
——————这话是谁说的?是那位说的?还问了我好几次!!!

请问,如果某人是在骂哈维尔,那为何向我提这种问题? 如果是向我提问,那“这白痴 不知道当年泰伍士河更脏.说明他连全世界公认的几本世界名著都没读全.”这句话不是明摆着骂我吗!


被封了ID之后又跑到这里来喊冤,不过清者自清浊者自浊!你如此胡搅蛮缠,我最后一次回复你————希望您能自爱些,记着以后嘴干净些,就不会因为这个被多次被版主ID了。

那几本世界名著你读全了吗?
——————这话是谁说的?是那位说的?还问了我好几次!!!

请问,如果某人是在骂哈维尔,那为何向我提这种问题? 如果是向我提问,那“这白痴 不知道当年泰伍士河更脏.说明他连全世界公认的几本世界名著都没读全.”这句话不是明摆着骂我吗!


被封了ID之后又跑到这里来喊冤,不过清者自清浊者自浊!你如此胡搅蛮缠,我最后一次回复你————希望您能自爱些,记着以后嘴干净些,就不会因为这个被多次被版主ID了。

那几本世界名著你读全了吗?
——————这话是谁说的?是那位说的?还问了我好几次!!!

请问,如果 ...
qidaxue 发表于 2009-11-19 10:55



我怎么知道是谁说的,也许是你的马甲呢?那句话本身就是针对你捏造的事实说的,根本就不是原贴里的话,前提就是因为看了你的单独截段而相信了你的谎言.
况且就算是完全不知情者,也可以肯定是看了你截段才说的话,那个人显然没有以原文的依据,而是以你的谎言为前提做的发言,事实上,就是我看了你的截段,如果没仔细看原贴的楼层前后关系,我也会认为那句话是在骂你.从一片长讨论中单独截取一段出来,自然会达到这个效果!但事实上,原文是在一对一答的正常讨论中进行的,明显有上下文,清朝的时候经常用这种办法坑害良民,更何况是斑竹,以及其他不知情的人.
斑竹可以查IP,清者自清.
你的说法完全不成立,因为那个贴是在你诽谤我骂你之后出现的,你根本不可能因为那个贴而离奇地穿越时空地"误解"我是在骂你.至于你说我多次骂人,请注意,这些事情都是非常久之前的事情,正常人不可能没事情去收集其他人一年之久,乃至一年之前的几件对话记录,然后给自己留下这个人很可能骂我,因此无论说什么都是在骂我的潜在错误逻辑.
很显然这是你事后为了诽谤我精心组织的黑材料,不构成你在讨论当时就因为与常人不同的理解能力而怀疑我骂你的理由,你的指控本身前后逻辑就有问题.
那几本世界名著你读全了吗?
——————这话是谁说的?是那位说的?还问了我好几次!!!

请问,如果 ...
qidaxue 发表于 2009-11-19 10:55



我怎么知道是谁说的,也许是你的马甲呢?那句话本身就是针对你捏造的事实说的,根本就不是原贴里的话,前提就是因为看了你的单独截段而相信了你的谎言.
况且就算是完全不知情者,也可以肯定是看了你截段才说的话,那个人显然没有以原文的依据,而是以你的谎言为前提做的发言,事实上,就是我看了你的截段,如果没仔细看原贴的楼层前后关系,我也会认为那句话是在骂你.从一片长讨论中单独截取一段出来,自然会达到这个效果!但事实上,原文是在一对一答的正常讨论中进行的,明显有上下文,清朝的时候经常用这种办法坑害良民,更何况是斑竹,以及其他不知情的人.
斑竹可以查IP,清者自清.
你的说法完全不成立,因为那个贴是在你诽谤我骂你之后出现的,你根本不可能因为那个贴而离奇地穿越时空地"误解"我是在骂你.至于你说我多次骂人,请注意,这些事情都是非常久之前的事情,正常人不可能没事情去收集其他人一年之久,乃至一年之前的几件对话记录,然后给自己留下这个人很可能骂我,因此无论说什么都是在骂我的潜在错误逻辑.
很显然这是你事后为了诽谤我精心组织的黑材料,不构成你在讨论当时就因为与常人不同的理解能力而怀疑我骂你的理由,你的指控本身前后逻辑就有问题.
edi100 发表于 2009-11-19 10:56

也许是你的马甲呢?
——————行了,我服你了!成我马甲了! 我服你了!
qidaxue 发表于 2009-11-19 10:58


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
星空这答辩状写的有意思

星空这答辩状写的有意思
不战屈人 发表于 2009-11-19 13:44



我觉得一点都没意思,彻底看清了某些人的嘴脸.
自己说话的时候喊言论自由,别人刚说了半句,就冲上来动手了,而且还下阴招造谣.
星空这答辩状写的有意思
不战屈人 发表于 2009-11-19 13:44



我觉得一点都没意思,彻底看清了某些人的嘴脸.
自己说话的时候喊言论自由,别人刚说了半句,就冲上来动手了,而且还下阴招造谣.


请问新侨联斑竹,这事处理的怎样了?
我这里一帮人还等着看结果呢?顺便请您看看留言里说的事情,在坛子里,这样在其他论坛看来是很正常的说话是不是需要什么特权?当然我不是说这样说话不对,我只想知道你怎么看.也好作为以后发言不被和谐的凭证.

请问新侨联斑竹,这事处理的怎样了?
我这里一帮人还等着看结果呢?顺便请您看看留言里说的事情,在坛子里,这样在其他论坛看来是很正常的说话是不是需要什么特权?当然我不是说这样说话不对,我只想知道你怎么看.也好作为以后发言不被和谐的凭证.
有趣,等着看结果
搞笑..............
  已经委托茶馆版主未来战士进行鉴定。现在根据未来战士的鉴定,重新作出处理:
  遥远的星空使用“白痴”一词是一个不文明语言,遭到投诉,虽然不是针对辩论对手,但是污染论坛文明环境属实,查有前科,改处理为查封三天。


我看了这个帖子。我作为茶馆版主,根据楼主提供的链接,认为“这白痴不知道当年泰伍士河更脏” 中的“这”字不是指14楼,而是指14楼中文章的作者。原因是如果要形容14楼是白痴,其应该用你,第二人称,而非这。这是物体代词,不是直接对话中通常使用的词汇,通常是形容第三方事物的。“白痴”二字比严格来说算不文明语言,不过在茶馆出现的次数很多算是边缘词汇。一般情况下如果不直接用于网友,是不被禁止的。比如说某文章是白痴文章等等,某公众人物是白痴等等。

综上所述,我认为遥远的星空没有主观骂人的意愿,也没有骂14楼。但是由于14楼的观点与那篇文章的作者一致,便延伸了白痴二字的范围,把其范围从文章作者延展到自己。我认为这是14楼自己的理解问题,遥远的星空不应该承担主要责任。但是遥远的星空有间接责任,就是在发言时应该考虑到每一个字对于其他人的影响。

既然遥远的星空已经被禁言一段时间,我认为应该对其立即解禁。这段时间就算是他承担了其间接过失的责任。

我看了这个帖子。我作为茶馆版主,根据楼主提供的链接,认为“这白痴不知道当年泰伍士河更脏” 中的“这”字不是指14楼,而是指14楼中文章的作者。原因是如果要形容14楼是白痴,其应该用你,第二人称,而非这。这是物体代词,不是直接对话中通常使用的词汇,通常是形容第三方事物的。“白痴”二字比严格来说算不文明语言,不过在茶馆出现的次数很多算是边缘词汇。一般情况下如果不直接用于网友,是不被禁止的。比如说某文章是白痴文章等等,某公众人物是白痴等等。

综上所述,我认为遥远的星空没有主观骂人的意愿,也没有骂14楼。但是由于14楼的观点与那篇文章的作者一致,便延伸了白痴二字的范围,把其范围从文章作者延展到自己。我认为这是14楼自己的理解问题,遥远的星空不应该承担主要责任。但是遥远的星空有间接责任,就是在发言时应该考虑到每一个字对于其他人的影响。

既然遥远的星空已经被禁言一段时间,我认为应该对其立即解禁。这段时间就算是他承担了其间接过失的责任。
至于以前怎么样,或者其他板块中有什么问题,则不应该与这件事情混淆。


谢谢未来战士斑竹,谢谢新侨联斑竹,关于观点相同问题,我今后会更加注意,相信以后会更加谨慎,请各位斑竹大大放心.

其实当时我理解的qidaxue的观点是他的红字部分"我看见斯洛伐那夫化工联合企业和紧挨着它的巨大的柏特索加住宅区。"

其实这个观点我跟他是不冲突的.他举例本身是不错的,作为污染情况的事实描述,他的举例本身其实是正确的,因此我实在谈不上有专门针对他的理由.

他自己加红字的这段,是为了借鉴说明东欧的污染,也说明了他引用这段话的本身用意,至少当时给我的印象是如此.所以我贴了15楼后,就闪人了,没有进行接下去的讨论,因为我当时认为既然在污染比较严重的问题上观点一致的,讨论下去也没啥其他意思,总之东欧当时污染是比较严重的.而针对当时的污染形成是不是政府责任,qidaxue也没有对此展开辩论,他也没有对我关于当时的污染不是政府责任,而是全球都是如此的看法进行反驳.
而我这个看法对他要我们看的红字部分论点也没什么冲突.因此我当时的感觉是14楼因该也是知道的,因为这个在我的头脑中是没什么争议的事情,是谁都知道的事情,我根本没意识到有人会不知道,会有不同看法.其实我认为哈维尔也知道,只不过是故意拿来攻击政敌,这种情况在政客互斗中是很常见的,比如陈水扁攻击核四的事情,并非他自己不知道,而是为了政治目的故意说罢了,因为我对政客这种行为非常厌恶,所以就骂了哈维尔一句,确实没想到会因此隐射到其他人.
毕竟环保方面的技术进步是后期才发生的事情.工业社会初期,到处都是哈维尔描述的情况.我的主观感觉是谁都知道不是哪个政府的责任.人类重视工业发展的环境污染问题,以及相关方面的技术进步,本身就是有个历史变迁过程的.
所以我前面才会说,我感觉这是很正常的讨论.

这是他当时的表述:
哈维尔90年新年献词节选,其中的红色字体很好的回答了楼主!
而红字部分是这个,说的是污染存在的目击证据:
"我看见斯洛伐那夫化工联合企业和紧挨着它的巨大的柏特索加住宅区。"
---
而我对哈维尔的意见在于这段.
"40年来每逢今天,你们都从我的前任那里听到同一个主题的不同变化:有关我们的国家多么繁荣,我们生产了多少百万吨的钢,我们现在是多么幸福,我们如何信任我们的政府,以及我们面临的前途多么辉煌灿烂。 我相信你们让我担当此职,并不是要我将这样的谎言向你们重复。我们的国家并不繁荣。我们民族巨大的创造力和精神潜能并没有得到有效的发挥。整个工业部门生产着人们不感兴趣的东西,而我们所需要的东西却十分匮乏。一个自称属于劳动人民的国家,却贬损和剥削劳动者。我们陈腐的经济制度正在浪费我们可能有的一点能源。一个曾经以其公民的教育水准高而自豪的国家现在却因教育投资过少而降到了世界的第72位。我们污染了祖先馈赠给我们的土地、河流、森林,其破坏的程度在欧洲是最为严重的。我们国家成年人的死亡比大多数别的欧洲国家都来得更早。"

我骂哈维尔的根据是不知道当年泰伍士河更脏,不知道工业化进程阶段的问题.而不是他说的污染情况是谎言的问题.事实上针对的不是红字部分,而qidaxue在14楼说的很清楚,他引用这话是为了红字部分,是为了证明污染的存在.因此本人客观上是根本没有想到会与qidaxue在该贴关于东欧污染存在问题上会有什么冲突.
---
我讨论的是污染形成的原因,是说哈维尔不知道别的国家工业发展过程中的污染问题,而可笑的把污染归咎于政府欺骗,而不是说东欧污染问题是哈维尔说谎.拿工业社会发展中的必然问题,来作为攻击政敌的理由.如果世界上的政客都跟哈维尔这样,那人类社会就不用发展了.而不是说红字引用的有问题 ,说哈维尔看到的东西有问题.因此我的直接感觉是好象是碰到哈维尔亲卫队了,一点都说不得.


因为此事件给各位斑竹造成的麻烦深表歉意。

谢谢未来战士斑竹,谢谢新侨联斑竹,关于观点相同问题,我今后会更加注意,相信以后会更加谨慎,请各位斑竹大大放心.

其实当时我理解的qidaxue的观点是他的红字部分"我看见斯洛伐那夫化工联合企业和紧挨着它的巨大的柏特索加住宅区。"

其实这个观点我跟他是不冲突的.他举例本身是不错的,作为污染情况的事实描述,他的举例本身其实是正确的,因此我实在谈不上有专门针对他的理由.

他自己加红字的这段,是为了借鉴说明东欧的污染,也说明了他引用这段话的本身用意,至少当时给我的印象是如此.所以我贴了15楼后,就闪人了,没有进行接下去的讨论,因为我当时认为既然在污染比较严重的问题上观点一致的,讨论下去也没啥其他意思,总之东欧当时污染是比较严重的.而针对当时的污染形成是不是政府责任,qidaxue也没有对此展开辩论,他也没有对我关于当时的污染不是政府责任,而是全球都是如此的看法进行反驳.
而我这个看法对他要我们看的红字部分论点也没什么冲突.因此我当时的感觉是14楼因该也是知道的,因为这个在我的头脑中是没什么争议的事情,是谁都知道的事情,我根本没意识到有人会不知道,会有不同看法.其实我认为哈维尔也知道,只不过是故意拿来攻击政敌,这种情况在政客互斗中是很常见的,比如陈水扁攻击核四的事情,并非他自己不知道,而是为了政治目的故意说罢了,因为我对政客这种行为非常厌恶,所以就骂了哈维尔一句,确实没想到会因此隐射到其他人.
毕竟环保方面的技术进步是后期才发生的事情.工业社会初期,到处都是哈维尔描述的情况.我的主观感觉是谁都知道不是哪个政府的责任.人类重视工业发展的环境污染问题,以及相关方面的技术进步,本身就是有个历史变迁过程的.
所以我前面才会说,我感觉这是很正常的讨论.

这是他当时的表述:
哈维尔90年新年献词节选,其中的红色字体很好的回答了楼主!
而红字部分是这个,说的是污染存在的目击证据:
"我看见斯洛伐那夫化工联合企业和紧挨着它的巨大的柏特索加住宅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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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我对哈维尔的意见在于这段.
"40年来每逢今天,你们都从我的前任那里听到同一个主题的不同变化:有关我们的国家多么繁荣,我们生产了多少百万吨的钢,我们现在是多么幸福,我们如何信任我们的政府,以及我们面临的前途多么辉煌灿烂。 我相信你们让我担当此职,并不是要我将这样的谎言向你们重复。我们的国家并不繁荣。我们民族巨大的创造力和精神潜能并没有得到有效的发挥。整个工业部门生产着人们不感兴趣的东西,而我们所需要的东西却十分匮乏。一个自称属于劳动人民的国家,却贬损和剥削劳动者。我们陈腐的经济制度正在浪费我们可能有的一点能源。一个曾经以其公民的教育水准高而自豪的国家现在却因教育投资过少而降到了世界的第72位。我们污染了祖先馈赠给我们的土地、河流、森林,其破坏的程度在欧洲是最为严重的。我们国家成年人的死亡比大多数别的欧洲国家都来得更早。"

我骂哈维尔的根据是不知道当年泰伍士河更脏,不知道工业化进程阶段的问题.而不是他说的污染情况是谎言的问题.事实上针对的不是红字部分,而qidaxue在14楼说的很清楚,他引用这话是为了红字部分,是为了证明污染的存在.因此本人客观上是根本没有想到会与qidaxue在该贴关于东欧污染存在问题上会有什么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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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讨论的是污染形成的原因,是说哈维尔不知道别的国家工业发展过程中的污染问题,而可笑的把污染归咎于政府欺骗,而不是说东欧污染问题是哈维尔说谎.拿工业社会发展中的必然问题,来作为攻击政敌的理由.如果世界上的政客都跟哈维尔这样,那人类社会就不用发展了.而不是说红字引用的有问题 ,说哈维尔看到的东西有问题.因此我的直接感觉是好象是碰到哈维尔亲卫队了,一点都说不得.


因为此事件给各位斑竹造成的麻烦深表歉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