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12岁少女玩游戏输掉贞操 众目睽睽下性交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16:02:35
星岛环球网消息:香港一名12岁少女跟4名少年大玩“诚实或大胆”游戏,少女输掉游戏并须挑战众人要求,与当中一名16岁高年级学长同床共枕10分钟,两人随后在众目睽睽之下性交。  香港《文汇报》报道,事后社工获悉事件,报警求助。涉案少年29日认罪,案件押后至下月20日判刑。
  案发时于屯门某中学就读中四的被告黎×钲(16岁),29日承认一项与年龄在16岁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名。案件押后待索阅被告感化令、社会服务令、更生中心等一系列报告后始判刑,其间还押监房看管。
  控方透露,受害X女童年仅12岁,与被告就读屯门同一所中学。辩方求情指,案情虽然严重,不过被告年轻,已因事件被校方开除,被告希望继续学业,望法官酌情处理。
2009-06-30星岛环球网消息:香港一名12岁少女跟4名少年大玩“诚实或大胆”游戏,少女输掉游戏并须挑战众人要求,与当中一名16岁高年级学长同床共枕10分钟,两人随后在众目睽睽之下性交。  香港《文汇报》报道,事后社工获悉事件,报警求助。涉案少年29日认罪,案件押后至下月20日判刑。
  案发时于屯门某中学就读中四的被告黎×钲(16岁),29日承认一项与年龄在16岁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名。案件押后待索阅被告感化令、社会服务令、更生中心等一系列报告后始判刑,其间还押监房看管。
  控方透露,受害X女童年仅12岁,与被告就读屯门同一所中学。辩方求情指,案情虽然严重,不过被告年轻,已因事件被校方开除,被告希望继续学业,望法官酌情处理。
2009-06-30
问题是为什么是男的被罚?应该两个一起罚才对啊。
:D未成年少女要保护啊,你去XXOO个14以下的,看TG怎么收拾你
亲爱的7310同志,你应该加强学习了,知道什么叫强奸幼女罪么?
生猛也!~~
屯门色魔{:3_97:}
truth or dare啊,很好玩啊,尤其是成人男男女女在一起玩...

不过确实不适合小朋友们玩
这么小就这么猛
无论是什么情况下都不要碰幼女,因为从道德的底线和法律的底线你都过不去
碧海云帆 发表于 2009-6-30 16:32
1.首先,这不是强奸。和14岁以下发生性关系,不全算强奸,还有嫖宿幼女罪。前一段时间这里讨论过的。
2.这个甚至连嫖宿幼女都无法定性,因为双方自愿且没有金钱交易。
3.从事件的本身看,男女双方都有责任,所以要处罚都应该处罚,呵呵。
男的被学校开除,女的被学校保送
呵呵
也未免太过豪放了吧?
yaoyuan7310 发表于 2009-6-30 16:54

只要女方不足14,即可定罪,与是否自愿、是否金钱无关。
生猛也!~~
我觉得有些法律应该改改了,虽然不提倡年龄过小就发生性关系,但是在自愿的前提下,我不觉得为什么算犯罪,毕竟即便是有伤害也是当事人自己,并不会妨碍到第三人
yaoyuan7310 发表于 2009-6-30 16:54
很危险的想法...你真的要加强学习啊。
神户牛排 发表于 2009-6-30 20:49
有个法律名词叫做“无行为能力人”
只要女方不足14,即可定罪,与是否自愿、是否金钱无关。:handshake
12岁还不具有法律上的行为能力,你去搞肯定犯法。
首先第一想法是这个新闻是不是假的。
都是你情我愿的啊
来大陆吧!!!!!!!!!!1

嫖宿幼女罪

嫖宿幼女罪

嫖宿幼女罪

嫖宿幼女罪

嫖宿幼女罪!!!!!!!!!

死不了的。。。什么强X。。。狗 P !!!!!!!!

错了。。。。连嫖都没有。。。。就宿幼了。。。。狗P ......................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诚实或大胆”游戏
大陆是强化型的严格Touch说,你的JJ碰了她的妹妹,哪怕神勇的警察同志在你即将“破门”的那一瞬间,也破门阻止,你也是强奸,同志们加强法制观念,好好学习法律知识啊
zlogic 发表于 2009-7-1 00:07
嫖宿幼女罪!书看多了吧?TG~~~~嫖宿幼女罪,百姓~~~~奸淫幼女.
无图无真相
越来越小了
现在的孩子都素吃得太多的激素...
生猛也!~
懵懂啊
嫖宿幼女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嫖宿幼女罪,是指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幼女的身心健康和社会风化管理秩序。这是因为幼女尚处于身体发育成长时期。从生理上讲,其各种器官尚未发育成熟,根本不适宜性交;从心理上说,幼女的智能正处于增长时期,其认识、思维能力和控制自己的能力都很低下,因而极易被社会上不法分子所引诱或直接受到社会不良现象及观念的影响而走上卖淫违法之路,出于对幼女的特殊保护,从法律上视幼女不具有性行为的能力,即使是幼女自愿的性行为,也属无效的法律行为。嫖宿者严重侵害了幼女的身心健康,同时亦因其嫖宿行为而违反了《社会管理处罚条例》,其犯罪行为侵犯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但主要应是幼女的身心健康。
  本罪的犯罪对角是特殊对象,不仅特殊在其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且特殊在其为卖淫的幼女,如果行为人以欺骗手段对非卖淫的幼女实施奸淫行为的,则构成强奸罪。需指出的是,这里的卖淫的幼女,如果是幼女自愿或主动卖淫的,则一般地说明了幼女认识到其行为的卖淫性质,如果幼女是被他人(而非嫖宿者)引诱或强迫卖淫,则不要求其认识到行为的卖淫性,只要求客观上是在卖淫即可。所谓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是指幼女的实际年龄未到十四周岁,不包括十四周岁本身,满十四周岁的计算方法是自幼女过完十四周岁生日的第二日起算。过十四周岁的生日亦视为不满十四周岁,如果行为人对幼女于过完十四周岁生日的第二日加以嫖宿的,则不构成嫖宿幼女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行为。
  嫖宿是指以交付金钱或其他财物为代价,与卖淫幼女发生性交或者从事其他性淫乱活动的行为。这里的性淫乱活动包括幼女以生殖器、乳房、腹股沟、口等接触刺激男性生殖器官的各种行为。同时,这里的嫖宿行为应视为一个包括与卖淫幼女结识、谈价、支付、发生手淫、口淫、性交、肛交等与此有关行为的整体过程,行为人在嫖宿主观犯意的支配下,从事了上述过程中任一环节的,都应视为嫖宿,只是在认定嫖宿的既遂还是预备、未遂、中止形态上有所不同。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一般情况下,本罪主体多为男子,但也并不排除同性间发生卖淫嫖娼行为,因此,女子也可以成为嫖宿幼女罪的主体,只是在生活中比较少见而已。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构成犯罪是否要求明知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立法未明确规定,但行为人主观上是应当知道的。
  二、认定
  实践中,经常发生行为人引诱幼女卖淫,嗣后又加以嫖宿的现象,对之如何定性,不可一概而论。如果行为人引诱幼女卖淫与其嫖宿行为之间并无直接的手段与目的的关系。一般应对其引诱行为和嫖宿行为分别定性,即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和嫖宿幼女罪定罪,实行并罚。
  三、处罚
  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和奸淫幼女罪还是有一定区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