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副部长要求护航船舶应加强协调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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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副部长要求护航船舶应加强协调配合  
2009年02月24日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2月24日电(记者林红梅)交通运输部副部长徐祖远24日要求护航船舶应加强协调,配合做好护航工作。

    徐祖远在此间召开的加强船舶防海盗工作经验交流会上介绍说,目前,我国船舶在配合海军护航工作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如部分航运企业未能严格按有关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申请护航船舶信息,没有按
要求提前7、5、3、2、1天分五次报送信息;有的船舶甚至临时当天在护航现场才提出护航申请,造成海军前方指挥所无法与船舶及时有效联系,使现场护航组织产生混乱。部分已纳入编队计划的船舶不听从军舰的统一指挥,有擅自脱离编队的现象。有的船舶未按照要求,在进出亚丁湾和曼德海峡东西报告线时向我军舰报告船位动态。

    针对以上情况,徐祖远要求我国远洋船舶应加强自防自救,做好以下配合护航工作:

    一是船舶一旦申请纳入了护航计划,接受护航的船舶必须遵守护航行动的有关纪律,服从军舰的统一指挥,不应该擅自脱离护航编队。

    二是航运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提前7、5、3、2、1天报送船舶信息的规定,并保证信息的及时、完整、准确;根据已实施军舰“定期护航”的实际,航运企业要及时掌握已经公告的定期护航班期,并明确计划加入定期护航编队的船舶,合理安排相应的班期,以保证定期护航的顺利实施。今后,原则上不受理现场护航申请。

    三是不能按海军公布的时间抵达接护点但又需护航的船舶或航速低于10节的船舶要提前九天向交通运输部申请,以保证海军调整船舶。

    四是加入编队船舶须在编队出发前5小时内提前达到起航地点,并在进出东西报告线向我护航舰艇报告情况。

    五是要密切关注海盗活动的动向,指导船舶做好自防自救工作。切实加强航经亚丁湾、索马里海域船舶的跟踪监控工作,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效率。

    六是按照海军实施“定期护航”的规定,科学合理地安排船舶航行计划,尽可能地使船舶加入我海军的定期护航编队。

    此外,要对澜沧江—湄公河、黑龙江、乌苏里江国际河流航行的船舶采取相应的自防自救措施,加强预防武装袭击、抢劫等方面的工作。交通运输部副部长要求护航船舶应加强协调配合  
2009年02月24日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2月24日电(记者林红梅)交通运输部副部长徐祖远24日要求护航船舶应加强协调,配合做好护航工作。

    徐祖远在此间召开的加强船舶防海盗工作经验交流会上介绍说,目前,我国船舶在配合海军护航工作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如部分航运企业未能严格按有关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申请护航船舶信息,没有按
要求提前7、5、3、2、1天分五次报送信息;有的船舶甚至临时当天在护航现场才提出护航申请,造成海军前方指挥所无法与船舶及时有效联系,使现场护航组织产生混乱。部分已纳入编队计划的船舶不听从军舰的统一指挥,有擅自脱离编队的现象。有的船舶未按照要求,在进出亚丁湾和曼德海峡东西报告线时向我军舰报告船位动态。

    针对以上情况,徐祖远要求我国远洋船舶应加强自防自救,做好以下配合护航工作:

    一是船舶一旦申请纳入了护航计划,接受护航的船舶必须遵守护航行动的有关纪律,服从军舰的统一指挥,不应该擅自脱离护航编队。

    二是航运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提前7、5、3、2、1天报送船舶信息的规定,并保证信息的及时、完整、准确;根据已实施军舰“定期护航”的实际,航运企业要及时掌握已经公告的定期护航班期,并明确计划加入定期护航编队的船舶,合理安排相应的班期,以保证定期护航的顺利实施。今后,原则上不受理现场护航申请。

    三是不能按海军公布的时间抵达接护点但又需护航的船舶或航速低于10节的船舶要提前九天向交通运输部申请,以保证海军调整船舶。

    四是加入编队船舶须在编队出发前5小时内提前达到起航地点,并在进出东西报告线向我护航舰艇报告情况。

    五是要密切关注海盗活动的动向,指导船舶做好自防自救工作。切实加强航经亚丁湾、索马里海域船舶的跟踪监控工作,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效率。

    六是按照海军实施“定期护航”的规定,科学合理地安排船舶航行计划,尽可能地使船舶加入我海军的定期护航编队。

    此外,要对澜沧江—湄公河、黑龙江、乌苏里江国际河流航行的船舶采取相应的自防自救措施,加强预防武装袭击、抢劫等方面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