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水扁再声请停止羁押与撤销羁押 均遭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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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02月14日09:42   中国新闻网
针对前台湾地区领导人陈水扁再度委由律师声请具保停止羁押与撤销羁押,台北地方法院十三日公布裁定结果,合议庭认为他羁押原因并未消灭,仍有羁押必要,驳回陈水扁两项声请案。
台北地方法院合议庭今天在驳回停止与撤销羁押的裁定书中所持的主要理由有:
一、陈水扁虽表示无逃亡的动机及具体事证,但合议庭认为他任台湾领导人长达八年、权倾一时,虽已卸任,实际上仍属具相当影响力人士。
二、从“高检署”特侦组检察官起诉的犯罪事实看,陈水扁及其家人与部属共同涉犯贪渎等罪,情节严重,且透过众多人头账户与繁杂方式将不法所得转汇到海外,难以认定他主观上没有藏匿不法利得,供自己或家人享用的意思。
三、陈水扁虽享有卸任随扈护卫,但实际上随扈只有护卫之责,并没有强制陈水扁行动力的法定权限,也不负有监管其行踪的责任。原则上随扈不得违反陈水扁的意志,仅能规划及保障其安全,因此陈水扁以身边有随扈作为没有逃亡之虞而不应羁押的理由,并不成立也不可采信。
裁定书还指出,陈水扁过去在“机要费案”侦查时,曾勾串多名共犯、证人,自己后来也承认“机要费”其实并无支付给“甲君”,合议庭认为,确有具体事证堪认陈水扁有串证、灭证的动机与行为。
对于陈水扁委任律师的声称,羁押使陈水扁与律师讨论案件时间受到限制,影响被告诉讼防御权。
地院合议庭认为,经过调查,律师与陈水扁律见每次大多有五十多分钟到一小时以上。并指出,律师既然接受陈水扁委任,理应恪尽辩护责任,“岂有因自我设限接见在押被告的时间,而以之作为声请停止羁押之理据”。
陈水扁是于去年十二月三十日被台北地方法院合议庭裁定羁押的。2009年02月14日09:42   中国新闻网
针对前台湾地区领导人陈水扁再度委由律师声请具保停止羁押与撤销羁押,台北地方法院十三日公布裁定结果,合议庭认为他羁押原因并未消灭,仍有羁押必要,驳回陈水扁两项声请案。
台北地方法院合议庭今天在驳回停止与撤销羁押的裁定书中所持的主要理由有:
一、陈水扁虽表示无逃亡的动机及具体事证,但合议庭认为他任台湾领导人长达八年、权倾一时,虽已卸任,实际上仍属具相当影响力人士。
二、从“高检署”特侦组检察官起诉的犯罪事实看,陈水扁及其家人与部属共同涉犯贪渎等罪,情节严重,且透过众多人头账户与繁杂方式将不法所得转汇到海外,难以认定他主观上没有藏匿不法利得,供自己或家人享用的意思。
三、陈水扁虽享有卸任随扈护卫,但实际上随扈只有护卫之责,并没有强制陈水扁行动力的法定权限,也不负有监管其行踪的责任。原则上随扈不得违反陈水扁的意志,仅能规划及保障其安全,因此陈水扁以身边有随扈作为没有逃亡之虞而不应羁押的理由,并不成立也不可采信。
裁定书还指出,陈水扁过去在“机要费案”侦查时,曾勾串多名共犯、证人,自己后来也承认“机要费”其实并无支付给“甲君”,合议庭认为,确有具体事证堪认陈水扁有串证、灭证的动机与行为。
对于陈水扁委任律师的声称,羁押使陈水扁与律师讨论案件时间受到限制,影响被告诉讼防御权。
地院合议庭认为,经过调查,律师与陈水扁律见每次大多有五十多分钟到一小时以上。并指出,律师既然接受陈水扁委任,理应恪尽辩护责任,“岂有因自我设限接见在押被告的时间,而以之作为声请停止羁押之理据”。
陈水扁是于去年十二月三十日被台北地方法院合议庭裁定羁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