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10人被追授“革命烈士” 7名牺牲于反恐一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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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10人被追授“革命烈士” 7名牺牲于反恐一线2009年01月13日  来源:新华网新疆频道-新疆都市报   新疆又有10人被追认为“革命烈士”,其中7名烈士牺牲于反恐怖战线上,库车暴力恐怖事件牺牲的努尔艾力·艾合买提名列其中。

  1月12日,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获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通过,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三条“为保卫和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杀害,或者被敌人俘虏、逮捕后坚贞不屈遭敌人杀害或受折磨致死的”规定,马军因制止他人纵火献身、吐尔洪·尼亚孜抢救落水少年英勇献身、王春生因抢救吐尔洪·尼亚孜英勇献身;努尔艾力·艾合买提、库尔班·牙库甫、麦麦提艾力·库尔班、图尔麦麦提·阿卜拉、多力昆·阿不都克力木、阿布都热阿吉·卡迪尔、依明江·卡迪尔均因遭暴力恐怖分子袭击壮烈牺牲,这10名同志被授予革命烈士,均为男性,他们平均在30岁。

  据了解,自1980年起,我国颁布《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后,新疆共有170名同志因各种原因牺牲后被授予“革命烈士”称号。 (侯向群)新疆10人被追授“革命烈士” 7名牺牲于反恐一线2009年01月13日  来源:新华网新疆频道-新疆都市报   新疆又有10人被追认为“革命烈士”,其中7名烈士牺牲于反恐怖战线上,库车暴力恐怖事件牺牲的努尔艾力·艾合买提名列其中。

  1月12日,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获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通过,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三条“为保卫和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杀害,或者被敌人俘虏、逮捕后坚贞不屈遭敌人杀害或受折磨致死的”规定,马军因制止他人纵火献身、吐尔洪·尼亚孜抢救落水少年英勇献身、王春生因抢救吐尔洪·尼亚孜英勇献身;努尔艾力·艾合买提、库尔班·牙库甫、麦麦提艾力·库尔班、图尔麦麦提·阿卜拉、多力昆·阿不都克力木、阿布都热阿吉·卡迪尔、依明江·卡迪尔均因遭暴力恐怖分子袭击壮烈牺牲,这10名同志被授予革命烈士,均为男性,他们平均在30岁。

  据了解,自1980年起,我国颁布《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后,新疆共有170名同志因各种原因牺牲后被授予“革命烈士”称号。 (侯向群)
吐尔洪·尼亚孜抢救落水少年英勇献身、王春生因抢救吐尔洪·尼亚孜英勇献身

====被救的是谁?救一个死了两个。。。。
都是国士 ---------
努尔 你出来看看!
有多少人 为了祖国的统一而牺牲!
你呢?塔利班 哈马斯 没有一个恐怖组织的臭脚不被你舔过!
恶心!
不包括军方和武警
努尔艾力·艾合买提、库尔班·牙库甫、麦麦提艾力·库尔班、图尔麦麦提·阿卜拉、多力昆·阿不都克力木、阿布都热阿吉·卡迪尔、依明江·卡迪尔均因遭暴力恐怖分子袭击壮烈牺牲,

不包括军方和武警

====那些是什么身份?公安?国安?
[:a16:] 有公安.更多的是当地党政部门工作人员,被东突当;叛徒;清除了[:a16:]
[:a15:] 烈士,人民英雄。
原帖由 铁索寒 于 2009-1-13 12:19 发表
不包括军方和武警


他们另有条例授勋
原帖由 舰船之剑啸黄沙 于 2009-1-13 12:12 发表
吐尔洪·尼亚孜抢救落水少年英勇献身、王春生因抢救吐尔洪·尼亚孜英勇献身

====被救的是谁?救一个死了两个。。。。


一个先下去救小孩,河水湍急,另一个再下去救
原帖由 舰船之剑啸黄沙 于 2009-1-13 12:21 发表
努尔艾力·艾合买提、库尔班·牙库甫、麦麦提艾力·库尔班、图尔麦麦提·阿卜拉、多力昆·阿不都克力木、阿布都热阿吉·卡迪尔、依明江·卡迪尔均因遭暴力恐怖分子袭击壮烈牺牲,

不包括军方和武警

====那些是 ...

也可能是老百姓,比如民兵,其他行业工作人员
永垂不朽
前题是牺牲于反恐一线
普通老百姓被恐怖分子袭击死亡的不可能被追授“革命烈士”
原帖由 铁索寒 于 2009-1-13 14:23 发表
前题是牺牲于反恐一线
普通老百姓被恐怖分子袭击死亡的不可能被追授“革命烈士”


又没说什么身份,只能猜拉,民兵也是有可能的
革命烈士好像一般都是有公职的或是部队的。
很多可能是在一线参与设卡查堵等任务的民兵或乡镇基层干部。
原帖由 lqvod 于 2009-1-13 16:20 发表
革命烈士好像一般都是有公职的或是部队的。

不一定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

【法规名称】革命烈士褒扬条例

【一级分类】军事法规

【二级分类】军人优抚法

【颁布日期】1980.06.04

【实施日期】1980.06.04

【有效性】有效

【正文】

第一条 为了发扬革命烈士忘我牺牲的精神,教育人民为保卫祖国和建设祖国英勇奋斗,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我国人民和人民解放军指战员,在革命斗争、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壮烈牺牲的,称为革命烈士,其家属称为革命烈士家属。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革命烈士:

(一)对敌作战牺牲或对敌作战负伤后因伤死亡的;

(二)对敌作战致成残废后不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

(三)在作战前线担任向导、修建工事、救护伤员、执行运输等战勤任务牺牲,或者在战区守卫重点目标牺牲的;

(四)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敌人俘虏、逮捕后坚贞不屈遭敌人杀害或受折磨致死的;

(五)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

第四条 革命烈士的批准机关:

因战牺牲的,现役军人是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其他人员是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

因公牺牲的,现役军人是军级以上政治机关,其他人员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第五条 本条例第三条规定以外的牺牲人员,如果事迹特别突出,足为后人楷模的,也可以批准为革命烈士。

前款革命烈士的批准机关,现役军人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其他人员为民政部。

第六条 经批准为革命烈士的,由民政部向革命烈士家属颁发《革命烈士证明书》。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搜集、整理、陈列著名革命烈士的遗物和斗争史料,编印《革命烈士英名录》,大力宣扬革命烈士的高尚品质。

第八条 革命烈士家属的抚恤,按照作战牺牲军人家属的有关抚恤规定办理。

第九条 本条例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褒扬革命烈士的规定同本条例有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附:关于贯彻执行《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


(民政部民发[1980]63号1980年9月3日)

条例第二条所说的“我国人民”包括未满十八岁的青少年。
悼念这些英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