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家外资银行联合要求中国推迟对海外贷款利息征税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21:35:31
2008年12月27日 13:16每日经济新闻【大 中 小】 【打印】外资银行要求中国推迟对海外贷款利息征税,共有36家外资银行签署了要求中国推迟对海外贷款利息征税的申请。

外资银行表示,中国对海外贷款利息征税将给外资银行带来过度负担,同时海外贷款利息税或削弱中国大陆和香港间的流动性。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向境外支付贷款利息缴扣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11月24日对外公布的通知,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向境外支付贷款利息,以及中国境内机构向境外分行支付贷款利息时,都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中相关规定,缴扣企业所得税。这一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

不过,通知并没有明确纳税比例。根据2007年颁发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除了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贷款,或者国际金融组织为中国提供优惠贷款,以及其他的国务院批准的事项外,其他非居民企业须依法纳税。其中,外资机构需要根据其是否在中国设立机构、利润来源等,按10%到20%的税率上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此前发布的信息,各国为了鼓励缔约国资金流动和贷款项目实施,会对协约国利息所得征较低的税率,一般为10%左右,比国内税率低一半。

按此推算,即使实行低税率,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的对外融资成本也增加一成左右。

外资银行有关人士称,预计该税项将严重影响各外资银行的利润。

某外资银行驻南京的资深银行家称,代扣代缴利息所得税将对他所在的银行造成严重影响,因为通常情况下该行至少有一半的资金来源于海外贷款。他称,尽管他们似乎只是代表债权方缴纳利息所得税,但他确信债权方将把成本转嫁给债务方。

由于缺乏中资银行的存款基础,而且又不得在中国发行债券,中国境内的外资银行长期以来一直依靠海外贷款来维持和扩张其在中国的业务。

大型中资银行近期下调或削减了对外资银行的授信额度以限制对国际金融体系的风险敞口,受此影响,外资银行的融资渠道进一步减少。

通知全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外商独资银行汇总纳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现对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外商独资银行的汇总纳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由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的分行改制而成的跨地区经营外商独资银行,其所属跨地区经营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对外商独资银行当年新设立的跨地区经营分支机构,因总机构无法获得新设分支机构上上年度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的相关数据而未分配税金的,新设分支机构在次年上半年可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下发之前,外商独资银行总行没有向所属的跨地区经营分支机构分配应就地预缴税款的,所属的跨地区经营分支机构在以后预缴期间不再就地补缴。外商独资银行2007年新设立的跨地区经营分支机构,已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在以后预缴期间也不再进行调整。

四、其他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符合上述情况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08年11月26日2008年12月27日 13:16每日经济新闻【大 中 小】 【打印】外资银行要求中国推迟对海外贷款利息征税,共有36家外资银行签署了要求中国推迟对海外贷款利息征税的申请。

外资银行表示,中国对海外贷款利息征税将给外资银行带来过度负担,同时海外贷款利息税或削弱中国大陆和香港间的流动性。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向境外支付贷款利息缴扣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11月24日对外公布的通知,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向境外支付贷款利息,以及中国境内机构向境外分行支付贷款利息时,都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中相关规定,缴扣企业所得税。这一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

不过,通知并没有明确纳税比例。根据2007年颁发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除了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贷款,或者国际金融组织为中国提供优惠贷款,以及其他的国务院批准的事项外,其他非居民企业须依法纳税。其中,外资机构需要根据其是否在中国设立机构、利润来源等,按10%到20%的税率上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此前发布的信息,各国为了鼓励缔约国资金流动和贷款项目实施,会对协约国利息所得征较低的税率,一般为10%左右,比国内税率低一半。

按此推算,即使实行低税率,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的对外融资成本也增加一成左右。

外资银行有关人士称,预计该税项将严重影响各外资银行的利润。

某外资银行驻南京的资深银行家称,代扣代缴利息所得税将对他所在的银行造成严重影响,因为通常情况下该行至少有一半的资金来源于海外贷款。他称,尽管他们似乎只是代表债权方缴纳利息所得税,但他确信债权方将把成本转嫁给债务方。

由于缺乏中资银行的存款基础,而且又不得在中国发行债券,中国境内的外资银行长期以来一直依靠海外贷款来维持和扩张其在中国的业务。

大型中资银行近期下调或削减了对外资银行的授信额度以限制对国际金融体系的风险敞口,受此影响,外资银行的融资渠道进一步减少。

通知全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外商独资银行汇总纳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现对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外商独资银行的汇总纳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由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的分行改制而成的跨地区经营外商独资银行,其所属跨地区经营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对外商独资银行当年新设立的跨地区经营分支机构,因总机构无法获得新设分支机构上上年度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的相关数据而未分配税金的,新设分支机构在次年上半年可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下发之前,外商独资银行总行没有向所属的跨地区经营分支机构分配应就地预缴税款的,所属的跨地区经营分支机构在以后预缴期间不再就地补缴。外商独资银行2007年新设立的跨地区经营分支机构,已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在以后预缴期间也不再进行调整。

四、其他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符合上述情况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08年11月26日
:D 拿利益来交换。不然免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