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6名分裂分子被判刑 3人获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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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6名分裂分子被判刑 3人获死刑  

2007年11月11日 来源:天山网-新疆都市报



  阿不都外力·依明等6名被告分裂国家,组织、领导恐怖组织,非法制造爆炸物犯罪案,经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于11月8日公开宣判。

  审判机关审理查明,阿不都外力·依明等6名被告在境外“三股势力”支持下,自2005年8月至2007年1月,以分裂国家为目的,成立分裂组织,建立暴力恐怖活动训练基地,招募数十名恐怖分子进行犯罪技能训练或专项演练。非法储存16公斤炸药、自制67枚手雷和2枚自杀式人体炸弹。上述犯罪行为被警方发现实施抓捕行动时,阿不都外力·依明等6名被告组织其训练基地恐怖犯罪分子进行武装反抗,造成公安干警一死一伤。

  审判机关经审理认为,阿不都外力·依明等6名被告行为已分别构成分裂国家罪,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数罪并罚后依法决定对阿不都外力·依明等3名被告执行死刑;2名被告决定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1名被告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判处剥夺6名被告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记者 关丽琼)新疆6名分裂分子被判刑 3人获死刑  

2007年11月11日 来源:天山网-新疆都市报



  阿不都外力·依明等6名被告分裂国家,组织、领导恐怖组织,非法制造爆炸物犯罪案,经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于11月8日公开宣判。

  审判机关审理查明,阿不都外力·依明等6名被告在境外“三股势力”支持下,自2005年8月至2007年1月,以分裂国家为目的,成立分裂组织,建立暴力恐怖活动训练基地,招募数十名恐怖分子进行犯罪技能训练或专项演练。非法储存16公斤炸药、自制67枚手雷和2枚自杀式人体炸弹。上述犯罪行为被警方发现实施抓捕行动时,阿不都外力·依明等6名被告组织其训练基地恐怖犯罪分子进行武装反抗,造成公安干警一死一伤。

  审判机关经审理认为,阿不都外力·依明等6名被告行为已分别构成分裂国家罪,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数罪并罚后依法决定对阿不都外力·依明等3名被告执行死刑;2名被告决定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1名被告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判处剥夺6名被告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记者 关丽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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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有应得  死有余辜
能够杀全家最好
天真愚蠢到想建立哈里发国家,天真愚蠢到计划占领乡政府宣布独立,残忍到演习炸火车,这样的极端宗教分子该杀,由于它们的同教畏威不畏德,该严杀。
应该全部杀,留着浪费粮食,又改造不好。
杀了的好!!!

:@ :@ :@
恐怖分子,罪有应得!
怎么才杀这几个,那些参加训练营的,一个都不应该留!
该杀就要杀:@
死掉的恐怖分子才是好的!!!
说的对:@
  留着这些人真是麻烦……要耗费纳税人的钱财养他们,还要折腾可怜的狱警管教他们。对恐怖分子普遍判处死刑,既节约,又有利于镇压。
这种人渣,杀了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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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山网11月11日报道   喀什“12·25”危害国家安全案经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9日在喀什宣判。阿不都外力·依明等6名被告人以分裂国家罪,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分别被依法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

被告人阿不都外力·依明等6名被告人为达到分裂国家的目的,自2005年8月至2007年1月,积极进行极端宗教活动和“圣战”宣传,建立暴力恐怖训练基地,为建立“伊斯兰哈里发国家”做准备。

他们一起预谋组织、领导、实施暴力恐怖训练活动,将招募的数十名暴力恐怖分子送往“黑峡谷”恐怖训练营地,秘密训练近两个月。

他们还制作了该组织旗帜、制定了纲领和纪律,安排暴力恐怖训练基地的物资供应,制造爆炸物,为开展暴力恐怖活动做准备。

他们先后两次指挥和参与寻找炸药的 “收割玉米行动”,获取16公斤炸药,制造了67枚手雷和两枚自杀式人体炸弹。

他们正式成立了 “东突厥斯坦伊斯兰党”组织,进行了两次抵抗搜捕行动的 军事演习,内容包括切断通信设施、炸毁公交车、占领库斯拉甫乡政府进而宣布“独立”。

上述罪行被警方发现后,阿不都外力·依明等6名被告人积极组织暴力恐怖分子与警方武装对抗,致我公安干警一死一伤。

法院审理认为,阿不都外力·依明等6名被告人无视国法,长期接受宗教极端民族分裂分子、暴力恐怖分子的反动思想,妄图分裂国家,建立 “伊斯兰哈里发国家”。他们积极与境外分裂暴力恐怖分子进行联络,争取境外援助,长期利用非法宗教活动对多人灌输宗教极端思想,利用宗教进行思想意识渗透,安排他人挑选、招募、吸纳、物色“两劳人员”及暴力恐怖分子,从事暴力恐怖活动,反对国家统一和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制度。

被告人阿不都外力·依明等6名被告人的行为,分别构成分裂国家罪,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决如下:

被告人阿不都外力·依明犯分裂国家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穆合塔尔·色提瓦力迪犯分裂国家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被告人库尔班·马木提犯分裂国家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艾合买提·热合曼犯分裂国家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伊敏·米曼犯分裂国家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帕尔哈提·亚库甫犯分裂国家罪,因有立功表现,被从轻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其犯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handshake 任何法律都存在诬陷的可能,不能够因为可能存在诬陷而放弃死刑的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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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文明发言类比,他们是得罪权贵导致如此下场吗?奉劝一下反对政府方针不是不可以,但不要得受迫害妄想症.
  这有一个概率问题,还有最大适用范围问题。你不觉得连盗窃罪你都有可能被诬陷么?我想你也不赞同取消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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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说说人家搞恐怖活动的原因。我们学习。
原帖由 金池长老 于 2007-11-11 13:02 发表
应该全部杀,留着浪费粮食,又改造不好。

支持~~~~~~~~~~
原帖由 乐史 于 2007-11-11 16:32 发表
所以,我对政府说的报有怀疑的权利!
国家是暴力机关,是统治阶级的工具而已!

请问你对哪国政府说的不怀疑。。。哪国政府不是统治阶级的工具。。。
真搞笑,被权贵诬陷了会去炸公交车?;P

恐怖分子就是恐怖分子.叛国者该死.
原帖由 新侨联委员 于 2007-11-11 16:35 发表
  你说说人家搞恐怖活动的原因。我们学习。

恐怖只是暴力的一种,以暴易暴不会有什么好结果的,
中央对地方的压迫啊,中华民族整体观念形成太迟啊,敌对势力的挑拨啊,
很多, 我准备有时间发表在历史区,谢谢!:handshake
原帖由 中国sunyan 于 2007-11-11 16:40 发表
真搞笑,被权贵诬陷了会去炸公交车?;P
恐怖分子就是恐怖分子.叛国者该死.

  如果被权贵诬陷了去炸公交车,一样也是恐怖分子,中国人讲究冤有头债有主,报仇也要讲对象。报复社会都是恐怖分子。
原帖由 乐史 于 2007-11-11 16:42 发表
  恐怖只是暴力的一种,以暴易暴不会有什么好结果的,中央对地方的压迫啊,中华民族整体观念形成太迟啊,敌对势力的挑拨啊,很多, 我准备有时间发表在历史区,谢谢!:handshake

  对付恐怖主义应该加大软硬两种力度:文治加强民族观念的培养,武治要严厉打击恐怖活动。没有硬,软的就没有保障,没有软,硬的不会持久。
我相信中国人真要被权贵诬陷了,也绝对不会去炸公交车,除非他是精神病.炸公交车的人就是人民公敌.


象这几个分裂分子,要是被权贵诬陷了那才有鬼.叛国就是叛国,别打扮成反权贵人士.

为叛国者开脱的人,应与叛国者同罪
死刑是必须的,但只有对某些人才使用,而且必须是较高级别
的法院去判决。。。
只是有些有后台的,居然给放了,我看有的人的做法不太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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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外人权组织也是这么嚎叫的,看到东土被镇压,千方百计把责任推给中共;而国内部分人在保护恐怖分子的时候,也都把责任推给帝国主义。都没有看到恐怖分子灭绝人性的方面。
死掉的恐怖分子才是好的:victory:
原帖由 乐史 于 2007-11-11 16:47 发表

权贵们有保护伞啊!不是大规模的人民起义哪能撼动权贵们的安全呢?

  斗气了,跑题了
有人要叫你让他去叫。你怎么做他都会叫。
不过中国,说真的,如果真和恐怖势力发生大规模冲突,
损失是会很惨的。爆炸物品的监管,漏洞还是不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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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眼里,不反对中国的都不算恐怖主义。。。。:D
原帖由 新侨联委员 于 2007-11-11 16:51 发表

  斗气了,跑题了

好吧,委员是好同志,听劝告,不说了!:handshake
  咱们中国也需要一部“反恐特别措施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