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解台湾司法的朋友吗?台湾上诉还加刑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18:38:15
台开案二审加重判刑 扁婿赵建铭刑期增至7年


(2007-06-26 11:55 am)




  (台北讯)中时电子报消息,台湾高等法院针对台湾总统陈水扁的女婿赵建铭和他父亲赵玉柱涉及的台开内线交易案,今日二审做出判决,结果都遭加重判刑。

  其中赵建铭原先一审判六年,今天改判七年有期徒刑,并须缴付罚金三千万元。赵玉柱则由原来的八年四个月有期徒刑,改判九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不过,全案还可以上诉。

联合早报网 
(编辑:夏婧)台开案二审加重判刑 扁婿赵建铭刑期增至7年


(2007-06-26 11:55 am)




  (台北讯)中时电子报消息,台湾高等法院针对台湾总统陈水扁的女婿赵建铭和他父亲赵玉柱涉及的台开内线交易案,今日二审做出判决,结果都遭加重判刑。

  其中赵建铭原先一审判六年,今天改判七年有期徒刑,并须缴付罚金三千万元。赵玉柱则由原来的八年四个月有期徒刑,改判九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不过,全案还可以上诉。

联合早报网 
(编辑:夏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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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不加刑也是可以通过操作加刑的。。(当然形式上还是所谓不加刑,只是实际上。。。)
最常见的是发回重审。。。。
所以考虑上诉别死脑筋的想着“上诉不加刑”,见好就收,被人整就完了
玩法律现在很时髦。。。
原帖由 shaolishi 于 2007-6-26 17:27 发表
上诉不加刑也是可以通过操作加刑的。。(当然形式上还是所谓不加刑,只是实际上。。。)
最常见的是发回重审。。。。
所以考虑上诉别死脑筋的想着“上诉不加刑”,见好就收,被人整就完了
玩法律现在很时髦。。。


  阁下看来很了解阿,您给透露一下大伙开开眼?
我记得判决一般都有一句是,刑期自羁押日期xxxx至xxxx什么的。
原帖由 leon8086 于 2007-6-26 18:36 发表
我记得判决一般都有一句是,刑期自羁押日期xxxx至xxxx什么的。

在判决生效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另外,本帖就作为刑法的讨论帖留在茶馆吧.............暂时不转移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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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shaolishi 于 2007-6-26 19:10 发表
;funk
。。。。
有问题么。。。。
没我走了。。。


  别急着走阿,想听听您的“操作”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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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fengxiang 于 2007-6-26 18:45 发表

在判决生效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这个一般接在那个后面,我懒得写而已。法律上对这点的规定还是相当明确的,这都能有弹性那弹性未免太大了。
shaolishi朋友所说的发还重审加刑的情况和本案有本质的不同,发还重审的案子还是作为一审案件来审理,当事人可继续行使上诉权,因此并不违背上诉不加刑的原则。而本案是上诉后二审直接改判加刑的,当事的上诉权已经行使了(不过看本案,台湾应该是三审终审制,当事人还要继续上诉,别上诉三审再加二年那就惨了,:D )。而且我国刑法规定的上诉不加刑是原则(好象这也是国际惯例),而从本案看,台湾是没有上诉不加刑这项原则的,上诉审法院看你不爽随便给加个二年是很容易的。
二楼的朋友解释得比较清楚,不过按台湾法律被告人上诉也加刑,这直接就冲突了它自己所说的上诉不加刑的原则。试想赵建铭上个诉还加了二年,如果三审上诉再加二年,就直接终审了,連喊冤的地方都没有了,这让被告人怎么敢轻易行使自己的上诉权。这点比大陆的发还重审霸道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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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提出的不是上诉,是抗诉,这与上诉不加刑没关系。上诉不加刑原则是针对被告人的。被害人只能就刑事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也不涉及上诉加刑的问题。
我国检察机关的抗诉和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公诉人的上诉内容大体相同,本贴讨论的"上诉不加刑原则"是世界各国普遍推行的一项基本刑事诉讼原则,所以我上面的叙述没有做特别区分.比如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都规定公诉人可以为被告人的利益上诉.这种情况下,二审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我国检察机关是法定的法律监督机关,按说它应该严格遵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诉讼原则,同等保护被害人和被告人的合法利益,并把这一原则体现在抗诉工作中.但现实中检察院的抗诉多不利于被告人.所以,我以为这种做法还是有失偏颇的,立法或司法解释应该规定,检察院为被告人的利益抗诉(或上诉)时,也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
原帖由 shaolishi 于 2007-6-26 17:27 发表
上诉不加刑也是可以通过操作加刑的。。(当然形式上还是所谓不加刑,只是实际上。。。)
最常见的是发回重审。。。。
所以考虑上诉别死脑筋的想着“上诉不加刑”,见好就收,被人整就完了
玩法律现在很时髦。。。

胡说八道,你把刑诉的司法解释看看。
希望楼上的能把证明自己不是“胡说八道”的刑诉的司法解释贴贴。

我只是想说明虽然“上诉不加刑“是作为一项原则,但不能当口号喊,片面理解是要害人的。。
上诉这一诉讼行为不仅仅会导致二审程序,还可能启动其他的,甚至是不利的。(我是在给坏人着想。。)仅此而已。。
对过多的纠错机制也感到不解。。
尤其是被告先上诉,检察院后抗诉,结果是按抗诉论。。
留下检察院可能“报复”的漏洞。
对强势方是不能给机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