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女接待14岁少年嫖娼 是否涉嫌强奸引争议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30 12:15:02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2日08:25 南京晨报

  “1991年12月出生?”9月11日晚,奥体中心派出所查获一起容留卖淫案,被捉的嫖客赵某报出的出生年月吓了警察一跳,这孩子到今年12月才够15岁。

  民警震惊 嫖客是90年代的孩子

  9月11日晚9时许,奥体中心派出所接到举报,称建邺区沈家庄2队一洗头足疗店里有卖 淫行为。接到报案,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往沈家庄2队,在足疗店里将正在进行嫖娼行为的嫖客赵某和卖淫女查获。足疗店女老板龚某被警方以涉嫌容留卖淫罪拘留。

  审问时,嫖客赵某稚嫩的脸上充满恐惧,引起警方关注。“你哪年出生?”“1991年12月。”当赵某说出自己出生年月时,警方感到震惊:“你,15岁不到?”

  女老板 进门就老练地要敲大背

  “他来时没说自己多大,我也不知道他年纪这么小。”足疗店女老板龚某说,9月11日晚9时左右,店里进来一个男孩。“他看上去年纪大概最多17、18岁吧,但说话很老练。一进门就问:‘有没有敲大背?’”龚某称,“敲大背”是行话,暗意嫖娼做事,一般男孩会说这话,应该不是第一次。

  “听我说‘有’,他就问:‘多少钱?’”龚某描述道,“‘我说100块’,他讲:‘贵了’,要80。我见他还挺老练,就同意了。”龚某称,因为看来客模样很嫩,就安排19岁的小云出来招待客人。

  卖淫女小云在供述中表示,没想到赵某这么小。“他告诉我,平常喜欢看黄色书籍,光顾过黄色录像室,我还以为他就是长相小而已。”小云称,民警进来时,她正在与赵某交易,赵某的80元嫖资,她并没有拿到。

  小嫖客 没事干来找点刺激

  赵某向警方交待,他是安徽人,初中缀学后,跟随做生意的父母从安徽来到南京。“他们平时做生意忙得很,根本顾不上我,经常给我点钱,让我自己花。”赵某说,“我既不上学,也不用打工。闲得没事做,晚上就想到洗头店、足疗店逛逛,找点刺激。”

  赵某不肯说出他第一次逛足疗店的确切时间,但他表示,以前从来没有被抓过。在警方的教育下,赵某掏出口袋里80元嫖资表示:今后再也不去嫖娼了。

  “给予赵某行政拘留5天(未予执行),嫖资80元予以没收。”警方在处罚结果中写道。据悉,对嫖娼者如此轻微的处罚是目前南京不多见的。因为按照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考虑到赵某不足15岁,没有工资收入,其嫖娼行为监护人也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监督、教育责任。

  昨日,为赵某提供嫖娼场所的女老板龚某被建邺检方以容留卖淫罪批捕。

  检察官 卖淫女还不能算强奸

  由于赵某嫖娼被捉时年纪不足15岁,为他提供卖淫服务的19岁卖淫女小云是否构成强奸罪?办理此案的南京市建邺区检察院钟检察官昨日在采访中表示:“按现有法律规定,卖淫女并不构成强奸。”

  钟检察官表示,按《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强奸罪的犯罪对象是已满十四周岁的少女和成年妇女。“赵某是男性,已经年满14周岁,不符合强奸罪的被侵害人的构成要件。”

  钟检察官表示:“这事应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文中未成年人为化名)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2日08:25 南京晨报

  “1991年12月出生?”9月11日晚,奥体中心派出所查获一起容留卖淫案,被捉的嫖客赵某报出的出生年月吓了警察一跳,这孩子到今年12月才够15岁。

  民警震惊 嫖客是90年代的孩子

  9月11日晚9时许,奥体中心派出所接到举报,称建邺区沈家庄2队一洗头足疗店里有卖 淫行为。接到报案,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往沈家庄2队,在足疗店里将正在进行嫖娼行为的嫖客赵某和卖淫女查获。足疗店女老板龚某被警方以涉嫌容留卖淫罪拘留。

  审问时,嫖客赵某稚嫩的脸上充满恐惧,引起警方关注。“你哪年出生?”“1991年12月。”当赵某说出自己出生年月时,警方感到震惊:“你,15岁不到?”

  女老板 进门就老练地要敲大背

  “他来时没说自己多大,我也不知道他年纪这么小。”足疗店女老板龚某说,9月11日晚9时左右,店里进来一个男孩。“他看上去年纪大概最多17、18岁吧,但说话很老练。一进门就问:‘有没有敲大背?’”龚某称,“敲大背”是行话,暗意嫖娼做事,一般男孩会说这话,应该不是第一次。

  “听我说‘有’,他就问:‘多少钱?’”龚某描述道,“‘我说100块’,他讲:‘贵了’,要80。我见他还挺老练,就同意了。”龚某称,因为看来客模样很嫩,就安排19岁的小云出来招待客人。

  卖淫女小云在供述中表示,没想到赵某这么小。“他告诉我,平常喜欢看黄色书籍,光顾过黄色录像室,我还以为他就是长相小而已。”小云称,民警进来时,她正在与赵某交易,赵某的80元嫖资,她并没有拿到。

  小嫖客 没事干来找点刺激

  赵某向警方交待,他是安徽人,初中缀学后,跟随做生意的父母从安徽来到南京。“他们平时做生意忙得很,根本顾不上我,经常给我点钱,让我自己花。”赵某说,“我既不上学,也不用打工。闲得没事做,晚上就想到洗头店、足疗店逛逛,找点刺激。”

  赵某不肯说出他第一次逛足疗店的确切时间,但他表示,以前从来没有被抓过。在警方的教育下,赵某掏出口袋里80元嫖资表示:今后再也不去嫖娼了。

  “给予赵某行政拘留5天(未予执行),嫖资80元予以没收。”警方在处罚结果中写道。据悉,对嫖娼者如此轻微的处罚是目前南京不多见的。因为按照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考虑到赵某不足15岁,没有工资收入,其嫖娼行为监护人也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监督、教育责任。

  昨日,为赵某提供嫖娼场所的女老板龚某被建邺检方以容留卖淫罪批捕。

  检察官 卖淫女还不能算强奸

  由于赵某嫖娼被捉时年纪不足15岁,为他提供卖淫服务的19岁卖淫女小云是否构成强奸罪?办理此案的南京市建邺区检察院钟检察官昨日在采访中表示:“按现有法律规定,卖淫女并不构成强奸。”

  钟检察官表示,按《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强奸罪的犯罪对象是已满十四周岁的少女和成年妇女。“赵某是男性,已经年满14周岁,不符合强奸罪的被侵害人的构成要件。”

  钟检察官表示:“这事应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文中未成年人为化名)
“按现有法律规定,卖淫女并不构成强奸。”

强奸???让人喷饭啊
同样是未成年人,为什么与未成年女人做就是强奸而与未成年男人做就是无罪??:D 性别歧视:D :D
貌似目前我国强奸罪的受害者只能是妇女...:L :L :L
性别歧视!:D
男的捅女人是强奸:@ 女人弄男人是享乐:L 男人捅男人是伤风败俗;funk
法律阳光照不到的角落:L
儒子可教也:D
原帖由 东风强劲 于 2006-10-13 11:16 发表
男的捅女人是强奸:@ 女人弄男人是享乐:L 男人捅男人是伤风败俗;funk


经典哈               :D
看看在说,: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