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注解:《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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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父母、妻子财产也应纳入官员财产申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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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9月27日

  中新网9月27日电 不久前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传出信息:《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作为重要的党内法规将颁布实施。据《人民论坛》报道,国家行政学院科研部主任、教授、博导许耀桐认为,《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应该针对原有规定存在的缺陷和不足,注重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增加财产申报范围。官员所申报的财产,必须比较全面、准确地反映申报者及家庭成员的财产状况。按照以往规定,申报的种类和人员范围过窄,如1995年《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申报的内容只是强调个人“收入申报”,很容易给规避申报者以可乘之机。新的规定必须强调,申报的财产范围应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债权和债务;申报的对象范围,既包括官员个人,也包括财产申报人的近亲属(父母、岳父母、妻子、子女以及与其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防止一些官员通过转移非法财产给其父母、未成年子女的方式来逃脱监控的企图。

  第二,明确法定受理机构。按照以往规定,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一般要求向各自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构报告,同时报上级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备案。这就形成这样一个错综复杂的关系:一个本该受到监督的领导者,却同时又是监督他的同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同级纪检、监察机构的顶头上司,其监督的有效性可想而知。要克服这一不足,需要建立一个规范的、独立的受理报告的机构,或者改变同级纪检、监察机构的隶属关系。

  第三,扩大申报公开程度。按照以往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在把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给组织后,只有少数领导知情,对其余的人则一概不予公开。其实,应该根据党员领导干部的公众化程度确定公开的范围,分为公众化程度高的实行完全的公开,公众化程度低的实行限制性公开。例如,美国的财产申报制度就分为公开申报和秘密申报两大类。所谓公开申报是指个人财产报告要向社会公开,任何公民均可查看或复印。大约有2.5万名高级官员和雇员要公开申报。秘密申报的材料则有限制地公开,由各单位内部掌握,适用于大约25万名政府中、下级官员和雇员。但是,如果申报者的财产申报有问题,有关司法机关调阅其申报资料的,则不在此限。

  第四,实行严格的监督与惩处。从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角度说,为了不使党员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流于形式,必须有一个让瞒报、漏报或不报者承担相应后果的“制度保障设计”。只有法规具有威慑力了,才能让党员领导干部申报的内容真实可靠。(曾金胜)专家:父母、妻子财产也应纳入官员财产申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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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9月27日

  中新网9月27日电 不久前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传出信息:《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作为重要的党内法规将颁布实施。据《人民论坛》报道,国家行政学院科研部主任、教授、博导许耀桐认为,《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应该针对原有规定存在的缺陷和不足,注重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增加财产申报范围。官员所申报的财产,必须比较全面、准确地反映申报者及家庭成员的财产状况。按照以往规定,申报的种类和人员范围过窄,如1995年《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申报的内容只是强调个人“收入申报”,很容易给规避申报者以可乘之机。新的规定必须强调,申报的财产范围应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债权和债务;申报的对象范围,既包括官员个人,也包括财产申报人的近亲属(父母、岳父母、妻子、子女以及与其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防止一些官员通过转移非法财产给其父母、未成年子女的方式来逃脱监控的企图。

  第二,明确法定受理机构。按照以往规定,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一般要求向各自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构报告,同时报上级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备案。这就形成这样一个错综复杂的关系:一个本该受到监督的领导者,却同时又是监督他的同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同级纪检、监察机构的顶头上司,其监督的有效性可想而知。要克服这一不足,需要建立一个规范的、独立的受理报告的机构,或者改变同级纪检、监察机构的隶属关系。

  第三,扩大申报公开程度。按照以往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在把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给组织后,只有少数领导知情,对其余的人则一概不予公开。其实,应该根据党员领导干部的公众化程度确定公开的范围,分为公众化程度高的实行完全的公开,公众化程度低的实行限制性公开。例如,美国的财产申报制度就分为公开申报和秘密申报两大类。所谓公开申报是指个人财产报告要向社会公开,任何公民均可查看或复印。大约有2.5万名高级官员和雇员要公开申报。秘密申报的材料则有限制地公开,由各单位内部掌握,适用于大约25万名政府中、下级官员和雇员。但是,如果申报者的财产申报有问题,有关司法机关调阅其申报资料的,则不在此限。

  第四,实行严格的监督与惩处。从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角度说,为了不使党员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流于形式,必须有一个让瞒报、漏报或不报者承担相应后果的“制度保障设计”。只有法规具有威慑力了,才能让党员领导干部申报的内容真实可靠。(曾金胜)
规定官员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并不侵犯个人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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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9月27日

  中新网9月27日电 不久前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传出信息:《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作为重要的党内法规将颁布实施。据《人民论坛》报道,中共中央党校组织部副部长、教授赵长茂指出,一些人看来,规定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侵犯个人隐私权,这是一种误解。

  赵长茂说,官员作为自然人或公民,当然享有隐私权,但官员的特殊身份又决定了其享有的隐私权不同于普通公民。由于官员的某些个人生活已成为政治生活的一部分,他们的那些与权力行使有关的、可能影响公共利益的个人事项理所当然地应向党组织报告,接受组织的监督。

  在中国,官员是掌握和行使公权力的特殊群体,他们手中的权力因为能够带来利益而被“亲朋好友”觊觎,私人活动由此成为一些有所企图的人接近领导干部进而建立某种特殊关系的最好媒介,领导干部的一些个人活动也就超出私事或家事的范畴。如果党员领导干部的所有个人事项都以“个人隐私”的借口掩藏起来,其后果自然可想而知。

  通过规定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来强化党内监督,不是党组织干涉党员领导干部的私生活,制造不必要的麻烦,而是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需要,体现着党对领导干部的关心爱护,也可以说是一种通过严格要求体现出来的关心爱护。建立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的真正目的,是使握有行使公权力的党员领导干部不犯错误、少犯错误或不犯大的错误。(曾金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