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将调整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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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将调整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  
2006年09月18日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9月18日电(记者胥金章  王东明)执行了近6年的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月标准,今年起将有所调整。解放军总后勤部日前下发《关于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规定从9月1日起,师职以下现役军官、局级和专业技术4级以下文职干部、士官的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月标准,暂按干部职务等级和士官军衔级别确定。

    我国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月标准原为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本人月工资收入的1%。这次下发的《通知》规定,正师职(专业技术4-6级,正局级)的月标准为30元,以下按职务等级依次递减,排职(专业技术14级,办事员)为12元;六级士官的月标准为20元,以下按军衔等级依次递减,一级士官为8元。国家按个人缴费的同等数额,给予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补助,逐月记入个人账户。

    总后勤部有关部门负责人18日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说,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金“边积累边消费”不同,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只积累不消费”,即军人在服役期间享受军队的公费医疗,退役后将保险金移交地方或发给本人,以满足与地方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月标准不再与个人工资收入直接挂钩,保持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适度适量积累,将有利于减轻军人和国家的负担。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出台的第二个军人保险险种。《办法》规定,军队军以上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的离退休干部暂不参加退役医疗保险。义务兵享受退役医疗保险,但不缴纳保险金。军人退出现役时,由有关部门将保险金移交地方,与地方医疗保险制度接轨;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险金发给本人。如军人牺牲或病故,保险金可由继承人依法继承。(完)军队将调整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  
2006年09月18日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9月18日电(记者胥金章  王东明)执行了近6年的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月标准,今年起将有所调整。解放军总后勤部日前下发《关于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规定从9月1日起,师职以下现役军官、局级和专业技术4级以下文职干部、士官的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月标准,暂按干部职务等级和士官军衔级别确定。

    我国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月标准原为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本人月工资收入的1%。这次下发的《通知》规定,正师职(专业技术4-6级,正局级)的月标准为30元,以下按职务等级依次递减,排职(专业技术14级,办事员)为12元;六级士官的月标准为20元,以下按军衔等级依次递减,一级士官为8元。国家按个人缴费的同等数额,给予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补助,逐月记入个人账户。

    总后勤部有关部门负责人18日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说,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金“边积累边消费”不同,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只积累不消费”,即军人在服役期间享受军队的公费医疗,退役后将保险金移交地方或发给本人,以满足与地方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月标准不再与个人工资收入直接挂钩,保持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适度适量积累,将有利于减轻军人和国家的负担。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出台的第二个军人保险险种。《办法》规定,军队军以上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的离退休干部暂不参加退役医疗保险。义务兵享受退役医疗保险,但不缴纳保险金。军人退出现役时,由有关部门将保险金移交地方,与地方医疗保险制度接轨;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险金发给本人。如军人牺牲或病故,保险金可由继承人依法继承。(完)
军队主管部门对军人退役医疗保险4项事宜作出规范  
2006年09月18日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9月18日电(记者王东明、胥金章)解放军总后勤部日前下发《关于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对军人退役医疗保险的4项事宜作出规范。

    一,士官考取军队院校后,所在单位联(后)勤财务部门应将其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入军队院校财务部门。执行供给制学员待遇的,个人账户由军队院校续建后予以冻结;执行士官待遇的,个人账户由军队院校按规定续建和管理,本人按规定缴纳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费,国家按个人缴费的同等数额给予补助。毕业时,军队院校财务部门将其退役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到接收单位。

    二,批准转业、复员暂未离队仍在军队领取工资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继续参加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按规定缴纳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费,国家按个人缴费的同等数额给予补助。

    三,被取消军官、文职干部身份或士官资格,改按义务兵退伍,以及被开除军籍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其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按本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本金和利息给付。

    四,义务兵被除名或开除军籍的,不享受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待遇。(完)
未退出现役的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将继续参加保险  
2006年09月18日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9月18日电(记者胥金章、王东明)解放军总后勤部有关部门负责人18日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透露,未退出现役的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将继续参加军人退役医疗保险。

    这位负责人介绍,在此之前,因为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在退役后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在被评定相应的残疾等级后他们即不再继续参加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联合下发了《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规定从2006年起,退出现役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按属地原则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为保证六级以上残疾军人退出现役后与地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接轨,总后勤部在日前下发的《关于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中对相应政策做了调整。

    《通知》规定,在2006年9月1日前被评定为六级以上残疾等级且已退还个人缴费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所在单位联(后)勤财务部门从10月起负责为其重新建立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每月按规定数额缴纳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费;在9月1日后被评定为六级以上残疾等级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不再退还个人缴纳的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费,每月按规定数额继续缴纳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费。国家按个人缴费的同等数额给予补助,并记入个人账户。

    被评定为六级以上残疾等级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退出现役时,由所在单位联(后)勤财务部门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总后勤部《关于军地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问题的通知》规定,办理保险关系转移和保险金给付手续。(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