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时丢失绝密材料如何处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3 01:18:16
见义勇为时丢失绝密材料如何处理

时间:2006年09月03日    作者: 毕煜 韩杰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某师参谋董某受单位的指派,前往上级报送该师年度军事实力统计。为了方便,董某将实力统计报表打印两份,并制作了统计数据软盘两张,分别装入两个信袋并放在两个提包内。当董某乘坐的公共汽车行至中途时,两名歹徒开始在车上抢劫乘客,董某挺身而出,和其他乘客一起将歹徒制服,并扭送至公安机关。在公安机关做完笔录后,董某才发现自己随身携带的两个提包中的一个找不到了。董某考虑到丢失了军事秘密,上级追查下来要受到严肃处理,于是将此事隐瞒下来。公安机关将董某与犯罪分子搏斗的事迹通报给了部队,部队给予董某记二等功一次。过了一段时间,当地公安机关在查处一起盗窃案件时,作案人许某交代曾乘董某与犯罪分子搏斗、现场比较混乱时,将董某的提包偷走,并将装有标志为绝密的报表和软盘以3000元的价格出售。后经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全力侦查,该份材料已经被台湾间谍组织获得。经有关部门鉴定,该实力报表和软盘均属绝密。

对董某应当如何处理,发生了意见分歧。有人认为,董某的行为给国家军事安全造成重大损失,应当按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定罪处罚;也有人认为,董某是在见义勇为时不慎丢失军事秘密材料的,应当从轻或免除处罚。

我们认为,董某的行为应当在刑法规定的范围内受到适当的追究。首先,董某的行为构成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的行为有多种多样,既有忽视保密规定从口中不慎说出的,也有管理不严造成文件遗失的,既有违反规定将装有秘密的相关载体带到公共场所丢失的,也有没有尽到责任被其他人盗取的。总之,只要是疏忽大意或轻信能够避免从而造成军事秘密特别是绝密级的军事秘密泄露,都应当受到一定的处罚。根据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泄露绝密级军事秘密的,泄露机密级军事秘密三项以上的,泄露秘密级军事秘密三项以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机要、保密人员或者其他负有特殊保密义务的人员泄密的,泄露军事秘密或者遗失军事秘密载体,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或者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等行为,均应受到刑罚的处罚。本案中,董某虽然是见义勇为,但其没有保证军事秘密的安全,造成绝密级秘密被人偷盗,又不及时报告,也没有采取补救措施,造成该项军事秘密被台湾间谍组织获取,使损害后果得以扩大,理应以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定罪处罚,

其次,在当时的情形下董某应当见义勇为。军人不仅承担着维护国家安全和主权、保障领土完整的职责,而且有保护公共财产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责任。《国防法》规定,现役军人应当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热爱人民,保护人民,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完成抢险救灾等任务。本案中的董某在歹徒抢劫车上乘客、严重侵犯公民人身和财产权益时,即使是执行特殊任务,也有义务挺身而出。

第三,董某应当从轻或免除刑事处罚。当然,见义勇为也不能忘记自己的职责。董某在见义勇为时应采取适当的措施,保证携带的军事秘密的安全,或者在其他乘客的帮助下制服歹徒后立即查找随身携带的物品,或者在发现被盗后立即向公安机关和单位报告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该军事秘密泄露的后果进一步扩大。但其出于自保的目的,害怕承担责任,将此事隐瞒,致使损害后果扩大,必须要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考虑到董某携带的物品被盗时间和地点以及方式的特殊性,对董某处罚过于严厉既不符合人情,也不利于保护军人见义勇为的积极性,所以,应当在刑法规定的范围内,从轻或免除董某的刑事责任。但其因见义勇为获得的奖励应当剥夺或者取消。见义勇为时丢失绝密材料如何处理

时间:2006年09月03日    作者: 毕煜 韩杰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某师参谋董某受单位的指派,前往上级报送该师年度军事实力统计。为了方便,董某将实力统计报表打印两份,并制作了统计数据软盘两张,分别装入两个信袋并放在两个提包内。当董某乘坐的公共汽车行至中途时,两名歹徒开始在车上抢劫乘客,董某挺身而出,和其他乘客一起将歹徒制服,并扭送至公安机关。在公安机关做完笔录后,董某才发现自己随身携带的两个提包中的一个找不到了。董某考虑到丢失了军事秘密,上级追查下来要受到严肃处理,于是将此事隐瞒下来。公安机关将董某与犯罪分子搏斗的事迹通报给了部队,部队给予董某记二等功一次。过了一段时间,当地公安机关在查处一起盗窃案件时,作案人许某交代曾乘董某与犯罪分子搏斗、现场比较混乱时,将董某的提包偷走,并将装有标志为绝密的报表和软盘以3000元的价格出售。后经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全力侦查,该份材料已经被台湾间谍组织获得。经有关部门鉴定,该实力报表和软盘均属绝密。

对董某应当如何处理,发生了意见分歧。有人认为,董某的行为给国家军事安全造成重大损失,应当按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定罪处罚;也有人认为,董某是在见义勇为时不慎丢失军事秘密材料的,应当从轻或免除处罚。

我们认为,董某的行为应当在刑法规定的范围内受到适当的追究。首先,董某的行为构成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的行为有多种多样,既有忽视保密规定从口中不慎说出的,也有管理不严造成文件遗失的,既有违反规定将装有秘密的相关载体带到公共场所丢失的,也有没有尽到责任被其他人盗取的。总之,只要是疏忽大意或轻信能够避免从而造成军事秘密特别是绝密级的军事秘密泄露,都应当受到一定的处罚。根据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泄露绝密级军事秘密的,泄露机密级军事秘密三项以上的,泄露秘密级军事秘密三项以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机要、保密人员或者其他负有特殊保密义务的人员泄密的,泄露军事秘密或者遗失军事秘密载体,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或者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等行为,均应受到刑罚的处罚。本案中,董某虽然是见义勇为,但其没有保证军事秘密的安全,造成绝密级秘密被人偷盗,又不及时报告,也没有采取补救措施,造成该项军事秘密被台湾间谍组织获取,使损害后果得以扩大,理应以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定罪处罚,

其次,在当时的情形下董某应当见义勇为。军人不仅承担着维护国家安全和主权、保障领土完整的职责,而且有保护公共财产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责任。《国防法》规定,现役军人应当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热爱人民,保护人民,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完成抢险救灾等任务。本案中的董某在歹徒抢劫车上乘客、严重侵犯公民人身和财产权益时,即使是执行特殊任务,也有义务挺身而出。

第三,董某应当从轻或免除刑事处罚。当然,见义勇为也不能忘记自己的职责。董某在见义勇为时应采取适当的措施,保证携带的军事秘密的安全,或者在其他乘客的帮助下制服歹徒后立即查找随身携带的物品,或者在发现被盗后立即向公安机关和单位报告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该军事秘密泄露的后果进一步扩大。但其出于自保的目的,害怕承担责任,将此事隐瞒,致使损害后果扩大,必须要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考虑到董某携带的物品被盗时间和地点以及方式的特殊性,对董某处罚过于严厉既不符合人情,也不利于保护军人见义勇为的积极性,所以,应当在刑法规定的范围内,从轻或免除董某的刑事责任。但其因见义勇为获得的奖励应当剥夺或者取消。
绝对应当受到处罚.失去密级文件还可以原谅.但隐瞒就是犯罪
怎么带着绝密资料坐公交车啊!我倒!!!
过错在于丢失机密文件,没有立即报告,应该属于过失
  绝密级别的文件,居然没有执行“专车专线,双人护送”。保卫部门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