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两艘“定远舰”“相撞”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13:23:20
威海市两艘“定远舰”“相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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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冉多文


  由威海市港务局历时3年、耗资人民币5000多万元复制的清末北洋水师的“定远舰”,今年5月在山东省威海市正式对中外游客开放了。


  但据记者了解,这艘“定远舰”在复制过程中,始终纠纷相伴。原因是:威海市政府两个部门批准该市两家企业投资复制建造“定远舰”。也就是说,还有一艘“定远舰”正在制造中。


  2003年3月,中国科技开发院威海分院在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获得立项批准,与他人合资注册了威海定远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同年6月向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定远舰”商标,并得到审查核准,拿到了“定远舰”商标注册证书。核定使用商品12类的船、轮船、游艇等,注册有效期为2003年6月至2013年6月。该商标在威海当地媒体进行公告。去年5月中国科技开发院威海分院与河北某公司签订了“定远舰”复制建造合同书,预算投资6500多万复制建造“定远舰”。



  也是在2003年,威海市港务管理局与他人合资成立了“威海北洋水师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经威海市政府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投资5000多万元立项复制“定远舰”,以进行旅游开发。


  中国科技开发院威海分院、威海市港务局两家分别取得政府立项,同时投巨资复制建造“定远舰”,矛盾的纠纷也由此而生。


  在得知威海市港务局要复制“定远舰”的消息后,中国科技开发院威海分院马上做出反应,他们认为:依照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专用权,就是指商标申请注册人对其经商标主管机关批准注册的商标,享有独占使用权。它的专有性表现为禁止他人在同类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的注册商标,也禁止他人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近似商标。自己作为商标权人,有独占的使用权和禁止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对此异议,威海市政府办公室在2004年8月6日给中国科技开发院威海分院发函答复中称:“定远舰”属商品商标,按规定只能适用于船舶的制造或销售,不能用于服务或经营。威海市港务局使用“定远舰”(39类),国家工商管理局商标局已受理,但尚未批准。中国科技开发院威海分院和威海市港务局虽都使用“定远舰”商标,但不属于同一类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威海市港务局在核准使用的范围内,只要不出售该品牌的船只就不构成侵权。


  随后,威海市港务局向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申请撤销中国科技开发院威海分院申请注册的“定远舰”商标。他们认为:“定远舰”商标中的“舰”字是商品的通用名称,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是“水用运载器”,属于船、渡船、轮船等水用运载器,“舰”是军用的运载器,故将“定远舰”注册成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因此,该“舰”字不应获得商标专用权保护,建议撤销“定远舰”商标。


  对此,中国科技开发院威海分院另有说法:“定远舰”三字作为商标标识,具有完整性,三字不能分割,不能因其中一个字是商品的通用名称,而予以撤销,因为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一种专用标志。所以,威海市港务局申请撤销“定远舰”商标,既无事实根据,也无法律依据,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对方的请求,依法维护中国科技开发院威海分院对“定远舰”的商标专用权。


  威海市政府有关部门、中国科技开发院威海分院和威海市港务局,出于各自对有关法律的认识各执一词,纠纷目前尚无定论。


  但不管结论怎样,在不足60万人口的威海市,政府的两个部门给两个单位立项,致使这两个单位分别投资复制建造“定远舰”,最终引发纠纷的事件,不能不令人深思。


  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主任刘惠荣博士认为,在这样一个海滨城市,投资这么大的项目,首先是政府的两个部门在项目规划和决策上存在闪失,管理协调上的不畅通,导致出现两家单位的商标纷争;二是政府支持这两个单位的商业运作会引起不正当竞争,导致违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三是两单位的矛盾已不是单纯的商标纠纷,它给消费者和大众产生误导,给当地政府造成不良影响,也可能给司法审判带来麻烦。作为检验政府是否依法行政和法治能力高低的最好方法就是让政府远离市场,做一个清醒的坚守自身权力的守法者和高效的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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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远舰”
  1881年德国伏尔铿造船厂与清朝政府达成协议,承造“定远舰”,4年后建成。
  “定远舰”
  在当时世界海军中是罕见的大型铁甲舰,也是十九世纪末亚洲国家吨位最大、火力最强的军舰,号称亚洲“第一铁舰”。
  1894年,日本海军偷袭中国军舰和运兵船,中日宣战,甲午海战正式爆发。


  1894年9月的黄海大战,“定远”舰指挥北洋水师诸舰同日本联合舰队展开了激烈战斗,迫使日舰首先退出战场。1895年2月5日,在威海保卫战中,“定远”舰被偷袭进港的日本鱼雷艇击中左舷,被迫抢滩时又遭日军炮击,为不使其落入敌手,管带刘步蟾下令将其炸沉。日军占领刘公岛后,将“定远”舰上的设施掠夺一空后,将其再次爆破炸散,“定远”舰就此悲壮地结束了它的军事生涯。

[em06][em06]威海市两艘“定远舰”“相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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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冉多文


  由威海市港务局历时3年、耗资人民币5000多万元复制的清末北洋水师的“定远舰”,今年5月在山东省威海市正式对中外游客开放了。


  但据记者了解,这艘“定远舰”在复制过程中,始终纠纷相伴。原因是:威海市政府两个部门批准该市两家企业投资复制建造“定远舰”。也就是说,还有一艘“定远舰”正在制造中。


  2003年3月,中国科技开发院威海分院在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获得立项批准,与他人合资注册了威海定远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同年6月向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定远舰”商标,并得到审查核准,拿到了“定远舰”商标注册证书。核定使用商品12类的船、轮船、游艇等,注册有效期为2003年6月至2013年6月。该商标在威海当地媒体进行公告。去年5月中国科技开发院威海分院与河北某公司签订了“定远舰”复制建造合同书,预算投资6500多万复制建造“定远舰”。



  也是在2003年,威海市港务管理局与他人合资成立了“威海北洋水师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经威海市政府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投资5000多万元立项复制“定远舰”,以进行旅游开发。


  中国科技开发院威海分院、威海市港务局两家分别取得政府立项,同时投巨资复制建造“定远舰”,矛盾的纠纷也由此而生。


  在得知威海市港务局要复制“定远舰”的消息后,中国科技开发院威海分院马上做出反应,他们认为:依照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专用权,就是指商标申请注册人对其经商标主管机关批准注册的商标,享有独占使用权。它的专有性表现为禁止他人在同类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的注册商标,也禁止他人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近似商标。自己作为商标权人,有独占的使用权和禁止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对此异议,威海市政府办公室在2004年8月6日给中国科技开发院威海分院发函答复中称:“定远舰”属商品商标,按规定只能适用于船舶的制造或销售,不能用于服务或经营。威海市港务局使用“定远舰”(39类),国家工商管理局商标局已受理,但尚未批准。中国科技开发院威海分院和威海市港务局虽都使用“定远舰”商标,但不属于同一类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威海市港务局在核准使用的范围内,只要不出售该品牌的船只就不构成侵权。


  随后,威海市港务局向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申请撤销中国科技开发院威海分院申请注册的“定远舰”商标。他们认为:“定远舰”商标中的“舰”字是商品的通用名称,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是“水用运载器”,属于船、渡船、轮船等水用运载器,“舰”是军用的运载器,故将“定远舰”注册成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因此,该“舰”字不应获得商标专用权保护,建议撤销“定远舰”商标。


  对此,中国科技开发院威海分院另有说法:“定远舰”三字作为商标标识,具有完整性,三字不能分割,不能因其中一个字是商品的通用名称,而予以撤销,因为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一种专用标志。所以,威海市港务局申请撤销“定远舰”商标,既无事实根据,也无法律依据,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对方的请求,依法维护中国科技开发院威海分院对“定远舰”的商标专用权。


  威海市政府有关部门、中国科技开发院威海分院和威海市港务局,出于各自对有关法律的认识各执一词,纠纷目前尚无定论。


  但不管结论怎样,在不足60万人口的威海市,政府的两个部门给两个单位立项,致使这两个单位分别投资复制建造“定远舰”,最终引发纠纷的事件,不能不令人深思。


  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主任刘惠荣博士认为,在这样一个海滨城市,投资这么大的项目,首先是政府的两个部门在项目规划和决策上存在闪失,管理协调上的不畅通,导致出现两家单位的商标纷争;二是政府支持这两个单位的商业运作会引起不正当竞争,导致违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三是两单位的矛盾已不是单纯的商标纠纷,它给消费者和大众产生误导,给当地政府造成不良影响,也可能给司法审判带来麻烦。作为检验政府是否依法行政和法治能力高低的最好方法就是让政府远离市场,做一个清醒的坚守自身权力的守法者和高效的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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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远舰”
  1881年德国伏尔铿造船厂与清朝政府达成协议,承造“定远舰”,4年后建成。
  “定远舰”
  在当时世界海军中是罕见的大型铁甲舰,也是十九世纪末亚洲国家吨位最大、火力最强的军舰,号称亚洲“第一铁舰”。
  1894年,日本海军偷袭中国军舰和运兵船,中日宣战,甲午海战正式爆发。


  1894年9月的黄海大战,“定远”舰指挥北洋水师诸舰同日本联合舰队展开了激烈战斗,迫使日舰首先退出战场。1895年2月5日,在威海保卫战中,“定远”舰被偷袭进港的日本鱼雷艇击中左舷,被迫抢滩时又遭日军炮击,为不使其落入敌手,管带刘步蟾下令将其炸沉。日军占领刘公岛后,将“定远”舰上的设施掠夺一空后,将其再次爆破炸散,“定远”舰就此悲壮地结束了它的军事生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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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12-1 3:08:27编辑过]
渔翁得利.
bt                [em01]
在他们心里不是把它做为爱国主义教育的,是用来赚钱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