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血!小伙打死咬伤女友的狗被刑拘 还可能被批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11:00:46
http://news.ifeng.com/a/20160806/49727318_0.shtml

原标题:狗血!江苏一小伙打死咬伤女友的狗被刑拘,他还可能被批捕

因为一条被打死的狗,27岁的江苏连云港男子王茹,正经历着一场危机。

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了解到,今年7月5日,王茹的女友李玲玲在回家路上,被一条大狗咬伤。两天后,当王茹再次遇到这条狗时,出手将其打死。7月22日,当地警方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将王茹刑事拘留,又因其打狗时,“涉嫌与他人结伙作案”,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30日。

8月3日,江苏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分局发布情况通报称,经过鉴定,被王茹打死的狗系德国牧羊犬,价值3.6万元。目前,连云警方已将此案立为刑事案件。

女子在家门口被狗咬伤

8月3日起,一则题为《连云港的女“恶霸”》的网帖,在社交媒体流传。这篇网帖以当事人的口吻称,自己的男友因为打死一条狗,被当地警方处以刑事拘留的处罚。

网帖中称,2016年7月5日,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龙门山庄小区,发帖人李玲玲在同男友王茹一道回家路上,迎面遇见牵着一条大狗的陈妮及其一名男性同伴。双方走近时,陈妮的狗忽然失控冲出,并咬伤李玲玲的手腕。双方随后发生争执,直到陈妮保证将这条狗送走,这才作罢。

李玲玲称,由于事发时已经是晚上10点多,自己在医院只做了简单的冲洗,伤口“一夜都在流黑血,疼痛不已”。

而在8月3日晚,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分局发布的情况通报中称,事发时间为2016年7月5日22时21分,在“连云区龙门山庄门口,报警人称其妻子被狗咬伤。

经了解,系当晚陈某(女,40岁,连云区人)家的狗上前追逐王某的女朋友李某玲家的小狗,期间,陈某的狗将李某玲手臂咬伤,后李某玲被家人送往医院”。

该通报强调,经过现场民警调解,双方已于当晚同意“自行协商处理”。

男友“复仇”打死狗被刑拘

事件并未就此停止发酵。李玲玲在网帖中称,两天后的7月7日晚,王茹在小区内见陈妮与这名男子仍在遛狗,于是上前理论。争执中,这条狗再次“想上来咬人”,王茹“出于自卫”将其打伤。随后,陈妮报警。

在连云港警方发布的情况通报中,事情却呈现出另一面。通报中称,经初步调查,7月7日21时许,“陈某和邻居在龙门山庄小区遛狗过程中,遇到王某和另一男子(正在追查)驾驶一辆轿车来到龙门山庄,后王某和同行的男子从轿车后备厢各拿出一把刀追逐陈某家的狗,直至用手持的刀将陈某家的狗砍伤,后王某和同行的男子2人驾车逃跑”。

7月8日11时许,经连云区乐康动物诊所确认,陈妮家的狗抢救无效后死亡。

随后的发展,出乎所有人意料。7月11日,连云警方委托连云港市价格认定局对被杀狗的市场价格进行认定。7月20日,认定结果表明,这条狗价值人民币3.6万元。7月21日,连云警方将此案立为刑事案件开展调查。7月22日,连云区公安分局西墅边防派出所将王茹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并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将其刑事拘留。

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致电连云港市连云分局了解到,因“与他人结伙作案”,连云警方于近日,对王茹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30日。

相关回应

为何没追究狗主人的责任?

因为打死一条咬人的狗,王茹面临着30天的刑事拘留,有被检方批捕的可能。对此,部分网友质疑,陈妮家的狗咬人在先,警方处理有失偏颇。

上海律师丁金坤认为,狗咬人,狗主人也应该承担连带责任。“轻则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损失,如果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则需承担刑事责任。”

南京一名民警告诉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由于当晚双方已同意“自行协商解决”,因此警方可以不再追究养狗者责任,而以民事纠纷处理。

刑拘是否因狗的价值高?

在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永杰看来,如果事发当晚,王茹在狗咬人时出手自卫,即便将狗打伤甚至失手致死,仍可视为“紧急避险”,法律上无需承担责任。而事情过后的杀伤,属于“绝时杀伤”,已非紧急情况,仍然要承担故意杀伤的法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而依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能否认定“故意毁坏财物”?

王永杰律师告诉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在本案中,尽管由于王茹的原因,造成了陈妮的财物损失,但主观上,警方尚无法认定其涉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从主观上来看,无法确定其出手就是为了将狗打死,因此主观故意这部分的认定上存疑。”王永杰表示,目前警方尚无证据表明,王茹对这条狗的价值有清晰认识。“把狗打死,肯定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不一定构成犯罪。”

延长刑拘期限至30日意味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而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王永杰律师表示,通常来说,针对社会危害性严重、案值巨大以及案情复杂的案例,公安机关会提请延长刑拘事件。而就该案来说,由于案值并不算大,社会影响也远未到恶劣的地步,因此属于“案情复杂”的类型。将刑事拘留事件延长至30日后,连云港警方将有更多时间对案子进行调查。

王永杰建议,在这段时间内,王茹的辩护律师可向检方提出立案监督,在王茹羁押期间,也可以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

遛狗不拴绳吓倒老人 狗主人被判赔14万

今年8月,成都龙泉驿法院判决了一起宠物致受伤的案件。案件起因为市民雷女士遛狗时未拴狗链,导致66岁的市民谢婆婆受惊,并最终摔倒入院。

法院判决认为,主人对这只宠物狗没有按规定使用犬绳牵领,作为饲养人,雷女士应承担侵权责任。为此,法院认定雷女士承担全责,赔偿谢婆婆8.58万元。加上已经支付的5万多元治疗费,雷女士为此要赔偿14万元左右。

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了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79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http://news.ifeng.com/a/20160806/49727318_0.shtml

原标题:狗血!江苏一小伙打死咬伤女友的狗被刑拘,他还可能被批捕

因为一条被打死的狗,27岁的江苏连云港男子王茹,正经历着一场危机。

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了解到,今年7月5日,王茹的女友李玲玲在回家路上,被一条大狗咬伤。两天后,当王茹再次遇到这条狗时,出手将其打死。7月22日,当地警方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将王茹刑事拘留,又因其打狗时,“涉嫌与他人结伙作案”,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30日。

8月3日,江苏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分局发布情况通报称,经过鉴定,被王茹打死的狗系德国牧羊犬,价值3.6万元。目前,连云警方已将此案立为刑事案件。

女子在家门口被狗咬伤

8月3日起,一则题为《连云港的女“恶霸”》的网帖,在社交媒体流传。这篇网帖以当事人的口吻称,自己的男友因为打死一条狗,被当地警方处以刑事拘留的处罚。

网帖中称,2016年7月5日,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龙门山庄小区,发帖人李玲玲在同男友王茹一道回家路上,迎面遇见牵着一条大狗的陈妮及其一名男性同伴。双方走近时,陈妮的狗忽然失控冲出,并咬伤李玲玲的手腕。双方随后发生争执,直到陈妮保证将这条狗送走,这才作罢。

李玲玲称,由于事发时已经是晚上10点多,自己在医院只做了简单的冲洗,伤口“一夜都在流黑血,疼痛不已”。

而在8月3日晚,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分局发布的情况通报中称,事发时间为2016年7月5日22时21分,在“连云区龙门山庄门口,报警人称其妻子被狗咬伤。

经了解,系当晚陈某(女,40岁,连云区人)家的狗上前追逐王某的女朋友李某玲家的小狗,期间,陈某的狗将李某玲手臂咬伤,后李某玲被家人送往医院”。

该通报强调,经过现场民警调解,双方已于当晚同意“自行协商处理”。

男友“复仇”打死狗被刑拘

事件并未就此停止发酵。李玲玲在网帖中称,两天后的7月7日晚,王茹在小区内见陈妮与这名男子仍在遛狗,于是上前理论。争执中,这条狗再次“想上来咬人”,王茹“出于自卫”将其打伤。随后,陈妮报警。

在连云港警方发布的情况通报中,事情却呈现出另一面。通报中称,经初步调查,7月7日21时许,“陈某和邻居在龙门山庄小区遛狗过程中,遇到王某和另一男子(正在追查)驾驶一辆轿车来到龙门山庄,后王某和同行的男子从轿车后备厢各拿出一把刀追逐陈某家的狗,直至用手持的刀将陈某家的狗砍伤,后王某和同行的男子2人驾车逃跑”。

7月8日11时许,经连云区乐康动物诊所确认,陈妮家的狗抢救无效后死亡。

随后的发展,出乎所有人意料。7月11日,连云警方委托连云港市价格认定局对被杀狗的市场价格进行认定。7月20日,认定结果表明,这条狗价值人民币3.6万元。7月21日,连云警方将此案立为刑事案件开展调查。7月22日,连云区公安分局西墅边防派出所将王茹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并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将其刑事拘留。

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致电连云港市连云分局了解到,因“与他人结伙作案”,连云警方于近日,对王茹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30日。

相关回应

为何没追究狗主人的责任?

因为打死一条咬人的狗,王茹面临着30天的刑事拘留,有被检方批捕的可能。对此,部分网友质疑,陈妮家的狗咬人在先,警方处理有失偏颇。

上海律师丁金坤认为,狗咬人,狗主人也应该承担连带责任。“轻则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损失,如果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则需承担刑事责任。”

南京一名民警告诉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由于当晚双方已同意“自行协商解决”,因此警方可以不再追究养狗者责任,而以民事纠纷处理。

刑拘是否因狗的价值高?

在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永杰看来,如果事发当晚,王茹在狗咬人时出手自卫,即便将狗打伤甚至失手致死,仍可视为“紧急避险”,法律上无需承担责任。而事情过后的杀伤,属于“绝时杀伤”,已非紧急情况,仍然要承担故意杀伤的法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而依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能否认定“故意毁坏财物”?

王永杰律师告诉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在本案中,尽管由于王茹的原因,造成了陈妮的财物损失,但主观上,警方尚无法认定其涉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从主观上来看,无法确定其出手就是为了将狗打死,因此主观故意这部分的认定上存疑。”王永杰表示,目前警方尚无证据表明,王茹对这条狗的价值有清晰认识。“把狗打死,肯定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不一定构成犯罪。”

延长刑拘期限至30日意味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而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王永杰律师表示,通常来说,针对社会危害性严重、案值巨大以及案情复杂的案例,公安机关会提请延长刑拘事件。而就该案来说,由于案值并不算大,社会影响也远未到恶劣的地步,因此属于“案情复杂”的类型。将刑事拘留事件延长至30日后,连云港警方将有更多时间对案子进行调查。

王永杰建议,在这段时间内,王茹的辩护律师可向检方提出立案监督,在王茹羁押期间,也可以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

遛狗不拴绳吓倒老人 狗主人被判赔14万

今年8月,成都龙泉驿法院判决了一起宠物致受伤的案件。案件起因为市民雷女士遛狗时未拴狗链,导致66岁的市民谢婆婆受惊,并最终摔倒入院。

法院判决认为,主人对这只宠物狗没有按规定使用犬绳牵领,作为饲养人,雷女士应承担侵权责任。为此,法院认定雷女士承担全责,赔偿谢婆婆8.58万元。加上已经支付的5万多元治疗费,雷女士为此要赔偿14万元左右。

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了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79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狗主有背景

也许这是唯一解释
如果第二天那狗还是要咬人,那杀狗的确是自卫。 如果是猎杀的,那被指控毁坏财物或者虐杀动物也是应该的,不过纵狗行凶的也应该受到惩罚。。。
老话说得好:打狗还要看主人!
狗咬人的当天处理才对,防疫针要进口最贵的,什么好要什么,凡是打国产疫苗的肯定是自家狗咬伤,医院对这事儿门儿清


警察又犯问题了:

首先狗伤人时,你要查这狗是不是合法饲养的。
德牧是大型犬,烈性犬,办证没有,免疫没有,江苏省这类犬饲养有规定。

出门做好防护没有?

这些有明显执法依据的事实,你不问,却让双方协商处理

警察又犯问题了:

首先狗伤人时,你要查这狗是不是合法饲养的。
德牧是大型犬,烈性犬,办证没有,免疫没有,江苏省这类犬饲养有规定。

出门做好防护没有?

这些有明显执法依据的事实,你不问,却让双方协商处理
警察又犯问题了:

首先狗伤人时,你要查这狗是不是合法饲养的。

这只涉及犬只的管理问题,和物主所有权有没有冲突?

吹点风 发表于 2016-8-6 09:30
这只涉及犬只的管理问题,和物主所有权有没有冲突?


错,无证养大型犬,烈性犬,本就违法。你要用法律去保护你的违法物权,除非……
吹点风 发表于 2016-8-6 09:30
这只涉及犬只的管理问题,和物主所有权有没有冲突?


错,无证养大型犬,烈性犬,本就违法。你要用法律去保护你的违法物权,除非……
错,无证养大型犬,烈性犬,本就违法。你要用法律去保护你的违法物权,除非……
那未年审的汽车,没有按规定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呢?据我所知,没有上牌的电动自行车被盗,警察一样立案了的,这和无证犬只没什么区别吧。
第二天再去杀狗确实违法
不过当时狗依然没有拴住的话对当事人有利吧
那未年审的汽车,没有按规定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呢?据我所知,没有上牌的电动自行车被盗,警察一样立案了的 ...
这些会咬人么,会立法限制饲养条件,饲养区域么,
“一夜都在流黑血”
武侠小说看多了?
证词如果不实,有理也没准变成无理。
第二天再去杀狗确实违法
不过当时狗依然没有拴住的话对当事人有利吧
“王某和同行的男子从轿车后备厢各拿出一把刀”
这个有点麻烦。
用耗子药就没这么多麻烦了。
如果是被咬的时候打死就没那么多事儿了吧。

openfireflly 发表于 2016-8-6 10:05
这些会咬人么,会立法限制饲养条件,饲养区域么,


那汽车、电动自行车上街还会撞死人呢,是非法饲养的狗咬伤、咬死的人多,还是非法的交通工具肇事造成的人员伤亡多?我的意思很明确,狗算物,你不能因为它有危险性就否定物权。养狗者没有依法办证,有相关的法律去惩罚,肆意毁坏他人财物的则更应该受到法律惩罚,而不是因为它可能伤人,就把它的物权给否定了。
openfireflly 发表于 2016-8-6 10:05
这些会咬人么,会立法限制饲养条件,饲养区域么,


那汽车、电动自行车上街还会撞死人呢,是非法饲养的狗咬伤、咬死的人多,还是非法的交通工具肇事造成的人员伤亡多?我的意思很明确,狗算物,你不能因为它有危险性就否定物权。养狗者没有依法办证,有相关的法律去惩罚,肆意毁坏他人财物的则更应该受到法律惩罚,而不是因为它可能伤人,就把它的物权给否定了。
打狗看主人,不是谁的狗都能打的。慈禧老佛爷的爱犬金毛可是享受四品大员的待遇,光是伺候的太监宫女就是8个人
花钱买教训吧,最好的结局是赔36000,对方出谅解书
如果是没有证的狗,打死活该。
毀壞財物?寵物不算財物吧?
狗的來源涉及有價買賣,也可以算是.不過應該以購買時的價值,加上後續花費.......
以狗屍監定價值,似乎太過神奇--誰知這是不是一條弱智的傻狗,一文錢不要也沒有人願意接收!





幾年前曾經在小城公眾場所見過.....一名年青人用孭帶(類似早年婦女用以背負嬰兒)背著一頭蓄牲,拖著女友,似乎蓄牲是女友的.......
驚嘆加佩服.........年青人可以用尊嚴換性--如果換不來,更加--佩服;驚嘆其臉皮之厚........
所以,在這個話題,本人的感嘆是主角行動錯配,應該對付蓄牲的主人.
狗咬伤人狗主人是有责任的,如果当时出于自卫杀狗还可以理解;但是第二天去杀狗,警察不抓你抓谁。
山人256 发表于 2016-8-6 10:35
“王某和同行的男子从轿车后备厢各拿出一把刀”
这个有点麻烦。
这个应该按管制刀具的条文处理吧
今天刚在微博看到一个消息,当地公安部门6月份刚下文禁止城区养大型犬。
急速闪电 发表于 2016-8-6 18:42
这个应该按管制刀具的条文处理吧
今天刚在微博看到一个消息,当地公安部门6月份刚下文禁止城区养大型犬 ...
事发地点是边防派出所的辖区,估摸着已经出了城区范围了···
     养狗的是个有背景的人,其它的都是扯淡,一般人养的狗把人咬了都得吓死。他这个能动用公器来搞事,摆明了就是昭告左右乡里:打狗也得看看是谁家的狗!
这个应该按管制刀具的条文处理吧
今天刚在微博看到一个消息,当地公安部门6月份刚下文禁止城区养大型犬 ...
估计没这么简单。
预有准备……
那汽车、电动自行车上街还会撞死人呢,是非法饲养的狗咬伤、咬死的人多,还是非法的交通工具肇事造成的 ...
没有牌照的汽车上路行驶,是明显的违法行为,如果撞人了,就涉嫌交通肇事罪,要曾担刑事责任。非法养犬,同样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致人伤亡,却不用曾担刑事责任,合理吗?
那汽车、电动自行车上街还会撞死人呢,是非法饲养的狗咬伤、咬死的人多,还是非法的交通工具肇事造成的 ...
非法养狗,要保护物权。那非法购买的刀具,枪支弹药,毒品等等,是不是也要保护物权啊?
非法养狗,要保护物权。那非法购买的刀具,枪支弹药,毒品等等,是不是也要保护物权啊?
答案是yes。
只要你能通过完善手续,将非法购买的刀具,枪支弹药,毒品等等,变成合法,就也要保护物权。
答案是yes。
只要你能通过完善手续,将非法购买的刀具,枪支弹药,毒品等等,变成合法,就也要保护物权 ...
还是有一个合法化的前提啊。据我所知,这种大型烈性犬,合法化的可能性,与枪支弹药,毒品差不多了。
还是有一个合法化的前提啊。据我所知,这种大型烈性犬,合法化的可能性,与枪支弹药,毒品差不多了。
那是你见得少。我所知道的,枪支弹药由于种种原因,购买手续不全(就是“非法购买”嘛),被警察查获,不是一两次了。
批评教育,补手续,放行,也就这样了。
大型烈性犬,城区不让养,可以放农村。肯花几万养狗的人,办这点事不困难。
1. 如果女孩被狗袭击的当事时候打死狗,一点问题都没有!
2. 事后打死狗就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
1)这条狗是合法养的吗?如果不是合法的,是不是不应该负责任或者责任轻微到调解或免于处分?
2)如果狗是合法养的,那么的确该受到一定程度的处罚,但是个人认为上不了刑事的程度吧?而且不应该按所谓的狗的价值进行评价,因为我感觉是无法证明这条狗的真实价值。
3)不知道事件所在地当地的宠物的政策,反正有些地方是不允许养大型、猛型犬的。如果这样,那么养犬的合法性就值得商榷了,非法养犬收到损害,就不好说了。
3. 我曾经为了防止一条宠物狗攻击或者威胁我女儿(当年我女儿两岁)狠踢过一条吉娃娃,直接踢到嘴巴鼻子,给踢飞了,被狗的主人给围了,然后家人拨打110,被110解围了,无事。当时和夫人、丈母娘、小舅子带女儿到老丈人家附近河边公园游玩,女儿拿着气球在地上跑,对面方向窜过来一条吉娃娃,狂吠着冲着我女儿就过来了,我冲过去一脚把狗给踢飞了,那条狗在地上挣扎半天没起来,狗主人一家就过来围我……,我看不对就先让夫人和小舅子把我女儿先抱走。我和丈母娘和那帮人对峙,后来小舅子拨了110,差不多5分钟左右,110就过来了,看饿了一下狗,有狗链子挂钩但是没有狗绳,狗脖子上没有狗牌,对方全责,110查看狗的时候,狗看样子挣扎差不多没戏了。我是穿着钢包头劳保皮鞋踢的,因为我从项目试车现场出差完工回家,正值51大假,直接买的到丈母娘家所在城市的RW(大假头一天,YW早没了,超标准找客户关系买的RW),在途径我们家所在城市在站台上接上夫人女儿,直接去的丈人家。所以随身行李除了钢包头劳保皮鞋就是拖鞋。劳保皮鞋一脚感觉正中那条狗的嘴巴、鼻子位置而且踢飞老远,估计狗命不长。
1. 如果女孩被狗袭击的当事时候打死狗,一点问题都没有!
2. 事后打死狗就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
1) ...
这得赞一个。
犬证还有一个用途,就是证明这狗是你的。
打死一条野狗,凭啥给你赔钱?
在某些国家,也有袭击人的攻击性强的宠物犬,被处死的先例。我老家的风俗,咬人的狗是要被打死的。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很容易定罪的。
老猫认为,可能的,理论上的抗辩理由就是:
一、把大型烈性犬且没有挂牌拴绳,往违禁品上靠,视同八达岭的老虎。
二、把价格鉴定推翻,我这里好些偷狗的案子,都是按狗肉计算的,10块钱每斤。

第三,找水军把这事整大。形成舆论压力。后果就是批捕时会有问题。舆论压力导致批捕不能。甚至起诉不能。剩下的就是 侦查机关坐蜡喽!

题外话,咋是边防派出所管辖捏?我不是当地人。还请解惑。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很容易定罪的。
老猫认为,可能的,理论上的抗辩理由就是:
一、把大型烈性犬且没有 ...

“王某和同行的男子从轿车后备厢各拿出一把刀”
涉嫌预有准备,抗辩时,这条怎么破?
一码事是一码事吧
狗咬伤人是一回事 狗主人明显要负责
时候杀狗就侵犯了别人的财产权了
总不能今天被人撞了 明天把他家砸了吧
江苏离南京多远?
英雄神仙2015 发表于 2016-8-7 10:37
江苏离南京多远?
这是连云港的事情,连云港离南京挺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