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逃23年抢劫杀人嫌犯落网 已过20年追诉期仍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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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逃23年抢劫杀人嫌犯落网 已过20年追诉期仍追诉



2016年06月09日  来源:扬子晚报


  很多市民看刑侦剧时会发现,有的犯罪分子超过了追诉时效,即使找到当时的杀人凶手,法律也拿他无可奈何,只能任其逍遥法外……那么,现实中的案件是不是超过时效就无法再对犯人进行追诉了呢?最近,宜兴市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入室抢劫杀人案,潜逃23年的两名入室抢劫杀人嫌犯终于落网,不料已超过20年的追诉时效。宜兴市人民检察院分析案情,走访调查,认定两人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仍需追诉他们的刑事责任,于是层层上报,最终获得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核准。
  通讯员 金晶 吕凌捷
  扬子晚报记者 于英杰
  23年光阴染白了老根的一头黑发,压弯了他原本挺拔的身板,却始终没能抹去他心底最深的痛苦记忆。当民警突然告诉他,可能已经找到杀害妻子的嫌疑犯时,老根意识到,原以为早已淡忘的那个血色夜晚,一切都还清晰地烙印在脑海……
  1992 案发
  老伴被入室抢劫两男子杀害
  1992年那会儿,老根才50多岁,大女儿嫁了人,剩下小女儿和老两口相依为命。因为小女儿上夜班,老根夫妻通常睡得比较晚。那年7月7日天正热得紧,晚上11点左右,老两口像往常一样,刚送走小女儿准备躺下,却听到家中后门传来一阵响动。
  不会是来贼了吧?老根心里暗道,立马拿上矿灯和老伴一起到后院查看,开了堂屋电灯后,老根见后门半开,正要走进院子关门,却不料被人当头一闷棍。还没来得及反抗,老根又被躲在暗处的歹徒从背后卡住脖子拖回了堂屋。两个操着外地口音的小伙子挟持老两口,其中一个压低声音,手持木棍威胁老根说,不给钱就打死老两口。老根家中并不富裕,拿不出钱,便被按倒在地打昏过去。
  一个小时后老根苏醒过来,却发现老伴倒在身边,竟没了呼吸。惊骇之下,老根急忙跑到同村大女婿家呼救。大女儿开门时,虚弱的老根已经瘫坐在地。后经法医鉴定,老根老伴系因钝器击打致颅脑损伤而死亡,老根所受的伤为轻伤。
  接到报案,宜兴警方迅速立案并展开调查,搜索案发现场和周边后,提取到了疑似犯罪嫌疑人留下的一枚血掌印和二枚烟头。在小女儿清点下,发现家中丢失1台收录机和1块手表。
  然而,限于当年侦查技术条件,警方无法从证物上提取有效的生物学信息,案件因无法找到犯罪嫌疑人被搁置下来,二枚烟头和一枚血掌印随卷宗一起被封存。
  2015 案破
  DNA技术检测两烟头和血掌印
  据了解,我国最早引进DNA鉴定技术是1991年,但当时完成DNA鉴定需要大量样本,至少是一块完整的组织或一管新鲜的血液,烟头和血掌印中的样本远达不到要求。随着这项技术迅猛发展,无锡警方在2014年引进最新的鉴定技术,只需少量模板即可完成检测。至此,老根家的案件有了转机。沉默20多年的烟头和血掌印被重新检测。
  结果令人惊喜,公安机关从两枚烟头上成功提取出老根案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的DNA信息,并与案发现场的血掌印信息对比一致,立即将其录入DNA数据库中滚动对比。天网恢恢,一年后,随着该案犯罪嫌疑人周某因牵涉另一案件被警方采集DNA,案件终于取得重大突破。根据电脑提示“符合送检物证DNA特征”的这条线索,警方在安徽亳州将潜伏23年的周某抓获。
  面对铁证,周某没有多做辩解,承认了犯罪事实。根据他的口供,另一犯罪嫌疑人谭某也迅速落网。2015年12月7日,警方将二人以涉嫌抢劫罪移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批捕。
  承办检察官阅卷并仔细审查后,认定犯罪嫌疑人周、谭二人的犯罪行为已涉嫌抢劫罪,并于2016年1月13日依法对两名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追诉遇到了难题
  过了20年追诉时效怎么办?
  适用79版《刑法》,追诉期为20年
  宜兴市人民检察院有关人士介绍,这起抢劫案发生在1992年,根据我国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应适用1979年颁布的《刑法》。
  该法第150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情节严重的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周、谭二人的犯罪行为造成老根妻子死亡,属于情节严重,法定最高刑应为无期徒刑或死刑。同时,根据该法第76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期为20年。
  据上述法条判断,该案中周、谭二人的犯罪行为追诉期为20年。
  潜逃23年,显然已过追诉期
  可是,周、谭二人已经潜逃23年,显然已过追诉期。那么,此案是否适用时效延长条款呢?
  现行《刑法》规定,刑事案件只需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受理案件,就可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然而,办案检察官查阅1979年《刑法》后发现,当时的《刑法》规定了只有司法机关在采取强制措施后才能适用时效延长条款,案发后周、谭二人并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为此,无法适用时效延长条款。
  如此恶性犯罪行为,难道真就这样不予追究?
  “补充条款”让追诉有了可能
  “一般犯罪如果超过追诉期,司法机关就不能再行追诉。但我国刑法,不论是79年还是97年刑法,都对最高刑达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加了一条补充条款,即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宜兴市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刘汉说,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这些被认为必须追诉的案件,应当仅限于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虽然已过20年追诉期限,但社会危害性和影响依然存在,不追诉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一些重大犯罪。
  案发地再调查
  老百姓和政府:决不能放过他们!
  周、谭抢劫案是否符合核准追诉的条件?
  公安机关移送的证据显示,周、谭二人入室抢劫且造成一死一伤,杀人后仍不忘劫走财物,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和后果严重没有异议。
  检察机关还联合公安机关走访案发地乡镇。面对检察官,佝偻着身子的老根在女儿搀扶下泪眼婆娑,这位年近80的老人显然对老伴的死痛心疾首,一再请求司法机关为百姓做主。
  检察官和民警又走访知晓此事的居民魏某、李某等人,他们对案件记忆深刻,要求依法严惩凶手。
  检察官将调查情况汇总上报,宜兴市人民检察院召开检委会讨论,最终认定:犯罪嫌疑人周某、谭某作案手段残忍,作案后果严重(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且认罪态度差、无悔罪表现,本罪法定最高刑为死刑,现虽已超出追诉时效期限,被害人及其亲属、当地群众和政府均强烈要求严惩,其社会危害性和影响依然存在,不追诉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产生其他严重后果。因此,对犯罪嫌疑人周某、谭某有追诉必要。
  最高检核准:追诉!
  2016年1月6日,宜兴市检察院将此案上报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请求核准追诉。4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决定,对周、谭二人以涉嫌抢劫罪依法核准追诉。
  该案因法定最高刑是死刑,宜兴市人民检察院无权管辖,目前已经移送无锡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法规链接
  罪责轻重 追诉期不同
  根据犯罪法定刑的轻重,现行刑法第87条对追诉时效的期限设定四个档次的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这些情形可延长追诉期
  现行刑法第88条对追诉时效规定了延长的情形: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对已经立案侦查或法院已经受理的案件,行为人采用逃跑、隐匿等方式使得侦查或审判活动无法顺利进行的。
  上述情形,不论多久,司法机关都有权利对其追诉,有利于起到震慑作用。
  专家指出,追诉时效制度体现了“历史从宽,现行从严”政策,有助于维护社会现有秩序,节约司法资源,促使侦查机关集中力量打击现行犯罪,促进案件及时解决,维护刑法的权威。







http://www.chinanews.com/sh/2016/06-09/7899624.shtml潜逃23年抢劫杀人嫌犯落网 已过20年追诉期仍追诉



2016年06月09日  来源:扬子晚报


  很多市民看刑侦剧时会发现,有的犯罪分子超过了追诉时效,即使找到当时的杀人凶手,法律也拿他无可奈何,只能任其逍遥法外……那么,现实中的案件是不是超过时效就无法再对犯人进行追诉了呢?最近,宜兴市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入室抢劫杀人案,潜逃23年的两名入室抢劫杀人嫌犯终于落网,不料已超过20年的追诉时效。宜兴市人民检察院分析案情,走访调查,认定两人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仍需追诉他们的刑事责任,于是层层上报,最终获得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核准。
  通讯员 金晶 吕凌捷
  扬子晚报记者 于英杰
  23年光阴染白了老根的一头黑发,压弯了他原本挺拔的身板,却始终没能抹去他心底最深的痛苦记忆。当民警突然告诉他,可能已经找到杀害妻子的嫌疑犯时,老根意识到,原以为早已淡忘的那个血色夜晚,一切都还清晰地烙印在脑海……
  1992 案发
  老伴被入室抢劫两男子杀害
  1992年那会儿,老根才50多岁,大女儿嫁了人,剩下小女儿和老两口相依为命。因为小女儿上夜班,老根夫妻通常睡得比较晚。那年7月7日天正热得紧,晚上11点左右,老两口像往常一样,刚送走小女儿准备躺下,却听到家中后门传来一阵响动。
  不会是来贼了吧?老根心里暗道,立马拿上矿灯和老伴一起到后院查看,开了堂屋电灯后,老根见后门半开,正要走进院子关门,却不料被人当头一闷棍。还没来得及反抗,老根又被躲在暗处的歹徒从背后卡住脖子拖回了堂屋。两个操着外地口音的小伙子挟持老两口,其中一个压低声音,手持木棍威胁老根说,不给钱就打死老两口。老根家中并不富裕,拿不出钱,便被按倒在地打昏过去。
  一个小时后老根苏醒过来,却发现老伴倒在身边,竟没了呼吸。惊骇之下,老根急忙跑到同村大女婿家呼救。大女儿开门时,虚弱的老根已经瘫坐在地。后经法医鉴定,老根老伴系因钝器击打致颅脑损伤而死亡,老根所受的伤为轻伤。
  接到报案,宜兴警方迅速立案并展开调查,搜索案发现场和周边后,提取到了疑似犯罪嫌疑人留下的一枚血掌印和二枚烟头。在小女儿清点下,发现家中丢失1台收录机和1块手表。
  然而,限于当年侦查技术条件,警方无法从证物上提取有效的生物学信息,案件因无法找到犯罪嫌疑人被搁置下来,二枚烟头和一枚血掌印随卷宗一起被封存。
  2015 案破
  DNA技术检测两烟头和血掌印
  据了解,我国最早引进DNA鉴定技术是1991年,但当时完成DNA鉴定需要大量样本,至少是一块完整的组织或一管新鲜的血液,烟头和血掌印中的样本远达不到要求。随着这项技术迅猛发展,无锡警方在2014年引进最新的鉴定技术,只需少量模板即可完成检测。至此,老根家的案件有了转机。沉默20多年的烟头和血掌印被重新检测。
  结果令人惊喜,公安机关从两枚烟头上成功提取出老根案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的DNA信息,并与案发现场的血掌印信息对比一致,立即将其录入DNA数据库中滚动对比。天网恢恢,一年后,随着该案犯罪嫌疑人周某因牵涉另一案件被警方采集DNA,案件终于取得重大突破。根据电脑提示“符合送检物证DNA特征”的这条线索,警方在安徽亳州将潜伏23年的周某抓获。
  面对铁证,周某没有多做辩解,承认了犯罪事实。根据他的口供,另一犯罪嫌疑人谭某也迅速落网。2015年12月7日,警方将二人以涉嫌抢劫罪移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批捕。
  承办检察官阅卷并仔细审查后,认定犯罪嫌疑人周、谭二人的犯罪行为已涉嫌抢劫罪,并于2016年1月13日依法对两名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追诉遇到了难题
  过了20年追诉时效怎么办?
  适用79版《刑法》,追诉期为20年
  宜兴市人民检察院有关人士介绍,这起抢劫案发生在1992年,根据我国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应适用1979年颁布的《刑法》。
  该法第150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情节严重的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周、谭二人的犯罪行为造成老根妻子死亡,属于情节严重,法定最高刑应为无期徒刑或死刑。同时,根据该法第76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期为20年。
  据上述法条判断,该案中周、谭二人的犯罪行为追诉期为20年。
  潜逃23年,显然已过追诉期
  可是,周、谭二人已经潜逃23年,显然已过追诉期。那么,此案是否适用时效延长条款呢?
  现行《刑法》规定,刑事案件只需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受理案件,就可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然而,办案检察官查阅1979年《刑法》后发现,当时的《刑法》规定了只有司法机关在采取强制措施后才能适用时效延长条款,案发后周、谭二人并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为此,无法适用时效延长条款。
  如此恶性犯罪行为,难道真就这样不予追究?
  “补充条款”让追诉有了可能
  “一般犯罪如果超过追诉期,司法机关就不能再行追诉。但我国刑法,不论是79年还是97年刑法,都对最高刑达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加了一条补充条款,即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宜兴市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刘汉说,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这些被认为必须追诉的案件,应当仅限于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虽然已过20年追诉期限,但社会危害性和影响依然存在,不追诉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一些重大犯罪。
  案发地再调查
  老百姓和政府:决不能放过他们!
  周、谭抢劫案是否符合核准追诉的条件?
  公安机关移送的证据显示,周、谭二人入室抢劫且造成一死一伤,杀人后仍不忘劫走财物,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和后果严重没有异议。
  检察机关还联合公安机关走访案发地乡镇。面对检察官,佝偻着身子的老根在女儿搀扶下泪眼婆娑,这位年近80的老人显然对老伴的死痛心疾首,一再请求司法机关为百姓做主。
  检察官和民警又走访知晓此事的居民魏某、李某等人,他们对案件记忆深刻,要求依法严惩凶手。
  检察官将调查情况汇总上报,宜兴市人民检察院召开检委会讨论,最终认定:犯罪嫌疑人周某、谭某作案手段残忍,作案后果严重(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且认罪态度差、无悔罪表现,本罪法定最高刑为死刑,现虽已超出追诉时效期限,被害人及其亲属、当地群众和政府均强烈要求严惩,其社会危害性和影响依然存在,不追诉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产生其他严重后果。因此,对犯罪嫌疑人周某、谭某有追诉必要。
  最高检核准:追诉!
  2016年1月6日,宜兴市检察院将此案上报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请求核准追诉。4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决定,对周、谭二人以涉嫌抢劫罪依法核准追诉。
  该案因法定最高刑是死刑,宜兴市人民检察院无权管辖,目前已经移送无锡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法规链接
  罪责轻重 追诉期不同
  根据犯罪法定刑的轻重,现行刑法第87条对追诉时效的期限设定四个档次的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这些情形可延长追诉期
  现行刑法第88条对追诉时效规定了延长的情形: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对已经立案侦查或法院已经受理的案件,行为人采用逃跑、隐匿等方式使得侦查或审判活动无法顺利进行的。
  上述情形,不论多久,司法机关都有权利对其追诉,有利于起到震慑作用。
  专家指出,追诉时效制度体现了“历史从宽,现行从严”政策,有助于维护社会现有秩序,节约司法资源,促使侦查机关集中力量打击现行犯罪,促进案件及时解决,维护刑法的权威。







http://www.chinanews.com/sh/2016/06-09/7899624.shtml
不过我个人认为,即使追诉了,也不宜判死刑,因为已经经过23年没有犯罪 现实危害性已经很小了,法律规定20年追诉期也是考虑到了这个因素。
不过我个人认为,即使追诉了,也不宜判死刑,因为已经经过23年没有犯罪 现实危害性已经很小了,法律规定20 ...
杀人者死
红色信念 发表于 2016-6-9 18:47
不过我个人认为,即使追诉了,也不宜判死刑,因为已经经过23年没有犯罪 现实危害性已经很小了,法律规定20 ...
只要立案了, 没有抓到罪犯之前, 追诉期是没有限制的.

我很奇怪, 这条新闻报道的记者是不是法盲, 竟然用了这样的标题.
杀人者死

杀人者现在判死缓的案例很多了
只要立案了, 没有抓到罪犯之前, 追诉期是没有限制的.

我很奇怪, 这条新闻报道的记者是不是法盲, 竟然 ...
现行《刑法》规定,刑事案件只需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受理案件,就可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然而,办案检察官查阅1979年《刑法》后发现,当时的《刑法》规定了只有司法机关在采取强制措施后才能适用时效延长条款,案发后周、谭二人并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为此,无法适用时效延长条款。




看帖不仔细
记者法盲,审核的主编也是法盲吗?刑事案件只要立案侦查了,就不存在追诉期限
记者法盲,审核的主编也是法盲吗?刑事案件只要立案侦查了,就不存在追诉期限
然而,办案检察官查阅1979年《刑法》后发现,当时的《刑法》规定了只有司法机关在采取强制措施后才能适用时效延长条款,案发后周、谭二人并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为此,无法适用时效延长条款。
akula12345 发表于 2016-6-9 19:01
记者法盲,审核的主编也是法盲吗?刑事案件只要立案侦查了,就不存在追诉期限
这是97刑法的规定,不是79刑法的规定。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应该适用79刑法。
红色信念 发表于 2016-6-9 19:07
然而,办案检察官查阅1979年《刑法》后发现,当时的《刑法》规定了只有司法机关在采取强制措施后才能适用 ...
“一般犯罪如果超过追诉期,司法机关就不能再行追诉。但我国刑法,不论是79年还是97年刑法,都对最高刑达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加了一条补充条款,即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youfenyu8 发表于 2016-6-9 18:56
只要立案了, 没有抓到罪犯之前, 追诉期是没有限制的.

我很奇怪, 这条新闻报道的记者是不是法盲, 竟然 ...
  现行《刑法》规定,刑事案件只需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受理案件,就可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然而,办案检察官查阅1979年《刑法》后发现,当时的《刑法》规定了只有司法机关在采取强制措施后才能适用时效延长条款,案发后周、谭二人并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为此,无法适用时效延长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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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贴不仔细,主贴不是说了,1979年的刑法没有这一条规定~~
全国人大法工委主任胡康生等人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第84页第三自然段针对《刑法》第八十八条有“在实践中应当注意,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只要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案件进行立案,或者人民法院对案件予以受理后,就可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上述机关对案件进行立案或受理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必须具有‘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情况。如果没有逃避侦查和审判的行为,而是有的司法机关立案或受理后,因某些原因又未继续采取侦查或追究措施,以至超过追诉期限的,不应适用本条规定。
案例
2007年9月6日《浙江法制报》第6版案例一,讲的是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人民法院对郑某涉嫌寻衅滋事一案作出终止审理的裁定。其中讲到该案发生在1994年,公安机关当时就立案侦查,郑某也没有逃避的情形,但公安直到超过追诉时效期限10年后的2007年才叫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导致法院裁定不再追究
一个人犯罪后,经过一定期限虽未被追诉或未被执行刑罚,但没有再犯新罪,据此可推断其已悔改,不致再危害社会。在这种情况下,失去追诉或行刑的意义。

红色信念 发表于 2016-6-9 18:58
现行《刑法》规定,刑事案件只需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受理案件,就可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然而,办案检察官 ...


是没看下面的部分.

查了下, 一些基层法院对79年刑法的那一条也有自己不同的看法.







红色信念 发表于 2016-6-9 18:58
现行《刑法》规定,刑事案件只需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受理案件,就可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然而,办案检察官 ...


是没看下面的部分.

查了下, 一些基层法院对79年刑法的那一条也有自己不同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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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6-9 19:38 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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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6-9 19:40 上传

youfenyu8 发表于 2016-6-9 19:38
是没看下面的部分.

查了下, 一些基层法院对79年刑法的那一条也有自己不同的看法.
就我个人理解,如果警察根本不知道谁是嫌疑人,那也就无从采取什么措施,那么这个就不适用追诉时效延长。如果已经锁定嫌疑人,而嫌疑人逃亡,那就适用追诉时效延长了,不管过去多少年,直到嫌疑人被抓住
不过我个人认为,即使追诉了,也不宜判死刑,因为已经经过23年没有犯罪 现实危害性已经很小了,法律规定20 ...
周某因另案被录入DNA
这里是中国。别来程序正义那一套
长衫马褂民国范 发表于 2016-6-9 23:33
这里是中国。别来程序正义那一套
“但我国刑法,不论是79年还是97年刑法,都对最高刑达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加了一条补充条款,即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到底哪里程序不正义了?
确实有点两难
对于杀人犯,应该可以不受追诉期限制。
youfenyu8 发表于 2016-6-9 18:56
只要立案了, 没有抓到罪犯之前, 追诉期是没有限制的.

我很奇怪, 这条新闻报道的记者是不是法盲, 竟然 ...
这才高明啊,希望这个帖子广为流传,让那些犯罪份子放松下来。
一个人犯罪后,经过一定期限虽未被追诉或未被执行刑罚,但没有再犯新罪,据此可推断其已悔改,不致再危害社 ...

杀人犯一定时间不再新犯罪就是悔改这是什么逻辑?能解释一下吗?
杀人犯一定时间不再新犯罪就是悔改这是什么逻辑?能解释一下吗?
刑法设立时效制度,主要意义有三点:
1,有利于实现刑罚的目的。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如果犯罪分子在犯罪后经过一定时期没有受到追诉并没有再犯罪,就说明他已经改恶从善,成为无害于社会的人。若这时再对他进行追诉,从一般预防的角度看,对犯罪惩办越快,警戒社会上不稳定分子的作用越大。如果在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已经消失的情况下,再对犯罪分子进行追诉,就很难收到适用刑罚的效果。
2,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打击现行犯罪。打击现行犯罪,历来是司法机关的头等重要任务。而历史上的案件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环境的变迁,各种证据可能散失,给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带来很大困难。刑法规定时效制度,就可以使司法机关摆脱难以查清而又现实意义不大的陈年老案的拖累,集中力量办理现行案件。
3,有利于社会安定团结。在刑事案件中,有一部分是人民群众之间发生的轻微犯罪案件。其社会危害性较轻,而且经过相当长时间没有提起诉讼,有的经过调解或因时过境迁,被害人和犯罪人之间的宿怨已经消释,重归于好,规定时效制度,就可以稳定这种社会关系。否则,就可能使人民内部已经稳定的和睦关系再度陷于紧张,不利于人民内部的安定团结和社会和谐。

超过时效的期限的犯罪,除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核准必须追诉的意外,都不得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
当一个犯罪手段高超的犯罪人将自己20年前年轻时所犯的罪行在回忆录中进行披露,他在回忆录中毫无疑问地公开了作案的时间、地点、藏匿受害人尸体的地点等信息。
如果没有诉讼时效制度:警方将有可能耗费极大的经历和财力去破获案件,但由于取得的证据可坚定性下降而遭犯罪嫌疑人当庭翻供。
无论何朝何代,法律都不可能摆脱经济而存在,成本是立法者考虑问题的一个基本角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