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榴莲摊主推倒小偷致其身亡 一审获刑两年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21: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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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法官提醒:抓捕小偷要注意不要防卫过当

此前,《新快报》报道了花都区一水果摊主谭某被偷了一个榴莲,追赶小偷时殴打其头面部,又将其推倒在地,致使小偷病发身亡,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故意伤害罪(详见2015年11月5日A11版)。昨日,花都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对谭某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新快报记者 谢源源 通讯员 周艺

事件回顾

2015年1月26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谭某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康政路与盘古路交界处摆摊卖水果时,因发现被害人许某音偷盗其榴莲,遂上前追赶,追至盘古路“娇兰佳人”店铺门口时,被告人谭某即用手殴打该被害人的头面部,在榴莲掉地上后,被害人许某音转身离开时,被告人谭某又用手推该被害人的背部,致被害人许某音倒地后头部受伤并流血。随后,被告人谭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人员到达现场后,被告人谭某并协助公安机关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抢救。

2015年2月11日,被害人许某音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许某音符合因左侧基底节区脑出血并血肿形成致急性中枢功能障碍死亡,颅内出血的部位及特征符合自身原因为主所引起,外界因素是诱发因素。

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惟认定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不当。被告人谭某无视国家法律,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被害人的死亡符合自身原因为主引起,被告人谭某的犯罪情节较轻。综合本案量刑情节,并考虑本案的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等情节,决定对被告人谭某从轻处罚。

对此,法院进行了说明,认为谭某的行为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因为被告人谭某既未受到人身攻击,也始终未遭受人身威胁,被害人亦无有任何抗拒抓捕的举动。被告人谭某在遭遇小偷小摸时追赶违法者本属正当,但被告人为保护财产而实行了过当的对他人人身伤害的行为,且在其财物损失得到挽回之后出于泄愤推倒已转身离开的被害人,并致其倒地出血,故被告人谭某的行为不属正当防卫。法院认为,谭某作为一个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其应当预见自己的推打行为可能造成他人的人身损害,但被告人谭某在实施上述行为时,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并致被害人死亡,被害人的死亡不属于意外事件。

不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伤害罪”,法院认为,谭某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虽有泄愤之举,但其行为暴力程度不高,并无追求被害人伤亡的主观故意。所以,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方不服将上诉

在量刑问题上,法院认为,该案罪名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刑法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考虑到被害人的死亡符合自身原因为主引起,法院认定被告人谭某的犯罪情节较轻,另外,被告人虽有自首情节,但其毫无悔意,没有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反而认为自己才是受害人,其仅在送被害人抢救时支付了1800元医药费,既未有任何赔偿,亦未诚恳向被害人家属表示歉意,未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结合被害人的违法行为引发了本案、本案的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等情节,花都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谭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对此,被告人家属表示,不服判决,还将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法官提醒

小偷可以抓,不能乱打

花都区人民法院认为,公民在遇到上述情形的时候,有权依法将不法分子扭送公安,花都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中也提到“被告人谭某在遭遇小偷小摸时追赶违法者本属正当”,但是此案中,谭某并非是在追赶、扭送违法者的过程中造成他人伤亡,而是在发泄私愤。被害人所偷的只是一个水果榴莲,被告人在被害人毫无反抗、榴莲亦已追回的情况下,采取打耳光、推被害人倒地的方式发泄私怨,该行为既不属于正当防卫,更不是见义勇为,应当依法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当然如果遇到违法犯罪分子抗拒抓捕的情形,公民可以采取适度的正当防卫行为,但也要注意不要防卫过当。法官提醒,在遇到小偷时需注意,“贼可以抓、贼不能乱打”http://gd.qq.com/a/20160409/0055 ... 0&ADPUBNO=26517
法院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法官提醒:抓捕小偷要注意不要防卫过当

此前,《新快报》报道了花都区一水果摊主谭某被偷了一个榴莲,追赶小偷时殴打其头面部,又将其推倒在地,致使小偷病发身亡,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故意伤害罪(详见2015年11月5日A11版)。昨日,花都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对谭某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新快报记者 谢源源 通讯员 周艺

事件回顾

2015年1月26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谭某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康政路与盘古路交界处摆摊卖水果时,因发现被害人许某音偷盗其榴莲,遂上前追赶,追至盘古路“娇兰佳人”店铺门口时,被告人谭某即用手殴打该被害人的头面部,在榴莲掉地上后,被害人许某音转身离开时,被告人谭某又用手推该被害人的背部,致被害人许某音倒地后头部受伤并流血。随后,被告人谭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人员到达现场后,被告人谭某并协助公安机关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抢救。

2015年2月11日,被害人许某音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许某音符合因左侧基底节区脑出血并血肿形成致急性中枢功能障碍死亡,颅内出血的部位及特征符合自身原因为主所引起,外界因素是诱发因素。

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惟认定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不当。被告人谭某无视国家法律,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被害人的死亡符合自身原因为主引起,被告人谭某的犯罪情节较轻。综合本案量刑情节,并考虑本案的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等情节,决定对被告人谭某从轻处罚。

对此,法院进行了说明,认为谭某的行为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因为被告人谭某既未受到人身攻击,也始终未遭受人身威胁,被害人亦无有任何抗拒抓捕的举动。被告人谭某在遭遇小偷小摸时追赶违法者本属正当,但被告人为保护财产而实行了过当的对他人人身伤害的行为,且在其财物损失得到挽回之后出于泄愤推倒已转身离开的被害人,并致其倒地出血,故被告人谭某的行为不属正当防卫。法院认为,谭某作为一个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其应当预见自己的推打行为可能造成他人的人身损害,但被告人谭某在实施上述行为时,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并致被害人死亡,被害人的死亡不属于意外事件。

不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伤害罪”,法院认为,谭某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虽有泄愤之举,但其行为暴力程度不高,并无追求被害人伤亡的主观故意。所以,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方不服将上诉

在量刑问题上,法院认为,该案罪名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刑法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考虑到被害人的死亡符合自身原因为主引起,法院认定被告人谭某的犯罪情节较轻,另外,被告人虽有自首情节,但其毫无悔意,没有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反而认为自己才是受害人,其仅在送被害人抢救时支付了1800元医药费,既未有任何赔偿,亦未诚恳向被害人家属表示歉意,未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结合被害人的违法行为引发了本案、本案的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等情节,花都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谭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对此,被告人家属表示,不服判决,还将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法官提醒

小偷可以抓,不能乱打

花都区人民法院认为,公民在遇到上述情形的时候,有权依法将不法分子扭送公安,花都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中也提到“被告人谭某在遭遇小偷小摸时追赶违法者本属正当”,但是此案中,谭某并非是在追赶、扭送违法者的过程中造成他人伤亡,而是在发泄私愤。被害人所偷的只是一个水果榴莲,被告人在被害人毫无反抗、榴莲亦已追回的情况下,采取打耳光、推被害人倒地的方式发泄私怨,该行为既不属于正当防卫,更不是见义勇为,应当依法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当然如果遇到违法犯罪分子抗拒抓捕的情形,公民可以采取适度的正当防卫行为,但也要注意不要防卫过当。法官提醒,在遇到小偷时需注意,“贼可以抓、贼不能乱打”
关键在于,打完了,小偷准备走,又推了一把吧
现在在中国见义勇为,正当防卫是一件很奢侈的事情
可以抓。。。还不能打?

法官大人演示一下,不脱裤子,怎么拉巴巴(还不能拉裤兜。。。
caesar1223 发表于 2016-4-9 11:16
关键在于,打完了,小偷准备走,又推了一把吧
本可能不用实刑,还犟成实刑。
双筒 发表于 2016-4-9 11:50
可以抓。。。还不能打?

法官大人演示一下,不脱裤子,怎么拉巴巴(还不能拉裤兜。。。)
有开裆裤这个东东 相信每个国人都曾经穿过 ,不过成年人穿不穿要看黄历
有开裆裤这个东东 相信每个国人都曾经穿过 ,不过成年人穿不穿要看黄历
大淘宝上大把开裆丝袜,请搜“情趣“……(手动Y笑)
双筒 发表于 2016-4-9 11:50
可以抓。。。还不能打?

法官大人演示一下,不脱裤子,怎么拉巴巴(还不能拉裤兜。。。)
少个“乱”字,不能乱打。

星の在り処 发表于 2016-4-8 23:02
少个“乱”字,不能乱打。
是,如果真是文中所说,抓到了贼不是为了移交司法机关,而是自己修理的,当然是侵害了。 但大陆很多时候是偷东西抢东西的,比自卫的更“正当”,自卫的反而得小心翼翼,自己还有一口气就不能对歹徒使用致命手段,否则歹徒比自己先咽气,就算“过当”了似的。。。
双筒 发表于 2016-4-9 12:13
是,如果真是文中所说,抓到了贼不是为了移交司法机关,而是自己修理的,当然是侵害了。 但大陆很多时候 ...
多个“乱”字,其中意味很复杂。

曾经有段视频,这坛里有四五个人看过。我带头打、还叫身边的群众一起打,但几秒后,我知道叫"停"。
法官拼命的给小偷维护权益啊
小偷的榴莲掉在地上了
已经要“走”了
这么给你面子你还追上去
情节堪称恶劣了
还有没有王法?
知道国徽朝哪边挂吗?
我估计要是小偷把事主打死
法官又会说事主追打小偷过错在先
小偷迫不得已还手才打死人
说不定还饶个缓刑呢
但其毫无悔意,没有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反而认为自己才是受害人,其仅在送被害人抢救时支付了1800元医药费,既未有任何赔偿,亦未诚恳向被害人家属表示歉意,未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结合被害人的违法行为引发了本案、本案的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等情节,花都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谭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

感觉是赔钱求谅解的话就不会判刑了...
lypn88 发表于 2016-4-9 12:40
但其毫无悔意,没有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反而认为自己才是受害人,其仅在送被害人抢救时支付了1800元 ...
大概判缓。过失杀人判缓的很多,更别说这种明显可酌情的。
律师请得不好,理由要辩方给送上去,你不能让法官来帮你想。
小偷作案的时候被追,结果逃跑过程中情绪激动,中风挂了
问题在于,这货正是在这过过程中打了小偷
你说你补刀的那几下没泄愤情绪?只不过补刀的时间不对
于是.....
问题纠结在于
小偷被抓到以及倒地后你还上去补刀见血了
如果这小偷没挂,P大个事情我估计连法官都说打的好,问题在于小偷真的挂了
如果你真的补刀没见血也好说,但是见血了,死人了,事就大了,而且这是偷,不是抢,性质不一样,要是抢到话也好说,律师也好辩
还有,这摊主貌似是判2缓3吧
至于以故意伤害诉上去,小偷家属应该闹过吧,反正判决不抗诉就完了,你就是判无罪我也同意。
至于
但其毫无悔意,没有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反而认为自己才是受害人,其仅在送被害人抢救时支付了1800元医药费,既未有任何赔偿,亦未诚恳向被害人家属表示歉意,未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结合被害人的违法行为引发了本案、
法院明摆告诉被告认下怂你连刑都可以不上。但被告估计是驴脾气,反正人死了,还贴了1800,再认个怂多大事,当庭说句,不知道你家人有病还出来偷,对不起不就完了,在未谅解的情况下法院这么判也已经很照顾被告了
还上诉,谁出的主意,跟被告有仇吧
本可能不用实刑,还犟成实刑。
积极认罪,但是不赔偿呢??
caesar1223 发表于 2016-4-9 13:11
积极认罪,但是不赔偿呢??
有不赔偿吗?没能力赔偿啊,一摆水果摊的,又非家里吃不完要不完。

你当律师,也会把被告坑死。
扭送,中文果然博大精深
反正抓小偷风险自担蛮大的。
双筒 发表于 2016-4-9 11:50
可以抓。。。还不能打?

法官大人演示一下,不脱裤子,怎么拉巴巴(还不能拉裤兜。。。)
裤子中间剪个洞
lypn88 发表于 2016-4-9 12:40
但其毫无悔意,没有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反而认为自己才是受害人,其仅在送被害人抢救时支付了1800元 ...
凭什么要向贼求情?! 偷我东西还有理了?!
扭送公安机关

小偷不配合咋办  
见义勇为是技术活,风险很大

少管为妙,风气都这样


心向义士,低头于现实


怪谁呢?





caesar1223 发表于 2016-4-9 11:16
关键在于,打完了,小偷准备走,又推了一把吧
应该一开始就咬定在追的过程推到的,


要求没有受过专业训练的普通人去扭送一个成年男性,是不是要求太高了。。。。。

要求没有受过专业训练的普通人去扭送一个成年男性,是不是要求太高了。。。。。
中国的法律保护那些少年杀人犯,保护小偷,就是不保护维护自己利益的普通人。。。。
  我坚决抗议!
现在很多小偷都有吸毒的毛病,身体素质非常差,平时注意锻炼的成年男性动手的话,估计很容易搞死对方。。。。。
可以抓。。。还不能打?

法官大人演示一下,不脱裤子,怎么拉巴巴(还不能拉裤兜。。。)
不知道在美帝,这种情况下会怎么样?
是,如果真是文中所说,抓到了贼不是为了移交司法机关,而是自己修理的,当然是侵害了。 但大陆很多时候 ...
比加拿大不能拿枪自卫墨西哥不能抓毒贩还恶劣。


你在见义勇为途中,撞倒小偷,造成对方死亡,一样要负责任

何况很多小偷本身就带着刀具,万一被捅死,那也是得不偿失

所以久而久之,大家都不愿意见义勇为

你在见义勇为途中,撞倒小偷,造成对方死亡,一样要负责任

何况很多小偷本身就带着刀具,万一被捅死,那也是得不偿失

所以久而久之,大家都不愿意见义勇为
小偷作案的时候被追,结果逃跑过程中情绪激动,中风挂了
问题在于,这货正是在这过过程中打了小偷
你说你 ...
这一赔就成无底洞了,出偷儿的家庭一般也不会是啥好人。
达斯维达6 发表于 2016-4-9 19:31
这一赔就成无底洞了,出偷儿的家庭一般也不会是啥好人。
其实刚看到时候我更好奇检察院为什么以故意伤害诉的
后来仔细想了下
估计是当时有人作证被告殴打过小偷,而小偷的确有外伤,这点正好被小偷家属抓到放大。
而就你说的出偷儿的家庭一般也不会是啥好人,偷的家属绝对闹过,所以检察院只好这样诉出去,封住偷的家属。
法院判的时候直接否定检方的定性,认为是过失致人死亡,在稍微正常点的案件这种直接否定检方定性的判决肯定会被抗诉,而这个却没有,估计检方也是站在被告的立场上默认,反正我诉出去了,这么判是法院的事也有他的理由。
而法院判决跟被告死抗的事我也想了下
法院判决之前肯定调解过,而被告绝对得到一个讯息,认了得话可能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而鉴于出偷儿的家庭一般也不会是啥好人,偷的家属绝对狮子大开口。
判决书中强调没有取得家属谅解我觉得是故意出来卖的,反过来说,正是因为没有积极赔偿和没有取得家属谅解,所以我给他判了2年。
这么判下来,法院也可以说,我判刑了,民事部分你上楼左转到民庭,这样偷的家属也无话可说。反正判2缓3的,就是名声不怎么好听。
所以,我倒是认为检察院法院合伙在保护被告而不是坑他,因为在这个不怕违法就怕不要脸的法律体系下,偷的家属真的天天去找被告闹,以后谁还敢抓小偷。利用刑事判决在道义上堵住了偷的家属去被告家闹的行为。人已经判了,刑事鉴定认定死亡主因是你自己的事情,再来什么民事部分法庭是不支持的。
还有就是我也想那些偷,抢到打死活该,但目前除了黑叔叔以及“出于相关法律政策的原因,还未公布团伙性质”这种国家外没那个国家敢这么来,所以被告只是点背而已
至于被告为什么上诉,要么就是拖时间,让偷的家属想搞民事的话就承担更多成本,除此以外我的确想不到为什么上诉
其实刚看到时候我更好奇检察院为什么以故意伤害诉的
后来仔细想了下
估计是当时有人作证被告殴打过小偷 ...
分析的很合理
但其毫无悔意,没有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反而认为自己才是受害人,其仅在送被害人抢救时支付了1800元医药费,既未有任何赔偿,亦未诚恳向被害人家属表示歉意,未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这段话纯属挑衅公理良俗
问下,在美国有小偷的话,摊主能否击毙?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的法官不会是接受业余法律文凭教育吧?(mai  de   wen ping ? )
有杀气的男人 发表于 2016-4-9 23:52
问下,在美国有小偷的话,摊主能否击毙?

吹牛逼呢,还击毙。
akula12345 发表于 2016-4-9 05:23
不知道在美帝,这种情况下会怎么样?
字面上看跟楼主帖子写的是一样的:小偷可以抓,但不能乱打。 但无论是法律的规范措辞也好,实际法院判决的案例也好,都让人很清楚的能够认识到你自卫的权限,场合,适用的要求等等,不光是告诉你有自卫权,还真能拿来用的。 抓小偷是你的权利,抓到后你只有权移交司法,任何对小偷的修理都是私刑。 暴力手段只能是对小偷暴力反抗的一种反应,而不是小偷就范了还自行施加的。。。

我们上面吐槽的,是大陆的案例和法律的解释,让你觉得没什么连贯性,没什么可以遵循的规律。 你是不是可以自卫,有点像从一副牌一次就抽出张王来,没抽到可能你坐牢。 所以眼前的法律是说你有这个权利,实际的执行你会觉得门槛太高,得不偿失。 这个现象给人的感觉就像政府/法院*故意*把自卫搞得很模糊,让你不敢去自卫,但明面上还是说你有自卫权,政府从来没有不让你自卫的,是这个意思。。。
我们守法公民要顾忌的事真多啊,一不小心就要吃牢饭。坏人当起来真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