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军、薄谷开来减刑公示:建议死缓改判无期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12:46:30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罪犯薄谷开来减刑案件的公示

为了确保减刑案件的审判质量,落实审判公开原则的要求,我院对罪犯薄谷开来减刑案件的基本情况公示如下:

罪犯薄谷开来,性别女性,出生日期1958年11月15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现在司法部燕城监狱服刑。2014年9月25日,刑罚执行机关以罪犯薄谷开来服刑期间无故意犯罪为由,建议将其刑期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公示期限为五日,即自2015年11月16日起至2015年11月20日止。凡对该罪犯减刑有意见者,请于公示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信件请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监庭收,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南大街10号,邮编100022,或给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拨打电话举报,举报电话85268569。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司燕减字第229号

罪犯薄谷开来,曾用名:谷开来、开来、开莱,女,195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新开路胡同71号,因故意杀人罪被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9日以(2012)合刑初字第0008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3日以(2012)皖刑复字第00049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合刑初字第00082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薄谷开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9月12日送押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在死刑缓期执行考验刑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在司法部燕城监狱于2013年5月、2013年11月、2014年5月共获表扬3次。

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薄谷开来死刑缓期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北京高院公示刘志军减刑案:建议将死缓改无期

刘志军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罪犯刘志军减刑案件的公示

为了确保减刑案件的审判质量,落实审判公开原则的要求,我院对罪犯刘志军减刑案件的基本情况公示如下:

罪犯刘志军,性别男性,出生日期1953年1月29日。因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现在公安部秦城监狱服刑。2015年10月26日,刑罚执行机关以罪犯刘志军服刑期间无故意犯罪为由,建议将其刑期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

公示期限为五日,即自2015年11月16日起至2015年11月20日止。凡对该罪犯减刑有意见者,请于公示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信件请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收,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南大街10号,邮编100022,或给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拨打电话举报,举报电话85268569。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秦监减字(2015)1号

罪犯刘志军,男,现年62岁,汉族,湖北鄂州人,因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8日以(2013)二中刑初字第103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13年9月11日交付秦城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起刑日期为2013年8月27日,现死刑缓期执行已执行2年。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具体表现如下:

自交付执行以来,罪犯刘志军没有故意犯罪,能够主动认罪服法,自觉接受教育改造,正确认识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深刻剖析犯罪根源,积极发挥自身社会价值,撰写的警示价值文章《我对所犯罪行的反思与剖析》被监狱评为二等奖;能够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集体活动,按时完成思想汇报,不断提高思想认识;能够力所能及地参加劳动改造,认真完成劳动任务,按规定做好室内外卫生保洁工作。因服刑改造表现较好,罪犯刘志军2014年度获监狱劳动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至2015年8月26日,罪犯刘志军死刑缓期而年执行期限已满。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罪犯刘志军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经监狱长办公会议研究,拟为罪犯刘志军提请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6日

薄熙来家勤务人员张晓军被减去有期徒刑1年

薄熙来家勤务人员张晓军被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

资料图:张晓军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15)蚌刑执字第00730号

刑罚执行机关安徽省蚌埠监狱。

监督机关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检察院。

罪犯张晓军,男,1979年10月22日出生,山西省古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安徽省蚌埠监狱服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9日作出(2012)合刑初字第0008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晓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9月3日交付执行。2014年8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执行机关蚌埠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从永、谢团结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蚌埠监狱指派工作人员汪军、王婧参与庭审,罪犯张晓军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蚌埠监狱提出,罪犯张晓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

出庭检察员对罪犯张晓军获得的奖励没有异议。

罪犯张晓军认为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了危害,自服刑以后能认真改造,符合减刑条件。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先后获得记功2次、表扬1次的奖励。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当庭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张晓军减刑的建议书。

2、罪犯张晓军获得3次奖励的改造考核鉴定。

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合刑初字第00082号刑事判决书,证实罪犯张晓军原判决情况。

4、证人梁恩宽、王健出庭对张晓军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和获得的奖励予以证实。

出庭检察员对上述证据没有异议,庭审时提出:罪犯张晓军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监管、接受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劳动,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对其减刑。

罪犯张晓军对其获得的奖励情况及证据均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张晓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改造,认真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晓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 长 朱昌锐

审判 员 朱军

审判员 陈颉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赵玉青http://news.qq.com/a/20151214/036226.htm?tp=1&tu_type=2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罪犯薄谷开来减刑案件的公示

为了确保减刑案件的审判质量,落实审判公开原则的要求,我院对罪犯薄谷开来减刑案件的基本情况公示如下:

罪犯薄谷开来,性别女性,出生日期1958年11月15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现在司法部燕城监狱服刑。2014年9月25日,刑罚执行机关以罪犯薄谷开来服刑期间无故意犯罪为由,建议将其刑期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公示期限为五日,即自2015年11月16日起至2015年11月20日止。凡对该罪犯减刑有意见者,请于公示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信件请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监庭收,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南大街10号,邮编100022,或给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拨打电话举报,举报电话85268569。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司燕减字第229号

罪犯薄谷开来,曾用名:谷开来、开来、开莱,女,195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新开路胡同71号,因故意杀人罪被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9日以(2012)合刑初字第0008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3日以(2012)皖刑复字第00049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合刑初字第00082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薄谷开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9月12日送押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在死刑缓期执行考验刑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在司法部燕城监狱于2013年5月、2013年11月、2014年5月共获表扬3次。

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薄谷开来死刑缓期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北京高院公示刘志军减刑案:建议将死缓改无期

刘志军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罪犯刘志军减刑案件的公示

为了确保减刑案件的审判质量,落实审判公开原则的要求,我院对罪犯刘志军减刑案件的基本情况公示如下:

罪犯刘志军,性别男性,出生日期1953年1月29日。因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现在公安部秦城监狱服刑。2015年10月26日,刑罚执行机关以罪犯刘志军服刑期间无故意犯罪为由,建议将其刑期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

公示期限为五日,即自2015年11月16日起至2015年11月20日止。凡对该罪犯减刑有意见者,请于公示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信件请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收,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南大街10号,邮编100022,或给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拨打电话举报,举报电话85268569。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秦监减字(2015)1号

罪犯刘志军,男,现年62岁,汉族,湖北鄂州人,因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8日以(2013)二中刑初字第103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13年9月11日交付秦城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起刑日期为2013年8月27日,现死刑缓期执行已执行2年。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具体表现如下:

自交付执行以来,罪犯刘志军没有故意犯罪,能够主动认罪服法,自觉接受教育改造,正确认识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深刻剖析犯罪根源,积极发挥自身社会价值,撰写的警示价值文章《我对所犯罪行的反思与剖析》被监狱评为二等奖;能够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集体活动,按时完成思想汇报,不断提高思想认识;能够力所能及地参加劳动改造,认真完成劳动任务,按规定做好室内外卫生保洁工作。因服刑改造表现较好,罪犯刘志军2014年度获监狱劳动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至2015年8月26日,罪犯刘志军死刑缓期而年执行期限已满。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罪犯刘志军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经监狱长办公会议研究,拟为罪犯刘志军提请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6日

薄熙来家勤务人员张晓军被减去有期徒刑1年

薄熙来家勤务人员张晓军被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

资料图:张晓军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15)蚌刑执字第00730号

刑罚执行机关安徽省蚌埠监狱。

监督机关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检察院。

罪犯张晓军,男,1979年10月22日出生,山西省古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安徽省蚌埠监狱服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9日作出(2012)合刑初字第0008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晓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9月3日交付执行。2014年8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执行机关蚌埠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从永、谢团结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蚌埠监狱指派工作人员汪军、王婧参与庭审,罪犯张晓军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蚌埠监狱提出,罪犯张晓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

出庭检察员对罪犯张晓军获得的奖励没有异议。

罪犯张晓军认为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了危害,自服刑以后能认真改造,符合减刑条件。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先后获得记功2次、表扬1次的奖励。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当庭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张晓军减刑的建议书。

2、罪犯张晓军获得3次奖励的改造考核鉴定。

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合刑初字第00082号刑事判决书,证实罪犯张晓军原判决情况。

4、证人梁恩宽、王健出庭对张晓军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和获得的奖励予以证实。

出庭检察员对上述证据没有异议,庭审时提出:罪犯张晓军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监管、接受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劳动,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对其减刑。

罪犯张晓军对其获得的奖励情况及证据均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张晓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改造,认真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晓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 长 朱昌锐

审判 员 朱军

审判员 陈颉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赵玉青http://news.qq.com/a/20151214/036226.htm?tp=1&tu_type=21
最高法回应林森浩被执行死刑 称其杀人意图明显
最高法回应林森浩被执行死刑 称其杀人意图明显
很奇怪,为什么官媒称呼谷开来为薄谷开来?
我爱花生酱 发表于 2015-12-14 15:00
很奇怪,为什么官媒称呼谷开来为薄谷开来?
自以为是学古代冠夫姓。

其实没有这个习俗。
详见朝鲜,他们也不像日本要改姓,或者冠姓。
把社会地位和姓名混淆了。比如狸猫换太子的刘皇后,干嘛不叫赵刘皇后?
自以为是学古代冠夫姓。

其实没有这个习俗。

问题是官媒从来没有给其他我国高官的夫人冠夫姓的例子,偏偏抓住谷开来,这个是为什么?
徐明才死  其他人就减刑?


铁道部铁道部

铁道部铁道部
刘志军我看再过段时间保外就医算了。接管工信部,把轿车工业抓一下带罪立功。

我爱花生酱 发表于 2015-12-14 15:05
问题是官媒从来没有给其他我国高官的夫人冠夫姓的例子,偏偏抓住谷开来,这个是为什么?


因为其他夫人并没有像他这样冠,就她冠了。他在身份证上直接冠了姓。还自以为是学传统。

这里你可以看香港地区的,所以这里一个是受讹传,什么女人都不能上桌吃饭这种奇葩“祖宗规定”,一个是文化落后(地区的文化水平),一个是受西方影响。也就是说彭妈妈没有在自己身份证上改成习彭。而谷开来改成薄谷。

我的意思是谷开来和他那位自以为是学古代,但古代其实没有这个习俗,这是被讹传的。武则天咋不叫李武则天,还有韦珪(韦贵妃)怎么不叫李韦珪,李珪。同姓可不能够通婚,哪怕没血缘关系。

墓志铭上的冠姓我认为就是齐姜,文姜这种意思,代表其身份和社会地位,而不是他们的姓名。这一点被晚清 民国两朝误解。
我爱花生酱 发表于 2015-12-14 15:05
问题是官媒从来没有给其他我国高官的夫人冠夫姓的例子,偏偏抓住谷开来,这个是为什么?


因为其他夫人并没有像他这样冠,就她冠了。他在身份证上直接冠了姓。还自以为是学传统。

这里你可以看香港地区的,所以这里一个是受讹传,什么女人都不能上桌吃饭这种奇葩“祖宗规定”,一个是文化落后(地区的文化水平),一个是受西方影响。也就是说彭妈妈没有在自己身份证上改成习彭。而谷开来改成薄谷。

我的意思是谷开来和他那位自以为是学古代,但古代其实没有这个习俗,这是被讹传的。武则天咋不叫李武则天,还有韦珪(韦贵妃)怎么不叫李韦珪,李珪。同姓可不能够通婚,哪怕没血缘关系。

墓志铭上的冠姓我认为就是齐姜,文姜这种意思,代表其身份和社会地位,而不是他们的姓名。这一点被晚清 民国两朝误解。
因为其他夫人并没有像他这样冠,就她冠了。他在身份证上直接冠了姓。还自以为是学传统。

这 ...
谷开来的身份证上就写的薄谷开来?
再过两年就是改有期或者保外就医了
我爱花生酱 发表于 2015-12-14 15:21
谷开来的身份证上就写的薄谷开来?
没错。
没错。
这个这个,你是怎么知道的?
我爱花生酱 发表于 2015-12-14 15:05
问题是官媒从来没有给其他我国高官的夫人冠夫姓的例子,偏偏抓住谷开来,这个是为什么?
这哪是管媒给她安上的……。是她自己把身份证改成这了。
我爱花生酱 发表于 2015-12-14 15:25
这个这个,你是怎么知道的?
....自己去百度。没有什么阴谋论,当初我好奇的时候就去搜了。比如陈冯富珍。

说的是不厚和他结婚的时候,给他说尊重传统,就让他冠夫姓了。
细蓉云吞面 发表于 2015-12-14 15:23
再过两年就是改有期或者保外就医了
保外就医后还有一定的级别待遇,,,,,,,,,,,,,,,,

我爱花生酱 发表于 2015-12-14 15:00
很奇怪,为什么官媒称呼谷开来为薄谷开来?


好吧,删除之
我爱花生酱 发表于 2015-12-14 15:00
很奇怪,为什么官媒称呼谷开来为薄谷开来?


好吧,删除之
看见徐明的病情,这个张晓军能活着出狱吗?会不会中途病死呢?
看见博古开来案件检察官的结局,这个张晓军会不会想不开啊?
公安部秦城监狱?

依法律规定,应该叫司法部秦城监狱吧。
公示期限为五日,即自2015年11月16日起至2015年11月20日止 。12月才的发公告,公示都截止了。再说5天公示也太短了吧
公示期限为五日,即自2015年11月16日起至2015年11月20日止 。12月才的发公告,公示都截止了。再说5天公示也 ...
应该是之前公示了吧,这不知哪个记者发现了这个东西现在才挖出来报道的吧
公安部秦城监狱?
刘志军的减刑,给了那些有功之臣一个含泪的安慰。

神奇的毛豆 发表于 2015-12-14 23:24
刘志军的减刑,给了那些有功之臣一个含泪的安慰。
那些对共和国做出贡献的人们,对功,人们不会遗忘。

功是功,过是过。
看到那么多为刘志军叫屈的, 刚刚一个激灵反应过来,原来是贪官的偶像啊! 我贪,我做事,我无罪。 总算明白为毛那么多挺刘的了!
死缓改无期是常例
在死刑缓期执行考验刑期执行期间,有人有故意犯罪吗?
死缓该取消。把有期徒刑上限定为50年。
装甲先锋 发表于 2015-12-14 14:54
最高法回应林森浩被执行死刑 称其杀人意图明显
薄谷那个案子是因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死者确实有威胁她儿子人身安全的言行(当时庭上不是展示了EMAIL么)。
而林森浩那个却是因为琐事。

从这个角度看,两个案子量刑到还算合适。
刘志军我看再过段时间保外就医算了。接管工信部,把轿车工业抓一下带罪立功。
要把大飞机项目也抓一下啊,让那些国有航空都买国产飞机
汽车我觉得已经差不多了
要把大飞机项目也抓一下啊,让那些国有航空都买国产飞机
汽车我觉得已经差不多了
刘志军年龄大了精力也有限。能搞完一项就很不错了。
失落的神庙 发表于 2015-12-15 05:08
薄谷那个案子是因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死者确实有威胁她儿子人身安全的言行(当时庭上不是展示了EMAIL么) ...
就说 博古还有点自卫的意思?

逗你玩 发表于 2015-12-14 15:48
公安部秦城监狱?

依法律规定,应该叫司法部秦城监狱吧。
这个确实是 公安部的 唯一 监狱
Miyoun 发表于 2015-12-15 10:26
就说 博古还有点自卫的意思?
然。字数补丁。EX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