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起,这9件事再干就是犯罪!其中第六条,警察终 ...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6 22:37:47
原标题:11月1日起,这九件事再干就是犯罪!

11月1日起,又有一大批新规即将实施,将从各个方面影响你的生活。

一、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以下九种行为不能再干了

1.造谣:在微信微博发假信息最高处7年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九)》在现行刑法第291条中增加了一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今后在微信、微博上发布关于险情、疫情、警情等消息前,一定要核实信息的准确性,三思而后行。

2.替考:国家考试中找人替考最高处7年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九)》第284条新增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医闹:试图通过医闹获利者最高处7年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重庆金牧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川表示,11月1日后,在医疗纠纷中,带头闹事的患者家属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4.虐待:虐待老病残幼最高处3年有期徒刑

近年来,老师虐待小朋友的新闻事件时有发生,但是大多数情况下,都只是辞退相应幼师或者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后,幼师若再有此类行为,将可能面临牢狱之灾。同时,幼儿园以及幼儿园主管人员也将面临刑事处罚。

《刑法修正案(九)》在第260条后增加了新内容:“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种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5.扰乱法庭:在法庭上打骂法官最高处3年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九)》第309条规定:“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黄川律师表示,在11月1日后,打骂法官的人可能将被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此外,青羊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官说,《刑法修正案(九)》第307条后新增内容:“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6.袭警:撒泼耍赖打警察最高处3年有期徒刑

《刑法》第27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刑法修正案(九)》在第277条中新增加一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7.拐卖:收买拐卖妇女儿童从轻或减轻处罚

《刑法修正案(九)》在对妇女儿童的保护上,明显增加了力度。《刑法修正案(八)》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不阻碍其返回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责任。而《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则表述为:对不阻碍解救儿童的改为“可以从轻处罚”,对不阻碍被买妇女返回居住地的改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8.私藏禁书:私藏恐怖主义图书最高处3年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九)》第120条规定:“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9.超速:校车超速、超载将面临拘役和罚款

《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后,又有一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将和醉酒驾车一样被追究刑事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点:

驾驶校车、客车严重超速超员,11月1日起将被判刑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行为

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都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驾驶证等依法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行为,刑罚将加重。原标题:11月1日起,这九件事再干就是犯罪!

11月1日起,又有一大批新规即将实施,将从各个方面影响你的生活。

一、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以下九种行为不能再干了

1.造谣:在微信微博发假信息最高处7年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九)》在现行刑法第291条中增加了一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今后在微信、微博上发布关于险情、疫情、警情等消息前,一定要核实信息的准确性,三思而后行。

2.替考:国家考试中找人替考最高处7年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九)》第284条新增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医闹:试图通过医闹获利者最高处7年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重庆金牧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川表示,11月1日后,在医疗纠纷中,带头闹事的患者家属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4.虐待:虐待老病残幼最高处3年有期徒刑

近年来,老师虐待小朋友的新闻事件时有发生,但是大多数情况下,都只是辞退相应幼师或者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后,幼师若再有此类行为,将可能面临牢狱之灾。同时,幼儿园以及幼儿园主管人员也将面临刑事处罚。

《刑法修正案(九)》在第260条后增加了新内容:“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种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5.扰乱法庭:在法庭上打骂法官最高处3年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九)》第309条规定:“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黄川律师表示,在11月1日后,打骂法官的人可能将被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此外,青羊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官说,《刑法修正案(九)》第307条后新增内容:“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6.袭警:撒泼耍赖打警察最高处3年有期徒刑

《刑法》第27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刑法修正案(九)》在第277条中新增加一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7.拐卖:收买拐卖妇女儿童从轻或减轻处罚

《刑法修正案(九)》在对妇女儿童的保护上,明显增加了力度。《刑法修正案(八)》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不阻碍其返回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责任。而《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则表述为:对不阻碍解救儿童的改为“可以从轻处罚”,对不阻碍被买妇女返回居住地的改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8.私藏禁书:私藏恐怖主义图书最高处3年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九)》第120条规定:“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9.超速:校车超速、超载将面临拘役和罚款

《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后,又有一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将和醉酒驾车一样被追究刑事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点:

驾驶校车、客车严重超速超员,11月1日起将被判刑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行为

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都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驾驶证等依法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行为,刑罚将加重。


  不管你信不信..反正我是那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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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28 15:19 上传

  不管你信不信..反正我是那啥..
袭警。。。。。袭警是不对的。

警察的安全和利益可以得到保证,那嫌疑人的安全和利益怎么办?律师是可以随时见吗?

又一个CD号 发表于 2015-10-28 16:28
袭警。。。。。袭警是不对的。

警察的安全和利益可以得到保证,那嫌疑人的安全和利益怎么办?律师是可以 ...
请与被害人律师协商。
内网的大国长剑 发表于 2015-10-28 19:21
请与被害人律师协商。
话不能这么说啊,总要有个说法不是?

如果有一天,我被协助调查了,好象可以问我48小时吧?

如果有人陷害我呢?如果有警察陷害我呢?

我怎么办?一个人在看守所等着吗?
7.拐卖:收买拐卖妇女儿童从轻或减轻处罚

《刑法修正案(九)》在对妇女儿童的保护上,明显增加了力度。《刑法修正案(八)》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不阻碍其返回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责任。而《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则表述为:对不阻碍解救儿童的改为“可以从轻处罚”,对不阻碍被买妇女返回居住地的改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这条的意思是不是,就算你的初衷是要解救,但是手段只能是报警,而不是购买?不然也是犯法,从原来的不追究责任变成从轻或减轻~

我觉得早晚还会出台解释……每回修改法律都是弄一堆含糊的言辞,之后再出几次解释……
呃呃呃呃,还有72小时
暴力袭警,一律入刑,这是个好事情,但是,还是要加强对于公安队伍的管理,加强规范制度的落实
sunlibo1986 发表于 2015-10-29 14:14
暴力袭警,一律入刑,这是个好事情,但是,还是要加强对于公安队伍的管理,加强规范制度的落实
难道以前袭警是合法的?
然并卵,大妈们照样脱了鞋底追着警察打。
一/五零零 发表于 2015-10-29 14:50
难道以前袭警是合法的?
TG以前没有袭警罪 只有妨碍公务罪 除非较为严重行为才能靠上故意伤害罪  所以你懂得·····
哥俩好 发表于 2015-10-29 15:57
然并卵,大妈们照样脱了鞋底追着警察打。
最起码面对刀枪棍棒比以前要底气足一些
其实第5,第6条针对的,就是一些被称为所谓法律公正捍卫者的律师
特别是第5条,深有感触
针对的这些犯罪行为,我都是不认可的,毫无疑问要打击;
只是想问:患者对医疗过程存在疑问,医院存在修改病例甚至现场造假,“有关部门”被公关,“有关执法部门”有法不依的,
可不可以在刑法修正案9里面也添加上去,严厉处罚?
那某些辟谣后又承认的,入刑么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这个好,再有彭宇案之类的,没有证据要判罚的。起诉人得坐牢了。
不过很奇怪,以前为什么没人用诬告罪提起反诉?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因为以前诬告罪是要意图使被诬告人被刑事处罚,而非民事。
星の在り処 发表于 2015-10-30 13:26
因为以前诬告罪是要意图使被诬告人被刑事处罚,而非民事。
嗯,正解。以后这些莫须有的诉讼应该会少一些,扶不扶的老人自己要掂量要不要坐牢了。
PS:如果有学法律的,想问问。违法添加有害物质进入食品的罪行,为什么不是以投毒罪论处。
为什么假奶粉,不能和假酒一样等级的罪名?
嗯,正解。以后这些莫须有的诉讼应该会少一些,扶不扶的老人自己要掂量要不要坐牢了。
PS:如果有学法律 ...
行为实施目的不一。
星の在り処 发表于 2015-10-30 13:40
行为实施目的不一。
也就是说,我明知在食品内添加的是有害物质,只是因为是以营利为目的,不是以杀人为目的就不叫投毒罪。
那制贩假酒属于同一种性质的犯罪,为什么这个会被判处最高死刑呢?
也就是说,我明知在食品内添加的是有害物质,只是因为是以营利为目的,不是以杀人为目的就不叫投毒罪。
...
慢性毒和急性毒的区别。三鹿,苏丹红毒不死你,假酒就难说了。
烟也有毒,但烟厂是合法企业。
qbasic00 发表于 2015-10-28 15:16
不管你信不信..反正我是那啥..
师姐吧的?
特别勤力 发表于 2015-10-30 13:51
慢性毒和急性毒的区别。三鹿,苏丹红毒不死你,假酒就难说了。
烟也有毒,但烟厂是合法企业。
毒还分慢性急性?感情慢性的就不算毒了?
香烟有毒是吸烟的人自己选的,如同你自己买农药回家喝,不会怪卖农药的。
我买奶粉,不希望自己小孩中毒吧?
南宫逸云 发表于 2015-10-30 13:59
毒还分慢性急性?感情慢性的就不算毒了?
香烟有毒是吸烟的人自己选的,如同你自己买农药回家喝,不会怪 ...
奶粉添加剂的使用者的主观目的不是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
冰刃 发表于 2015-10-30 16:33
奶粉添加剂的使用者的主观目的不是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
假酒的制造者的主观目的也不是杀人和故意伤害。
南宫逸云 发表于 2015-10-30 16:35
假酒的制造者的主观目的也不是杀人和故意伤害。

假酒能短时间内直接致死 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食品添加剂是慢性的损害身体机能
冰刃 发表于 2015-10-30 16:40
假酒能短时间内直接致死 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食品添加剂是慢性的损害身体机能
呵呵,所以这种烂法必须修改。损害身体机能比直接致死还可恶。
大头婴害人一辈子被拖累。

南宫逸云 发表于 2015-10-30 17:06
呵呵,所以这种烂法必须修改。损害身体机能比直接致死还可恶。
大头婴害人一辈子被拖累。


呵呵 从人情上来说没错 从法理上说就没办法了 化工厂的非法排污污染更大 更广 对身体机能的损害更严重 但污染环境罪的量刑并不高
南宫逸云 发表于 2015-10-30 17:06
呵呵,所以这种烂法必须修改。损害身体机能比直接致死还可恶。
大头婴害人一辈子被拖累。


呵呵 从人情上来说没错 从法理上说就没办法了 化工厂的非法排污污染更大 更广 对身体机能的损害更严重 但污染环境罪的量刑并不高
来自:关于超级大本营
然并卵,大妈们照样脱了鞋底追着警察打。
这种大妈进去蹲上半年就老实了。
这只是第一步。理论上以后会单独列一个袭警罪

南宫逸云 发表于 2015-10-30 13:44
也就是说,我明知在食品内添加的是有害物质,只是因为是以营利为目的,不是以杀人为目的就不叫投毒罪。
...


假想某些情节,不排除适用更重罪名——个案有个案的具体情节。

楼上有人补充啦,目的、因果关系、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认知能力、意图侵害的对象、侵害的实质结果等等,都可能影响此罪与毕罪。抱着卷宗一个要件一个要件的比照,中途更改罪名,实践中也是很正常的。
南宫逸云 发表于 2015-10-30 13:44
也就是说,我明知在食品内添加的是有害物质,只是因为是以营利为目的,不是以杀人为目的就不叫投毒罪。
...


假想某些情节,不排除适用更重罪名——个案有个案的具体情节。

楼上有人补充啦,目的、因果关系、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认知能力、意图侵害的对象、侵害的实质结果等等,都可能影响此罪与毕罪。抱着卷宗一个要件一个要件的比照,中途更改罪名,实践中也是很正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