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警察回答你:为什么不打腿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13:56:47
  近日,为什么警察不能射击嫌疑人并不致命的部位,比如腿部的话题引发热议。

  其实,在警察开枪击毙他人率较高的美国(仅今年3月美国就有115人死于警察枪口下),也有人在提出类似的质疑。在美国一个类似于中国“知乎网”的提问网站(Quora.com)上,来自美国警界和军方的专业人士,就针对这一问题给出了他们的答案,我们也一起来看看吧:

  原因有很多。以下是我想到的一些因素:

  1、有些嫌疑人,即便被击伤,甚至是受了重伤,仍然不会停止抵抗。而且在更多情况下,当失去理智的嫌疑人被警察射中非致命部位后,反而会进一步抵抗,进一步与警察搏斗,结果反而会加大制服的难度。

  2、很多警察在选择开枪时,自身也已经处于高度紧张的状态,而且很多嫌疑人面对警察时,也会出其不意地突袭警察。这跟你在电影里看到的完全不一样。电影里,警察通常会先与嫌疑人有语言上的冲突,然后再交火。可在现实中,警察可能还正和嫌疑人打招呼,对方就已经先开枪了。而且在交火时,大家多是盲射,根本没有“仔细瞄准对方不致命身体部位”的心态和时间。所以,要求警察在遭到袭击的情况下,仍能淡定找准对方的安全部位再看枪的建议,是脱离现实的。

  3、如果非要要求警察可以在极端紧张的情况下,仍能准确将子弹射中嫌疑人不致命、但能限制他们行动的部位,那就需要很长时间的专门的射击培训。可光培训还远远不够,他们还得花更多的时间去练习,以保持自己这种精准的射击状态。可问题是,目前警察很少接受到这样的训练。很多人离开警校后,甚至就再未接受过射击练习。此外,很多警局也没有培训警官射术的开销,而且子弹也是要花钱的,价格也还蛮贵的,所以给警察练习射击用的子弹就更少了……当然,有些热爱自己职业的警察,可能会自己找地方练习,但大多数警察仅仅将自己的职业当成养家的工作,所以如果公家不提供培训,他们也就没动力去自己补课。

  最后,如果你对我的回答还有疑问,我建议你去联系你当地的警察局,看看他们有没有一种叫做“开枪模拟器”的程序。这种程序其实类似于电玩游戏:不过程序模拟出的人物都与现实中的一样大,然后需要你根据程序的提示,在有限的时间内,判定是否要用枪射击其中的嫌疑人。

  我曾经就邀请过那些质疑警方的人来警局体验这种专门用来训练警察的程序,结果他们中不少人都失败了(在游戏中被嫌疑人干掉了)。不过,这也让他们重新认识了警察的工作,知道了当一个警察有多难。

  不巧的是,人体上任何一个部位被子弹击中后,都可能会出现“致命”的情况。

  比如,我曾经听到有人质问:为什么警察不开枪打中嫌疑人的膝盖,这样不就可以限制他的行动,将他制服,还不用担心会夺取他的生命了?所以警察开枪击毙嫌疑人的情况,就是滥用武力。

  可现实是——且不说子弹射中膝盖后会引发多么令人难以忍受的痛感,且不说这样做可能会导致嫌疑人终身残疾、沦为废人——就算是完全小心地瞄着膝盖打,也存在很高几率会射中嫌疑人腿部大动脉的可能性,而这便会导致嫌疑人丧命——即便是子弹仅仅擦破了大动脉的血管,都可能致死。这种死亡的几率与开枪射中腹部或胸膛的可能性差不多。

  所以,即便你并不想开枪击毙对方,只是想开枪威慑对方,可一旦子弹射在对方的身上,通常来说就会有30%的几率会命中对方所谓“不致命”部位上的“致命”部位,导致对方死亡。

  因此,如果你选择开枪,就绝不能抱有仅仅是“警告对方”的想法,或是仅仅出于“只想击伤他”的目的,而是必须做好接受对方被击毙的思想准备。这也就是说,你只能在自保或保护他人的紧要关头才可以开枪。

  而一旦你确定要开枪了,也最好是瞄准对方腹部附近的位置,因为瞄其他的地方很容易失误。此外,很多情况下,仅仅一枪是无法阻止失去理智的对手的。

  最后,想要在实战中高度紧张的精神状态下,开枪命中一个“移动中的小目标”,是非常非常有难度的。

  作为海军陆战队的射术教练,我知道即便是军队和警察中枪法最好的人,也很难在公共场所、面对被袭击和胁迫的压力下,能够肯定命中对方的“不致命”部位。

  很多不懂行的人其实都被影视剧给忽悠了,所以他们很难理解现实的残酷。

  记住,一个警察的使命首先是保护公众,然后是他自己,然后才是他对面的嫌疑人。所以,如果嫌疑人正在袭击周边的无辜公众或是警察,即便开枪意味着击毙,警察也应该去开枪。警察应该有自卫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不应该被置于保护嫌疑人的权利之下。http://news.sina.cn/gn/2015-05-18/detail-ianfzhnk0705799.d.html?cre=sinaw&mod=g&loc=5&r=u&rfunc=4&近日,为什么警察不能射击嫌疑人并不致命的部位,比如腿部的话题引发热议。

  其实,在警察开枪击毙他人率较高的美国(仅今年3月美国就有115人死于警察枪口下),也有人在提出类似的质疑。在美国一个类似于中国“知乎网”的提问网站(Quora.com)上,来自美国警界和军方的专业人士,就针对这一问题给出了他们的答案,我们也一起来看看吧:

  原因有很多。以下是我想到的一些因素:

  1、有些嫌疑人,即便被击伤,甚至是受了重伤,仍然不会停止抵抗。而且在更多情况下,当失去理智的嫌疑人被警察射中非致命部位后,反而会进一步抵抗,进一步与警察搏斗,结果反而会加大制服的难度。

  2、很多警察在选择开枪时,自身也已经处于高度紧张的状态,而且很多嫌疑人面对警察时,也会出其不意地突袭警察。这跟你在电影里看到的完全不一样。电影里,警察通常会先与嫌疑人有语言上的冲突,然后再交火。可在现实中,警察可能还正和嫌疑人打招呼,对方就已经先开枪了。而且在交火时,大家多是盲射,根本没有“仔细瞄准对方不致命身体部位”的心态和时间。所以,要求警察在遭到袭击的情况下,仍能淡定找准对方的安全部位再看枪的建议,是脱离现实的。

  3、如果非要要求警察可以在极端紧张的情况下,仍能准确将子弹射中嫌疑人不致命、但能限制他们行动的部位,那就需要很长时间的专门的射击培训。可光培训还远远不够,他们还得花更多的时间去练习,以保持自己这种精准的射击状态。可问题是,目前警察很少接受到这样的训练。很多人离开警校后,甚至就再未接受过射击练习。此外,很多警局也没有培训警官射术的开销,而且子弹也是要花钱的,价格也还蛮贵的,所以给警察练习射击用的子弹就更少了……当然,有些热爱自己职业的警察,可能会自己找地方练习,但大多数警察仅仅将自己的职业当成养家的工作,所以如果公家不提供培训,他们也就没动力去自己补课。

  最后,如果你对我的回答还有疑问,我建议你去联系你当地的警察局,看看他们有没有一种叫做“开枪模拟器”的程序。这种程序其实类似于电玩游戏:不过程序模拟出的人物都与现实中的一样大,然后需要你根据程序的提示,在有限的时间内,判定是否要用枪射击其中的嫌疑人。

  我曾经就邀请过那些质疑警方的人来警局体验这种专门用来训练警察的程序,结果他们中不少人都失败了(在游戏中被嫌疑人干掉了)。不过,这也让他们重新认识了警察的工作,知道了当一个警察有多难。

  不巧的是,人体上任何一个部位被子弹击中后,都可能会出现“致命”的情况。

  比如,我曾经听到有人质问:为什么警察不开枪打中嫌疑人的膝盖,这样不就可以限制他的行动,将他制服,还不用担心会夺取他的生命了?所以警察开枪击毙嫌疑人的情况,就是滥用武力。

  可现实是——且不说子弹射中膝盖后会引发多么令人难以忍受的痛感,且不说这样做可能会导致嫌疑人终身残疾、沦为废人——就算是完全小心地瞄着膝盖打,也存在很高几率会射中嫌疑人腿部大动脉的可能性,而这便会导致嫌疑人丧命——即便是子弹仅仅擦破了大动脉的血管,都可能致死。这种死亡的几率与开枪射中腹部或胸膛的可能性差不多。

  所以,即便你并不想开枪击毙对方,只是想开枪威慑对方,可一旦子弹射在对方的身上,通常来说就会有30%的几率会命中对方所谓“不致命”部位上的“致命”部位,导致对方死亡。

  因此,如果你选择开枪,就绝不能抱有仅仅是“警告对方”的想法,或是仅仅出于“只想击伤他”的目的,而是必须做好接受对方被击毙的思想准备。这也就是说,你只能在自保或保护他人的紧要关头才可以开枪。

  而一旦你确定要开枪了,也最好是瞄准对方腹部附近的位置,因为瞄其他的地方很容易失误。此外,很多情况下,仅仅一枪是无法阻止失去理智的对手的。

  最后,想要在实战中高度紧张的精神状态下,开枪命中一个“移动中的小目标”,是非常非常有难度的。

  作为海军陆战队的射术教练,我知道即便是军队和警察中枪法最好的人,也很难在公共场所、面对被袭击和胁迫的压力下,能够肯定命中对方的“不致命”部位。

  很多不懂行的人其实都被影视剧给忽悠了,所以他们很难理解现实的残酷。

  记住,一个警察的使命首先是保护公众,然后是他自己,然后才是他对面的嫌疑人。所以,如果嫌疑人正在袭击周边的无辜公众或是警察,即便开枪意味着击毙,警察也应该去开枪。警察应该有自卫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不应该被置于保护嫌疑人的权利之下。http://news.sina.cn/gn/2015-05-18/detail-ianfzhnk0705799.d.html?cre=sinaw&mod=g&loc=5&r=u&rfunc=4&
没有可比性,美国是枪支合法化的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发布日期:2009年1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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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1996年 1月16日国务院令第191号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正确使用警械和武器,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所称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第四条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第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人民警察不得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第六条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前,应当命令在场无关人员躲避;在场无关人员应当服从人民警察的命令,避免受到伤害或者其他损失。   
                 第二章   警械的使用
      第七条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  、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
      (四)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
      (六)袭击人民警察的;
      (七)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第八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  
                第三章   武器的使用
      第九条   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一)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
      (五)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
      (六)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七)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
      (八)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
      (九)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
      (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
      (十二)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
      (十三)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十四)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第十条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武器:
      (一)发现实施犯罪的人为怀孕妇女、儿童的,但是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除外;
      (二)犯罪分子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的,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
      第十一条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一)犯罪分子停止实施犯罪,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
      (二)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
      第十二条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造成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伤亡的,应当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报告。
      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勘验、调查,并及时通知当地人民检察院。
      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应当将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的伤亡情况,及时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第十三条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应当将使用武器的情况如实向所属机关书面报告。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到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无辜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时使用警械和武器,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0年7月5日公布施行的《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同时废止
和某些人是讲不通道理的
东城二混子 发表于 2015-5-18 09:30
没有可比性,美国是枪支合法化的国家。
美国警察打死的许多人根本没拿枪
昨天13台里报道的一个黑龙江警察,看见嫌疑人后刚喊了一句“我是警察!”,嫌疑人抬手一枪给他打在脸上,当场就牺牲了
因为嫌疑人手里有枪,所以我开枪

那嫌疑人手里要是没有枪呢?
几把叉子 发表于 2015-5-18 10:41
美国警察打死的许多人根本没拿枪
没有可比性,美国是枪支合法化的国家。
警察的权威应该得到维护
没有可比性,美国是枪支合法化的国家。
美国不是也有不少人逃跑的时候被背后开枪打死的。
金池长老 发表于 2015-5-18 10:51
昨天13台里报道的一个黑龙江警察,看见嫌疑人后刚喊了一句“我是警察!”,嫌疑人抬手一枪给他打在脸上,当 ...
精神胜利法没起到作用啊!
汽车屁 发表于 2015-5-18 10:55
因为嫌疑人手里有枪,所以我开枪

那嫌疑人手里要是没有枪呢?
没有枪有刀也行啊,没有刀有棍也行
lxjcad2012 发表于 2015-5-18 13:57
精神胜利法没起到作用啊!
当时犯罪嫌疑人正用自制枪对准旁边的以为七旬老人,陈守杰见状大喊“我是警察!”将犯罪嫌疑人注意力吸引到自己身上,随后中枪倒地。要黑也要搞清楚来龙去脉再黑。
因为嫌疑人手里有枪,所以我开枪

那嫌疑人手里要是没有枪呢?
如果你有透视眼的话,叫我嘛,先控制住其它再说
我支持这个警察开枪,还要求对北京地铁的、西安的、绿的都要果断开枪,这才是法治国家
我支持这个警察开枪,还要求对北京地铁的、西安的、绿的都要果断开枪,这才是法治国家
谁能解释一下这个著名的4秒13枪——
http://lt.cjdby.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516280
1、嫌疑人持有的武器是什么?听说是knife,从英语讲,knife应该没多大吧,和blade或者sword不在一个水平上吧。
2、嫌疑人的行为威胁到了谁?路人?警察?
3、警察为什么连police都没喊?更不要说鸣枪示警了。我就只听见hands up, buddy了。
4、警察为什么连开13枪?甚至有几枪是嫌疑人都倒地之后才发射的。
5、为什么嫌疑人已经失去行动能力了,倒在地上了,警察都不上前去急救,而反倒是不停地呵斥嫌疑人亲属get back, hands up?
金池长老 发表于 2015-5-18 10:51
昨天13台里报道的一个黑龙江警察,看见嫌疑人后刚喊了一句“我是警察!”,嫌疑人抬手一枪给他打在脸上,当 ...
当年二王时候就有一个这样的警察牺牲了
支持警察开枪!!
谁能保证打中腿呢。既然开枪,就要有效。
没有可比性,美国是枪支合法化的国家。
应该这么说   那不一样  那是民主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