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犯罪,房东连坐?从快播到淘宝看有关部门的法制意识 ...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18:37:57


淘宝网上新闻了,工商总局约谈以后出了一个白皮书,结果引发资本市场的剧烈反应,然后工商总局接着又说该白皮书不具有法律效应云云。
有的人纠结于淘宝是不是在卖假货,但是这个关注点是错误的。
如果中国是一个法制国家,那么国人就需要有更多的法制意识。
国人需要思考这样的一个法律问题:
企业有没有打假的义务?
在淘宝上面开店的小企业类似于一个淘宝这个房东的房客,那么房客犯罪,是否房东要去制止房客犯罪,而如果房东不去制止的话,是不是房东也构成了违法甚至犯罪呢?
房东和房客的例子是更具象而不是那么抽象的,因此几乎所有人都能够回答得出来:房东没有制止房客犯罪的义务,房客犯法与房东无关。
但是就淘宝网这个企业法人,和淘宝网上的商家的关系而言,其中的关系其实也是一种租赁关系,这种租赁关系相对抽象一点,因此人们对于淘宝网这样的平台提供商和网上卖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就分得不是那么清楚了。
在现实生活中,如果房东发现了房客在违法,甚至是在犯罪,一般情况下,他最应该做的是报告公安机关,而不是自己去惩罚房客,这除了会造成房东自己的危险,也是不合法的,因为房东自己处罚房客的话就构成一种违法的私刑。
但是在网络上,工商总局等政府机构貌似认为只有淘宝网自己去处罚商家才是正确的,这是不是在鼓励淘宝网进行私刑呢?
工商总局应该明白,处罚造假的商家不是淘宝网的义务,处罚造假的商家是工商部门自己的义务
工商总局不要搞错了承担处罚造假者的主体。
同样的对于快播公司,确实其服务器上有大量的违法视频存在,但是处罚发布视频者和删除视频文件同样不是快播公司的义务
淘宝网和快播公司可以就网上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但是请相关政府部门注意:举报是公民或者合法法人的权利,而不是义务。
也就是说淘宝网和快播公司有权去举报,也有权不去举报。
当然如果发现淘宝网给造假商家提供了更有利于不造假商家的条件,那么可以认为淘宝网参与了造假,快播公司给违法视频提供相对于其他视频更有利的条件,也可以认为快播公司违法。
中国的网络违法行为的处罚主体应该是政府部门,而不是作为网络平台提供者的网络公司,因为只有政府部门才有这个处罚公民和法人的公权力,而一般的法人和公民既没有这个权力,也没有这个义务。
所以,淘宝网上的造假商品的泛滥,和快播服务器上的违法视频的泛滥,最主要的责任人是政府自己,是政府自己的不作为所导致的。
希望政府部门能够更清晰的确定公民和法人的权利和义务,从而进行更准确的执法。

淘宝网上新闻了,工商总局约谈以后出了一个白皮书,结果引发资本市场的剧烈反应,然后工商总局接着又说该白皮书不具有法律效应云云。
有的人纠结于淘宝是不是在卖假货,但是这个关注点是错误的。
如果中国是一个法制国家,那么国人就需要有更多的法制意识。
国人需要思考这样的一个法律问题:
企业有没有打假的义务?
在淘宝上面开店的小企业类似于一个淘宝这个房东的房客,那么房客犯罪,是否房东要去制止房客犯罪,而如果房东不去制止的话,是不是房东也构成了违法甚至犯罪呢?
房东和房客的例子是更具象而不是那么抽象的,因此几乎所有人都能够回答得出来:房东没有制止房客犯罪的义务,房客犯法与房东无关。
但是就淘宝网这个企业法人,和淘宝网上的商家的关系而言,其中的关系其实也是一种租赁关系,这种租赁关系相对抽象一点,因此人们对于淘宝网这样的平台提供商和网上卖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就分得不是那么清楚了。
在现实生活中,如果房东发现了房客在违法,甚至是在犯罪,一般情况下,他最应该做的是报告公安机关,而不是自己去惩罚房客,这除了会造成房东自己的危险,也是不合法的,因为房东自己处罚房客的话就构成一种违法的私刑。
但是在网络上,工商总局等政府机构貌似认为只有淘宝网自己去处罚商家才是正确的,这是不是在鼓励淘宝网进行私刑呢?
工商总局应该明白,处罚造假的商家不是淘宝网的义务,处罚造假的商家是工商部门自己的义务
工商总局不要搞错了承担处罚造假者的主体。
同样的对于快播公司,确实其服务器上有大量的违法视频存在,但是处罚发布视频者和删除视频文件同样不是快播公司的义务
淘宝网和快播公司可以就网上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但是请相关政府部门注意:举报是公民或者合法法人的权利,而不是义务。
也就是说淘宝网和快播公司有权去举报,也有权不去举报。
当然如果发现淘宝网给造假商家提供了更有利于不造假商家的条件,那么可以认为淘宝网参与了造假,快播公司给违法视频提供相对于其他视频更有利的条件,也可以认为快播公司违法。
中国的网络违法行为的处罚主体应该是政府部门,而不是作为网络平台提供者的网络公司,因为只有政府部门才有这个处罚公民和法人的公权力,而一般的法人和公民既没有这个权力,也没有这个义务。
所以,淘宝网上的造假商品的泛滥,和快播服务器上的违法视频的泛滥,最主要的责任人是政府自己,是政府自己的不作为所导致的。
希望政府部门能够更清晰的确定公民和法人的权利和义务,从而进行更准确的执法。
民事法律跟刑事法律不同。所以是工商部门发表白皮书来处理,而不是直接处罚。
类似的类比还有司机出车祸车主是否附有连带责任。按现有法律答案显然是是的。
马云又没进去,淘宝怎么就被连坐了?人工商总局只不过说了一句:淘宝兄,你的租客在你租的房子里造假钞。淘宝回应:那不是假钞,那是网钞。
楼主真会比如,淘宝与店铺的关系是租客与房东吗?
你在商场里买到假货商场没有责任?
难寻 发表于 2015-2-4 23:47
马云又没进去,淘宝怎么就被连坐了?人工商总局只不过说了一句:淘宝兄,你的租客在你租的房子里造假钞。淘 ...
楼主没办法看懂你这个滴
法院提醒消费者,即将于2014年3月15日(本周六)正式实施的《新消法》规定,网上购物将可以7天内无条件退货,即使店家“跑路”,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站运营商讨个公道。今后,消协将有权提起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额将保底500元。这里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为通常理解的“电商”,例如知名的天猫、淘宝等网购平台。新法规定了如果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侵权的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
  新消法第44条专门对像淘宝、天猫这样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做了一个规定。消费者权益受损时可以向卖家要求赔偿,而作为第三方的网络交易平台,如果不能提供卖家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则要先行赔偿。
新消法规定:
 第四十四条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快车小编提示:新消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专门对一些大型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所设立的。消费者权益受损时可以向卖家要求赔偿,而作为第三方的网络交易平台,对其的受损事实也不能坐视不管,所以在这方面新消法也做出了明确的条文规定,多提供了消费者一条保障渠道
这么多假货分明是工商打假不力,没堵住源头,又不想担责任,就把罪名摊给下家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也对时代周报记者表示,在假货问题上,淘宝难辞其咎,因为,其在监管店铺过程中存有漏洞。譬如,信息把关不严,售假情况发生时,淘宝有时无法向工商部门提供店铺的真实信息、地址与联系方式;又如,内部监管不力,出现过淘宝小二向卖家通风报信等丑闻。
据《南方周末》报道,淘宝刚起步时,因为莆田高仿货“物美价廉”的特质符合网上购物的竞争需求,曾专门在莆田设点,每周培训莆田人如何做淘宝。
明明是你自己法制意识淡薄
根据2014年3月开始实施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此外,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毅智对时代周报记者说,如果消费者在淘宝上买到假货,淘宝应该承担连带责任。但目前,淘宝没有很好地履行这种责任,消费者在主张权利时面临投诉渠道单一、维权成本太高等障碍
监管不力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没有有效的监管,为啥没有有效监管?看他们的做事方法就知道了,二懒二贪,懒政懒预,贪财贪权。说淘宝假货多的时候,看看自己假货是不是也挺多?
马云又没进去,淘宝怎么就被连坐了?人工商总局只不过说了一句:淘宝兄,你的租客在你租的房子里造假钞。淘 ...
你这个说的准确


楼主缺乏社会常识,
商场一样大多数是租赁柜,卖假货商场一样被罚,而且是直接罚商场。

淘宝网,和实体商场一样,是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行销广告,而且大多数交易的收付都是给淘宝的,那就更加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这和房客、房东不是一回事。因为你是商业零售批发行为,不但要接受治安、刑法等监管、还接受工商管理,要按商业法规行事。


缺乏社会常识,思想力再厉害,写这么多,也只是在凭空想象、不当类比。



楼主缺乏社会常识,
商场一样大多数是租赁柜,卖假货商场一样被罚,而且是直接罚商场。

淘宝网,和实体商场一样,是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行销广告,而且大多数交易的收付都是给淘宝的,那就更加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这和房客、房东不是一回事。因为你是商业零售批发行为,不但要接受治安、刑法等监管、还接受工商管理,要按商业法规行事。


缺乏社会常识,思想力再厉害,写这么多,也只是在凭空想象、不当类比。

商场一样大多数是租赁柜,卖假货商场一样被罚,而且是直接罚商场。
处罚要有理有据,你做不到让人没话说或者说挑刺的监管,那怎么进行处罚?相应的公平公正都没有,又怎么维持秩序?

说得难听点,人都做不来如何做事?事都做不来还想做人?学学pla是怎么做人做事的。

人们批评它,实质上还是希望它能做好,如果什么时候连批评都没有了,那就可怕了。
租客用租来的房子从事严重违法行为,房东确实是要付法律责任的。
租客用租来的房子从事严重违法行为,房东确实是要付法律责任的。
那么淘宝有说不认罚吗?这次斗争的双方在斗什么你看清了吗?

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进行斗争都不允许,那这个世界还允许做啥?
pandaxy 发表于 2015-2-5 09:41
那么淘宝有说不认罚吗?这次斗争的双方在斗什么你看清了吗?

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进行斗争都不允许,那 ...
允许做法律让做的事。
允许做法律让做的事。
嗯,应该让你去当领导,你这话啥都说了,啥都没说。

某局就是犯了事做了,没做好,话说了,没说好,的毛病。这是外斗外行,内斗也外行。就这样我都没说他是废物,而是要学做事学做人。

看阿里巴巴在美国的表现,看马云在香港的表现,这些都是需要学习的。
淘宝这个平台和卖假货不是简单的房东和租客之间的关系,淘宝是从中获利的。所以当然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明明党内斗争,还要讲啥法律
房东没有制止房客犯罪的义务,房客犯法与房东无关

这是谁说的?
问题是淘宝很难监控卖家的产品是否是假货,
只能事后处理,搞无理由退货。
弄天猫就是在探索走精品线路。
可惜天猫也不是好猫
处罚要有理有据,你做不到让人没话说或者说挑刺的监管,那怎么进行处罚?相应的公平公正都没有,又怎么维 ...
根据2014年3月开始实施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此外,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毅智对时代周报记者说,如果消费者在淘宝上买到假货,淘宝应该承担连带责任。但目前,淘宝没有很好地履行这种责任,消费者在主张权利时面临投诉渠道单一、维权成本太高等障碍
那么淘宝有说不认罚吗?这次斗争的双方在斗什么你看清了吗?

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进行斗争都不允许,那 ...
消法44条
根据2014年3月开始实施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此外,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毅智对时代周报记者说,如果消费者在淘宝上买到假货,淘宝应该承担连带责任。但目前,淘宝没有很好地履行这种责任,消费者在主张权利时面临投诉渠道单一、维权成本太高等障碍
消法44条
根据2014年3月开始实施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或接受服务, ...
这是民事纠纷,民法一直都是民不告官不究,谁主张谁举证的路子。

除非这是归类于刑法的,否则你出再多的白皮书也没有一点法律效应。

所以,要真的处理淘宝问题,只要弄一个集体诉讼就行了,淘宝一准下来给你赔不是。

现在的情况就是政府部门拿依法治国当耳旁风,权利大啊,大的没边了,做个事情变成比大小了,这样干事谁服气?做得不对就是不对,国家要是支持他们这么做干嘛把白皮书又收起来了?

不会做事就是不会做事,不会可以学,但不会不是乱做事的理由。
这是民事纠纷,民法一直都是民不告官不究,谁主张谁举证的路子。

除非这是归类于刑法的,否则你出再多 ...
有时间写这么一大堆话,就不会先查一下工商部门的职责范围吗?
(四)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并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有时间写这么一大堆话,就不会先查一下工商部门的职责范围吗?
(四)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责任 ...
所以就能只看前半段不管后半段了?

它违反规定了没?违反了自然要被人抓把柄。

淘宝是说淘宝不认罚了吗?那几家店是怎么关掉的?

讨论问题就要有讨论问题的样子,有就是有没有就是没有。如果你要讨论权利,那就好好讨论权利,他该做什么?怎么做?
所以就能只看前半段不管后半段了?

它违反规定了没?违反了自然要被人抓把柄。

请解释一下: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
请解释一下: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 ...
白纸黑字用白话文写的这么清楚的东西,又不是古文或者是外语还需要翻译。跑这来考试了,你是哪家的考官?

这段话一共两个内容,一是责任:监管商品质量。二是工作方法:组织消费维权,用以查处假冒伪劣。

所以,这条里它没有权利直接进行处理,需要通过他人配合才能行动,事实上淘宝在接到它的通告后很配合的直接关闭了涉嫌假冒的商铺,而进一步的处罚必须依靠相关的其他法律和部门实施。

这种时候,被关停的商铺质疑其工作流程,本身就是维护合法权益的正当行为,也是符合消费维权的。至于淘宝是否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也是法院的事务范围。

你是不是只会复制黏贴?如果不是的话,请好好看明白了再出题啊,大考官!
spinsatiable 发表于 2015-2-5 07:49
法院提醒消费者,即将于2014年3月15日(本周六)正式实施的《新消法》规定,网上购物将可以7天内无条件退货, ...
这样的消费者保护法经过了什么层面的辩论?
西方的立法常常是经过激烈的辩论才定下来的。
西方人从小就上辩论课,知道怎么样辨析概念,西方的法学也很发达。
反过来说,中国的法学与西方的法学相比,弱得也就是中国经济学与西方经济学的差距小了那么一点罢了
旋转舌 发表于 2015-2-5 08:34
这么多假货分明是工商打假不力,没堵住源头,又不想担责任,就把罪名摊给下家
你的意思你以后在饭店吃坏了肚子就上池塘找养鱼的去?
spinsatiable 发表于 2015-2-5 07:52
  新消法第44条专门对像淘宝、天猫这样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做了一个规定。消费者权益受损时可以向卖家要 ...
这个新消法的规定也是搞不懂权利义务的体现
网上商家要欺骗网络交易平台有各种手段,网络交易平台不过是民间的公司,不具有官方侦察权,怎么能够确保对方提供的身份信息一定是真实的?
消法可以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把网上商家的身份认证信息提交给网络商务管理的政府部门,然后由政府部门去核实对方的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即可以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网上商家的身份认证信息的义务,但是对方不是强力部门,不可能承担得起保证网上商家的身份认证信息真实性的义务。
spinsatiable 发表于 2015-2-5 08:41
据《南方周末》报道,淘宝刚起步时,因为莆田高仿货“物美价廉”的特质符合网上购物的竞争需求,曾专门在莆 ...
如果南方周末的报道是真实的,那么这确实构成了淘宝的违法的一个证据,我在主贴中曾经论述过这一点
即平台提供商提供了造假者相对于合法者的更好的竞争条件,那么可以认为平台提供商违法。
但是南方周末这家媒体是没有节操的,21世纪经济报道与他们是同一伙人,后者搞诈骗已经被惩罚了。
廪君蛮 发表于 2015-2-5 09:06
楼主缺乏社会常识,
商场一样大多数是租赁柜,卖假货商场一样被罚,而且是直接罚商场。
如果租赁柜的定义是商场没有义务进行其商品质量抽查,那么商家就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现在的问题是,对于租赁柜与商场的相关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中国有相关法律进行了明确的阐明呢?
白纸黑字用白话文写的这么清楚的东西,又不是古文或者是外语还需要翻译。跑这来考试了,你是哪家的考官? ...
看来你的语文是体育老师教的
1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
2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
3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哪里说了不能主动监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