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条蓝杠的“海监83”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4 14:51:57








注意!主桅较轻巧: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7-20 19:24:13编辑过]

小弟愚笨:“海监”和“海巡”分属什么单位?
[B]以下是引用[I]E-3A[/I]在2005-7-19 21:41:00的发言:[/B][BR]小弟愚笨:“海监”和“海巡”分属什么单位?

大熊
   
   
    等级:少尉
    文章:1120
    积分:1490
    门派:超级大本营→海军派
    注册:2003-05-27      第 26 楼




以下是引用cccyyyrrr在2005-7-18 20:02:00的发言:
海监 海寻有什么区别?


海监是由国家海洋局统管,而海巡是由交通部下属国家海事局统管
海监是管理海权的,所以隶属国家海洋局。海事主要管理海上交通,所以隶属交通部。
越多越好!!!!
[em02][em02]
终于要服役了!!!!!![em01]
[B]以下是引用[I]E-3A[/I]在2005-7-19 21:41:00的发言:[/B][BR]小弟愚笨:“海监”和“海巡”分属什么单位?

我也想知道
船真漂亮
[B]以下是引用[I]facailiou[/I]在2005-7-19 23:02:00的发言:[/B][BR]?
我也想知道
船真漂亮

7 楼
[B]以下是引用[I]E-3A[/I]在2005-7-19 21:41:00的发言:[/B][BR]小弟愚笨:“海监”和“海巡”分属什么单位?

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中国海监责无旁贷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海洋法制的重要渊源,它的生效实施标志着各国管辖海域逐步国土化的开始。围绕日趋激烈的海洋权益斗争,各沿海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海洋维权任务也日益繁重。为适应世界海洋管理的趋势,我国海洋管理的法制、管理体制也在调整中逐步完善。作为我国重要的海洋行政执法机构——中国海监队伍,将在我国海洋管理、特别是海洋维权执法工作中担负越来越重要的、不可或缺的重任。在此,笔者仅就我国目前海洋管理法制框架下,中国海监在维护国家海洋权益执法中的地位与作用谈谈看法。

  我国海洋管理制度简述
  截至目前,我国尚未出台系统的、成文的《海洋法》法典,有关海洋管理的规范只散见于涉海或者专项海洋事务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面。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一些行政法规等。这些法律、法规授权15个部门管理我国相关的海洋事务,并由此派生出中国海监、中国渔政、中国海事、海关、公安边防等5个涉海的行政执法机构。
  我国目前的海洋管理制度:在横向上表现为综合管理和部门分工相结合。这在作为我国海洋管理的主要法律之一《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已经明确了这个原则,即我国的海洋管理是在海洋主管部门综合管理海洋的基础上,再按用海类别,由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管理;在纵向上表现为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海洋所有权,又考虑到简政和效率的因素,通过法律授权省、市、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分级管理。各级政府的海洋工作部门是其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中国海监机构代表主管部门行使海洋行政执法监察职责。

  中国海监在国家海洋管理中的地位
  目前共有5支行政执法队伍在中国管辖海域履行行政执法职能。但是谁能代表中国政府履行维护海洋权益的职能呢?笔者认为,这项任务非中国海监队伍莫属。
  首先,海洋主管部门是代表中国政府履行海洋管理职能的惟一部门。其原因有:一是行业管理的局限性决定了其他涉海行政管理部门只是管理本部门相应的部分海洋事务,根本不能代表中国政府管理海洋;二是国际海洋管理的大趋势催生了海洋综合管理体制。我国现行的陆地上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延伸到海洋管理中去,造成了海洋管理的混乱。而海洋的涉外性,又使这种管理模式令被管理的外国人无所适从,影响了我国海洋管理的效果和我国政府形象;三是现行的海洋管理体制决定了海洋主管部门代表中国政府管理海洋。新颁布的《海域使用管理法》已经明确了我国海洋管理实行的是综合管理,海洋主管部门是担负海洋综合管理的惟一部门。这说明了海洋主管部门是代表中国政府履行海洋管理的惟一部门;四是我国政府的海洋管理政策所决定。国务院(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是我国最高的行政机关。国务院在其权限内作出的行政决定系其权利。因此,其对国家海洋局以“三定”方案授予的海洋行政管理职能是有效的,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经授予所取得的海洋行政管理职能也是合法、有效的。由此,海洋主管部门就相应地取得了海洋行政主管机关的法律地位,获得了代表中国政府管理海洋事务(含海洋权益)的职能。
  其次,中国海监是代表中国政府履行海洋维权执法的队伍。国家海洋局〔2002〕3号文、国务院办公厅〔2003〕36号文和《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都明确了中国海监机构的职能和地位,赋予其集中统一实施海洋行政执法权。因此,中国海监的海洋行政执法活动是代表海洋主管部门,进而代表中国政府履行海洋行政管理公务的职权行为,其海洋维权活动也是代表着中国政府而开展的。
  最后,大量的执法实践表明由中国海监履行海洋维权是最佳选择。中国海监队伍拥有包括飞机、船舶、车辆、调查取证设施、通讯工具等在内的较为先进和完善的执法装备,建立了国家(含海区)、省、市、县四级健全的专业从事海洋行政执法的完善体系,在近年已完成的海洋维权执法实践中,其表现出斗争中有理有节,贯彻国家意志不折不扣,执法认真严谨的形象风貌,无论从国际还是国内来看,都评价很高。因此,中国海监无疑是惟一的能很好地完成代表中国政府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海洋行政执法队伍。

  中国海监在海洋维权执法中的作用
  就目前我国的海洋法律框架而言,在海洋维权方面,中国海监拥有海洋行政执法权和海洋行政处罚的实施权。具体包括:1.对外籍民用船舶的登临检查权;2.对涉嫌违法的外籍船舶紧追权;3.对涉嫌违法的外籍船舶的驱离权;4.对有关的外籍船舶的限制通行权;5.对外籍船舶的监视权;6.对不属于其管辖案件的移送权;7.对损害赔偿的请求权;8.对涉外行政违法行为的查处权;9对涉外行政处罚的建议权和实施权。
  随着世界各国强化海洋管理发展的趋势和我国海洋战略的实施,我国多头管海的局面必将向集中管理的方向调整。而中国海监作为海洋行政执法机构的职能也必将得到巩固和强化,其海洋维权的职责更是不可替代。“形势喜人、使命逼人”。因此,所有海洋监察人员只有努力学习,扎实工作,积极探索,不断开拓,才能适应海洋维权工作的需要。
心系东海 永铸辉煌
——记中国海监东海总队海洋维权执法二三事
郁志荣 董奚戟 张 颖

  中国海监东海总队成立于1999年4月,承担南起福建诏安、北至江苏连云港我国管辖海域的海洋监察执法任务。东海总队在成立后的5年里,先后执行海洋维权任务18次。对每次的维权执法任务,东海总队都高度重视、不畏强手、不怕困难,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外交部和上级指示精神,精心组织、认真实施,为捍卫国家和民族的尊严,体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赋予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同时也在与一些发达国家斗智斗勇的过程中,以实际行动向世人展示了“中国海监”这支年轻队伍的风采。
  近几年来,东海区海洋维权呈现出时间长、频率高、规模大、应对难的趋势。同时,维权执法的领域也日益广泛,涉及海洋工程、海洋测量、海洋调查、海洋物探、海上警戒、海上护航、沉船打捞、情报收集、军事侦察以及海底电缆铺设等。涉及的国家也日益增多,有美国、俄罗斯、日本、韩国、英国、巴拿马、德国、新加坡等国。

  2001年4月,东海总队在上海港首次成功登检美国海军科考船“罗杰”号。这是一次具有开创意义的海洋维权执法实践,实现了国家海洋局海洋执法史上“零”的突破。
  2001年4月26日,东海总队奉命对在东海大陆架上与中国科学院声学研究所进行联合调查后,抵达上海港的美国“罗杰”号进行登临检查。这是国家海洋局承担海洋管理以来第一次登检外籍船,任务非同一般。承担登检任务的执法人员对此非常重视,他们重温了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并根据法律法规和外籍船舶承担任务的特点设计了检查文书。其中,有为防止漏项制作的检查总目录及中英文对照的检查结果告知书。还将《涉外科研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要求的检查内容具体化成4个方面:(1)要求被检查者提供包括船员和科学家在内的所有上船人员名单。(2)要求“罗杰”号提供本船固有的和本航次临时增加的科研装备情况。(3)核查该船本航次声学试验计划的执行情况,着重核实作业时间、区域、内容、手段和方式等有无重大修改。(4)一般询问,即作业期间船位及其活动情况报告,作业期间有无钻探、使用炸药以及将有害物质引入海洋环境;研究成果和资料目录抄报。海洋主管部门的具体时间以及被检查方的意见等。
  登临检查时间是当天晚上的19时~21时。4名执法人员按照事先分工各尽其责,执法组长坐镇指挥,并负责询问被检查人。一名执法人员配合执法组长进行检查文字记录、拍摄、录像和照片,以便作为发现违章行为进行处罚时的证据;另外两人分别负责拿“罗杰”号上人员名单和船舶装备资料到作业甲板和实验室现场进行核实。由于事先准备充分,方案设计合理、周全,加上实施人员认真负责,不仅检查项目无一疏漏,而且效率极高。“罗杰”号首席科学家詹莫斯对登临检查大加赞赏,他说:“我到过许多地方,第一次接受如此规范、专业和有序的检查。”
  当晚21时整,中美双方在检查文书上签字认可。这意味着“中国海监”的海洋监察员首次登临检查划上了圆满的句号。开创了国家海洋局承担海洋管理职能以来登临外籍船舶进行检查的先河。同时标志着中国海洋管理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在与国际接轨的进程中迈出了可喜的一步。

  2001年5月,东海总队奉命前往南黄海我国管辖海域跟踪、监视美国海军测量船“鲍迪奇”号以及为其护航的两艘“宙斯盾”级巡洋舰。这是一次典型的运用国际海洋法破解专属经济区军事活动难题的案例。
  2001年5月,东海总队接到上级命令:派出海监执法船监视继续在我专属经济区进行测量活动的美国海军测量船“鲍迪奇”号。在错综复杂的形势下如何正确对付“鲍迪奇”号,海监人员当时心中没有底。大家带着许多疑惑及问题认真学习和分析研究。首先认定美海军“鲍迪奇”号的行为应该属军事活动范畴。虽然外国舰船在专属经济区的军事活动对沿海国的国防安全带来了巨大的威胁,各国都强烈希望现行制度能约束它,但遗憾的是尚找不到禁止军事活动的明文规定。美国就是因为现行专属经济区制度的成文法中没有其禁止条款,所以钻国际海洋法的空子,为其强权政治服务。执法人员采用国际上通用的方式,对其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进行跟踪监视;适时抵近“鲍迪奇”,对其船舶装备、作业样式和实时动态进行观察;经常通过甚高频喊话,表明我国政府的立场和态度,指出其违法行为,并要求该船立即停止作业。此次行动取得良好成效,受到上级机关的好评。

  2001年12月22日,日本海保厅巡视船将一艘不明国籍船击沉在舟山海域我国专属经济区内,之后在不承认我国主权权利和管辖权的情况下对沉船附近海域进行警戒和搜救。东海总队接令派船前往现场监视,上级的要求是“显示存在、体现管辖”。
  从当时掌握的信息看,日方打沉的不明国籍船曾经参加过绑架日本人的行动,此次日方发现目标后实施紧追并将其击沉。事件发生后,日海保厅巡视船昼夜在沉船海域实施警戒和搜救,从表面上看是在保存证据和履行“国际人道主义”义务。专属经济区制度对上述行为没有明文规定,那么到底怎样应对日本舰船在我国专属经济区内的活动呢?执法人员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认定日方在我国专属经济区内将他国船只击沉入海,并派舰船进行警戒搜救,不仅严重影响了我国渔船的作业和航行,同时也是典型的“海洋环境污染”行为,完全可以根据公约第五部分第五十六条,对日方活动实施公约赋予沿海国“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对此,东海总队及时调整了执法部署。
  正当中日两国为不明国籍沉船海域管辖权问题紧急磋商之际,东海总队接到出动船舶、飞机赴现场跟踪监视的命令。他们制订了切实可行的执法方案,从喊话语种、时机、内容、频率到人员的选择,都经过了反复讨论和酝酿。2002年1月9日,中日海上第一次交锋就陷于僵局。日本海保厅巡视船与我中国海监船通话时用语失实。当时我方前后喊话55分钟,日方只回答了4句话,而且含糊其辞,答非所问,显然准备不足。第二天他们似乎做了充分准备,对答流利,而且反问我方许多问题。但恰恰在他们得意忘形的时候无意中说错了话。对此,我外交部向日本外务省表示了强烈不满。日本外务省在查清事实后向我方道歉,并保证类似情况今后不再发生。
  在2002年1月~9月的近270天里,东海总队共出动执法船13批次,监视、监管在沉船海域活动的日本海保厅警戒船以及水下打捞作业船。由于任务完成出色,受到上级机关的嘉奖和社会各界的高度评价。

  2004年7月7日,日本借口我“春晓”油气田的“吸管效应”,组织庞大的物探船队开进其单方主张的所谓“中间线”附近海域进行海底资源调查。
  东海总队得到信息后,立刻出动海监飞机和船舶抵达现场,对其进行跟踪监视,并通过喊话表明我国政府立场。为圆满做好此次维权执法工作,执法人员首先运用国际法解剖日方提出的“中间线”原则,同时对日方此次物探行为给予定性。
  中国与日本间隔东海,海岸相向,中方一侧是大陆岸线,而日方一侧是稀疏岛链。因此,日本提出的东海划界采用等距离原则,对照国际海洋法是站不住脚的。而且在未得到对方认可的情况下,就以此为界对其以东海域进行实际控制,组织物探船队进行海底资源调查完全是违法的。东海总队在错综复杂的形势下,不畏强手、不怕困难,敢于和善于与对手打持久战,得到上级领导的充分肯定。

  回顾过去5年来东海区的海洋维权执法工作,东海总队在船舶老化、技术装备落后、与对方力量对比悬殊、情况错综复杂、毫无经验借鉴的情况下,勇敢地走前人没有走过的路,做前人没有做过的事,最大限度地发挥了人的主观能动性,竭尽全力以其主观努力去弥补客观的不足。本着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刻苦钻研,顽强拼搏,团结协作,无私奉献。
  几年来,在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正确指导以及海监其他兄弟总队的支持和帮助下,东海总队在海洋维权执法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从初始阶段的探索逐渐走向成熟,不仅对海洋维权执法工作的认识和理解不断提高,而且通过几年的实践涌现出了一大批从信息、决策、通讯、指挥,到驾驶、执法、后勤保障以及科技服务等各领域的人才。同时,真正建立了一支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特别能战斗的海上维权执法队伍。
关于“海洋国土”法定权益维护对策的思考
刘绍生 董立万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后,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里程碑性质的改变,很多国家通过开发海洋资源迅速提高了本国的地位和实力,同时也更明确了海洋是国家和民族兴衰荣辱的战略要害。进入21世纪后,海洋的战略地位更加突出,许多沿海国家把控制和开发利用海洋作为增强综合国力的基本国策。
  对于我国来说,“海洋国土”既是我国可持续发展不可缺少的资源宝库,也是我国国家安全的屏障。更确切地说,开发利用“海洋国土”是缓解我国人口、资源、环境压力的重要出路之一,捍卫“海洋国土”安全即意味着控制了资源。据此,设想若干对策,旨在全力维护“海洋国土”应有的法定地位,确保国家安全和海洋权益不受任何侵犯,海洋资源不被掠夺。
  如何维护我国“海洋国土”的法定地位?笔者考虑的思路是“五步”,即立法、机构、队伍、能力、控制。“五步”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前四步为过程,后一步是结果。通过前四步达到有效控制管辖海域的目的。我国当前这几步虽然都在走,但走的步子不大、不快,还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

  健全海洋维权的法律制度
  我国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后,开始全面享有和承担公约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1992年2月2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和1998年6月26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等“海洋宪章”秉承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宗旨,为维护、行使我国对“海洋国土”的权利提供了国内法的依据。但该两法既未规定执行的主管部门,也未依法制定配套法规,尚难运用于实际工作之中。1996年5月15日,我国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的声明》,其中仅宣布49个大陆领海基点和西沙群岛领海基点。我国已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其中的一些内容,有的已落后于形势,有的与现实脱节,而且原则性过强,又长期没有出台配套法规或规章,在实践中难以操作。此外,还缺少与国际公约相适应或对接的法律、法规。
  据此,应加快立法进程,健全我国的海洋维权法律制度。
  一是“立法”。根据我国的实际需要并参照国际先进经验应适时出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警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底资源开发法》等。对于已经出台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的配套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的配套规章,也应尽快制定,以不留任何法律空白。特别是紧追权、登临检查、无害通过制度等,专属经济区中的海洋科研调查和海洋测量以及自动观测设施的管理制度、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生物资源养护与管理、人工构造(建)物的建造与管理制度等。
  二是“改法”。对现行海洋法律规范,如《海洋环境保护法》《矿产资源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和《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等存在的不够全面、不够明确、缺乏可操作性等缺陷进行修改。要使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协调统一,避免重复交叉,使之既符合我国法律体系的内在要求,又与国际公约接轨。

  建立海洋综合管理体制
  “海洋国土”中相当部分属于同周边国家利益交叉并共存的开放海域,同时“海洋国土”的不同区域又有着不同层次的法律地位,必须严格遵守国际法和国内法。因此它的权利维护和行使,依靠一个海洋行政管理部门是不可能完成的,还应包括海事、渔业、环保以及海关、边防、检疫等涉海行政管理部门,甚至军事部门。发生一起涉外海洋侵权事件,往往是牵一发而动全身,辗转周折一番,最终还是需要归结到国家最高领导层作出决策。而当前这种分散型管理体制使海洋管理职能和职责分散、交叉或重叠,不但形不成合力,反而出现扯皮现象,既增加行政成本又降低行政效率。没有一个健全的、完整的“海洋国土”管理机构,一切管理活动都无从谈起,现行海洋管理体制已经严重制约了海洋管理活动的正常开展。这方面可以借鉴国外有益的经验。韩国人口约4400万,按韩国主张计算的管辖海域面积也不超过34万平方公里。但韩国却早于1996年就组建了约9000人的海洋水产部,把原来由16个部、厅中涉及海洋业务的部门及其职能合并,克服了分散管理海洋的弊端。
  分散管理的弊端显而易见。近几年来,中编委和国务院已在进行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推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工作。笔者认为,海洋领域是十分典型的管理一体化空间,对“海洋国土”管理体制的设想,应同中央和国家的全面性政策和管理战略融合起来。一是整合现有涉海行政管理部门,二是把分散在各涉海部门的海洋行政管理权集中起来,三是设置国家海洋综合行政管理机构,全面负责实施“海洋国土”的综合管理。海洋领域的“一体化管理”,必将有利于国家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加强海洋管理,保证“海洋国土”拥有相应的法律地位。

  加强海洋维权力量
  “海洋国土”权利和利益的维护,是国家综合国力的体现和运用,需要强大的海上维权力量。“中国海监”是当前我国实施海洋维权的主力军,国家赋予的维权使命和任务的具体内容,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紧密相关,平时维护国家海洋权益,是“海洋国土”的实际执法者。没有一支与国家地位相应的强大的海洋维权力量,外交斗争将处于软弱被动,海洋经济活动将受到影响,海洋科研和调查将难有保障,国家法律、法规将难以实施。
  中国海洋执法队伍是国家权力施行于“海洋国土”的象征和工具,应以国家的国际地位和参与国际事物的能力以及维权的需求来强化维权力量的建设,以有效维护国家安全和海洋权益。与日本海上保安厅拥有515艘巡视船艇和73架巡视飞机、2002年预算经费247亿元人民币的实力相比,我们的力量相形见绌。
  期望国家能投入更多的财力,尽快建造大型、先进的海洋巡视船舶和飞机。在今后的5年内替换目前已经老化的船舶和飞机,在后续的10年内新增1倍的船舶和飞机,同时装备和配置现代化的指挥、控制、通讯、计算机、情报信息及其传输、巡航监视与取证、技术支持、侦察等设备;5年内,建立健全履行“海洋国土”维权使命所应具备的四大系统:海洋维权巡航执法系统,对海上维权运载平台的指挥决策系统,海洋信息传输与技术支持系统,后勤服务保障系统,以足够的能力和实力将实际控制力覆盖到我国整个的“海洋国土”。近年内,可抽调主要涉海部门的海上力量,组成临时统一领导、协调一致的国家海洋维权队伍,在需要时集中参与国家组织的海上维权行动。
好船!多造!
有个问题啊,看上面的模型,一张没有武器(4楼),一张有两门双37炮(5楼),它的打狗棒到底是什么呢?
学到了不少!!!
那就多来些海监船吧!!!!
四道蓝杠是什么意思?装饰?
谢谢龙首和rrryy大大授课,请继续科普。
从如此分散凌乱的五大海上维权部门的体制上反映出我国目前还缺乏海洋国家的观念,为什么不整合成类似海岸警卫队的一支海上维权机构呢?
[B]以下是引用[I]尼米兹[/I]在2005-7-20 12:41:00的发言:[/B][BR]四道蓝杠是什么意思?装饰?
[B]以下是引用[I]尼米兹[/I]在2005-7-20 12:41:00的发言:[/B][BR]四道蓝杠是什么意思?装饰?

代表渤海/黄海/东海/南海
补一张:
夺回钓鱼岛就用它们吧,不比小日本的差!!
[em01]
执法机构过多了,又费人又费钱,还容易政出多头管理不善、扯皮误事!我看五归一成立海上警备队更好一些。
I agree with 26 point
那么多?
才五个啊,感觉还可以撒~
好啊!!![em02][em02][em02]
好啊!!!终于意识到了海巡的重要了!!!
[B]以下是引用[I]旅海167[/I]在2005-7-22 13:59:00的发言:[/B][BR]好啊!!!终于意识到了海巡的重要了!!!

请说说看,咋会从这海洋局的海监船看出了海事局海巡的重要了?!
rrray的图,都是很不错的图,猛顶.
我觉得应该把五个部门的力量集合起来,统一设立一个部门,统一执法!!!!!!维护我国海洋权益!!!!!!!!!!!!
加强海洋维权力量!!
机构太多,会否造成权责不清或者功能重复,资源浪费~
我们应该加强海岸警卫队的建设,他们使用起来将不还将更高效
好听说已经试航过了,下个月船回来了就上去玩
赶快组建海岸警卫队!
看不出来这船3000吨喔。外形挺不错的
权力划分得过细了,能整合最好。
那个海监83的螺旋桨很有意思,不知这种布局有何好处?请大虾指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