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可能成为媒体报道禁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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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可能成为媒体报道禁区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6月26日 中国新闻出版





  大众传播学视角解读2012年刑诉法大修系列

  □徐迅 张立芳

  5月10日,合肥少女被毁容案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陶某(1995年出生,犯罪时16岁)有期徒刑12年零1个月。2011年9月,陶某因与少女周某发生矛盾,遂往周某身上泼洒打火机油并用打火机点燃,致使周某严重烧伤毁容。事件发生后不断被媒体跟进报道,在此期间,陶某的姓名、照片、出生年月等个人信息不断被披露。

  从新闻价值的角度看,媒体对“少女毁容”事件保持关注是必要的,但是不能因此而忽视了犯罪者的身份——一个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同时,今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也专门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司法程序作了规定,其中,不公开审判和犯罪记录封存的规定可以视为对媒体新闻报道的限制。刑诉法修订相关内容说明我国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已经从专门法转向部门法,并且更为严格,必须引起新闻从业者的注意。

  此类案件消息来源被压缩

  刑诉法修订后增加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一章,共包含11条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案件的规定,其中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调查、审理和犯罪记录封存的相关规定与媒体的新闻报道密切相关。

  新修订的刑诉法第268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此条规定明确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调查主体是公检法机关,也就是说,媒体在其中并不享有任何采访和调查特权,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而言,合法的信息收集和发布渠道只能是公检法机关。

  第274条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这一规定安排了两个新制度:首先,据现行刑事诉讼法,“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而修订刑诉法则提高了不公开审理的上限,扩大了保护范围,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当然谈不上公开报道。其次,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的制度作出了更具体的安排,规定某些特定组织与人员可以派代表到庭,这些人员中不包括新闻记者。这是对现行刑诉法相关内容的一次完善与细化。

  第275条规定了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这对知晓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个人信息及犯罪情况的亲属、学校、律师、社区、公检法机关等提出了保密要求:未经允许不得向包括媒体在内的其他组织和个人披露相关信息。

  上述刑诉法修订后增加的规定从源头上保证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及犯罪信息不被公开传播,有助于他们的改造与回归社会,但对媒体而言则是严格限制,对此类案件的报道空间将急剧压缩。

  回顾背景资料须谨慎

  刑诉法修订后新增的涉及未成年人的规定中,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立是最大亮点。

  刑诉法修订后第275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这点与《刑法》第八次修订后第100条“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的规定相对接。从国际规则看,犯罪记录封存与国际上的前科消灭制度相似,从程序上保障未成年人以后重新做人。

  在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下,无论当事人已经成年或者仍未满18周岁,他们未成年时期、5年刑期以下的犯罪记录都将处于被封存状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允许不得查询,而依法可以查询的也负有保密义务。

  在我国媒体的新闻报道中,类似于背景资料的介绍性内容随处可见,在这种报道模式下,诸如犯罪“前科”的信息往往会作为补充资料被再次披露出来。2013年1月1日修订刑诉法实施后,对于符合犯罪记录封存条件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媒体刻意挖掘和传播相关信息的行为将具违法性,即便之前曾经被公开披露过,媒体也不得将该部分资料再次挖掘出来公开报道。

  尽量避免涉足以规避风险

  刑诉法修订后规定犯罪记录封存的前提是“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这意味着犯罪记录是否封存要先经过法院的判决。但现实情况是,媒体往往在案件一发生就开始报道,并且不可能预先判断被报道的案件是否属于封存范围。这对媒体而言又是一个潜在的风险。

  显而易见,修订刑诉法为媒体报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增加了重重束缚,为了避免可能引发的法律纠纷,这一领域几乎可以被认为是媒体新闻报道的禁区。

  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作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和不公开审判制度,是对“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方针的具体落实,体现了社会对于未成年人的关爱和保护。媒体在新闻报道中尽量避免涉足这一领域,不仅可以规避法律风险,同时也履行了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责任,彰显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作者:徐迅系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法律顾问,张立芳系中国政法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硕士研究生)





http://news.sina.com.cn/m/2012-06-26/172024660617.shtml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可能成为媒体报道禁区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6月26日 中国新闻出版





  大众传播学视角解读2012年刑诉法大修系列

  □徐迅 张立芳

  5月10日,合肥少女被毁容案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陶某(1995年出生,犯罪时16岁)有期徒刑12年零1个月。2011年9月,陶某因与少女周某发生矛盾,遂往周某身上泼洒打火机油并用打火机点燃,致使周某严重烧伤毁容。事件发生后不断被媒体跟进报道,在此期间,陶某的姓名、照片、出生年月等个人信息不断被披露。

  从新闻价值的角度看,媒体对“少女毁容”事件保持关注是必要的,但是不能因此而忽视了犯罪者的身份——一个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同时,今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也专门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司法程序作了规定,其中,不公开审判和犯罪记录封存的规定可以视为对媒体新闻报道的限制。刑诉法修订相关内容说明我国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已经从专门法转向部门法,并且更为严格,必须引起新闻从业者的注意。

  此类案件消息来源被压缩

  刑诉法修订后增加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一章,共包含11条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案件的规定,其中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调查、审理和犯罪记录封存的相关规定与媒体的新闻报道密切相关。

  新修订的刑诉法第268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此条规定明确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调查主体是公检法机关,也就是说,媒体在其中并不享有任何采访和调查特权,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而言,合法的信息收集和发布渠道只能是公检法机关。

  第274条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这一规定安排了两个新制度:首先,据现行刑事诉讼法,“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而修订刑诉法则提高了不公开审理的上限,扩大了保护范围,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当然谈不上公开报道。其次,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的制度作出了更具体的安排,规定某些特定组织与人员可以派代表到庭,这些人员中不包括新闻记者。这是对现行刑诉法相关内容的一次完善与细化。

  第275条规定了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这对知晓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个人信息及犯罪情况的亲属、学校、律师、社区、公检法机关等提出了保密要求:未经允许不得向包括媒体在内的其他组织和个人披露相关信息。

  上述刑诉法修订后增加的规定从源头上保证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及犯罪信息不被公开传播,有助于他们的改造与回归社会,但对媒体而言则是严格限制,对此类案件的报道空间将急剧压缩。

  回顾背景资料须谨慎

  刑诉法修订后新增的涉及未成年人的规定中,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立是最大亮点。

  刑诉法修订后第275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这点与《刑法》第八次修订后第100条“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的规定相对接。从国际规则看,犯罪记录封存与国际上的前科消灭制度相似,从程序上保障未成年人以后重新做人。

  在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下,无论当事人已经成年或者仍未满18周岁,他们未成年时期、5年刑期以下的犯罪记录都将处于被封存状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允许不得查询,而依法可以查询的也负有保密义务。

  在我国媒体的新闻报道中,类似于背景资料的介绍性内容随处可见,在这种报道模式下,诸如犯罪“前科”的信息往往会作为补充资料被再次披露出来。2013年1月1日修订刑诉法实施后,对于符合犯罪记录封存条件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媒体刻意挖掘和传播相关信息的行为将具违法性,即便之前曾经被公开披露过,媒体也不得将该部分资料再次挖掘出来公开报道。

  尽量避免涉足以规避风险

  刑诉法修订后规定犯罪记录封存的前提是“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这意味着犯罪记录是否封存要先经过法院的判决。但现实情况是,媒体往往在案件一发生就开始报道,并且不可能预先判断被报道的案件是否属于封存范围。这对媒体而言又是一个潜在的风险。

  显而易见,修订刑诉法为媒体报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增加了重重束缚,为了避免可能引发的法律纠纷,这一领域几乎可以被认为是媒体新闻报道的禁区。

  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作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和不公开审判制度,是对“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方针的具体落实,体现了社会对于未成年人的关爱和保护。媒体在新闻报道中尽量避免涉足这一领域,不仅可以规避法律风险,同时也履行了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责任,彰显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作者:徐迅系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法律顾问,张立芳系中国政法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硕士研究生)





http://news.sina.com.cn/m/2012-06-26/172024660617.shtml
哇。。。。这帽子
操他妈的,未成年人受害者为什么从来就没有特殊的保护。关爱那些犯罪着,那被害者如何来关注??
砖家叫兽   无视被害人利益   毫无人性
中国只适合人治,不适合法治。
为了保护权贵。什么法令都有可能出台。更应该保护的是被害人。但是不论从法律的判决。还是从社会的环境。都没有做到。
操蛋的国家,操蛋的社会,操蛋的人,我现在是降临派了
  (作者:徐迅系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法律顾问,张立芳系中国政法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硕士研究生)
  这要多没有爱心才能讲这样的话出来啊。那么可怜的受害者不去关心,却积极关心起来凶残的罪犯!
2012-6-26 21:00 上传


看看合肥惨案!
罪犯让一个少女生不如死,却获得轻判,这是一个多么凶残的判决啊!
新侨联委员 发表于 2012-6-26 20:06
  (作者:徐迅系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法律顾问,张立芳系中国政法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硕士研究生)
  这要多 ...
因为它们和它们都是权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