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随夫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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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随夫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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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妇随夫姓妇随夫姓,顾名思义,就是妇女结婚后改随夫姓。在美国欧洲等西方国家,这是传统的风俗习惯。在中国古代,妇女结婚后也会将丈夫的姓氏加在自己的姓氏之前,如今,香港地区仍保留了这一习俗。在日本,由于传统的习惯。加上《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双方必须同姓”,大部分夫妻双方都是随夫姓。

目录

解释
简要介绍
历史沿革
女权运动
发展成果
日本改变
修改法案
编辑本段解释
  妇随夫姓,顾名思义,就是妇女结婚后改随夫姓。在中国古代,妇女结婚后也会将丈夫的姓氏加在自己的姓氏之前,如今,香港地区仍保留了这一习俗。在日本,由于传统的习惯。加上《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双方必须同姓”,大部分夫妻双方都是随夫姓。到2009年,日本新上台的民主党政府便打算最早于2010年提出议案,提议废止妇女婚后改随夫姓的规定。
编辑本段简要介绍
  西方国家对于双方婚后姓氏有不同的习俗。例如在美国,以往需要妻从夫姓或者保留原有姓氏,现在通用的习俗是夫妻双方同时在本人姓氏前加上对方的姓氏;夫从妻姓也成为了一种常见的时尚。在英国,因其王室与贵族阶层未被推翻,较美国保留了更多封建时代的旧习俗,如冠夫姓等,但也可以选择不冠夫姓,这是个人的自由,并且当女性是家族的继承人时,常常保留原有姓氏,她所生的子女,作为她的继承人,也使用母亲的姓氏。不少女性主义者反对女性必须在婚后改从夫姓。   台湾、香港、澳门、海外华人旧时代中不少人则用“夫姓+本姓”作为妇女婚后的姓,如方瑀嫁给连战以后叫连方瑀,但现在台湾因民法的修正,已经极少人从夫姓了。香港在正式场合中冠上夫姓的女性多为政府官员或名门望族的女性,例如前布政司司长陈方安生。
编辑本段历史沿革
  中国古代,对已嫁女子以夫家姓氏相称的习俗,大致在汉魏之际构成雏形,到南朝末期蔚成风气。究其原因,估计同世家大族式的家族组织逐渐形成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特别是到了东晋南朝时期,以庄园为范围的同宗聚居已经是战乱年代中求得家族生存和发展的主要形式,作为增进家族共同体内一切成员之凝聚力的办法之一,把妻冠夫氏作为一种称谓原则确定下来,显然是必要的,而其副作用必然是妻子对夫家人身依附的关系进一步加强。   李氏、王氏,阿李、阿王……这就是五代以后已婚妇女留在官私簿籍上的“称谓”。不过,这种“称谓”只有在依附丈夫的前提条件下才能被认定,如果丈夫已故,或因其它原因需要她们以法人资格或独立人身份出现于公共场合、官私文件(如案牍、契约)中时,由于众多人同用一个姓氏的现象普遍存在,这种过于简化的称谓显然难以起到识别作用。相应的解决措施就是把丈夫的姓氏加在妻子的姓氏前面,如刘王氏、赵邢氏、洪李氏文例,既标明已婚身份,又提示她是某姓成员及其母家的姓氏,可谓一石三鸟。所谓妇随夫姓的称谓习俗,正是在这种既成历史条件下为适合一定需要而产生了。明初谱学家宋濂曾大写“贞妇烈妇”传记,标题俱为《郑节妇黄氏传》、《王节妇汤氏传》,或经称《周节女刁传》、《谢节妇传》、《宋烈妇传》等,正是循此文例。和以往某人妻某氏的“列女传”相比,又“别开一番生面”了。
编辑本段女权运动
  历史走进近代以后,风气渐开,特别是戊戌维新带动了女权运动的兴起,势必促成女子称谓习俗又有变化。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民政部所拟《调查户口章程》第十六条规定:“姓名格内,如妇女不便填写者,妇人得以姓氏、女字待以长次等字代。”宣统元年(1909)民政部奏订的《京师调查户口施行细则》第三十五条,又有相同的规定。可知当时妇女已经有以完整之姓名登记在册者,但多数还是称李氏、王李氏等。民国创立后,北京政府没有对此专行规定,但妻从丈夫姓的传统继续为习惯法所认可。倘若是夫妇同姓,则妻子之称谓尤其令人感到不便。如1924年出版的《中国民事习惯大全》中就有“案牍中如李李氏、刘刘氏等,数见不鲜”的写实。该书在汇辑民间孀妇招夫习惯时,又有“本妇仍从前夫之姓”的介绍,益见虽然“从一而终”的封建宗法族规因时势变化有了变通,但妻从夫姓的传统还是有其力量的。   1929年5月,南京国民政府公布的《民法》第四编第三节第一千条,首次对“夫妻之冠姓”作了法律表述:“妻以其本姓冠以夫姓。赘夫以其本姓冠以妻姓。但当事人另有订定者,不在此限。”1933年和1944年,内政部先后修正公布《更名改姓及冠姓规则》,其第四条规定,呈请冠姓的条件必须是“非汉人而请冠汉姓”,可知此为“夫妻之冠姓”的唯一例外。
编辑本段发展成果
  由“妻从夫姓”到“妻冠夫姓”,其间的确有沿袭传统的轨迹可寻,但两者仍有一定的区别。“妇随夫姓”的社会基础是封建家族体制,与之相适应的则是“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的所:“三从”伦理观念。“妇随夫姓”不仅在构词方式上摒弃了反映“三从”伦理观的“从”字,而且在实践中也一定程度地认可了辛亥革命以来、特别是国民革命以来广大妇女致力人格解放的部分成果。   妇随夫姓习俗的产生、发展和形成,主要和中国家族制度的衍变发生联系,俟形成传统后,又对妻冠夫姓的法律制定造成习惯性影响。随着家族制度的彻底解体,其余韵目前仅存在于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和一部分海外侨胞中,大陆上似已消失。
编辑本段日本改变
  在日本,以大陆法系为基调的《民法典》,一直以来就有一项刚性规定:“夫妇必须同姓。”表面上看,《民法典》并没有产生“谁随谁”的强制性问题,似乎夫妇姓氏均可作为选项。不过,2008年的日本官方统计数据显示,超过95%的已婚女性改随夫姓。因此,《民法典》之规定,事实上成了妇女强行被改姓的推手。另据日本法务省统计,自1996年来,先前尚未上台的民主党以及其他政党曾20次提起类似议案,但保守派议员均以可能破坏家庭团结为由拒绝。
编辑本段修改法案
  2009年,日本民主党政府甫一上任,就翻出在野10年来一直推动的一项立法提案,决定在2010年年国会上提出姓氏改革法,以松绑夫妇姓氏上的限制,改采自由主义,夫妇既可保留原姓,也可改姓任何一方。也就是说,依未来新法,今后的“何智利”们,远嫁到日本后,不必硬着改名为“小山智利”了。   这种充斥着“平等主义”色彩的修法案,在日本引发热议。保守主义者担忧,无一共同姓氏的家庭面临着解体的危险;爱情至上主义者则认为,随夫姓,如同婚戒一样散发着浪漫的气息;传统主义者则认为,随夫姓是一种美德。   不过,多数跨国婚姻人士,因可能解脱于“情”与“法”的困境,而大受鼓舞。婚姻登记机构,则有可能因新法为未来减少一大堆改姓的麻烦事而高兴,自由主义者,则因改姓立场上多了选择,而期待新法的早日到来,而民主党则把这项修法案视为开创性工作的开端,捞足了政治资本。当然了,最高兴的莫过于女权主义者,法律障碍的拆除,意味着她们平权运动又迈开一步,意味着社会的文明与进步。http://baike.baidu.com/view/2857878.htm

妇随夫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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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妇随夫姓妇随夫姓,顾名思义,就是妇女结婚后改随夫姓。在美国欧洲等西方国家,这是传统的风俗习惯。在中国古代,妇女结婚后也会将丈夫的姓氏加在自己的姓氏之前,如今,香港地区仍保留了这一习俗。在日本,由于传统的习惯。加上《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双方必须同姓”,大部分夫妻双方都是随夫姓。

目录

解释
简要介绍
历史沿革
女权运动
发展成果
日本改变
修改法案
编辑本段解释
  妇随夫姓,顾名思义,就是妇女结婚后改随夫姓。在中国古代,妇女结婚后也会将丈夫的姓氏加在自己的姓氏之前,如今,香港地区仍保留了这一习俗。在日本,由于传统的习惯。加上《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双方必须同姓”,大部分夫妻双方都是随夫姓。到2009年,日本新上台的民主党政府便打算最早于2010年提出议案,提议废止妇女婚后改随夫姓的规定。
编辑本段简要介绍
  西方国家对于双方婚后姓氏有不同的习俗。例如在美国,以往需要妻从夫姓或者保留原有姓氏,现在通用的习俗是夫妻双方同时在本人姓氏前加上对方的姓氏;夫从妻姓也成为了一种常见的时尚。在英国,因其王室与贵族阶层未被推翻,较美国保留了更多封建时代的旧习俗,如冠夫姓等,但也可以选择不冠夫姓,这是个人的自由,并且当女性是家族的继承人时,常常保留原有姓氏,她所生的子女,作为她的继承人,也使用母亲的姓氏。不少女性主义者反对女性必须在婚后改从夫姓。   台湾、香港、澳门、海外华人旧时代中不少人则用“夫姓+本姓”作为妇女婚后的姓,如方瑀嫁给连战以后叫连方瑀,但现在台湾因民法的修正,已经极少人从夫姓了。香港在正式场合中冠上夫姓的女性多为政府官员或名门望族的女性,例如前布政司司长陈方安生。
编辑本段历史沿革
  中国古代,对已嫁女子以夫家姓氏相称的习俗,大致在汉魏之际构成雏形,到南朝末期蔚成风气。究其原因,估计同世家大族式的家族组织逐渐形成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特别是到了东晋南朝时期,以庄园为范围的同宗聚居已经是战乱年代中求得家族生存和发展的主要形式,作为增进家族共同体内一切成员之凝聚力的办法之一,把妻冠夫氏作为一种称谓原则确定下来,显然是必要的,而其副作用必然是妻子对夫家人身依附的关系进一步加强。   李氏、王氏,阿李、阿王……这就是五代以后已婚妇女留在官私簿籍上的“称谓”。不过,这种“称谓”只有在依附丈夫的前提条件下才能被认定,如果丈夫已故,或因其它原因需要她们以法人资格或独立人身份出现于公共场合、官私文件(如案牍、契约)中时,由于众多人同用一个姓氏的现象普遍存在,这种过于简化的称谓显然难以起到识别作用。相应的解决措施就是把丈夫的姓氏加在妻子的姓氏前面,如刘王氏、赵邢氏、洪李氏文例,既标明已婚身份,又提示她是某姓成员及其母家的姓氏,可谓一石三鸟。所谓妇随夫姓的称谓习俗,正是在这种既成历史条件下为适合一定需要而产生了。明初谱学家宋濂曾大写“贞妇烈妇”传记,标题俱为《郑节妇黄氏传》、《王节妇汤氏传》,或经称《周节女刁传》、《谢节妇传》、《宋烈妇传》等,正是循此文例。和以往某人妻某氏的“列女传”相比,又“别开一番生面”了。
编辑本段女权运动
  历史走进近代以后,风气渐开,特别是戊戌维新带动了女权运动的兴起,势必促成女子称谓习俗又有变化。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民政部所拟《调查户口章程》第十六条规定:“姓名格内,如妇女不便填写者,妇人得以姓氏、女字待以长次等字代。”宣统元年(1909)民政部奏订的《京师调查户口施行细则》第三十五条,又有相同的规定。可知当时妇女已经有以完整之姓名登记在册者,但多数还是称李氏、王李氏等。民国创立后,北京政府没有对此专行规定,但妻从丈夫姓的传统继续为习惯法所认可。倘若是夫妇同姓,则妻子之称谓尤其令人感到不便。如1924年出版的《中国民事习惯大全》中就有“案牍中如李李氏、刘刘氏等,数见不鲜”的写实。该书在汇辑民间孀妇招夫习惯时,又有“本妇仍从前夫之姓”的介绍,益见虽然“从一而终”的封建宗法族规因时势变化有了变通,但妻从夫姓的传统还是有其力量的。   1929年5月,南京国民政府公布的《民法》第四编第三节第一千条,首次对“夫妻之冠姓”作了法律表述:“妻以其本姓冠以夫姓。赘夫以其本姓冠以妻姓。但当事人另有订定者,不在此限。”1933年和1944年,内政部先后修正公布《更名改姓及冠姓规则》,其第四条规定,呈请冠姓的条件必须是“非汉人而请冠汉姓”,可知此为“夫妻之冠姓”的唯一例外。
编辑本段发展成果
  由“妻从夫姓”到“妻冠夫姓”,其间的确有沿袭传统的轨迹可寻,但两者仍有一定的区别。“妇随夫姓”的社会基础是封建家族体制,与之相适应的则是“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的所:“三从”伦理观念。“妇随夫姓”不仅在构词方式上摒弃了反映“三从”伦理观的“从”字,而且在实践中也一定程度地认可了辛亥革命以来、特别是国民革命以来广大妇女致力人格解放的部分成果。   妇随夫姓习俗的产生、发展和形成,主要和中国家族制度的衍变发生联系,俟形成传统后,又对妻冠夫姓的法律制定造成习惯性影响。随着家族制度的彻底解体,其余韵目前仅存在于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和一部分海外侨胞中,大陆上似已消失。
编辑本段日本改变
  在日本,以大陆法系为基调的《民法典》,一直以来就有一项刚性规定:“夫妇必须同姓。”表面上看,《民法典》并没有产生“谁随谁”的强制性问题,似乎夫妇姓氏均可作为选项。不过,2008年的日本官方统计数据显示,超过95%的已婚女性改随夫姓。因此,《民法典》之规定,事实上成了妇女强行被改姓的推手。另据日本法务省统计,自1996年来,先前尚未上台的民主党以及其他政党曾20次提起类似议案,但保守派议员均以可能破坏家庭团结为由拒绝。
编辑本段修改法案
  2009年,日本民主党政府甫一上任,就翻出在野10年来一直推动的一项立法提案,决定在2010年年国会上提出姓氏改革法,以松绑夫妇姓氏上的限制,改采自由主义,夫妇既可保留原姓,也可改姓任何一方。也就是说,依未来新法,今后的“何智利”们,远嫁到日本后,不必硬着改名为“小山智利”了。   这种充斥着“平等主义”色彩的修法案,在日本引发热议。保守主义者担忧,无一共同姓氏的家庭面临着解体的危险;爱情至上主义者则认为,随夫姓,如同婚戒一样散发着浪漫的气息;传统主义者则认为,随夫姓是一种美德。   不过,多数跨国婚姻人士,因可能解脱于“情”与“法”的困境,而大受鼓舞。婚姻登记机构,则有可能因新法为未来减少一大堆改姓的麻烦事而高兴,自由主义者,则因改姓立场上多了选择,而期待新法的早日到来,而民主党则把这项修法案视为开创性工作的开端,捞足了政治资本。当然了,最高兴的莫过于女权主义者,法律障碍的拆除,意味着她们平权运动又迈开一步,意味着社会的文明与进步。
为了拿香港身份证,又为了逃避组织审查,就按照香港习俗改了下名字。
yaoyuan7310 发表于 2012-4-11 13:15
为了拿香港身份证,又为了逃避组织审查,就按照香港习俗改了下名字。
你理解了,搞明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