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造谣言和违法信息玷污言论自由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19 19:09:51
    周继坚

    随着互联网快速普及、网络工具不断丰富,公民对于表达的意愿空前高涨,公民合法、理性的言论表达值得尊重。但也应看到,一些人错误地把“言论自由”等同于“想说什么就说什么”、“想怎样说就怎样说”、“说什么都不用负责任”,这种“认识观”需要引起高度警惕。

    我们看到,一些人拿“言论自由”当“金钟罩”,在网络上随意发布谣言甚至违法信息,随意谩骂攻讦他人;当他们的言论被制止、被揭穿、被惩戒时,他们又鼓噪说“这是限制言论自由”,苦情戏、悲情牌一轮一轮打遍,似乎自己是最无辜、最委屈的人;还有的人恶意攻击政府部门加强信息管理的举措,说这些举措“钳制了言论自由”。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同时《宪法》也明确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可见,言论自由既是一种权利,也相应地附有义务。一个人行使言论自由权利,应当以不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为前提。这就是说,一个人的言论如果损害了他人权益,也就违反了法律。

    网络是一个公共信息平台,相当于现实当中的“公共场合”,在这个公共场合“发言、发什么言”,同样必须以法律为准绳。散布谣言和违法信息轻则混淆他人视听、使他人蒙受精神和经济损失,重则引起社会恐慌、激发社会矛盾、乃至影响社会稳定,这显然已经大大越过了言论自由的界限,而涉嫌违法犯罪,必须受到法律的规范和约束。对违法言论进行制抵和惩戒,既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题中之义,也是更好地保障公民言论自由的现实需要。

    可见,言论自由决不是肆意进行人身攻击的“自由”,决不是制造和传播谣言的“自由”,更不是散布非法信息的“自由”。以错误的理解对待言论自由,或者披着“言论自由”的外衣行散布谣言和违法信息之实,那才真是玷污了言论自由这一神圣法则。

http://news.xinhuanet.com/comments/2012-04/01/c_111729176.htm    周继坚

    随着互联网快速普及、网络工具不断丰富,公民对于表达的意愿空前高涨,公民合法、理性的言论表达值得尊重。但也应看到,一些人错误地把“言论自由”等同于“想说什么就说什么”、“想怎样说就怎样说”、“说什么都不用负责任”,这种“认识观”需要引起高度警惕。

    我们看到,一些人拿“言论自由”当“金钟罩”,在网络上随意发布谣言甚至违法信息,随意谩骂攻讦他人;当他们的言论被制止、被揭穿、被惩戒时,他们又鼓噪说“这是限制言论自由”,苦情戏、悲情牌一轮一轮打遍,似乎自己是最无辜、最委屈的人;还有的人恶意攻击政府部门加强信息管理的举措,说这些举措“钳制了言论自由”。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同时《宪法》也明确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可见,言论自由既是一种权利,也相应地附有义务。一个人行使言论自由权利,应当以不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为前提。这就是说,一个人的言论如果损害了他人权益,也就违反了法律。

    网络是一个公共信息平台,相当于现实当中的“公共场合”,在这个公共场合“发言、发什么言”,同样必须以法律为准绳。散布谣言和违法信息轻则混淆他人视听、使他人蒙受精神和经济损失,重则引起社会恐慌、激发社会矛盾、乃至影响社会稳定,这显然已经大大越过了言论自由的界限,而涉嫌违法犯罪,必须受到法律的规范和约束。对违法言论进行制抵和惩戒,既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题中之义,也是更好地保障公民言论自由的现实需要。

    可见,言论自由决不是肆意进行人身攻击的“自由”,决不是制造和传播谣言的“自由”,更不是散布非法信息的“自由”。以错误的理解对待言论自由,或者披着“言论自由”的外衣行散布谣言和违法信息之实,那才真是玷污了言论自由这一神圣法则。

http://news.xinhuanet.com/comments/2012-04/01/c_111729176.htm
言论自由不是造谣自由!
貌似南方系说过造谣无罪,辟谣有罪哦…也没看到把他们整顿一下…
在有天网关键字的网络中能有多自由啊
说的不错,就怕有组织的造谣,还无人管
看来大家都对重庆方面发的微博很有意见啊
本来就是,  常识而以。
不过话说回来,微博禁言怎么说都过了,其他举措不是不可以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