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静父母的法庭陈词!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0 20:28:42
关于黄静案的法庭陈词



<P></P>
<P>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是黄静的母亲黄淑华,我的女儿黄静无辜遇害快两年了,今天终于盼来了开庭的日子。我和我的家人衷心希望,在今天,法律得到尊重、正义得到伸张、罪恶得到惩罚、妇女的权益得到有力的维护。这是我们全家的心愿,我相信,这也是全国成千上万关注此案、渴望正义的人们共同的心愿。在这个庄严的法庭上,我有憋了两年的话要说,我会遵守法庭纪律,我的发言也不会超过本案的范围,我衷心希望法庭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切实保障我的发言权。</P>
<P></P>
<P>    一、 关于定罪</P>
<P>    我对检察机关仅仅以强*(中止)罪起诉犯罪嫌疑人持反对意见,我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姜俊武构成强*罪和故意杀人罪,理由是:
  1、本案现有证据已经证明,被告人构成强*即遂罪
    本案犯罪嫌疑人姜俊武与黄静确曾有过朋友关系,但是,在案发前,他们的关系已经出现危机,黄静日记中写道“逃吧,逃吧,逃!”就是证据。犯罪嫌疑人姜俊武一直希望控制和占有黄静,由于黄静性格独立,自我意识很强,犯罪嫌疑人姜俊武没有达到目的。,因此,他非常清楚,在黄静准备与其分手的情况下,黄静不会同意和他发生性关系,更不会屈从他的性暴力。根据犯罪嫌疑人姜俊武的供述,2003年2月23日晚,犯罪嫌疑人姜俊武约会黄静,在凌晨一点多时,他将黄静背出同伙房间,又在凌晨两点左右,将黄静从1楼背到7楼黄静单位宿舍。在这里我要强调的是,黄静作为21岁的成年妇女,如果不是在被迷*、灌醉或者昏迷的情况下,怎么可能完全丧失行走能力?!犯罪嫌疑人姜俊武强*黄静,遭到激烈反抗,黄静双腿腘窝处以及身体其他部位留下多处青紫伤痕,仅凭这一切,已经确凿无疑地证明,犯罪嫌疑人姜俊武的行为对黄静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了剧烈的伤害。</P>
<P>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目前检察院起诉的罪名是强*中止,但是,依据我国法律,犯罪中止指的是罪犯在行为过程中主动放弃犯罪,因而避免了更严重的后果;但是在犯罪嫌疑人姜俊武强*黄静一案中,犯罪嫌疑人姜俊武通过暴力达到了性满足,在现场留下带有他精斑的卫生纸;黄静的阴道口被他挫伤,黄静被他强*致死。他的罪名怎么能算作“强*中止”?请问他中止了什么犯罪行为?难道犯罪嫌疑人姜俊武必须反复强*才算强*即遂吗?我还要问,有什么后果比致人死命更加严重?!</P>
<P>2、本案现有证据已经证明,犯罪嫌疑人构成故意杀人罪</P>
<P>我知道,法律在认定致死人命的犯罪性质时有故意杀人和过失杀人两种,但我认为,过失杀人对强*致死人命罪不适用。根据我国刑法,强*就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迫妇女发生性行为;强*者的行为完全是在主观意志支配下实施的行为,不是无心之过;不是无目的、无意识中发生的。也许,在犯罪嫌疑人姜俊武约会黄静时,并非想把她杀死,但是在遭到黄静反抗的情况下,在犯罪嫌疑人姜俊武的性侵犯受挫,无法插入阴道的情况下,他这时的心态变成了一定要占有黄静、控制她的身体、使黄静服从他的性暴力的心态;这种态度就构成他犯罪的强烈意志。由于他坚持贯彻自己的意志,丝毫也没有中止强暴行为,因此导致黄静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的第五次法医鉴定,犯罪嫌疑人姜俊武所谓的“特殊性行为”就是骑跨在黄静的胸腹部实施强暴。由于他将全部体重都压在黄静身上,反复倾轧,黄静出现肺组织明显淤血水肿及局灶性出血等急性肺水肿状态;黄静在反抗中已经耗尽了精力,再加上犯罪嫌疑人姜俊武长时间和剧烈的压迫,因此机械性窒息死亡。</P>
<P>姜俊武我本不想控诉你故意杀人,但是你当时强*黄静时有没有想过,你给黄静造成了何等的肉体痛苦,你使她的心灵受到何等的打击和屈辱?你如果有一点点良心的话,当时就应该放弃强暴;如果那样的话,我可以原谅你,相信你只是一时失足。但是,你不仅没有放弃恶念,而且一屁股坐在黄静胸腹部;你一个成年人,一个体重一百五十多斤的大男人,你怎么会看不到黄静就在你的倾轧下难以呼吸、直至窒息?犯罪嫌疑人姜俊武,你如果还有一丝一毫的人性、一点点恻隐之心,我也不至于在今天的法庭上控告你故意杀人,你亲眼看到黄静出现了生命垂危的状况,口吐白沫、四肢抽搐,你可以给我们电话,可以打电话叫急救车,可以打开房门向黄静的同事求助。如果你做了上述任何一件事情,你都给黄静留下了一条生路、一点求生的可能性;即使黄静终至于死亡,你也给我们了一点饶恕你的理由。可是你做的是什么?你以黄静的所有痛苦和生命为代价达到了自己的性满足,你见死不救,让黄静受尽折磨、活活死在你的眼皮下;你还在黄静死后伪造现场,对公安说假话,偷走黄静的内衣裤……你并且有胆量在央视的节目中欺骗全国电视观众,你说你走时黄静还活着,你没有脱她的衣服。</P>
<P>尊敬审判长、审判员,犯罪嫌疑人从未意识到自己的行为给他人造成了何等的痛苦,从未对自己的罪行有过悔改之心,对我们也从未说过一声对不起。在粗暴侵犯、剥夺了受害人生命的罪行之后,还公然挑衅法律、无视妇女权利,当属强*致死人命、情节特别严重、态度特别恶劣者。对此挑衅,我们的法律如果平等对待妇女、如果给妇女以法律公正的话,必须严加惩处。目前的强*中止罪名,远远没有反映出犯罪嫌疑人故意致人死命的犯罪事实,因此,我强烈要求对嫌疑人以合乎事实的罪名重新起诉。</P>
<P></P>
<P>二、关于黄静案立案之后的种种司法不公正</P>
<P>为了摆脱罪责,在黄静死去的六百多个日日夜夜里,被告方及其相关责任人真是想尽了方法;开始是公安不立案,现场被破坏,继而是侦查无力,丢失证据,最后居然发生了震惊全国的烧毁黄静心脏标本事件;而烧毁证据、妨害司法的罪责,至今仍然未能得以追究。</P>
<P>我们遇到的最大障碍还来自公安机关的法医鉴定,这一份又一份证明黄静“自然死亡”、“因病死亡”的法医鉴定让我们受尽煎熬,却让犯罪嫌疑人拍手称快,因为黄静死于疾病,他就无需对实施暴力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为了证明暴力的存在和危害,为了维护女儿的权利和尊严,我们忍受了人世间非常的痛苦,我们四处奔走,恳请法医揭示真相,我们的女儿遭受过暴力的遗体,前后经历了5次尸检。在这五次尸检中,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医鉴定再次证明了,黄静并不是死于疾病,这次法医鉴定也明确指出,黄静的死与犯罪嫌疑人姜俊武的强*行为有直接关系。事实上,黄静是怎么死的,已经是像童话中皇帝的新衣一样,任何有良知的人,都能做出判断。黄静之死的详细原因,中山大学、南京医科大学、最高人民法院法医专家已经都有一致的结论。</P>
<P>但我要提出强烈反对意见的是,目前的起诉书,根本没有考虑最高人民法院法医鉴定所陈述的事实,起诉人所采纳的是湖南省公安厅刑侦局的法医学鉴定,这份鉴定已然被今年八月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医鉴定所推翻。在这个基础上,采取这份没有法医学依据的鉴定来起诉,怎么能体现实事求是的原则?又怎么能保证审理公正、量刑适当?</P>
<P>我们为争取今天开庭,努力了六百多天;我们深深地体会到,目前这个社会,对妇女的权利是多么不重视。黄静遭受的暴力那么难以得到追究,而黄静明明没有的疾病,却有那么多权威机关出具证明。黄静生前遭受暴力致死,死后依然承受了那么多野蛮的暴力:她的遗体在殡仪馆无端端地“高度腐败”,她的心脏标本被烧毁。最最令人难以忍受的是,一些执法人员,至今不认为在亲密关系中可能存在暴力。如果黄静和犯罪嫌疑人姜俊武曾经是朋友,就不可能发生犯罪嫌疑人姜俊武施暴的情况,那么我要问的是,新修改的婚姻法为什么要写上“禁止家庭暴力”?我们湖南省在全国反家暴立法方面走在前面,湖南出台了全国第一个反家暴法规,长沙建立了零暴力社区。之所以如此,正是说明家庭暴力的存在有普遍性、严重危害妇女的生命。如果夫妻之间都可能存在暴力的话,男女朋友之间怎么没有暴力存在的可能?还有的人、甚至连法医都一再说:黄静身上是有外伤,但是伤不致死;那我要问的是,这个外伤是不是暴力的证据?这个外伤与内伤的联系为什么不被追究?事实是,无论是黄静的外伤还是内伤,即使是内伤出血、即使是黄静被暴力折磨致死,都一再被化作小事,不予考虑。这是什么文化,这就是我们落后、腐朽的传统文化,它歧视妇女,认为妇女应该被男人统治、应该忍受家庭暴力;男人有权利用暴力控制自己的家庭成员和伴侣。受这种观念影响,我们的执法人员,就会容忍暴力、默许暴力;为施暴者找种种理由开脱责任,保护、包庇家庭暴力。但是在这种暴力下,妇女的命运就是我的女儿黄静这样的命运。执法人员不破除这种性别偏见,就不可能给黄静法律公正。</P>
<P>三、关于“潜在病理改变”和“特殊性活动”</P>
<P>今天到庭作证的法医专家,我感谢你们依法出庭作证。最高人民法院第五次法医鉴定指出了黄静之死与犯罪嫌疑人姜俊武施暴强*有直接联系,这为查明真相提供了证据。但是,你们的鉴定结论也给犯罪嫌疑人留下了种种借口,使他可以为自己狡辩。因此,我一定要就所谓的“潜在病理改变”和“特殊性活动”的说法提出质疑。</P>
<P>我是一个普通的中学老师,没有你们那么渊博的法医经验和病理学造诣,但是作为一个普通的母亲,作为一个孕育、抚育过两个女儿生命的母亲,我懂得什么叫有病,什么叫没有病。“病”是发病的人有感觉,查出来有症状。潜在病理就不能叫做疾病,因为它没有发展成医院可以诊断的疾病。你们都是医学专家,你们见过因为潜在病理改变去求治的病人吗?你们自己可能也有潜在病理改变,但是你们不都健在吗?我特别要问的是,潜在病理改变能说明黄静在2003年2月24日凌晨死亡吗?如果不能的话,为什么你们会做出这样模棱两可的法医鉴定?</P>
<P>我的女儿年轻健康,她在大学时是班上长跑、铅球等项运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她的心肺功能不仅健康正常,而且超过同年龄人水平。你们通过反复检验,对这些都有清楚的认识;但我不能理解的是,在你们都知道犯罪嫌疑人姜俊武强*致黄静死亡的情况下,你们在鉴定结论中为犯罪嫌疑人姜俊武留下种种余地;在你们“关于死因”的描述中,你们写道“可以排除因机械性损伤、口鼻及颈部压迫所致机械性窒息”,但是你们没有写排除因胸腹部受到压迫所致的机械性窒息;你们明明知道是犯罪嫌疑人姜俊武采取了骑跨胸腹部强*的方式,可是,你们为什么把这种行为描述成“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P>
<P>我不理解你们所说的“特殊性活动”,我只知道有两相情愿的性活动和强暴性的性活动。公安、检察院经过反复调查都认定犯罪嫌疑人姜俊武的行为构成强*罪,请问你们这些法医专家为什么还会把这样的行为描述为“特殊性活动”?这种说法让我受到莫大侮辱,因为你们这种说法把暴力正常化了,把它说成了无法认定犯罪性质的性活动。</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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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四、关于审理级别和审理方式</P>
<P>我曾要求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且以公开的方式审理。这里也将我的理由陈述如下:</P>
<P>根据刑法规定,强*致人死亡者,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也就是说,本案即使仅仅起诉强*罪一项,考虑到强*致人死命的后果,理论上也可以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但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贵院作为基层法院,单项罪名最高只能判十五年,数罪并罚只能判二十年,无权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中级法院却可以判处从最低到最高的所有刑种。如果由中院来审,即使犯罪嫌疑人姜俊武罪不当诛,甚至最终只能判数年,至少在理论上、形式上是对我们受害人是公平的。而本案在初级法院审判,等于没有开庭就对犯罪嫌疑人姜俊武作了从轻、减轻的处理,我认为这是不公平的。</P>
<P>我要求本案以公开的方式审理,我不认为这起暴力致死人命案属于什么隐私案。我要问的是,如果要保护隐私的话?保护谁的隐私?黄静已经丧失生命,在丧失这项首要人权的情况下,她已经无法享受她的隐私权。而且保护黄静的隐私,就要将侵犯她的权利的人绳之以法,只有这样,黄静才得到了人性的对待,才被当作一个享有人权的人看待,才获得了法律上的公平;公开审理犯罪,宣判犯罪,就是对黄静最大的安慰。但是我却听到法官说,不公开审理的原因是要保护犯罪嫌疑人姜俊武的隐私。我要说的是,犯罪嫌疑人姜俊武侵犯黄静人身权利,这根本不是隐私问题,黄静的生命不属于犯罪嫌疑人姜俊武;犯罪嫌疑人姜俊武固然有隐私权,但是在侵犯黄静这桩人命案上,他没有隐私,他不能以隐私来为自己辩护。把这种暴力看作隐私,正是过去家庭暴力泛滥的原因。因为这里是优先考虑了施暴者的个人权利,把他们的权利无限扩大,而遭受暴力侵犯的人,她们的权利无法得到保护。对家庭或者伴侣施加的暴力根本不是隐私问题,而是对全社会犯罪,它危害国家、社区的安定团结。正是这种把家庭暴力看作隐私的观念,在过去很多年里使得国家权利不制裁家庭暴力,把家庭变成了妇女遭受暴力的黑暗角落;但是在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今天,这种隐私观念必须改变。</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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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五、关于民事赔偿</P>
<P>犯罪嫌疑人姜俊武强暴黄静、致人死命,给我们家庭造成的痛苦难以言表,白发人送黑发人,是任何赔偿都补偿不了的;而他拒不认罪、且得到有关方面的包庇纵容,我们不得不耗尽所有人力物力来打这场官司,我们在经济上支付的费用和遭到的损失早已超过我们所能承受的,犯罪嫌疑人姜俊武必须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此,我陈述索赔开支如下,请法庭支持我们的要求(略)。</P>
<P>被告姜俊武你强*、谋害了黄静,已触犯了刑法,是不可铙恕的死罪,但是你若能在庭审中如实供述你和其他人的罪行,并揭发他人犯罪,法律可从轻减轻对你的处罚,你也还有重新做人的机会。如果继续负隅顽抗,让你父母去*收买关系网帮你脱罪,法律不允许,全国有正义感的人民不签应,我们作为被害人的父母也决不会放弃依法追究责任的权利。</P>
<P>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黄静案到今天,已经演变成中国网络第一大案,它由一个普通的刑事案件发展成了引起广泛社会关注的司法公案,不管它的审判结果如何,它都将载于我们国家的司法史册。作为失去了女儿的伤心母亲,我的心已寸碎,泪已流干。我不会乞求你们做出对我有利的判决,只希望你们秉承司法良知、为了正义和你们作为法官的荣誉,面对历史做出你们的判决!</P>
<P>女儿黄静,你今天和我们一起站在这庄严的法庭上,请你也对法官作出同样的请求吧。谢谢。</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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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死者黄静的母亲:黄淑华(13973245823)</P>
<P>                                               2004.12.7</P>
<P>转于:
http://huangjing.org/bbs/dispbbs.asp?boardID=10&amp;ID=777&amp;page=1</P>关于黄静案的法庭陈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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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是黄静的母亲黄淑华,我的女儿黄静无辜遇害快两年了,今天终于盼来了开庭的日子。我和我的家人衷心希望,在今天,法律得到尊重、正义得到伸张、罪恶得到惩罚、妇女的权益得到有力的维护。这是我们全家的心愿,我相信,这也是全国成千上万关注此案、渴望正义的人们共同的心愿。在这个庄严的法庭上,我有憋了两年的话要说,我会遵守法庭纪律,我的发言也不会超过本案的范围,我衷心希望法庭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切实保障我的发言权。</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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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一、 关于定罪</P>
<P>    我对检察机关仅仅以强*(中止)罪起诉犯罪嫌疑人持反对意见,我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姜俊武构成强*罪和故意杀人罪,理由是:
  1、本案现有证据已经证明,被告人构成强*即遂罪
    本案犯罪嫌疑人姜俊武与黄静确曾有过朋友关系,但是,在案发前,他们的关系已经出现危机,黄静日记中写道“逃吧,逃吧,逃!”就是证据。犯罪嫌疑人姜俊武一直希望控制和占有黄静,由于黄静性格独立,自我意识很强,犯罪嫌疑人姜俊武没有达到目的。,因此,他非常清楚,在黄静准备与其分手的情况下,黄静不会同意和他发生性关系,更不会屈从他的性暴力。根据犯罪嫌疑人姜俊武的供述,2003年2月23日晚,犯罪嫌疑人姜俊武约会黄静,在凌晨一点多时,他将黄静背出同伙房间,又在凌晨两点左右,将黄静从1楼背到7楼黄静单位宿舍。在这里我要强调的是,黄静作为21岁的成年妇女,如果不是在被迷*、灌醉或者昏迷的情况下,怎么可能完全丧失行走能力?!犯罪嫌疑人姜俊武强*黄静,遭到激烈反抗,黄静双腿腘窝处以及身体其他部位留下多处青紫伤痕,仅凭这一切,已经确凿无疑地证明,犯罪嫌疑人姜俊武的行为对黄静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了剧烈的伤害。</P>
<P>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目前检察院起诉的罪名是强*中止,但是,依据我国法律,犯罪中止指的是罪犯在行为过程中主动放弃犯罪,因而避免了更严重的后果;但是在犯罪嫌疑人姜俊武强*黄静一案中,犯罪嫌疑人姜俊武通过暴力达到了性满足,在现场留下带有他精斑的卫生纸;黄静的阴道口被他挫伤,黄静被他强*致死。他的罪名怎么能算作“强*中止”?请问他中止了什么犯罪行为?难道犯罪嫌疑人姜俊武必须反复强*才算强*即遂吗?我还要问,有什么后果比致人死命更加严重?!</P>
<P>2、本案现有证据已经证明,犯罪嫌疑人构成故意杀人罪</P>
<P>我知道,法律在认定致死人命的犯罪性质时有故意杀人和过失杀人两种,但我认为,过失杀人对强*致死人命罪不适用。根据我国刑法,强*就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迫妇女发生性行为;强*者的行为完全是在主观意志支配下实施的行为,不是无心之过;不是无目的、无意识中发生的。也许,在犯罪嫌疑人姜俊武约会黄静时,并非想把她杀死,但是在遭到黄静反抗的情况下,在犯罪嫌疑人姜俊武的性侵犯受挫,无法插入阴道的情况下,他这时的心态变成了一定要占有黄静、控制她的身体、使黄静服从他的性暴力的心态;这种态度就构成他犯罪的强烈意志。由于他坚持贯彻自己的意志,丝毫也没有中止强暴行为,因此导致黄静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的第五次法医鉴定,犯罪嫌疑人姜俊武所谓的“特殊性行为”就是骑跨在黄静的胸腹部实施强暴。由于他将全部体重都压在黄静身上,反复倾轧,黄静出现肺组织明显淤血水肿及局灶性出血等急性肺水肿状态;黄静在反抗中已经耗尽了精力,再加上犯罪嫌疑人姜俊武长时间和剧烈的压迫,因此机械性窒息死亡。</P>
<P>姜俊武我本不想控诉你故意杀人,但是你当时强*黄静时有没有想过,你给黄静造成了何等的肉体痛苦,你使她的心灵受到何等的打击和屈辱?你如果有一点点良心的话,当时就应该放弃强暴;如果那样的话,我可以原谅你,相信你只是一时失足。但是,你不仅没有放弃恶念,而且一屁股坐在黄静胸腹部;你一个成年人,一个体重一百五十多斤的大男人,你怎么会看不到黄静就在你的倾轧下难以呼吸、直至窒息?犯罪嫌疑人姜俊武,你如果还有一丝一毫的人性、一点点恻隐之心,我也不至于在今天的法庭上控告你故意杀人,你亲眼看到黄静出现了生命垂危的状况,口吐白沫、四肢抽搐,你可以给我们电话,可以打电话叫急救车,可以打开房门向黄静的同事求助。如果你做了上述任何一件事情,你都给黄静留下了一条生路、一点求生的可能性;即使黄静终至于死亡,你也给我们了一点饶恕你的理由。可是你做的是什么?你以黄静的所有痛苦和生命为代价达到了自己的性满足,你见死不救,让黄静受尽折磨、活活死在你的眼皮下;你还在黄静死后伪造现场,对公安说假话,偷走黄静的内衣裤……你并且有胆量在央视的节目中欺骗全国电视观众,你说你走时黄静还活着,你没有脱她的衣服。</P>
<P>尊敬审判长、审判员,犯罪嫌疑人从未意识到自己的行为给他人造成了何等的痛苦,从未对自己的罪行有过悔改之心,对我们也从未说过一声对不起。在粗暴侵犯、剥夺了受害人生命的罪行之后,还公然挑衅法律、无视妇女权利,当属强*致死人命、情节特别严重、态度特别恶劣者。对此挑衅,我们的法律如果平等对待妇女、如果给妇女以法律公正的话,必须严加惩处。目前的强*中止罪名,远远没有反映出犯罪嫌疑人故意致人死命的犯罪事实,因此,我强烈要求对嫌疑人以合乎事实的罪名重新起诉。</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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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二、关于黄静案立案之后的种种司法不公正</P>
<P>为了摆脱罪责,在黄静死去的六百多个日日夜夜里,被告方及其相关责任人真是想尽了方法;开始是公安不立案,现场被破坏,继而是侦查无力,丢失证据,最后居然发生了震惊全国的烧毁黄静心脏标本事件;而烧毁证据、妨害司法的罪责,至今仍然未能得以追究。</P>
<P>我们遇到的最大障碍还来自公安机关的法医鉴定,这一份又一份证明黄静“自然死亡”、“因病死亡”的法医鉴定让我们受尽煎熬,却让犯罪嫌疑人拍手称快,因为黄静死于疾病,他就无需对实施暴力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为了证明暴力的存在和危害,为了维护女儿的权利和尊严,我们忍受了人世间非常的痛苦,我们四处奔走,恳请法医揭示真相,我们的女儿遭受过暴力的遗体,前后经历了5次尸检。在这五次尸检中,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医鉴定再次证明了,黄静并不是死于疾病,这次法医鉴定也明确指出,黄静的死与犯罪嫌疑人姜俊武的强*行为有直接关系。事实上,黄静是怎么死的,已经是像童话中皇帝的新衣一样,任何有良知的人,都能做出判断。黄静之死的详细原因,中山大学、南京医科大学、最高人民法院法医专家已经都有一致的结论。</P>
<P>但我要提出强烈反对意见的是,目前的起诉书,根本没有考虑最高人民法院法医鉴定所陈述的事实,起诉人所采纳的是湖南省公安厅刑侦局的法医学鉴定,这份鉴定已然被今年八月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医鉴定所推翻。在这个基础上,采取这份没有法医学依据的鉴定来起诉,怎么能体现实事求是的原则?又怎么能保证审理公正、量刑适当?</P>
<P>我们为争取今天开庭,努力了六百多天;我们深深地体会到,目前这个社会,对妇女的权利是多么不重视。黄静遭受的暴力那么难以得到追究,而黄静明明没有的疾病,却有那么多权威机关出具证明。黄静生前遭受暴力致死,死后依然承受了那么多野蛮的暴力:她的遗体在殡仪馆无端端地“高度腐败”,她的心脏标本被烧毁。最最令人难以忍受的是,一些执法人员,至今不认为在亲密关系中可能存在暴力。如果黄静和犯罪嫌疑人姜俊武曾经是朋友,就不可能发生犯罪嫌疑人姜俊武施暴的情况,那么我要问的是,新修改的婚姻法为什么要写上“禁止家庭暴力”?我们湖南省在全国反家暴立法方面走在前面,湖南出台了全国第一个反家暴法规,长沙建立了零暴力社区。之所以如此,正是说明家庭暴力的存在有普遍性、严重危害妇女的生命。如果夫妻之间都可能存在暴力的话,男女朋友之间怎么没有暴力存在的可能?还有的人、甚至连法医都一再说:黄静身上是有外伤,但是伤不致死;那我要问的是,这个外伤是不是暴力的证据?这个外伤与内伤的联系为什么不被追究?事实是,无论是黄静的外伤还是内伤,即使是内伤出血、即使是黄静被暴力折磨致死,都一再被化作小事,不予考虑。这是什么文化,这就是我们落后、腐朽的传统文化,它歧视妇女,认为妇女应该被男人统治、应该忍受家庭暴力;男人有权利用暴力控制自己的家庭成员和伴侣。受这种观念影响,我们的执法人员,就会容忍暴力、默许暴力;为施暴者找种种理由开脱责任,保护、包庇家庭暴力。但是在这种暴力下,妇女的命运就是我的女儿黄静这样的命运。执法人员不破除这种性别偏见,就不可能给黄静法律公正。</P>
<P>三、关于“潜在病理改变”和“特殊性活动”</P>
<P>今天到庭作证的法医专家,我感谢你们依法出庭作证。最高人民法院第五次法医鉴定指出了黄静之死与犯罪嫌疑人姜俊武施暴强*有直接联系,这为查明真相提供了证据。但是,你们的鉴定结论也给犯罪嫌疑人留下了种种借口,使他可以为自己狡辩。因此,我一定要就所谓的“潜在病理改变”和“特殊性活动”的说法提出质疑。</P>
<P>我是一个普通的中学老师,没有你们那么渊博的法医经验和病理学造诣,但是作为一个普通的母亲,作为一个孕育、抚育过两个女儿生命的母亲,我懂得什么叫有病,什么叫没有病。“病”是发病的人有感觉,查出来有症状。潜在病理就不能叫做疾病,因为它没有发展成医院可以诊断的疾病。你们都是医学专家,你们见过因为潜在病理改变去求治的病人吗?你们自己可能也有潜在病理改变,但是你们不都健在吗?我特别要问的是,潜在病理改变能说明黄静在2003年2月24日凌晨死亡吗?如果不能的话,为什么你们会做出这样模棱两可的法医鉴定?</P>
<P>我的女儿年轻健康,她在大学时是班上长跑、铅球等项运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她的心肺功能不仅健康正常,而且超过同年龄人水平。你们通过反复检验,对这些都有清楚的认识;但我不能理解的是,在你们都知道犯罪嫌疑人姜俊武强*致黄静死亡的情况下,你们在鉴定结论中为犯罪嫌疑人姜俊武留下种种余地;在你们“关于死因”的描述中,你们写道“可以排除因机械性损伤、口鼻及颈部压迫所致机械性窒息”,但是你们没有写排除因胸腹部受到压迫所致的机械性窒息;你们明明知道是犯罪嫌疑人姜俊武采取了骑跨胸腹部强*的方式,可是,你们为什么把这种行为描述成“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P>
<P>我不理解你们所说的“特殊性活动”,我只知道有两相情愿的性活动和强暴性的性活动。公安、检察院经过反复调查都认定犯罪嫌疑人姜俊武的行为构成强*罪,请问你们这些法医专家为什么还会把这样的行为描述为“特殊性活动”?这种说法让我受到莫大侮辱,因为你们这种说法把暴力正常化了,把它说成了无法认定犯罪性质的性活动。</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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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四、关于审理级别和审理方式</P>
<P>我曾要求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且以公开的方式审理。这里也将我的理由陈述如下:</P>
<P>根据刑法规定,强*致人死亡者,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也就是说,本案即使仅仅起诉强*罪一项,考虑到强*致人死命的后果,理论上也可以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但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贵院作为基层法院,单项罪名最高只能判十五年,数罪并罚只能判二十年,无权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中级法院却可以判处从最低到最高的所有刑种。如果由中院来审,即使犯罪嫌疑人姜俊武罪不当诛,甚至最终只能判数年,至少在理论上、形式上是对我们受害人是公平的。而本案在初级法院审判,等于没有开庭就对犯罪嫌疑人姜俊武作了从轻、减轻的处理,我认为这是不公平的。</P>
<P>我要求本案以公开的方式审理,我不认为这起暴力致死人命案属于什么隐私案。我要问的是,如果要保护隐私的话?保护谁的隐私?黄静已经丧失生命,在丧失这项首要人权的情况下,她已经无法享受她的隐私权。而且保护黄静的隐私,就要将侵犯她的权利的人绳之以法,只有这样,黄静才得到了人性的对待,才被当作一个享有人权的人看待,才获得了法律上的公平;公开审理犯罪,宣判犯罪,就是对黄静最大的安慰。但是我却听到法官说,不公开审理的原因是要保护犯罪嫌疑人姜俊武的隐私。我要说的是,犯罪嫌疑人姜俊武侵犯黄静人身权利,这根本不是隐私问题,黄静的生命不属于犯罪嫌疑人姜俊武;犯罪嫌疑人姜俊武固然有隐私权,但是在侵犯黄静这桩人命案上,他没有隐私,他不能以隐私来为自己辩护。把这种暴力看作隐私,正是过去家庭暴力泛滥的原因。因为这里是优先考虑了施暴者的个人权利,把他们的权利无限扩大,而遭受暴力侵犯的人,她们的权利无法得到保护。对家庭或者伴侣施加的暴力根本不是隐私问题,而是对全社会犯罪,它危害国家、社区的安定团结。正是这种把家庭暴力看作隐私的观念,在过去很多年里使得国家权利不制裁家庭暴力,把家庭变成了妇女遭受暴力的黑暗角落;但是在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今天,这种隐私观念必须改变。</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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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五、关于民事赔偿</P>
<P>犯罪嫌疑人姜俊武强暴黄静、致人死命,给我们家庭造成的痛苦难以言表,白发人送黑发人,是任何赔偿都补偿不了的;而他拒不认罪、且得到有关方面的包庇纵容,我们不得不耗尽所有人力物力来打这场官司,我们在经济上支付的费用和遭到的损失早已超过我们所能承受的,犯罪嫌疑人姜俊武必须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此,我陈述索赔开支如下,请法庭支持我们的要求(略)。</P>
<P>被告姜俊武你强*、谋害了黄静,已触犯了刑法,是不可铙恕的死罪,但是你若能在庭审中如实供述你和其他人的罪行,并揭发他人犯罪,法律可从轻减轻对你的处罚,你也还有重新做人的机会。如果继续负隅顽抗,让你父母去*收买关系网帮你脱罪,法律不允许,全国有正义感的人民不签应,我们作为被害人的父母也决不会放弃依法追究责任的权利。</P>
<P>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黄静案到今天,已经演变成中国网络第一大案,它由一个普通的刑事案件发展成了引起广泛社会关注的司法公案,不管它的审判结果如何,它都将载于我们国家的司法史册。作为失去了女儿的伤心母亲,我的心已寸碎,泪已流干。我不会乞求你们做出对我有利的判决,只希望你们秉承司法良知、为了正义和你们作为法官的荣誉,面对历史做出你们的判决!</P>
<P>女儿黄静,你今天和我们一起站在这庄严的法庭上,请你也对法官作出同样的请求吧。谢谢。</P>
<P></P>
<P></P>
<P>                                死者黄静的母亲:黄淑华(13973245823)</P>
<P>                                               2004.12.7</P>
<P>转于:
http://huangjing.org/bbs/dispbbs.asp?boardID=10&amp;ID=777&amp;page=1</P>
<P>沙发</P><P>支持法律</P>
太强了
<P>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是关注此案的普通网民,快两年了,在我几乎淡忘的今天终于听到开庭的日子。我衷心希望,在今天,法律得到尊重、正义得到伸张、罪恶得到惩罚、妇女的权益得到有力的维护。这是我的心愿,我相信,这也是全国成千上万关注此案、渴望正义的人们共同的心愿。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黄静案到今天,已经演变成中国网络第一大案,它由一个普通的刑事案件发展成了引起广泛社会关注的司法公案,不管它的审判结果如何,它都将载于我们国家的司法史册。</P><P>    作为一个旁观者,我不在乎你们做出赔偿多少万人民币判决,只希望你们秉承司法良知、为了正义和你们作为法官的荣誉,面对历史做出你们的判决!</P>
<P>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是关注此案的普通网民,快两年了,在我几乎淡忘的今天终于听到开庭的日子。我衷心希望,在今天,法律得到尊重、正义得到伸张、罪恶得到惩罚、妇女的权益得到有力的维护。这是我的心愿,我相信,这也是全国成千上万关注此案、渴望正义的人们共同的心愿。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黄静案到今天,已经演变成中国网络第一大案,它由一个普通的刑事案件发展成了引起广泛社会关注的司法公案,不管它的审判结果如何,它都将载于我们国家的司法史册。</P><P>  作为一个旁观者,我没有能力要求你们做出什么样的判决,我只希望你们秉承司法良知、为了正义,为了捍卫中国法官的荣誉,面对历史做出你们的判决!</P>
<P>除了第三部分的个别内容以外,整体上可以说是一篇不错的檄文。</P><P>希望有一天能在《焦点访谈》里听到这样的声音,网络第一案的意义应该不比西安宝马案小……</P>
<P>到底要看看是权大还是法大!</P><P>感谢互联网,起码因为互联网的存在,黄静的冤魂还有一线安息的可能,否则,杀人犯又将逍遥法外!</P>
<P>坚决支持,一定要严办凶手,此案如不能公正处理,那就太没天理了,我们也将对政府彻底失望。</P><P>让我们都来支持“黄静父母”</P>
<P> 凶手必须严惩!!!!!</P>
<P>严惩凶手</P>
<P>没戏了。</P>
狗杂种该杀!!!!!
<P>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是关注此案的普通网民,快两年了,在我几乎淡忘的今天终于听到开庭的日子。我衷心希望,在今天,法律得到尊重、正义得到伸张、罪恶得到惩罚、妇女的权益得到有力的维护。这是我的心愿,我相信,这也是全国成千上万关注此案、渴望正义的人们共同的心愿。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黄静案到今天,已经演变成中国网络第一大案,它由一个普通的刑事案件发展成了引起广泛社会关注的司法公案,不管它的审判结果如何,它都将载于我们国家的司法史册。</P><P>  作为一个旁观者,我没有能力要求你们做出什么样的判决,我只希望你们秉承司法良知、为了正义,为了捍卫中国法官的荣誉,面对历史做出你们的判决!</P>
<P>究竟是强暴还是自愿,只有当事人自己清楚。</P>
秉承司法良知、为了正义,为了捍卫中国法官的荣誉,面对历史做出你们的判决!
权大还是法大?这是一个问题。
<P>对于"黄静案"本人不太认同是强+奸,因为那东西的第一次很多情况都是半推半就进行的,不过具体的情况真的只有当事人自己清楚,局外人只能是猜测即使是黄静父母.只希望最后能还原事实真相让有罪人得到惩罚,无辜人得到还以清白.</P>
只是一家之言
写得好!!!!文章写得好
公理何在???!!!
<P>如果某个男人有个女朋友,很想和她XX,可是她不愿意/或者是有点害羞不主动,</P>
<P>于是他就强迫,粗鲁的。。。</P>
<P>最后她死掉了,毕竟是死了!</P>
<P>如果有是你,你爱的人死了,因为这样死的,你会不后悔?会不伤心?会不内疚?</P>
<P>请问,按犯罪嫌疑人的做法,他算是个人吗?</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12-11 15:10:19编辑过]
<P>大家努力一下,起一下姓姜的底?!</P><P>换了平头百姓,还不是毙了N回了!</P><P>黑幕重重啊!</P>
<P>多么可悲的一个国家,多么可悲的一个法律,这样的政府官员居然还能代表者先进吗,</P>
<P>一个弱小的女子故去了,一个施害的男人确在有明确证据的情况下依然逍遥法外,请问我们的国家还是所谓的人民政权吗!</P>
<P>看过验尸报告,结论是他们在ru交</P>
<P>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书</P><P>--------------------------------------------------------------------------------</P><P>
司 法 鉴 定 文 书
REPORT OF JUDICIAL EXPERTIZING</P><P>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
The Judicial Expertizing Center of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P. R. C</P><P>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书</P><P>最高法院司法鉴医字(2004)第066号</P><P>委托单位: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案 由: 强奸(中止)
被鉴定人: 黄静,女,1982年9月27日出生
送检日期: 2004年6月28日
鉴定内容: 1、死亡原因
2、死亡方式(有无外力致死的法医学依据)
鉴定专家: 徐英含
浙江大学医学院病理法医研究所 教授
中国法医学会 原理事
中华病理学会 原理事
何颂跃 医学博士 主任法医师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处 处 长
中国法医学会法医病理学专业委员会 委 员
周伟 医学博士 副主任法医师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检察技术处副处长
中国法医学会临床学专业委员会 副主任
中国法医学会 副秘书长
刘良 医学博士 教授 博士生导师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法医系 主 任
中国法医学会法医病理学专业委员会 副主任委员
官大威 医学博士 教授 博士生导师
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学院 副院长
中国法医学会法医病理学专业委员会 副主任委员
鉴定组织: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
鉴定材料: 1、湘潭市公安局预审卷宗五卷及所附照片;
2、既往鉴定文书;
3、湘潭市第二人民医院制作的病理切片32张;
4、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制作的病理切片59张;
5、中山医科大学提交法院制作的病理切片24张;
6、本次鉴定活动重新切取的病理切片40张;
7、初次尸体检验现场勘察录像资料;
8、黄静遗体。</P><P>一、案情概要及鉴定经过
据案卷材料反映,2003年2月24日被鉴定人黄静在学校宿舍中被发现死亡,并经过当地公安系统三次法医学家鉴定和物证、毒化检验。此后,南京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所、中山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进行了法医学文证审查及鉴定活动,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因本案相关尸检材料遗失而中止鉴定委托合同。因上述多次鉴定结论存在争议,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通过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我中心进行复核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鉴定工作的相关规定,我中心聘请并组织国内法医学专家赴湖南开展鉴定活动。
为协助本次鉴定活动,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通知黄静家人、嫌疑人、既往参与鉴定的有关人员于2004年6月30日举行鉴定专家组了解案情及相关事宜会。当日,在当地法院组织下,我中心鉴定专家组向黄静家人、嫌疑人、既往参与鉴定的公安系统法医、南京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人分别了解了与案件鉴定的相关事项。中山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人因故未能参与,提供以原鉴定文书为基础的书面说明材料。经过对案件材料审查,我中心鉴定专家组要求送检法院补充黄静现场遗留的内衣等物证、中山医科大学鉴定时提取组织制作的切片材料,并于2004年7月1日在湘潭市殡仪馆对黄静遗体再次进行法医学剖验。本案在湖南检验期间,送检法院提供了中山医科大学制作的病理切片等材料、雨湖区公安分局向法院提供黄静现场遗留衣物未提取的说明材料。鉴定专家在对本案所获的全部材料进行审查和复读的基础上,经过分析论证,达成共同意见,制作本鉴定书。</P><P>二、文证材料审查概要
1、湖南省湘潭市公安局司法医学鉴定书概要([2003] 潭公法检字第204号):
尸表检验:2003年2月24日上午10时检验见,死者黄静尸长161厘米,尸斑呈暗红色,分布于颈后项部、腰背以四肢背侧未受压部位,压之退色,尸僵未形成,角膜透明,双瞳等大,直径5毫米,球睑结膜苍白,嘴唇苍白,口鼻腔及双耳腔内未见明显异常,双手指甲发绀,双下肢腘窝部见小片状擦痕伤。2003年2月25日下午5时检验见,尸斑压之不退色,各大关节尸僵均已形成。左腘窝部见5 × 5cm大小点片状挫伤擦伤痕,伴皮下出血,右腘窝部见6 × 7 cm挫擦伤,伴表皮剥脱。会阴部干净,处女膜完整,无破裂现象。取脑组织、肺、心脏、胰、肝、肾、脾、肾上腺、胸腺、子宫及附件等送病检,取胃内容及胃壁组织送毒物化验。
解剖检验:头皮及颅骨未见明显损伤痕,硬脑膜完整,脑组织未见明显异常改变,气管及支气管内未见明显异常,胸腺大小形态正常,双侧肺呈肿胀饱满,有明显捻发感,切面见大量泡沫液流出,右肺上叶下部部分与膈面有粘连,双侧胸腔未见明显异常,心脏大于死者本人拳头,呈舒张状态,表面脂肪较多,心尖部及左右室后壁散在多处针尖状出血点,位于右心室后壁近室间隔部有一2 × 2.5cm大小暗红区,右心室近三尖瓣处有一3 × 1.5 × 0.3cm大小附壁血栓。主动脉根部冠状动脉口处有一2.8 × 0.3cm大小条状血栓,部分位于冠状动脉内。在冠脉口两侧部见一3 × 0.4cm范围的浅黄色粥样硬化斑,各瓣膜以乳头肌肉眼观未见明显异常。左室壁厚度1.1cm,右室壁厚0.25cm,二尖瓣周径10cm,三尖瓣周径10.7cm,主动脉瓣周径5.5cm,肺动脉瓣周径8cm。
病理检验(湘潭市二医院0013号病理学报告概要):1、请查询既往有无风湿病史,不排除风湿性心脏病;2、符合主动脉粥硬化(早期)。3、考虑慢性肺淤血;4、其余各脏器除淤血外未见明显病变。
鉴定认为死者黄静系患风心病、冠心病急性发作,在未及时有效的抢救措施情况下,可导致急性心功能衰竭和急性肺水肿而猝死,推测死亡时间为第一次检验前3---4小时,距最后一次饭后6小时以上。
2、湖南省湘潭市公安局法医学检验鉴定书概要([2003]潭公法物检字第004号):
2003-2-25:送检现场床边地上提取搓成团的卫生纸3张,尸体检验时提取阴道口分泌物和阴道拭子,要求检验精斑。
检验结论:所送检的卫生纸其中一张检出精斑。
3、长沙市公安局理化检验报告概要([2003]长公刑化字第059号):
2003-3-10:经检验,死者黄静胃组织中未检出毒鼠强、氰化物、有机磷农药。
4、湖南省公安厅刑侦局法医学鉴定书概要([2003]湘公刑技第093号):
2003年3月19日7:43时检验:尸体冰冻状态,下腹部两侧有尸绿斑。
尸体检验:头面部于左下颌角后1cm处见一皮下红点,表皮无破损,双侧颈肩结合区皮肤色红,其中右侧见一针尖大小表皮破损。颈后部项背结合区正中第六颈椎处见一 1.3 × 0.4cm表皮剥脱、色红。背部左侧见散在上臂上段外侧见 3.2cm 长的细条状表皮划痕,未破皮肤层,色红。双手腕外侧皮肤色红。左髌骨下方见 1.9 × 0.6cm的陈旧性疤痕,左腘窝在6 × 5cm范围内见六处皮下出血,大小0.7 × 0.8cm~2 × 1.5cm不等,左腘窝内侧见1.5 × 1.2cm、1.7 × 1.2cm、1.2 × 1.8cm三处皮下出血,左内裸处见0.3 x 0.2cm的表皮剥脱,色白;右膝髌骨处见1.3 × 0.9cm的陈旧性疤痕,右腘窝上6cm处见一1 × 0.5cm 皮下出血,右腘窝在6.5 × 5.5cm范围内见八处皮下出血,大小0.6 × 0.5cm~2.5 × 1.5cm不等,右腘窝在6.5×5.5cm范围内见八处皮下出血,大小0.6×0.5cm-2.5×1.5cm不等,右腘窝内侧见1.5×1.5cm、1.5×1cm、0.8×0.6cm三处皮下出血,上述皮下出血均呈类圆形或类椭圆形,部分交叉。会阴部阴道大阴唇内侧粘膜有脱落,脱落的粘膜色白;胸腹正中线处见解剖缝合线,余体表未见明显异常。
病理检查:湘潭市二医院做死者组织腊块(0013号)29枚,病理切片(0013号,HE)33片以及部分脑、心、肺、脾、胰、肾、子宫、卵巢组织。
肺:不规则肺组织6坨,其中实变似脾样肺组织3坨共9.5×9.5×3cm大小,较大一坨有楔形出血区,底部为胸膜侧,尖端朝向肺门;镜下高度淤血、水肿,有出血,肺泡隔坏死。另3坨肺组织共6.5×5×3cm,灶性淤血,绝大部分肺泡充气。
心:送检心脏已多个平行横断面切开,13×11×3.5cm大小,重200g。镜下所见示有轻度风湿性心脏病,轻度风湿性心内膜炎、心肌炎与冠状动脉炎,轻度冠心病,主动脉轻微粥样硬化。
其余肾实质死后自溶;肝脏轻度慢性间质性肝炎,肝细胞轻度变性、轻度淤血。脾脏轻度淤血与死后自溶;胰显著死后自溶;脑膜轻度淤血,脑组织轻度淤血、水肿,各部分神经细胞轻度变性,未见出血、坏死病变。子宫呈晚分泌期子宫内膜;一侧卵巢显黄体出血。
鉴定结论:黄静系因肺梗死引起急性心力衰竭与呼吸衰竭而死亡。
5、湖南省公安厅法医物证检验报告概要([2003]湘公刑技字第102号):
2003-3-25:送来下列检材要求进行DNA检验:1、提取死者黄静阴道口擦拭卫生纸一团及床边地上卫生纸七团;2、死者男朋友姜均武血痕一份;3、死者黄静胃组织一份。
检验结果:现场提取的7团卫生纸中,有4团检出人精斑,精子的基因型与姜俊武的基因型一致,极强力支持上述精斑为姜俊武所留;死者黄静阴道口擦拭卫生纸中未检出人精斑,但有大量上皮细胞,其基因型与死者黄静的基因型一致,极强力支持所送检的阴道口卫生纸中的上皮细胞成份为死者黄静所留。
6、湖南省公安厅刑侦局法医学鉴定意见书概要([2003]湘公刑技字第210号):
2003-6-8:1、根据病理检验结果分析,黄静系因肺梗死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2、双下肢腘窝处小片状椭圆形或类椭圆形皮下出血为生前伤,系他人形成;根据损伤特点分析推断,符合表面光滑的条状物体挫压(如手指作用)所致。3、病理检查发现黄静有一定程度的心脏病变,主要表现为心内膜、心瓣膜、心肌间质的炎症、水肿及血管壁细胞成分增多等,这些病变在一定条件下(如情绪激动)可以引起心血管系统的变化(如血栓形成)从而导致上述死亡结果;其体表外伤在这一过程中可以成为一个间接诱发因素。
7、湖南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检验报告概要([2003]湘公刑技字第219号):
2003-6-11 将死者黄静胃组织、胃内容及肝组织送检,要求作常见安眠药(巴比妥、安定、三唑仑、氯丙嗪)成分检验。采用气相色谱、气质联用分析,未检出巴比妥、安定、三唑仑、氯丙嗪成分。
8、南京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所[2003]第16号书证审查意见书概要:
审查意见:黄静属非正常死亡,因风心、冠心病或肺梗死猝死的根据不足。
9、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概要(中鉴号:20032016;病理号:3029)
尸表检验(2003-8-2):尸体呈高度腐败状,全身皮肤可见腐败性表皮剥脱及腐败气泡、霉菌斑形成。头皮、胸、腹、后背、双侧腘窝可见缝合的解剖切口。右侧腘窝皮肤见数个境界较清晰的挫擦伤痕伴皮下出血;左侧腘窝皮肤见散在皮下出血,挫擦伤境界欠清晰。
内部检查:颈部皮肤腐败,颈部浅、深肌群可辨认。舌骨、甲状软骨、环状软骨未见骨折。气管内无异物。颈椎未见骨折。背部皮肤及皮下组织未见明显出血。胸骨、肋骨无骨折。大部分肺组织仍留于胸腔内,已高度腐败。腹壁未见出血。大部分肝脏留于原位,呈高度腐败,质地如泥。大部分脾脏留于原位,被膜有皱缩,切面液化。胃空虚,各肠段腐败,膀胱完整,切开未见尿液。子宫、卵巢、输卵管等其它器官已被提取。双侧肩部皮下软组织未见明显出血。
大体标本检验(湘潭市公安局提供):心表面及各心腔已被多个断面切开且不完整。右心表面脂肪组织较多。左心室肌厚1.0cm,右心室肌厚0.2cm,心肌切面未见梗死灶。各瓣膜未见粘连、增厚、硬化,瓣膜缘光滑,无赘生物。腱索弹性好,乳头肌未见异常。左冠状动脉前降支管腔直径约0.1 cm,右冠状动脉管腔直径0.2cm,管壁未见粥样硬化斑块形成,管腔通畅。肺组织块切面淤血。部分切面可见小灶性出血。肝、肾切面淤血。脾组织被膜有皱缩,切面轻度淤血。脑、胰、子宫、输卵管、卵巢组织块表面及切面肉眼未见明显异常。
组织学检查:法医病理学诊断:!、肺淤血、水肿、灶性出血;2、部分脑组织轻度水肿。
鉴定结论:黄静因风湿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肺梗死致死缺乏证据。</P><P>三、本次鉴定检验与调查资料
(一)尸体检查
1、体表检验所见
福尔马林液固定腐败女尸,尸长161厘米,尸体僵硬,尸斑暗黑色,见于躯干及四肢背侧未受压处。黑发,发长38厘米。躯干及四肢皮肤表层散在大片脱落。眼球自溶、眼窝塌陷,鼻翼塌陷,牙齿完整无松动、脱落,口唇粘膜无损伤所见,口腔内舌体缺如。颈、胸、腹部正中线剖验切口缝合。右锁骨下有一皮肤缺损,余未检见异常改变。右下肢膝关节内侧见暗红色颜色改变区,范围1.5×1.5厘米,切开见皮内、皮下出血,深达皮下0.4厘米。左小腿中下段外侧有两处皮肤缺损。双下肢腘窝处见缝合切口,仍可见皮肤局灶性灰黑色变色区,逐层切开见黑色变色深达皮下0.3厘米,其下方肌肉组织未见异常。肛门未见异常,阴道前庭、处女膜因腐败及固定僵硬难以观察颜色变化,未见局部撕裂改变。
2、内部检验所见:
切开颈、胸腹部缝线,暴露颈部、胸腹腔。颈部皮肤、皮下及肌肉组织未见异常。颈椎椎体光滑平整,未见错位与骨折。胸、腹壁皮肤、皮下及肌肉组织除死后改变外,未检见异常。切开右锁骨下缝合线,显示右侧胸肌,见部分深层肌组织呈暗红色,在该区域逐层及多段切开,所见符合尸解后血液浸染特点。喉头、气管缺如(以前解剖已提取),心脏缺如(以前解剖已提取)。部分肺组织残留在胸腔,挤压见切面有泡沫样液体流出。腹腔内见大部分肝脏残留原位,少部分脾脏残留原位,双肾及肾上腺、胰腺、胃组织缺如(以前解剖已提取),肠管及大网膜残留,上述组织器官已呈明显腐败后福尔马林液固定所见。其余组织因腐败而辨认不清。
(二)、病理切片所见:
鉴定专家组对法庭提供的,由湘潭市二医院、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制作的病理切片共115张进行了复读。镜检所见如下:
脑:大脑蛛网膜下腔内血管扩张淤血,可见散在红细胞。大脑实质内小血管扩张淤血,部分扩张淤血小血管周围见少量红细胞,细胞及小血管周围间隙增宽。胶质细胞轻度增生,偶见噬神经细胞及卫星现象。皮质神经细胞尼氏体消失。脑实质内未见软化灶。中脑有处见神经纤维脱髓鞘样改变。小脑各层结构未见异常,浦氏细胞周围间隙增宽。
心:心外膜下见局灶性出血,心肌浅层内见脂肪组织,冠状动脉内膜内轻度增厚。心肌细胞横纹清晰,部分心肌纤维波浪样改变,部分区域心肌纤维断裂。心肌组织中见一些脂肪组织出现,部分区域脂肪组织将心肌分隔成小岛屿状,心肌间质纤维增生。有些区域心肌纤维出现明显的排列紊乱现象。可见散在小灶性心肌细胞萎缩、数量减少及局灶性纤维增生。心肌间质部分小血管周围轻度结缔组织增生,间质内未见风湿小体。心内膜未见纤维组织增生、变厚。瓣膜切片中见部分区域嗜苏木素染色稍增强,见少量淋巴细胞,未见赘生物形成。心腔内血块物质呈分层结构状,未见血栓组织学特点,为死后凝血块。
主动脉:内膜轻度增生,可见少数泡沫样细胞。肌层及外膜未见异常。
肺:肺被膜下小血管扩张,淤血。肺泡壁毛细血管及间质血管高度扩张、淤血,肺泡壁增宽,绝大部分肺泡腔内充满粉染、均质的水肿液,部分肺泡腔内水肿液中见圆形空气泡。肺泡腔内未见成簇的载有含铁血黄素之细胞,肺泡壁及肺泡腔内未见炎症细胞,可见片灶状肺泡腔内出血,肺泡壁未见透明膜形成,肺组织内未见梗死性病理改变。部分区域可见代偿性肺气肿,偶见小支气管周围少量淋巴细胞。
气管:粘膜上皮有粉红色水肿液夹杂红细胞被覆,粘膜下未见明显炎症改变。
肝:小叶结构清楚,肝窦轻度扩张、淤血,偶见少量肝细胞脂肪变性,未见坏死灶,其余肝细胞未见异常。门管区无异常。
肾:肾小球结构正常,近曲小管上皮自溶,远曲小管、集合管未见异常,髓质血管明显扩张淤血。间质未见异常。
脾:脾窦扩张、淤血,脾小体结构正常。
胰:自溶明显,细胞形态及结构不清。
子宫:内膜增生明显,肌层内小血管扩张淤血,未见其他异常病变。
卵巢、输卵管:组织内小血管扩张淤血,未见其他异常病变。
皮肤2:部分区域表皮结构清楚,细胞核存在,因死后变化严重,未能见到炎症反应。表皮下胶原纤维肿胀、融合,皮下未见出血。其余皮肤切片3表皮高度自溶,无法辨认组织结构,表皮下胶原纤维和皮下脂肪组织所见同上切片。
喉:表皮被复磷状上皮自溶明显,结构不能辨认。骨骼肌横纹可辨,但细胞核已消失。肌束间可见团状组织,由残存淋巴细胞和结构模糊的细胞轮廓(无法确认为红细胞)所组成。同一切片血管内红细胞轮廓可辨,可供对照。
胸腺:实质残存,间质小血管扩张淤血明显。实质内及间质可见小灶状出血。
(三)、即往照片所见:
对送检公安局预审卷宗(第五卷、共43页)中附尸检照片审查,所见结果如下:
1、卷宗说明2003年2月24日拍摄照片(P26—27)
审查见照片无日期标明,共6张,反映现场及死者上半身正面观情况,概括描述:
(1)显示死者睡在床上覆盖被子状况,床左边地面上见四个纸团。
(2)显示死者上半身部分正面观,面部、颈部以及裸露胸前皮肤未见损伤,口唇苍白,双指甲紫绀明显。
2、卷宗说明2003年2月25日拍摄照片(P28—32)
审查见照片无日期标明,共15张,反映尸体检验情况,概括描述:
(1)身体平卧于铁架尸推床上。尸斑分布于背侧未受压部位,暗紫红色;
(2)显示双下肢腘窝处皮肤损伤状况。左腘窝6×5cm范围内见多处皮肤青紫色改变,其中见类圆形特点。右腘窝5.0×5.0cm范围内多处皮肤青紫色改变,其中见类圆形特点,有两处青紫红色处存在表皮剥脱。
(3)心脏检验照片所显示心室腔瓣膜透明菲薄,无赘生物形成。腱索无粘连增粗,乳头肌无增粗短缩。右心室腔内含有暗红色血块物质。
(4)盆腔及附件剖验照片所显大腿内侧皮肤未见损伤异常。
(5)肺脏检验照片显示高度水肿,部分肺叶呈气肿状。切面见泡沫状略呈血性液体。
3、卷宗说明2003年3月19日拍摄照片(P33—38)
审查见照片无日期说明,制作时间为2003年8月25日,共22张,反映尸体检验情况,概括描述:
(1)标注家属认为损伤之照片:左耳垂下方、右肩锁骨内侧及腋窝、左前臂上段、右前臂上段、右膝关节外侧下方、左下段内踝处,经审查这些照片所显皮肤出现片段、不连续的条纹状青紫色改变,符合腐败静脉网特征。同时照片审查见尸体右下腹出现尸绿。
(2)标注家属认为损伤之照片所显肩背部颜色改变,符合尸斑特征。其颈项部正中于第六颈椎处见大小约1.5×1cm皮肤浅表擦痕,照片显示其表面颜色与周围尸斑颜色一致。
(3)标注家属认为损伤之照片所显右上臂背侧见长约3.5cm的斜行细条状皮肤浅表擦痕,照片显示其表面颜色与周围尸斑颜色一致。
(4)双下肢腘窝照片显示结果与既往照片情况相同。
(5)标明处女膜照片共3张。所显会阴前庭部6点处粘膜见类圆形潮红色改变,其他部位未见相似改变。照片所显处女膜未见破裂痕迹。
(四)姜俊武陈述内容:
因鉴定需要,鉴定专家组向黄静男友姜俊武调查询问了黄静死亡前他们俩人的活动情况,并告知姜俊武必须如实陈述,并为其所述承担法律责任。调查询问结束后,所作记录经姜俊武阅后签名。
姜俊武在此次调查询问中陈述:他于2003年2月23日下午3时左右与被鉴定人黄静进行过一次性活动。当日晚,黄静陪姜俊武及他人玩至24日凌晨2时左右,黄静在他们玩的过程中睡眠,并由其背至车内回黄静学校宿舍,黄静双下肢腘窝处可能系他双手抓住该处背负黄静时所致,当时黄静内穿有棉毛裤、外裤。回家后与黄静发生性活动,性活动过程中采用过骑跨胸腹部体位方式。睡眠中黄静出现口吐白沫、抽搐症状。</P><P>四、分析说明
依据现有条件及所能获取的资料,经分析讨论,说明如下:
1、关于损伤
尸体检验所显示被鉴定人黄静双下肢腘窝处较大范围皮下出血及表皮剥脱、以及右下肢膝关节内侧皮肤皮下出血属于生前损伤,符合手指直接压迫、摩擦所致损伤的特点。采用抓住下肢腘窝 、在衬垫较厚长裤的情况下背负被鉴定人方式不能解释该损伤形成。照片所显被鉴定人会阴前庭部潮红色改变,不能排除曾受到物体接触可能。
卷宗所附照片中注明家属认为之损伤,经审查符合腐败静脉网特征,同时其中照片也显示右下腹出现尸绿。肩背部和右上臂背侧浅表皮肤损伤符合死后损伤特征。
2、关于死因
本次鉴定经全面阅读送检卷宗、病理切片及再次尸体检验,未发现存在致命性机械性损伤;既往毒物分析中,胃内容及肝组织中未检出毒鼠强、氰化物、有机磷农药、巴比妥、安定、三唑仑、氯丙嗪成分。因此,可以排除因机械性损伤、口鼻及颈部压迫所致机械性窒息、常见毒物所致中毒以及电击、高低温等方式直接导致的死亡。
现场检验表明,被鉴定人黄静全身裸露在床上平卧死亡,现场发现卫生纸团经物证检验证实具有精斑,DNA鉴定结果提示极强烈支持为其男友姜俊武之遗留。结合案情,上述物证检验结果证实被鉴定人黄静生前与其男友姜俊武进行过性活动。
尸体检验见被鉴定人黄静双手指甲紫绀,心尖部及左右室后壁散在多处针尖状出血点;病理学检查示肺组织明显淤血水肿及局灶性出血,心内膜及外膜部分区域小灶性出血、各脏器小血管存在明显淤血表现。提示被鉴定人黄静死亡前存在急性肺水肿和明显的缺氧状态。结合上述病理所见,姜俊武陈述被鉴定人黄静出现的口吐白沫、四肢抽搐症状,符合急性心肺功能衰竭的临终表现。
复读送检病理切片见心肌组织存在一定的病变,表现为心肌内出现部分脂肪细胞浸润,部分心肌纤维被分隔、部分心肌纤维形成排列紊乱状,散在小灶性心肌细胞萎缩、数量减少及局灶性纤维增生。这些镜下所见提示被鉴定人黄静生前心脏存在某种程度的潜在性病理性改变。镜下观察证实心腔内血块物质为死后凝血,未见冠状动脉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以及肺梗死的病理学改变。
案情材料及现场情况表明,被鉴定人黄静死亡前十二个小时已被姜俊武发生过一次性活动,其在姜俊武与他人夜间玩至凌晨时期已疲倦睡眠。在这种状态下,姜俊武与被鉴定人黄静回学校宿舍后再次发生性活动。结合被鉴定人黄静双下肢腘窝处的损伤特点、病理所见及案情材料,鉴定人一致认为,2003年2月24日凌晨,姜俊武以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是引起被鉴定人黄静死亡的关键促发因素。</P><P>五、鉴定结论:
被鉴定人黄静在潜在病理改变的基础下,因姜俊武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促发死亡。</P><P>
鉴定人:
徐英含:(签名)
何颂跃:(签名)
周 伟:(签名)
刘 良:(签名)
官大威:(签名)</P><P>
鉴定组织单位</P><P>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专用章
二OO四年七月二日</P>
<P>注意以下几段 :</P><P>5、湖南省公安厅法医物证检验报告概要([2003]湘公刑技字第102号):
2003-3-25:送来下列检材要求进行DNA检验:1、提取死者黄静阴道口擦拭卫生纸一团及床边地上卫生纸七团;2、死者男朋友姜均武血痕一份;3、死者黄静胃组织一份。
检验结果:现场提取的7团卫生纸中,有4团检出人精斑,精子的基因型与姜俊武的基因型一致,极强力支持上述精斑为姜俊武所留;死者黄静阴道口擦拭卫生纸中未检出人精斑,但有大量上皮细胞,其基因型与死者黄静的基因型一致,极强力支持所送检的阴道口卫生纸中的上皮细胞成份为死者黄静所留。</P><P>姜俊武在此次调查询问中陈述:他于2003年2月23日下午3时左右与被鉴定人黄静进行过一次性活动。当日晚,黄静陪姜俊武及他人玩至24日凌晨2时左右,黄静在他们玩的过程中睡眠,并由其背至车内回黄静学校宿舍,黄静双下肢腘窝处可能系他双手抓住该处背负黄静时所致,当时黄静内穿有棉毛裤、外裤。回家后与黄静发生性活动,性活动过程中采用过骑跨胸腹部体位方式。</P>
强奸用乳交的真是从来没见过
<P>我相信法医的医术   但是死亡坚定由不得他们自己写 别人怎么写他们就得这么些 </P><P>就像新闻一样 公安局 要你怎么播新闻就得怎么波</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