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名打工仔击退24人砍刀队:是否正当防卫成焦点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3/29 00:52:07
6名打工仔击退24人砍刀队:是否正当防卫成焦点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3月25日  京华时报


 ▲案件重审,涉案者家属通过安检进入法庭。本报记者欧阳晓菲摄

  备受关注的苏州常熟聚众斗殴案目前正在苏州重审,昨天已经进入第五天。
  去年8月,一段8分钟的“火并”视频让此案引起广泛关注。该视频时间为去年4月2日中午,24人的“砍刀队”上门械斗时,被6人的“菜刀队”击退。
视频:江苏6名打工仔遭19人砍杀 自卫反被判刑来源:深圳卫视《正午30分》   事后,“菜刀队”人员被抓。去年8月15日,“菜刀队”被判“聚众斗殴罪”,除其中一名未成年人未被判刑,其余5人被判3年有期徒刑。而当时,“砍刀队”尚无一人归案。
  斗殴双方的后果差异引起了争议。为何只有“守方”被判刑?“菜刀队”到底是“聚众斗殴”还是“正当防卫”?
  去年11月13日,此案被苏州市中级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重审中,此案分作三案并审,3月19日,曾勇等“砍刀队”一案已经开庭审理;3月21日,何强等“菜刀队”一案开审;未成年人李毅夫(以何强为首的6人之列)案3月22日开审,案件均未当天宣判。
  □事发
  “菜刀队”击退“砍刀队”
  2010年底,常熟市忠发投资公司董事长徐建忠前往澳门赌博,在此期间向他人借有巨资。事后,自称是债主的曾勇等人多次向其讨债未果。
  去年4月2日中午,以曾勇为首的24人手持砍刀等刀具,前往常熟市忠发公司的二楼办公室内,与以何强(公司员工)为首的6名湖南男子发生斗殴行为。何强等人手持菜刀、椅子和垃圾桶等,“砍刀队”被击退至办公室外后逃离现场,械斗导致3人轻微伤。
  去年8月15日,何强等5人被常熟市法院以犯聚众斗殴罪判处3年有期徒刑。当时,“砍刀队”曾勇等24人无一人归案。去年10月至今年2月,曾勇等15人被抓获。
  何强的亲属不服判决,将一段长约8分钟的斗殴视频传到网上。很快,视频受到广泛关注,并被网友冠名为“农民工勇斗砍刀队”或“史上最窝囊的黑社会”。
  很多网友及法律人士认为,“菜刀队”是在自卫,并未构成犯罪。知名公益人士张洪峰广发英雄帖,邀请律师为此案伸张正义,来自北京、湖南、杭州的十余名律师组成律师团参与到此案当中。
  去年11月13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刑事裁定书》,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此案被发回常熟市法院重审。
  □庭审
  “菜刀队”被指“有准备”
  昨天,何强案进入询问和质证阶段,公诉方通过大量案发前后的视频等材料,在庭审中详尽地叙述何强等人在案发前的准备和布置。
  案前的准备,是公诉方认为何强等人主观故意性的基点之一,也是认定何强等人被判“聚众斗殴罪”的重要证据。案前到底经过了怎样的准备和布置?能否说明何强等人主动迎战?这些都是本案引发广泛关注的焦点。
  根据通话及视频记录可了解,去年4月2日临近中午12点时,何强第一次在电话中主叫了曾勇。打完电话后,何强拨打了张胜(何强案5人之列)的电话,随即前往总经理办公室,将一把菜刀藏在自己的身上。
  当天中午12点,徐建忠离开公司后一直没有返回。12点07分,员工谢某拿了两个木棍放到董事长办公室(案发地)中。此时,张胜等5人被何强多次呼叫后已经来到办公室,并有不断交流的过程;两分钟后,一行人转身前往总经理办公室中,并在一份文件夹中发现两把菜刀。视频中,李毅夫(何强案5人之列的未成年人)身上携带着一把菜刀。
  距离案发10余分钟时,张胜将两根棍棒从董事长办公室拿到总经理办公室。12点32分,何强将菜刀放入董事长办公室的抽屉中,3分钟后又取出藏于身上。此时,陈强(何强案5人之列)下楼将轿车从公司门前移动到后面的弄堂处,此举被公诉方此前认为他们在设计逃跑路线。
  “砍刀队”即将到来之前,员工高某和张小姐曾到楼下张望,张小姐还有关拉房门的动作。事后,张小姐到董事长办公室盯着监控屏幕。12点45分,随着张小姐“啊”的一声,何强等人快速起身并前往电脑前查看监控。何强随即将菜刀藏于身后并走向门口。此时,曾勇等人已经上楼并进入办公室。
  接下来,便是时长约2分钟的打斗和对峙过程,最后“砍刀队”退出了办公室,并于12点47分快速撤离现场。
  打斗的视频中,何强使用菜刀将龚军(“砍刀队”之列)砍伤;李毅夫和张人礼(何强案5人之列)均手持一把菜刀,在室内有挥舞的动作;张胜从地上捡起一把对方掉落的匕首捅刺对方,其左手还拿着一把疑似匕首的刀具。
  菜刀、匕首的出现,均被检方认为是事先准备的作案工具。
  律师团对视频本身的真实性并无异议,但就其中的部分情节分析,认为何强一方是出于正当防卫,而非主动攻击对方。比如张人礼就扔了一把椅子和被布包裹的东西,“看上去像是矿泉水瓶,没有杀伤力”,而打斗到三分之二的时候,他才拿出菜刀,且都是右手在还击,左手的菜刀一直在空中挥舞。“这也能构成犯罪吗?”
  对此,公诉方称,所有的录像都是客观的证据,公诉人只是在客观的描述,辩护方一直在强调本案的性质,但是本案的性质不是现在能解决的,目前只是处于法庭调查的举证阶段。
  □论辩
  “菜刀队”是否属正当防卫成焦点
  目前,何强案尚未进入论辩阶段,但在前天上午,“菜刀队”未成年人李毅夫案在常熟市法院的少年法庭中已经进入论辩阶段,且主要焦点也是围绕在是“聚众斗殴”还是“正当防卫”上。此论辩被媒体称为何强案论辩的预演。
  公诉方提出,事发当天,在何强一方事先挑衅约战的前提下,曾勇一方前往斗殴,在主观前提上,双方均具备了主观故意的性质,客观上双方均持有刀具并产生了械斗的行为,最终导致了3人受伤的后果,属于聚众斗殴。
  辩护律师不否认公诉方提出的客观证据,承认双方都有聚众和持械的事前准备,但何强一方并非主动攻击,出发点在于防范自己受到侵害。双方的持械行为性质不一,“如果对方不来,斗殴就不会发生”,何强、李毅夫一方是在预感到对方可能持刀上门滋事的情况下做的防范措施,属于正当防卫。
  辩护律师与公诉方从案发时间、地点、刀具、自保节制等问题与案件性质联系进行了论辩。
  辩护方:斗殴的时间是由曾勇控制和掌握的,当天上午双方通过电话后,短时间内,曾勇便纠集24人,手持砍刀上门打架。什么时候去打架,什么时候该撤退,都是在曾勇的指挥下有组织地进行的。
  公诉方:时间点需要综合判断,事发当天中午,何强曾两次拨打电话给曾勇,而且带有强烈的挑衅语言,比如“这钱你有命拿,没命花”、“钱就在公司,有本事你来拿”,约战性的挑衅刺激了矛盾激化,最终导致了恶果发生。
  >>有关斗殴时间
  辩护方:持械刀具存在不同,曾勇等人拿的是砍刀,属于管制刀具,非法持有。而何强一方拿的则是菜刀,可以合法取得。刀具的不同,可以看出曾勇一方的主观恶性更大。
  公诉方:聚众斗殴不以刀具的长短、优劣或者人数的多少来区分,性质的界定与工具没有关系。
  >>有关所持刀械
  辩护方:事发地位于忠发公司的办公室内,李毅夫一方属于被动迎战。视频证据中可以明显看出,曾勇一方是主动找上门而且先动手,对方具备斗殴的主动性。
  公诉方:公共秩序的破坏并非因为在哪一方控制的区域内发生而改变性质和后果,否则所有人都会把场所约在自己的地域,最终导致罪名不成立。
  >>有关案发地点
  辩护方:何强一方挥刀并未砍伤多少人,对方逃跑时,他们只追到了楼梯口,主观意愿上并不是攻击,而是从保护自身出发。
  公诉方:如果要谈节制,曾勇一方更加节制,他们在人多势众的情况下,主动退出了办公室,主观意愿上不想攻击也很突出,属于自保带有节制,而且何强一方事前在窗口附近停好了轿车,事后撤离,属于预谋在先。
  >>有关自保节制
  辩护方:此案确因何强的老板欠下赌债引起,但根据目前的证据来看,曾勇是否为徐建忠的债权人,债务是否合法,债权如何形成又如何转移的并未查实。如果债权人不是曾勇,那么曾勇一方则属于黑恶团伙讨债的性质,何强一方则属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公诉方:徐建忠认可曾勇是有债权关系的一方,而何强在此事中逞强好胜,无视法律,挑战社会秩序的主观心态明显,主观上有犯罪故意,而且在暴力斗殴发生之前,何强一方积极地做了藏好刀具等准备,种种行为均可看出何强一方的行为并非正当防卫。
  >>有关事件起因
  本版采写本报记者李靖



http://news.sina.com.cn/c/2012-03-25/015924169423.shtml

6名打工仔击退24人砍刀队:是否正当防卫成焦点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3月25日  京华时报


 ▲案件重审,涉案者家属通过安检进入法庭。本报记者欧阳晓菲摄

  备受关注的苏州常熟聚众斗殴案目前正在苏州重审,昨天已经进入第五天。
  去年8月,一段8分钟的“火并”视频让此案引起广泛关注。该视频时间为去年4月2日中午,24人的“砍刀队”上门械斗时,被6人的“菜刀队”击退。
视频:江苏6名打工仔遭19人砍杀 自卫反被判刑来源:深圳卫视《正午30分》   事后,“菜刀队”人员被抓。去年8月15日,“菜刀队”被判“聚众斗殴罪”,除其中一名未成年人未被判刑,其余5人被判3年有期徒刑。而当时,“砍刀队”尚无一人归案。
  斗殴双方的后果差异引起了争议。为何只有“守方”被判刑?“菜刀队”到底是“聚众斗殴”还是“正当防卫”?
  去年11月13日,此案被苏州市中级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重审中,此案分作三案并审,3月19日,曾勇等“砍刀队”一案已经开庭审理;3月21日,何强等“菜刀队”一案开审;未成年人李毅夫(以何强为首的6人之列)案3月22日开审,案件均未当天宣判。
  □事发
  “菜刀队”击退“砍刀队”
  2010年底,常熟市忠发投资公司董事长徐建忠前往澳门赌博,在此期间向他人借有巨资。事后,自称是债主的曾勇等人多次向其讨债未果。
  去年4月2日中午,以曾勇为首的24人手持砍刀等刀具,前往常熟市忠发公司的二楼办公室内,与以何强(公司员工)为首的6名湖南男子发生斗殴行为。何强等人手持菜刀、椅子和垃圾桶等,“砍刀队”被击退至办公室外后逃离现场,械斗导致3人轻微伤。
  去年8月15日,何强等5人被常熟市法院以犯聚众斗殴罪判处3年有期徒刑。当时,“砍刀队”曾勇等24人无一人归案。去年10月至今年2月,曾勇等15人被抓获。
  何强的亲属不服判决,将一段长约8分钟的斗殴视频传到网上。很快,视频受到广泛关注,并被网友冠名为“农民工勇斗砍刀队”或“史上最窝囊的黑社会”。
  很多网友及法律人士认为,“菜刀队”是在自卫,并未构成犯罪。知名公益人士张洪峰广发英雄帖,邀请律师为此案伸张正义,来自北京、湖南、杭州的十余名律师组成律师团参与到此案当中。
  去年11月13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刑事裁定书》,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此案被发回常熟市法院重审。
  □庭审
  “菜刀队”被指“有准备”
  昨天,何强案进入询问和质证阶段,公诉方通过大量案发前后的视频等材料,在庭审中详尽地叙述何强等人在案发前的准备和布置。
  案前的准备,是公诉方认为何强等人主观故意性的基点之一,也是认定何强等人被判“聚众斗殴罪”的重要证据。案前到底经过了怎样的准备和布置?能否说明何强等人主动迎战?这些都是本案引发广泛关注的焦点。
  根据通话及视频记录可了解,去年4月2日临近中午12点时,何强第一次在电话中主叫了曾勇。打完电话后,何强拨打了张胜(何强案5人之列)的电话,随即前往总经理办公室,将一把菜刀藏在自己的身上。
  当天中午12点,徐建忠离开公司后一直没有返回。12点07分,员工谢某拿了两个木棍放到董事长办公室(案发地)中。此时,张胜等5人被何强多次呼叫后已经来到办公室,并有不断交流的过程;两分钟后,一行人转身前往总经理办公室中,并在一份文件夹中发现两把菜刀。视频中,李毅夫(何强案5人之列的未成年人)身上携带着一把菜刀。
  距离案发10余分钟时,张胜将两根棍棒从董事长办公室拿到总经理办公室。12点32分,何强将菜刀放入董事长办公室的抽屉中,3分钟后又取出藏于身上。此时,陈强(何强案5人之列)下楼将轿车从公司门前移动到后面的弄堂处,此举被公诉方此前认为他们在设计逃跑路线。
  “砍刀队”即将到来之前,员工高某和张小姐曾到楼下张望,张小姐还有关拉房门的动作。事后,张小姐到董事长办公室盯着监控屏幕。12点45分,随着张小姐“啊”的一声,何强等人快速起身并前往电脑前查看监控。何强随即将菜刀藏于身后并走向门口。此时,曾勇等人已经上楼并进入办公室。
  接下来,便是时长约2分钟的打斗和对峙过程,最后“砍刀队”退出了办公室,并于12点47分快速撤离现场。
  打斗的视频中,何强使用菜刀将龚军(“砍刀队”之列)砍伤;李毅夫和张人礼(何强案5人之列)均手持一把菜刀,在室内有挥舞的动作;张胜从地上捡起一把对方掉落的匕首捅刺对方,其左手还拿着一把疑似匕首的刀具。
  菜刀、匕首的出现,均被检方认为是事先准备的作案工具。
  律师团对视频本身的真实性并无异议,但就其中的部分情节分析,认为何强一方是出于正当防卫,而非主动攻击对方。比如张人礼就扔了一把椅子和被布包裹的东西,“看上去像是矿泉水瓶,没有杀伤力”,而打斗到三分之二的时候,他才拿出菜刀,且都是右手在还击,左手的菜刀一直在空中挥舞。“这也能构成犯罪吗?”
  对此,公诉方称,所有的录像都是客观的证据,公诉人只是在客观的描述,辩护方一直在强调本案的性质,但是本案的性质不是现在能解决的,目前只是处于法庭调查的举证阶段。
  □论辩
  “菜刀队”是否属正当防卫成焦点
  目前,何强案尚未进入论辩阶段,但在前天上午,“菜刀队”未成年人李毅夫案在常熟市法院的少年法庭中已经进入论辩阶段,且主要焦点也是围绕在是“聚众斗殴”还是“正当防卫”上。此论辩被媒体称为何强案论辩的预演。
  公诉方提出,事发当天,在何强一方事先挑衅约战的前提下,曾勇一方前往斗殴,在主观前提上,双方均具备了主观故意的性质,客观上双方均持有刀具并产生了械斗的行为,最终导致了3人受伤的后果,属于聚众斗殴。
  辩护律师不否认公诉方提出的客观证据,承认双方都有聚众和持械的事前准备,但何强一方并非主动攻击,出发点在于防范自己受到侵害。双方的持械行为性质不一,“如果对方不来,斗殴就不会发生”,何强、李毅夫一方是在预感到对方可能持刀上门滋事的情况下做的防范措施,属于正当防卫。
  辩护律师与公诉方从案发时间、地点、刀具、自保节制等问题与案件性质联系进行了论辩。
  辩护方:斗殴的时间是由曾勇控制和掌握的,当天上午双方通过电话后,短时间内,曾勇便纠集24人,手持砍刀上门打架。什么时候去打架,什么时候该撤退,都是在曾勇的指挥下有组织地进行的。
  公诉方:时间点需要综合判断,事发当天中午,何强曾两次拨打电话给曾勇,而且带有强烈的挑衅语言,比如“这钱你有命拿,没命花”、“钱就在公司,有本事你来拿”,约战性的挑衅刺激了矛盾激化,最终导致了恶果发生。
  >>有关斗殴时间
  辩护方:持械刀具存在不同,曾勇等人拿的是砍刀,属于管制刀具,非法持有。而何强一方拿的则是菜刀,可以合法取得。刀具的不同,可以看出曾勇一方的主观恶性更大。
  公诉方:聚众斗殴不以刀具的长短、优劣或者人数的多少来区分,性质的界定与工具没有关系。
  >>有关所持刀械
  辩护方:事发地位于忠发公司的办公室内,李毅夫一方属于被动迎战。视频证据中可以明显看出,曾勇一方是主动找上门而且先动手,对方具备斗殴的主动性。
  公诉方:公共秩序的破坏并非因为在哪一方控制的区域内发生而改变性质和后果,否则所有人都会把场所约在自己的地域,最终导致罪名不成立。
  >>有关案发地点
  辩护方:何强一方挥刀并未砍伤多少人,对方逃跑时,他们只追到了楼梯口,主观意愿上并不是攻击,而是从保护自身出发。
  公诉方:如果要谈节制,曾勇一方更加节制,他们在人多势众的情况下,主动退出了办公室,主观意愿上不想攻击也很突出,属于自保带有节制,而且何强一方事前在窗口附近停好了轿车,事后撤离,属于预谋在先。
  >>有关自保节制
  辩护方:此案确因何强的老板欠下赌债引起,但根据目前的证据来看,曾勇是否为徐建忠的债权人,债务是否合法,债权如何形成又如何转移的并未查实。如果债权人不是曾勇,那么曾勇一方则属于黑恶团伙讨债的性质,何强一方则属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公诉方:徐建忠认可曾勇是有债权关系的一方,而何强在此事中逞强好胜,无视法律,挑战社会秩序的主观心态明显,主观上有犯罪故意,而且在暴力斗殴发生之前,何强一方积极地做了藏好刀具等准备,种种行为均可看出何强一方的行为并非正当防卫。
  >>有关事件起因
  本版采写本报记者李靖



http://news.sina.com.cn/c/2012-03-25/015924169423.shtml

我觉得关于公民正当防卫的条文应该做出适当的修改了。

一方面是感叹警力不够,不断的要求拨款。另一方面却保护犯罪者的各种所谓权利。这是不是有点自相矛盾呢?
那六个人确实准备了菜刀
准备菜刀,反击上门来的砍刀队。
有准备的自卫,算不算自卫?

都让人砍死了,警察抓不到凶手,岂不白死。抓住凶手,判个几年出来了,咋办?
当有人想来杀我的时候,我宁可进去,或者被判死刑,也是要拼命的。
家里备了口刀,有半夜敢进来的,一定是往死里整。
是时候让最高法院对“正当防卫”进行司法解释了。
主观意愿上不想攻击也很突出,属于自保带有节制,而且何强一方事前在窗口附近停好了轿车,事后撤离,属于预谋在先。
=========================================

卖糕的,伟大的D,伟大的政府,你拿什么来让我相信你的公正的??
大侠@随风飘 发表于 2012-3-25 21:25
公诉方:如果要谈节制,曾勇一方更加节制,他们在人多势众的情况下,主动退出了办公室,主观意愿上不想攻击 ...
也不能全看记者报道

被砍成肉酱  还说个蔡国庆   人没了   没有任何意义
这几个打工仔也太傻了
公诉人就是黑社会一伙的,按他的理论,他如果在自己的办公室内被人砍杀也不能自卫,法院、检察院没有威信是自己造成的,他们自己都不尊重法律。
看娱乐版的法制新闻下面的回复,几乎都是用来体现我国广大人民群众不懂法,不知法,完全凭主观臆测判断,还几乎每次都断错的活例

fengxiang 发表于 2012-3-25 22:07
也不能全看记者报道


主动带管制刀具。上门寻衅。还有比这更不知节制的么?这点记者不会也写错了吧。

知道别人要来砍杀自己。不能在家里准备非管制的刀具自卫?

第一次被打退以后。对方20多人。自己这里只有6个。不换个地方,难道等着对方再次上门?

我觉得20多人能够如此大胆的在当地活动。背后没有靠山可能么?

例子我也不用说了吧。青岛聂磊,广东的新义安,都有那么多公职人员牵涉在内哦。
fengxiang 发表于 2012-3-25 22:07
也不能全看记者报道


主动带管制刀具。上门寻衅。还有比这更不知节制的么?这点记者不会也写错了吧。

知道别人要来砍杀自己。不能在家里准备非管制的刀具自卫?

第一次被打退以后。对方20多人。自己这里只有6个。不换个地方,难道等着对方再次上门?

我觉得20多人能够如此大胆的在当地活动。背后没有靠山可能么?

例子我也不用说了吧。青岛聂磊,广东的新义安,都有那么多公职人员牵涉在内哦。
吸血鬼骑士 发表于 2012-3-26 07:40
看娱乐版的法制新闻下面的回复,几乎都是用来体现我国广大人民群众不懂法,不知法,完全凭主观臆测判断,还 ...
你说的是哪个娱乐版。

法律在很多人眼中。已经是可被金钱权利操纵的工具。

wcgsjo 发表于 2012-3-26 07:59
你说的是哪个娱乐版。

法律在很多人眼中。已经是可被金钱权利操纵的工具。


自然是这个版,娱乐转帖。这案子根本不符合自卫行为最重要的一条前提,就是来不及要求公力救济或请求公力救济但公力不作为的要件,再瞄了瞄过程,完全符合聚众斗殴的有效要件。要说我们这帮讼棍拿了人家的钱要帮人家洗地也就算了,拿人钱财忠人之事,一帮不懂法或者故意装不懂法的记者和没钱拿的老百姓,还站在被告的位置,除了附和一下读书时导师抱怨全国98%以上的人都是法盲,也没其他辙了
wcgsjo 发表于 2012-3-26 07:59
你说的是哪个娱乐版。

法律在很多人眼中。已经是可被金钱权利操纵的工具。


自然是这个版,娱乐转帖。这案子根本不符合自卫行为最重要的一条前提,就是来不及要求公力救济或请求公力救济但公力不作为的要件,再瞄了瞄过程,完全符合聚众斗殴的有效要件。要说我们这帮讼棍拿了人家的钱要帮人家洗地也就算了,拿人钱财忠人之事,一帮不懂法或者故意装不懂法的记者和没钱拿的老百姓,还站在被告的位置,除了附和一下读书时导师抱怨全国98%以上的人都是法盲,也没其他辙了
现在好像很多人都有了“带刀大街行走”的名分,一语不合,拔刀相向

吸血鬼骑士 发表于 2012-3-26 08:10
自然是这个版,娱乐转帖。这案子根本不符合自卫行为最重要的一条前提,就是来不及要求公力救济或请求公 ...


你的意思是要求JCSS马上到场并且24小时保护么?

有些理论上可行的东西。在平民眼中 就是渣渣。

不被98%人所理解的法律。是不是明显脱离实际呢?那么应该是改变98%的观点,还是应该修改法律。

为什么现在这个时候没有人说国情了呢?为什么没有人说实事求是了呢?
吸血鬼骑士 发表于 2012-3-26 08:10
自然是这个版,娱乐转帖。这案子根本不符合自卫行为最重要的一条前提,就是来不及要求公力救济或请求公 ...


你的意思是要求JCSS马上到场并且24小时保护么?

有些理论上可行的东西。在平民眼中 就是渣渣。

不被98%人所理解的法律。是不是明显脱离实际呢?那么应该是改变98%的观点,还是应该修改法律。

为什么现在这个时候没有人说国情了呢?为什么没有人说实事求是了呢?
知道有人上门来抢劫打砸甚至杀人,你只要有了准备就是聚众斗殴,这是我的第一感觉

wcgsjo 发表于 2012-3-26 08:15
你的意思是要求JCSS马上到场并且24小时保护么?

有些理论上可行的东西。在平民眼中 就是渣渣。


文字也可以取消,因为如果不是通过小学就开始的读书学习,100%的人都不懂。法律就是规则,近现代法律更是几百年洗练出来的,普遍适用的社会学规范,法律存在不适用,会存在错误,但比起缺乏阅历的大多数个体,凭借主观臆断凭空想象来进行个体行为的指导导致的各种后果。法律的引导作用可以说是几乎难有瑕疵。
wcgsjo 发表于 2012-3-26 08:15
你的意思是要求JCSS马上到场并且24小时保护么?

有些理论上可行的东西。在平民眼中 就是渣渣。


文字也可以取消,因为如果不是通过小学就开始的读书学习,100%的人都不懂。法律就是规则,近现代法律更是几百年洗练出来的,普遍适用的社会学规范,法律存在不适用,会存在错误,但比起缺乏阅历的大多数个体,凭借主观臆断凭空想象来进行个体行为的指导导致的各种后果。法律的引导作用可以说是几乎难有瑕疵。
正当防卫指的是点穴功,其他都不算正当防卫
吸血鬼骑士 发表于 2012-3-26 11:11
文字也可以取消,因为如果不是通过小学就开始的读书学习,100%的人都不懂。法律就是规则,近现代法律更 ...

“法律就是规则,近现代法律更是几百年洗练出来的,普遍适用的社会学规范,法律存在不适用,会存在错误,但比起缺乏阅历的大多数个体,凭借主观臆断凭空想象来进行个体行为的指导导致的各种后果。法律的引导作用可以说是几乎难有瑕疵。"

你这些话在国外说没问题。在国内说。我要笑掉大牙。所谓几百年洗炼出来。是在这块土地上吗?

所谓的难有瑕疵。包括执行么?法律的执行者现在都在干些什么呢?青岛 广东 重庆。难道那些被抓起来的警察都是被冤枉的么?

再补充一个普通的公职人员。比如那个把受害人当成女尸抛弃的公职人员也是可以依靠的么?

从这个案子。就可以看出当地法律的执行状况。20多人开赌携带砍刀要帐,没要到以后。对方就被抓了。这算是管理良好的地区么?

wcgsjo 发表于 2012-3-26 11:30
“法律就是规则,近现代法律更是几百年洗练出来的,普遍适用的社会学规范,法律存在不适用,会存在错误 ...


对政府有意见,可以找自己认为合适的方式找政府表达,硝酸铵炸大楼或者剔骨刀为民除害都是可以的,搞不搞得清现实是个人的理解能力问题,我国的法律不是抄的日本的就是抄的台湾的,欧美的也抄了不少,说句不中听的话,在国外大多数国家,这类的也算不上正当防卫。

BTW:此外。我现在的行为外观上是不是有点像教唆??可惜不构成教唆,就算你去爆破了政府,警察也不会找我麻烦,这就是法律对行为的指导作用,知道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但问题是,凭借自己可怜的一点社会经验判断事物的绝大多数人,包括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政府机关里的一部分人,都是缺乏知识,分不清很多情况的,对于文盲,需要识字,对于法盲,需要普法,这才是中国社会的现实。
wcgsjo 发表于 2012-3-26 11:30
“法律就是规则,近现代法律更是几百年洗练出来的,普遍适用的社会学规范,法律存在不适用,会存在错误 ...


对政府有意见,可以找自己认为合适的方式找政府表达,硝酸铵炸大楼或者剔骨刀为民除害都是可以的,搞不搞得清现实是个人的理解能力问题,我国的法律不是抄的日本的就是抄的台湾的,欧美的也抄了不少,说句不中听的话,在国外大多数国家,这类的也算不上正当防卫。

BTW:此外。我现在的行为外观上是不是有点像教唆??可惜不构成教唆,就算你去爆破了政府,警察也不会找我麻烦,这就是法律对行为的指导作用,知道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但问题是,凭借自己可怜的一点社会经验判断事物的绝大多数人,包括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政府机关里的一部分人,都是缺乏知识,分不清很多情况的,对于文盲,需要识字,对于法盲,需要普法,这才是中国社会的现实。
吸血鬼骑士 发表于 2012-3-26 11:52
对政府有意见,请找你认为合适的方式找政府表达,硝酸铵炸大楼或者剔骨刀为民除害都是可以的,搞不搞得清 ...
普法做好了么?
一边在普法。一边却在违法乱纪。为权贵服务。这样的普法有人信么?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句话真地做到了么?我相信很多人的确对具体的条文不很懂。但是 公平 公道。你认为98%的人也是不懂得么?
wcgsjo 发表于 2012-3-26 11:56
普法做好了么?
一边在普法。一边却在违法乱纪。为权贵服务。这样的普法有人信么?

说的好,法盲基于无知为黑恶势力洗地确实不是违法乱纪,为权贵服务
吸血鬼骑士 发表于 2012-3-26 11:52
对政府有意见,可以找自己认为合适的方式找政府表达,硝酸铵炸大楼或者剔骨刀为民除害都是可以的,搞不 ...
“但问题是,凭借自己可怜的一点社会经验判断事物的绝大多数人,包括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政府机关里的一部分人,都是缺乏知识,分不清很多情况的,"

那么这些人为什么还在系统内呢?
吸血鬼骑士 发表于 2012-3-26 12:01
说的好,法盲基于无知为黑恶势力洗地确实不是违法乱纪,为权贵服务
请拿出黑恶势力的证明。
原来开赌放贷然后上门要帐的不算黑恶势力?

wcgsjo 发表于 2012-3-26 12:34
“但问题是,凭借自己可怜的一点社会经验判断事物的绝大多数人,包括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政府机关里的一部分 ...


军转干部什么水平大家都知道,就算是现在领导岗位的那些科班出身的80年代的零点几的高考通过率的所谓天之骄子,知识结构和水平也不及现在很多初三毕业生。此外,中国有一种不判案的法院叫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有一个不判安的法官叫大法官,甚至叫首席大法官,这都是历史原因造成的。

此外,这事帮你理理清楚,所谓的投资公司,其实一般的主营业务就是放高利贷的,能开这种公司的,都是黑白两道吃得开的,这类人说不得,就是你口中的权贵黑恶。东主手下雇佣了一批外地人做马仔,这类人一般是负责讨债看场子的。公司领导去澳门赌博未归,借钱给放贷公司的债主这时来讨债,结果往返多次,债都没讨到,还被放贷公司的马仔约定时间地点,也就是叫债主中午来投资公司武力解决问题,债主于是带人上门暴力讨债,双方混战一场,债主不支而退。警方接报抓了放贷公司的马仔,债主和手下跑得快,第一时间没抓到。你能看到报道,也是地方上两帮恶人互斗,放贷公司先失一城后制造舆论反击的结果。都是在苏州混的地头蛇,谁比谁没背景?这事如果前文所列事实证据属实,那维持原判,还算是秉公办案,如果真定成正当防卫了,那才真是枉法裁判。
wcgsjo 发表于 2012-3-26 12:34
“但问题是,凭借自己可怜的一点社会经验判断事物的绝大多数人,包括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政府机关里的一部分 ...


军转干部什么水平大家都知道,就算是现在领导岗位的那些科班出身的80年代的零点几的高考通过率的所谓天之骄子,知识结构和水平也不及现在很多初三毕业生。此外,中国有一种不判案的法院叫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有一个不判安的法官叫大法官,甚至叫首席大法官,这都是历史原因造成的。

此外,这事帮你理理清楚,所谓的投资公司,其实一般的主营业务就是放高利贷的,能开这种公司的,都是黑白两道吃得开的,这类人说不得,就是你口中的权贵黑恶。东主手下雇佣了一批外地人做马仔,这类人一般是负责讨债看场子的。公司领导去澳门赌博未归,借钱给放贷公司的债主这时来讨债,结果往返多次,债都没讨到,还被放贷公司的马仔约定时间地点,也就是叫债主中午来投资公司武力解决问题,债主于是带人上门暴力讨债,双方混战一场,债主不支而退。警方接报抓了放贷公司的马仔,债主和手下跑得快,第一时间没抓到。你能看到报道,也是地方上两帮恶人互斗,放贷公司先失一城后制造舆论反击的结果。都是在苏州混的地头蛇,谁比谁没背景?这事如果前文所列事实证据属实,那维持原判,还算是秉公办案,如果真定成正当防卫了,那才真是枉法裁判。

吸血鬼骑士 发表于 2012-3-26 13:01
军转干部什么水平大家都知道,就算是现在领导岗位的那些科班出身的80年代的零点几的高考通过率的所谓天 ...


你说放贷公司反击。那么写这些不实报道的人是不是应该承担责任呢?

我根据新闻所说来发言有什么错呢?

双方都有背景。那么把背后的背景拉出来晒晒啊。怕见光么?为什么不让他们见光呢?

难道非要成 广东青岛重庆那样?才来打击?
吸血鬼骑士 发表于 2012-3-26 13:01
军转干部什么水平大家都知道,就算是现在领导岗位的那些科班出身的80年代的零点几的高考通过率的所谓天 ...


你说放贷公司反击。那么写这些不实报道的人是不是应该承担责任呢?

我根据新闻所说来发言有什么错呢?

双方都有背景。那么把背后的背景拉出来晒晒啊。怕见光么?为什么不让他们见光呢?

难道非要成 广东青岛重庆那样?才来打击?

wcgsjo 发表于 2012-3-26 13:37
你说放贷公司反击。那么写这些不实报道的人是不是应该承担责任呢?

我根据新闻所说来发言有什么错呢 ...


报道是不是出自小部分把笔杆子作为交易工具的记者,没证据,话不太好说。但这些年下来,见到的神奇法制报道大多数都是出自职业素质很差的记者之手。全球范围媒体的素质,涉及到其他专业层面,普遍差,也不是啥怪事.记者法盲的比例并不明显低于全国法盲比例的平均水平。
wcgsjo 发表于 2012-3-26 13:37
你说放贷公司反击。那么写这些不实报道的人是不是应该承担责任呢?

我根据新闻所说来发言有什么错呢 ...


报道是不是出自小部分把笔杆子作为交易工具的记者,没证据,话不太好说。但这些年下来,见到的神奇法制报道大多数都是出自职业素质很差的记者之手。全球范围媒体的素质,涉及到其他专业层面,普遍差,也不是啥怪事.记者法盲的比例并不明显低于全国法盲比例的平均水平。
看来正当防卫还真是要被好好重新定义一下。
吸血鬼骑士 发表于 2012-3-26 13:01
军转干部什么水平大家都知道,就算是现在领导岗位的那些科班出身的80年代的零点几的高考通过率的所谓天 ...
分析得非常好。

反观有的人显得好幼稚,还以为没什么错。
吸血鬼骑士 发表于 2012-3-26 08:10
自然是这个版,娱乐转帖。这案子根本不符合自卫行为最重要的一条前提,就是来不及要求公力救济或请求公 ...
聚众斗殴为什么只抓这六个??而不抓对方的二十多个??别提什么已经抓了,拜托这个是那六个被判刑了,被媒体捅出来之后才开始抓的对方的那些人。  你可别在这里谈什么法律,你觉得这个案子可以用正常的法律来解释??

上门砍人的一方,比藏在办公室里的一方更有节制性,敢问说这些话的公诉人口中的法律你来解读一下行不行啊??

天野源 发表于 2012-3-26 16:58
分析得非常好。

反观有的人显得好幼稚,还以为没什么错。


原来对这个案子有异议的人都是幼稚的。呵呵呵。

这个案子里双方的身份对是否违法有必然的关系么?

单纯的看双方在事件中的所作所为,难道真的是被砸得有罪,上门砍人的无辜?
天野源 发表于 2012-3-26 16:58
分析得非常好。

反观有的人显得好幼稚,还以为没什么错。


原来对这个案子有异议的人都是幼稚的。呵呵呵。

这个案子里双方的身份对是否违法有必然的关系么?

单纯的看双方在事件中的所作所为,难道真的是被砸得有罪,上门砍人的无辜?
事后,“菜刀队”人员被抓。去年8月15日,“菜刀队”被判“聚众斗殴罪”,除其中一名未成年人未被判刑,其余5人被判3年有期徒刑。而当时,“砍刀队”尚无一人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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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不提菜刀队是否正当防卫,仅说这有视频又听清晰的。为何至今没抓到“砍刀队”的人?


老实说,以这个案件假如判罚了不属于正当防卫,后果就是这个所谓的放高利贷的不是得逞了?
既没抓到人又帮他们把借高利贷者惩罚了。以结果论而言,给大家一个很明显的是公诉机关在为
放高利贷者工作的感觉
apirlshide 发表于 2012-3-27 00:13
事后,“菜刀队”人员被抓。去年8月15日,“菜刀队”被判“聚众斗殴罪”,除其中一名未成年人未被判刑,其余 ...
好吧,大清早正好暂时有空,就说一下吧。从法律角度就事论事,绝大多数人完全说不通,借用版主昨天发的一篇医疗事故鉴定的新闻帖中某网友的回复,就是非专业人士无论怎么与其沟通,也不可能达到专业人士的专业知识水平。理性说不通,那就从感性的角度给胡乱说说。

很多人质疑判了投资公司而没第一时间判借贷方,这问题从报道中看,其实也就是借贷方的跑得太快了,抓不到人,这谁都没辙,为嘛投资公司的马仔被第一批逮了判了,说到底还是没跑掉。从中院发回重审的理由看,下级法院在程序上并没有违法。此外中院发回重审的理由是事实不清,但这点业内人士基本上都可以理解是怎么回事,如果是社会舆论监督起了作用,不管这些监督是不是确实理性和知性,都应该支持,毕竟权力需要监督;但如果确有一些阴暗面存在,那基本就是有人上下活动了。毕竟判聚众斗殴对投资公司也好,对借款给投资公司的借贷方也好,这是两败俱伤的结局。

投资公司的给判了聚众斗殴,其实这造成的后果之一是,跑掉的借贷方被逮后,也会以聚众斗殴起诉,其实这判罚从被告角度来说对其也是不利的,在我国索债型事件一般都会从轻判罚,譬如绑架这种比杀人罪还要处罚重的犯罪,如果定性为索债型绑架,一般只会以非法拘禁从轻论处。如果借贷公司的没有以聚众斗欧论,甚至是葫芦僧断葫芦案,搞了个什么正当防卫。那索债方一般都会以治安处罚的形式判罚,治安处罚拘留加罚款,聚众斗殴进去三年。孰轻孰重,各位应该看得明白。
wcgsjo 发表于 2012-3-26 11:30
“法律就是规则,近现代法律更是几百年洗练出来的,普遍适用的社会学规范,法律存在不适用,会存在错误 ...
在高喊法制社会的今天,这类权利机关对权利的滥用是对法律最大的伤害。

想当年某人在西柏坡高喊宪法法制, 都快8年了, 这类可笑行为却一再上演,不是莫大的讽刺。对他们来时宪法不过是写在纸上的字而已。自己需要的时侯,拿出来用一用, 用完后, 剩下的功用就是擦腚了。当初刘某人高举宪法,感叹宪法也保护不了他这堂堂一国名义之首。却忘了,他当初是如何行使法律了。

智动铅笔 发表于 2012-3-25 22:41
这几个打工仔也太傻了
高利贷打手居然成打工仔,你和记者一样牛
吸血鬼骑士 发表于 2012-3-27 08:37
好吧,大清早正好暂时有空,就说一下吧。从法律角度就事论事,绝大多数人完全说不通,借用版主昨天发的一 ...
说白就是两群黑社会火拼,最后只抓住了没跑掉的,人家家属去天涯论坛哭,说是正当防卫。然后记者啊煤体啊,包括论坛那个称杨佳为义士的某ID一直在关于这案的帖子里跳。
wcgsjo 发表于 2012-3-26 18:30
原来对这个案子有异议的人都是幼稚的。呵呵呵。

这个案子里双方的身份对是否违法有必然的关系么?
你好象是81094的马甲吧
大侠@随风飘 发表于 2012-3-26 17:53
聚众斗殴为什么只抓这六个??而不抓对方的二十多个??别提什么已经抓了,拜托这个是那六个被判刑了,被 ...
你怎么知道人家只抓这几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