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韩渔业协定--不平等条约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5 15:11:51
捕渔区域本来中韩两国都可作业的公共渔场,却搞了一纸【中韩渔业协定】,划定那里不允许中国渔民作业---这个协定,令人费解!
请中华人民共和国Z.F终止执行《中韩渔业协定》
《中韩渔业协定》于2001年6月30日24时正式生效。它的有效期为五年。缔约任何一方在最初五年期满时或在其后,可提前一年以书面形式通知缔约另一方,随时终止本协定。
协议签错了,还好尚有挽回的余地。在当前渔民民不聊生、丢地丢海的情势下,请尊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Z.F终止执行《中韩渔业协定》,现在改还来得及,别等到四面楚歌时方知没了活命的退路!忠言逆耳,别让人民对Z.F彻底失去信心!
以下是一系列令人触目惊心的事件:
2009年5月初,东北籍男子夏某出海打鱼时,不慎跨入韩国国境。他因非法入境在韩国入狱10个月。
据韩联社2010年11月30日消息,2010年,韩国木浦海警以“非法作业”为由扣押了共104艘中国渔船。而2008年和2009年,韩国海警分别扣留了133艘和122艘中国渔船,两年的总罚金高达20亿韩元(约合1200万元人民币)。
2010年10月31日,两艘中国渔船被韩国巡逻船扣押。
2010年12月18日,一艘中国拖网渔船与韩国海岸警卫队船只相撞而发生倾覆,事件造成2名中国渔民下落不明,另1人受伤。
2011年3月3日,韩国海警扣押了两艘涉嫌“非法作业”的中国籍渔船。在登船检查过程中,一名中国船员被韩国海警开枪击伤。
2011年10月22日,韩国扣押三艘中国渔船,抓捕31名中国船员。
2011年12月12日,两名韩国海警在黄海海域执法时与中国渔民发生冲突,一名海警受伤,另一名海警身亡。
中国渔民被抓捕、中国渔船被扣押的事件屡屡发生,仅仅是与韩国的冲突,就一年要发生百余起。我们不禁要问,这到底是为什么?
渔民为什么一定要冒着这么大的危险出海,甚至以命相搏?
韩国海警为什么如此疯狂,一而再、再而三的对中国渔民下毒手?
寻根溯源,不得不说起那个在2001年6月签字生效的《中韩渔业协定》。
在我国历史上,韩国水域的对马、大小黑山,济洲岛等水域,一直就是我国渔民的传统外海渔场。《中韩渔业协定》2001年6月30日生效,按照这一协议,中 国要减少留在上述海域的渔船数量,只准留在过渡水域的渔船数不超过5 500艘,其中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入境船只为2 796艘,并从2005年起继续减至2000艘左右.
然而,一个残酷的事实是,在该协议生效之前,依靠上述水域捕鱼作业、赚钱谋生的中国渔船,多达2万余艘!
从2万余艘减少到2000艘,这意味着18000艘中国渔船,要离开他们赖以生存的外海渔场,从此另谋生路,这谈何容易!毫不夸张的说,在这个协议中,我国为韩国做出了少有的巨大让步!
2001年,中韩渔业协定签字生效的消息传出后,在我国渔民中引起了前所未有的震动。仅以渔业发达的舟山市为例,一部分舟山渔民在得知消息后,有的惊慌失 措,有的悲观失望。因为这个协议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大部分渔船从传统的外海渔场撤出挤向国内近海渔场,(尤其是2001年9月16日12时东海渔场伏季 休渔期结束以后),争抢已十分有限的水产资源.同时又意味着渔区数以万计的渔船被迫转产转业,数万渔民面临出路和生计问题,渔业生产遭到了前所未有的困 难.舟山市的渔民至少失去了30%的外海渔场、还有25%的渔场受到限制。仅仅一个舟山市,就有4500多条渔船陷入了“有船无海”的困境,渔民何以为 生?(上述数据,本人有可靠资料,绝不夸张)
2002年,曾经有记者赴舟山采访当地渔民,有的渔民直言不讳的质问:我们处境如此困难,Z.F是否晓得?执行《中韩渔业协定》是不是国家为了办大事而牺牲了渔民利益?
为此,海洋渔业系统的权威杂志《海洋开发与管理》,在2002年第2期上,发表了《冷静应对中韩渔业协定》的文章,呼吁渔民保持冷静。该文章提出的一个观 点是:我国海洋经济的内部结构不合理,渔业占54%,石油占6%,海洋旅游占14%,第一产业比重太大,二三产业偏小。协议生效之后,应该帮助渔民转变观 念,树立信心,发展第三产业正当其时!
这篇《冷静对待中韩渔业协定》的文章,我在2002年就看过,当时我看了也是深表赞同(那时候太年轻啊!)认为渔场变小了,可以引导渔民去搞第三产业,比如海洋旅游,正好实现经济转型。
可是这几年一次次的海上渔业冲突,让我日渐动摇。当年这个渔业协定,我们对棒子做出的让步是不是太大了?一次让出了这么大的外海渔业利益,上万艘渔船,数 万计渔民的生计受到影响。我们是如何善后处理的?有的渔民也许真能够成功转型,从事其它行业。可是如果转型不成功呢?那就只能继续在渔船上谋生,但是外海 渔场已被让出,再想去捕鱼,就要冒着被抓捕的危险去“非法捕捞”了。而韩国海警有渔业协议为凭,自然是狂妄至极,毫不客气的对中国渔民下手毒打。这是不是 近年来海上渔业冲突屡发不止的原因呢?
=================================================
另附2008年一文:
中国渔船的非法捕捞正式开始于2001年6月《韩中渔业协定》生效以后。在此以前,中国渔船在韩国12海里领海之外作业是不受制止的。后来变成了最长为海 岸100海里以内的排他性经济水域(EEZ)的作业的配给,中国渔船的渔场相对缩小了,他们开始了无差别的进出水域。
这是韩国中央日报的新闻,《中韩渔业协定》把中国渔民传统公海渔场割让给韩国90海里!!
而韩国渔民远程到“荣成”海域捕捞却畅通无阻!!
捕渔区域本来中韩两国都可作业的公共渔场,却搞了一纸【中韩渔业协定】,划定那里不允许中国渔民作业---这个协定,令人费解!
请中华人民共和国Z.F终止执行《中韩渔业协定》
《中韩渔业协定》于2001年6月30日24时正式生效。它的有效期为五年。缔约任何一方在最初五年期满时或在其后,可提前一年以书面形式通知缔约另一方,随时终止本协定。
协议签错了,还好尚有挽回的余地。在当前渔民民不聊生、丢地丢海的情势下,请尊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Z.F终止执行《中韩渔业协定》,现在改还来得及,别等到四面楚歌时方知没了活命的退路!忠言逆耳,别让人民对Z.F彻底失去信心!
以下是一系列令人触目惊心的事件:
2009年5月初,东北籍男子夏某出海打鱼时,不慎跨入韩国国境。他因非法入境在韩国入狱10个月。
据韩联社2010年11月30日消息,2010年,韩国木浦海警以“非法作业”为由扣押了共104艘中国渔船。而2008年和2009年,韩国海警分别扣留了133艘和122艘中国渔船,两年的总罚金高达20亿韩元(约合1200万元人民币)。
2010年10月31日,两艘中国渔船被韩国巡逻船扣押。
2010年12月18日,一艘中国拖网渔船与韩国海岸警卫队船只相撞而发生倾覆,事件造成2名中国渔民下落不明,另1人受伤。
2011年3月3日,韩国海警扣押了两艘涉嫌“非法作业”的中国籍渔船。在登船检查过程中,一名中国船员被韩国海警开枪击伤。
2011年10月22日,韩国扣押三艘中国渔船,抓捕31名中国船员。
2011年12月12日,两名韩国海警在黄海海域执法时与中国渔民发生冲突,一名海警受伤,另一名海警身亡。
中国渔民被抓捕、中国渔船被扣押的事件屡屡发生,仅仅是与韩国的冲突,就一年要发生百余起。我们不禁要问,这到底是为什么?
渔民为什么一定要冒着这么大的危险出海,甚至以命相搏?
韩国海警为什么如此疯狂,一而再、再而三的对中国渔民下毒手?
寻根溯源,不得不说起那个在2001年6月签字生效的《中韩渔业协定》。
在我国历史上,韩国水域的对马、大小黑山,济洲岛等水域,一直就是我国渔民的传统外海渔场。《中韩渔业协定》2001年6月30日生效,按照这一协议,中 国要减少留在上述海域的渔船数量,只准留在过渡水域的渔船数不超过5 500艘,其中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入境船只为2 796艘,并从2005年起继续减至2000艘左右.
然而,一个残酷的事实是,在该协议生效之前,依靠上述水域捕鱼作业、赚钱谋生的中国渔船,多达2万余艘!
从2万余艘减少到2000艘,这意味着18000艘中国渔船,要离开他们赖以生存的外海渔场,从此另谋生路,这谈何容易!毫不夸张的说,在这个协议中,我国为韩国做出了少有的巨大让步!
2001年,中韩渔业协定签字生效的消息传出后,在我国渔民中引起了前所未有的震动。仅以渔业发达的舟山市为例,一部分舟山渔民在得知消息后,有的惊慌失 措,有的悲观失望。因为这个协议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大部分渔船从传统的外海渔场撤出挤向国内近海渔场,(尤其是2001年9月16日12时东海渔场伏季 休渔期结束以后),争抢已十分有限的水产资源.同时又意味着渔区数以万计的渔船被迫转产转业,数万渔民面临出路和生计问题,渔业生产遭到了前所未有的困 难.舟山市的渔民至少失去了30%的外海渔场、还有25%的渔场受到限制。仅仅一个舟山市,就有4500多条渔船陷入了“有船无海”的困境,渔民何以为 生?(上述数据,本人有可靠资料,绝不夸张)
2002年,曾经有记者赴舟山采访当地渔民,有的渔民直言不讳的质问:我们处境如此困难,Z.F是否晓得?执行《中韩渔业协定》是不是国家为了办大事而牺牲了渔民利益?
为此,海洋渔业系统的权威杂志《海洋开发与管理》,在2002年第2期上,发表了《冷静应对中韩渔业协定》的文章,呼吁渔民保持冷静。该文章提出的一个观 点是:我国海洋经济的内部结构不合理,渔业占54%,石油占6%,海洋旅游占14%,第一产业比重太大,二三产业偏小。协议生效之后,应该帮助渔民转变观 念,树立信心,发展第三产业正当其时!
这篇《冷静对待中韩渔业协定》的文章,我在2002年就看过,当时我看了也是深表赞同(那时候太年轻啊!)认为渔场变小了,可以引导渔民去搞第三产业,比如海洋旅游,正好实现经济转型。
可是这几年一次次的海上渔业冲突,让我日渐动摇。当年这个渔业协定,我们对棒子做出的让步是不是太大了?一次让出了这么大的外海渔业利益,上万艘渔船,数 万计渔民的生计受到影响。我们是如何善后处理的?有的渔民也许真能够成功转型,从事其它行业。可是如果转型不成功呢?那就只能继续在渔船上谋生,但是外海 渔场已被让出,再想去捕鱼,就要冒着被抓捕的危险去“非法捕捞”了。而韩国海警有渔业协议为凭,自然是狂妄至极,毫不客气的对中国渔民下手毒打。这是不是 近年来海上渔业冲突屡发不止的原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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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附2008年一文:
中国渔船的非法捕捞正式开始于2001年6月《韩中渔业协定》生效以后。在此以前,中国渔船在韩国12海里领海之外作业是不受制止的。后来变成了最长为海 岸100海里以内的排他性经济水域(EEZ)的作业的配给,中国渔船的渔场相对缩小了,他们开始了无差别的进出水域。
这是韩国中央日报的新闻,《中韩渔业协定》把中国渔民传统公海渔场割让给韩国90海里!!
而韩国渔民远程到“荣成”海域捕捞却畅通无阻!!
请中华人民共和国Z.F终止执行《中韩渔业协定》
《中韩渔业协定》于2001年6月30日24时正式生效。它的有效期为五年。缔约任何一方在最初五年期满时或在其后,可提前一年以书面形式通知缔约另一方,随时终止本协定。
协议签错了,还好尚有挽回的余地。在当前渔民民不聊生、丢地丢海的情势下,请尊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Z.F终止执行《中韩渔业协定》,现在改还来得及,别等到四面楚歌时方知没了活命的退路!忠言逆耳,别让人民对Z.F彻底失去信心!
以下是一系列令人触目惊心的事件:
2009年5月初,东北籍男子夏某出海打鱼时,不慎跨入韩国国境。他因非法入境在韩国入狱10个月。
据韩联社2010年11月30日消息,2010年,韩国木浦海警以“非法作业”为由扣押了共104艘中国渔船。而2008年和2009年,韩国海警分别扣留了133艘和122艘中国渔船,两年的总罚金高达20亿韩元(约合1200万元人民币)。
2010年10月31日,两艘中国渔船被韩国巡逻船扣押。
2010年12月18日,一艘中国拖网渔船与韩国海岸警卫队船只相撞而发生倾覆,事件造成2名中国渔民下落不明,另1人受伤。
2011年3月3日,韩国海警扣押了两艘涉嫌“非法作业”的中国籍渔船。在登船检查过程中,一名中国船员被韩国海警开枪击伤。
2011年10月22日,韩国扣押三艘中国渔船,抓捕31名中国船员。
2011年12月12日,两名韩国海警在黄海海域执法时与中国渔民发生冲突,一名海警受伤,另一名海警身亡。
中国渔民被抓捕、中国渔船被扣押的事件屡屡发生,仅仅是与韩国的冲突,就一年要发生百余起。我们不禁要问,这到底是为什么?
渔民为什么一定要冒着这么大的危险出海,甚至以命相搏?
韩国海警为什么如此疯狂,一而再、再而三的对中国渔民下毒手?
寻根溯源,不得不说起那个在2001年6月签字生效的《中韩渔业协定》。
在我国历史上,韩国水域的对马、大小黑山,济洲岛等水域,一直就是我国渔民的传统外海渔场。《中韩渔业协定》2001年6月30日生效,按照这一协议,中 国要减少留在上述海域的渔船数量,只准留在过渡水域的渔船数不超过5 500艘,其中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入境船只为2 796艘,并从2005年起继续减至2000艘左右.
然而,一个残酷的事实是,在该协议生效之前,依靠上述水域捕鱼作业、赚钱谋生的中国渔船,多达2万余艘!
从2万余艘减少到2000艘,这意味着18000艘中国渔船,要离开他们赖以生存的外海渔场,从此另谋生路,这谈何容易!毫不夸张的说,在这个协议中,我国为韩国做出了少有的巨大让步!
2001年,中韩渔业协定签字生效的消息传出后,在我国渔民中引起了前所未有的震动。仅以渔业发达的舟山市为例,一部分舟山渔民在得知消息后,有的惊慌失 措,有的悲观失望。因为这个协议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大部分渔船从传统的外海渔场撤出挤向国内近海渔场,(尤其是2001年9月16日12时东海渔场伏季 休渔期结束以后),争抢已十分有限的水产资源.同时又意味着渔区数以万计的渔船被迫转产转业,数万渔民面临出路和生计问题,渔业生产遭到了前所未有的困 难.舟山市的渔民至少失去了30%的外海渔场、还有25%的渔场受到限制。仅仅一个舟山市,就有4500多条渔船陷入了“有船无海”的困境,渔民何以为 生?(上述数据,本人有可靠资料,绝不夸张)
2002年,曾经有记者赴舟山采访当地渔民,有的渔民直言不讳的质问:我们处境如此困难,Z.F是否晓得?执行《中韩渔业协定》是不是国家为了办大事而牺牲了渔民利益?
为此,海洋渔业系统的权威杂志《海洋开发与管理》,在2002年第2期上,发表了《冷静应对中韩渔业协定》的文章,呼吁渔民保持冷静。该文章提出的一个观 点是:我国海洋经济的内部结构不合理,渔业占54%,石油占6%,海洋旅游占14%,第一产业比重太大,二三产业偏小。协议生效之后,应该帮助渔民转变观 念,树立信心,发展第三产业正当其时!
这篇《冷静对待中韩渔业协定》的文章,我在2002年就看过,当时我看了也是深表赞同(那时候太年轻啊!)认为渔场变小了,可以引导渔民去搞第三产业,比如海洋旅游,正好实现经济转型。
可是这几年一次次的海上渔业冲突,让我日渐动摇。当年这个渔业协定,我们对棒子做出的让步是不是太大了?一次让出了这么大的外海渔业利益,上万艘渔船,数 万计渔民的生计受到影响。我们是如何善后处理的?有的渔民也许真能够成功转型,从事其它行业。可是如果转型不成功呢?那就只能继续在渔船上谋生,但是外海 渔场已被让出,再想去捕鱼,就要冒着被抓捕的危险去“非法捕捞”了。而韩国海警有渔业协议为凭,自然是狂妄至极,毫不客气的对中国渔民下手毒打。这是不是 近年来海上渔业冲突屡发不止的原因呢?
=================================================
另附2008年一文:
中国渔船的非法捕捞正式开始于2001年6月《韩中渔业协定》生效以后。在此以前,中国渔船在韩国12海里领海之外作业是不受制止的。后来变成了最长为海 岸100海里以内的排他性经济水域(EEZ)的作业的配给,中国渔船的渔场相对缩小了,他们开始了无差别的进出水域。
这是韩国中央日报的新闻,《中韩渔业协定》把中国渔民传统公海渔场割让给韩国90海里!!
而韩国渔民远程到“荣成”海域捕捞却畅通无阻!!
捕渔区域本来中韩两国都可作业的公共渔场,却搞了一纸【中韩渔业协定】,划定那里不允许中国渔民作业---这个协定,令人费解!
请中华人民共和国Z.F终止执行《中韩渔业协定》
《中韩渔业协定》于2001年6月30日24时正式生效。它的有效期为五年。缔约任何一方在最初五年期满时或在其后,可提前一年以书面形式通知缔约另一方,随时终止本协定。
协议签错了,还好尚有挽回的余地。在当前渔民民不聊生、丢地丢海的情势下,请尊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Z.F终止执行《中韩渔业协定》,现在改还来得及,别等到四面楚歌时方知没了活命的退路!忠言逆耳,别让人民对Z.F彻底失去信心!
以下是一系列令人触目惊心的事件:
2009年5月初,东北籍男子夏某出海打鱼时,不慎跨入韩国国境。他因非法入境在韩国入狱10个月。
据韩联社2010年11月30日消息,2010年,韩国木浦海警以“非法作业”为由扣押了共104艘中国渔船。而2008年和2009年,韩国海警分别扣留了133艘和122艘中国渔船,两年的总罚金高达20亿韩元(约合1200万元人民币)。
2010年10月31日,两艘中国渔船被韩国巡逻船扣押。
2010年12月18日,一艘中国拖网渔船与韩国海岸警卫队船只相撞而发生倾覆,事件造成2名中国渔民下落不明,另1人受伤。
2011年3月3日,韩国海警扣押了两艘涉嫌“非法作业”的中国籍渔船。在登船检查过程中,一名中国船员被韩国海警开枪击伤。
2011年10月22日,韩国扣押三艘中国渔船,抓捕31名中国船员。
2011年12月12日,两名韩国海警在黄海海域执法时与中国渔民发生冲突,一名海警受伤,另一名海警身亡。
中国渔民被抓捕、中国渔船被扣押的事件屡屡发生,仅仅是与韩国的冲突,就一年要发生百余起。我们不禁要问,这到底是为什么?
渔民为什么一定要冒着这么大的危险出海,甚至以命相搏?
韩国海警为什么如此疯狂,一而再、再而三的对中国渔民下毒手?
寻根溯源,不得不说起那个在2001年6月签字生效的《中韩渔业协定》。
在我国历史上,韩国水域的对马、大小黑山,济洲岛等水域,一直就是我国渔民的传统外海渔场。《中韩渔业协定》2001年6月30日生效,按照这一协议,中 国要减少留在上述海域的渔船数量,只准留在过渡水域的渔船数不超过5 500艘,其中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入境船只为2 796艘,并从2005年起继续减至2000艘左右.
然而,一个残酷的事实是,在该协议生效之前,依靠上述水域捕鱼作业、赚钱谋生的中国渔船,多达2万余艘!
从2万余艘减少到2000艘,这意味着18000艘中国渔船,要离开他们赖以生存的外海渔场,从此另谋生路,这谈何容易!毫不夸张的说,在这个协议中,我国为韩国做出了少有的巨大让步!
2001年,中韩渔业协定签字生效的消息传出后,在我国渔民中引起了前所未有的震动。仅以渔业发达的舟山市为例,一部分舟山渔民在得知消息后,有的惊慌失 措,有的悲观失望。因为这个协议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大部分渔船从传统的外海渔场撤出挤向国内近海渔场,(尤其是2001年9月16日12时东海渔场伏季 休渔期结束以后),争抢已十分有限的水产资源.同时又意味着渔区数以万计的渔船被迫转产转业,数万渔民面临出路和生计问题,渔业生产遭到了前所未有的困 难.舟山市的渔民至少失去了30%的外海渔场、还有25%的渔场受到限制。仅仅一个舟山市,就有4500多条渔船陷入了“有船无海”的困境,渔民何以为 生?(上述数据,本人有可靠资料,绝不夸张)
2002年,曾经有记者赴舟山采访当地渔民,有的渔民直言不讳的质问:我们处境如此困难,Z.F是否晓得?执行《中韩渔业协定》是不是国家为了办大事而牺牲了渔民利益?
为此,海洋渔业系统的权威杂志《海洋开发与管理》,在2002年第2期上,发表了《冷静应对中韩渔业协定》的文章,呼吁渔民保持冷静。该文章提出的一个观 点是:我国海洋经济的内部结构不合理,渔业占54%,石油占6%,海洋旅游占14%,第一产业比重太大,二三产业偏小。协议生效之后,应该帮助渔民转变观 念,树立信心,发展第三产业正当其时!
这篇《冷静对待中韩渔业协定》的文章,我在2002年就看过,当时我看了也是深表赞同(那时候太年轻啊!)认为渔场变小了,可以引导渔民去搞第三产业,比如海洋旅游,正好实现经济转型。
可是这几年一次次的海上渔业冲突,让我日渐动摇。当年这个渔业协定,我们对棒子做出的让步是不是太大了?一次让出了这么大的外海渔业利益,上万艘渔船,数 万计渔民的生计受到影响。我们是如何善后处理的?有的渔民也许真能够成功转型,从事其它行业。可是如果转型不成功呢?那就只能继续在渔船上谋生,但是外海 渔场已被让出,再想去捕鱼,就要冒着被抓捕的危险去“非法捕捞”了。而韩国海警有渔业协议为凭,自然是狂妄至极,毫不客气的对中国渔民下手毒打。这是不是 近年来海上渔业冲突屡发不止的原因呢?
=================================================
另附2008年一文:
中国渔船的非法捕捞正式开始于2001年6月《韩中渔业协定》生效以后。在此以前,中国渔船在韩国12海里领海之外作业是不受制止的。后来变成了最长为海 岸100海里以内的排他性经济水域(EEZ)的作业的配给,中国渔船的渔场相对缩小了,他们开始了无差别的进出水域。
这是韩国中央日报的新闻,《中韩渔业协定》把中国渔民传统公海渔场割让给韩国90海里!!
而韩国渔民远程到“荣成”海域捕捞却畅通无阻!!
另附协定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Z.F和大韩民国Z.F渔业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Z.F和大韩民国Z.F渔业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Z.F和大韩民国Z.F,根据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为养护和合理利用共同关心的海洋生物资源,维护海上正常作业秩序,加强和发展渔业领域的相互合作,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本协定的适用水域(以下称“协定水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韩民国的专属经济区。
第二条
一、缔约各方按照本协定和本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准许缔约另一方的国民及渔船在本国专属经济区从事渔业活动。
二、缔约各方授权机关根据本协定附件一及本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缔约另一方国民及渔船发放入渔许可证。
第三条
一、缔约各方每年决定缔约另一方国民及渔船在本国专属经济区的可捕鱼种、渔获配额、作业时间、作业区域及其他作业条件,并通报缔约另一方。
二、缔约各方决定第一款所规定事项时应考虑到本国专属经济区的海洋生物资源状况、本国捕捞能力、传统渔业活动、相互入渔状况及其他相关因素,并应尊重根据第十三条的规定设立的中韩渔业联合委员会的协商结果。
第四条
一、缔约一方的国民及渔船进入缔约另一方专属经济区从事渔业活动,应遵守本协定及缔约另一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缔约各方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本国国民及渔船在缔约国另一方专属经济区从事渔业活动时,遵守缔约另一方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措施及其他条件和本协定的规定。
三、缔约各方应及时向缔约另一方通报本国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措施及其他条件。
第五条
一、缔约各方为确保缔约另一方的国民及渔船遵守本国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措施及其他条件,可根据国际法在本国专属经济区采取必要措施。
二、被扣留或逮捕的渔船或船员,在提出适当的保证书或其他担保之后,应迅速获得释放。
三、缔约一方在扣留或逮捕缔约另一方的渔船或船员时,应通过适当途径,将所采取的行动及随后所施加的处罚,迅速通知缔约另一方。
第六条 第二条至第五条的规定适用于协定水域中除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所指水域以外的部分。
第七条
一、下列各点顺次用直线连接而围成的水域(以下称“暂定措施水域”)适用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
1.北纬37度00分,东经123度40分之点(A1)
2.北纬36度22分23秒,东经123度10分52秒之点(A2)
3.北纬35度30分,东经122度11分54秒之点(A3)
4.北纬35度30分,东经122度01分54秒之点(A4)
5.北纬34度00分,东经122度01分54秒之点(A5)
6.北纬34度00分,东经122度11分54秒之点(A6)
7.北纬33度20分,东经122度41分之点(A7)
8.北纬32度20分,东经123度45分之点(A8)
9.北纬32度11分,东经123度49分30秒之点(A9)
10.北纬32度11分,东经125度25分之点(A10)
11.北纬33度20分,东经124度08分之点(A11)
12.北纬34度00分,东经124度00分30秒之点(A12)
13.北纬35度00分,东经124度07分30秒之点(A13)
14.北纬35度30分,东经124度30分之点(A14)
15.北纬36度45分,东经124度30分之点(A15)
16.北纬37度00分,东经124度20分之点(A16)
17.北纬37度00分,东经123度40分之点(A17)
二、缔约双方为养护和合理利用海洋生物资源,应按照根据第十三条的规定设立的中韩渔业联合委员会的决定,在暂定措施水域采取共同的养护措施和量的管理措施。
三、缔约各方在暂定措施水域对从事渔业活动的本国国民及渔船采取管理和其他必要措施,不对缔约另一方国民及渔船采取管理和其他措施。缔约一方发现缔约另一 方国民及渔船违反中韩渔业联合委员会的决定时,可就事实提醒该国民及渔船注意,并将事实及有关情况通报缔约另一方。缔约另一方应尊重对方的通报,并在采取 必要措施后,将结果通报对方。
第八条
一、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四年内,下列(一)及(二)各点顺次用直线连接而围成的水域(以下称“过渡水域”)适用第二款至第四款的规定。
(一)中方一侧过渡水域坐标
1.北纬35度30分,东经121度55分之点(C1)
2.北纬35度00分,东经121度30分之点(C2)
3.北纬34度00分,东经121度30分之点(C3)
4.北纬33度20分,东经122度00分之点(C4)
5.北纬31度50分,东经123度00分之点(C5)
6.北纬31度50分,东经124度00分之点(C6)
7.北纬32度20分,东经123度45分之点(C7)
8.北纬33度20分,东经122度41分之点(C8)
9.北纬34度00分,东经122度11分54秒之点(C9)
10.北纬34度00分,东经122度01分54秒之点(C10)
11.北纬35度30分,东经122度01分54秒之点(C11)
12.北纬35度30分,东经121度55分之点(C12)
(二)韩方一侧过渡水域坐标
1.北纬35度30分,东经124度30分之点(K1)
2.北纬35度00分,东经124度07分30秒之点(K2)
3.北纬35度00分,东经124度00分30秒之点(K3)
4.北纬33度20分,东经124度08分之点(K4)
5.北纬32度11分,东经125度25分之点(K5)
6.北纬32度11分,东经126度45分之点(K6)
7.北纬32度40分,东经127度00分之点(K7)
8.北纬32度24分30秒,东经126度17分之点(K8)
9.北纬32度29分,东经125度57分30秒之点(K9)
10.北纬33度20分,东经125度28分之点(K10)
11.北纬34度00分,东经124度35分之点(K11)
12.北纬34度25分,东经124度33分之点(K12)
13.北纬35度30分,东经124度48分之点(K13)
14.北纬35度30分,东经124度30分之点(K14)
二、为在过渡水域逐步实施专属经济区制度,缔约各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逐步调整并减少在缔约另一方一侧过渡水域作业的本国国民及渔船的渔业活动,以努力实现平衡。
三、缔约双方在过渡水域应采取与第七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相同的养护和管理措施,还可采取联合监督检查措施,包括联合乘船、勒令停船、登临检查等。
四、缔约双方各自对在缔约另一方一侧过渡水域作业的本国渔船发放许可证,并相互交换渔船名册。
五、本协定生效之日起四年后,过渡水域适用第二条至第五条的规定。
第九条 缔约双方在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暂定措施水域北限线所处纬度以北的部分水域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暂定措施水域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过渡水域以南的部 分水域,维持现有渔业活动,不将本国有关渔业的法律、法规适用于缔约另一方的国民及渔船,除非缔约双方另有协议。
第十条 缔约各方为确保航行和作业安全,维护海上正常作业秩序并顺利及时处理海上事故,应对本国国民及渔船采取指导及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一条
一、缔约一方的国民及渔船在缔约另一方沿岸遭遇海难或其他紧急事态时,缔约另一方应尽力予以救助和保护,同时迅速将有关情况通报对方的有关部门。
二、缔约一方的国民及渔船,由于天气恶劣或其他紧急事态需要避难时,可按本协定附件二的规定,与缔约另一方有关部门联系,到缔约另一方港口等处避难。该国民及渔船应遵守缔约另一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并服从有关部门的指挥。
第十二条 缔约双方为开展养护和合理利用海洋生物资源的科学研究(包括交换必要资料),应加强合作。
第十三条
一、缔约双方为便于实施本协定,设立中韩渔业联合委员会(以下称“渔委会”)。渔委会由缔约双方各自任命的一名代表和若干名委员组成,必要时可设立专家组。
二、渔委会的任务如下:
(一)协商如下事项,并向缔约双方Z.F提出建议:
1.第三条规定的缔约另一方国民及渔船的可捕鱼种、渔获配额及其他具体作业条件的事项;
2.有关维持作业秩序的事项;
3.有关海洋生物资源状况和养护的事项;
4.有关两国间渔业合作的事项。
(二)根据需要,可就本协定附件的修改向缔约双方Z.F提出建议。
(三)协商和决定与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有关的事项。
(四)研究本协定的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本协定的事项。
三、渔委会的一切建议和决定须经双方代表一致同意。
四、缔约双方Z.F应尊重第二款第(一)款的建议,并按照第二款第(三)项的决定采取必要措施。
五、渔委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轮流举行。根据需要,经缔约双方同意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本协定各项规定不得认为有损缔约双方各自关于海洋法诸问题的立场。
第十五条 本协定的附件为本协定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
一、本协定经缔约双方履行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后,自换文通知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定有救期为五年,之后有效至根据第三款的规定终止为止。
三、缔约任何一方在最初五年期满时或在其后,可提前一年以书面形式通知缔约另一方,随时终止本协定。
以下经各自Z.F授权的代表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本协定于二000年八月三日在北京签订一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韩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Z.F代表 大朝民国Z.F代表
唐家璇 权丙铉
(签字) (签字)
附件一:
缔约各方根据本协定第二款第二款的规定,采取以下入渔许可措施:
一、缔约各方授权机构在接到缔约另一方授权机关发来的本协定第三条规定的决定的书面通知书,向缔约另一方授权机关申请发给希望在缔约另一方专属经济区从事 渔业活动的本国国民及渔船入渔许可证。缔约另一方授权机关按照本协定及本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颁发许可证。缔约各方授权机关发放许可证时可收回适当费 用。
二、缔约各方授权机关应以书面形式向缔约另一方授权机关通报有关入渔的手续规定(包括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渔获量统计资料的提供、渔船标识及捕捞日志的填写表)。
三、获得许可的渔船应将许可证置于驾驶舱明显之处,并明确显示缔约另一方规定的渔船标识。
附件二:
本协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按以下规定实施: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Z.F指定的联络部门为管辖有关港口的港务监督部门。大韩民国Z.F指定的联系部门为海洋警察部门。
二、具体联系方法在根据本协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设立的中韩渔业联合委员会上相互通报。
三、缔约各方的渔船与缔约另一方指定的联络部门进行联系的内容有:船名、呼号、当时船位(纬度、经度)、船籍港、总吨位、全长、船长姓名、船员数、避难理由、请求避难的目的地、预计到达时间和通讯联络方法。
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Z.F代表和大韩民国Z.F代表就二000年八月三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Z.F和大韩民国Z.F渔业协定》(以下称“协定”)的有关规定,达成如下谅解:
一、双方在协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暂定措施水域北限线所处纬度线以北的韩方一侧部分水域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暂定措施水域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过渡水域以 南的中方一侧部分水域,尊重沿岸国有关渔业的现行法律、法规,并采取必要措施,使本国国民及渔船遵守这些法律、法规。
二、双方相互通报第一款提及的有关法律、法规,并为圆满实施这些法律、法规,通过根据协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设立的中韩渔业联合委员会就具体方案进行协商。
本备忘录于二000年十一月二十日在北京签署,自协定生效之日起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大韩民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业部部长 特命全权大使
陈耀邦 洪淳瑛
中华人民共和国Z.F和大韩民国Z.F渔业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Z.F和大韩民国Z.F渔业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Z.F和大韩民国Z.F,根据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为养护和合理利用共同关心的海洋生物资源,维护海上正常作业秩序,加强和发展渔业领域的相互合作,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本协定的适用水域(以下称“协定水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韩民国的专属经济区。
第二条
一、缔约各方按照本协定和本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准许缔约另一方的国民及渔船在本国专属经济区从事渔业活动。
二、缔约各方授权机关根据本协定附件一及本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缔约另一方国民及渔船发放入渔许可证。
第三条
一、缔约各方每年决定缔约另一方国民及渔船在本国专属经济区的可捕鱼种、渔获配额、作业时间、作业区域及其他作业条件,并通报缔约另一方。
二、缔约各方决定第一款所规定事项时应考虑到本国专属经济区的海洋生物资源状况、本国捕捞能力、传统渔业活动、相互入渔状况及其他相关因素,并应尊重根据第十三条的规定设立的中韩渔业联合委员会的协商结果。
第四条
一、缔约一方的国民及渔船进入缔约另一方专属经济区从事渔业活动,应遵守本协定及缔约另一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缔约各方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本国国民及渔船在缔约国另一方专属经济区从事渔业活动时,遵守缔约另一方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措施及其他条件和本协定的规定。
三、缔约各方应及时向缔约另一方通报本国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措施及其他条件。
第五条
一、缔约各方为确保缔约另一方的国民及渔船遵守本国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措施及其他条件,可根据国际法在本国专属经济区采取必要措施。
二、被扣留或逮捕的渔船或船员,在提出适当的保证书或其他担保之后,应迅速获得释放。
三、缔约一方在扣留或逮捕缔约另一方的渔船或船员时,应通过适当途径,将所采取的行动及随后所施加的处罚,迅速通知缔约另一方。
第六条 第二条至第五条的规定适用于协定水域中除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所指水域以外的部分。
第七条
一、下列各点顺次用直线连接而围成的水域(以下称“暂定措施水域”)适用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
1.北纬37度00分,东经123度40分之点(A1)
2.北纬36度22分23秒,东经123度10分52秒之点(A2)
3.北纬35度30分,东经122度11分54秒之点(A3)
4.北纬35度30分,东经122度01分54秒之点(A4)
5.北纬34度00分,东经122度01分54秒之点(A5)
6.北纬34度00分,东经122度11分54秒之点(A6)
7.北纬33度20分,东经122度41分之点(A7)
8.北纬32度20分,东经123度45分之点(A8)
9.北纬32度11分,东经123度49分30秒之点(A9)
10.北纬32度11分,东经125度25分之点(A10)
11.北纬33度20分,东经124度08分之点(A11)
12.北纬34度00分,东经124度00分30秒之点(A12)
13.北纬35度00分,东经124度07分30秒之点(A13)
14.北纬35度30分,东经124度30分之点(A14)
15.北纬36度45分,东经124度30分之点(A15)
16.北纬37度00分,东经124度20分之点(A16)
17.北纬37度00分,东经123度40分之点(A17)
二、缔约双方为养护和合理利用海洋生物资源,应按照根据第十三条的规定设立的中韩渔业联合委员会的决定,在暂定措施水域采取共同的养护措施和量的管理措施。
三、缔约各方在暂定措施水域对从事渔业活动的本国国民及渔船采取管理和其他必要措施,不对缔约另一方国民及渔船采取管理和其他措施。缔约一方发现缔约另一 方国民及渔船违反中韩渔业联合委员会的决定时,可就事实提醒该国民及渔船注意,并将事实及有关情况通报缔约另一方。缔约另一方应尊重对方的通报,并在采取 必要措施后,将结果通报对方。
第八条
一、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四年内,下列(一)及(二)各点顺次用直线连接而围成的水域(以下称“过渡水域”)适用第二款至第四款的规定。
(一)中方一侧过渡水域坐标
1.北纬35度30分,东经121度55分之点(C1)
2.北纬35度00分,东经121度30分之点(C2)
3.北纬34度00分,东经121度30分之点(C3)
4.北纬33度20分,东经122度00分之点(C4)
5.北纬31度50分,东经123度00分之点(C5)
6.北纬31度50分,东经124度00分之点(C6)
7.北纬32度20分,东经123度45分之点(C7)
8.北纬33度20分,东经122度41分之点(C8)
9.北纬34度00分,东经122度11分54秒之点(C9)
10.北纬34度00分,东经122度01分54秒之点(C10)
11.北纬35度30分,东经122度01分54秒之点(C11)
12.北纬35度30分,东经121度55分之点(C12)
(二)韩方一侧过渡水域坐标
1.北纬35度30分,东经124度30分之点(K1)
2.北纬35度00分,东经124度07分30秒之点(K2)
3.北纬35度00分,东经124度00分30秒之点(K3)
4.北纬33度20分,东经124度08分之点(K4)
5.北纬32度11分,东经125度25分之点(K5)
6.北纬32度11分,东经126度45分之点(K6)
7.北纬32度40分,东经127度00分之点(K7)
8.北纬32度24分30秒,东经126度17分之点(K8)
9.北纬32度29分,东经125度57分30秒之点(K9)
10.北纬33度20分,东经125度28分之点(K10)
11.北纬34度00分,东经124度35分之点(K11)
12.北纬34度25分,东经124度33分之点(K12)
13.北纬35度30分,东经124度48分之点(K13)
14.北纬35度30分,东经124度30分之点(K14)
二、为在过渡水域逐步实施专属经济区制度,缔约各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逐步调整并减少在缔约另一方一侧过渡水域作业的本国国民及渔船的渔业活动,以努力实现平衡。
三、缔约双方在过渡水域应采取与第七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相同的养护和管理措施,还可采取联合监督检查措施,包括联合乘船、勒令停船、登临检查等。
四、缔约双方各自对在缔约另一方一侧过渡水域作业的本国渔船发放许可证,并相互交换渔船名册。
五、本协定生效之日起四年后,过渡水域适用第二条至第五条的规定。
第九条 缔约双方在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暂定措施水域北限线所处纬度以北的部分水域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暂定措施水域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过渡水域以南的部 分水域,维持现有渔业活动,不将本国有关渔业的法律、法规适用于缔约另一方的国民及渔船,除非缔约双方另有协议。
第十条 缔约各方为确保航行和作业安全,维护海上正常作业秩序并顺利及时处理海上事故,应对本国国民及渔船采取指导及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一条
一、缔约一方的国民及渔船在缔约另一方沿岸遭遇海难或其他紧急事态时,缔约另一方应尽力予以救助和保护,同时迅速将有关情况通报对方的有关部门。
二、缔约一方的国民及渔船,由于天气恶劣或其他紧急事态需要避难时,可按本协定附件二的规定,与缔约另一方有关部门联系,到缔约另一方港口等处避难。该国民及渔船应遵守缔约另一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并服从有关部门的指挥。
第十二条 缔约双方为开展养护和合理利用海洋生物资源的科学研究(包括交换必要资料),应加强合作。
第十三条
一、缔约双方为便于实施本协定,设立中韩渔业联合委员会(以下称“渔委会”)。渔委会由缔约双方各自任命的一名代表和若干名委员组成,必要时可设立专家组。
二、渔委会的任务如下:
(一)协商如下事项,并向缔约双方Z.F提出建议:
1.第三条规定的缔约另一方国民及渔船的可捕鱼种、渔获配额及其他具体作业条件的事项;
2.有关维持作业秩序的事项;
3.有关海洋生物资源状况和养护的事项;
4.有关两国间渔业合作的事项。
(二)根据需要,可就本协定附件的修改向缔约双方Z.F提出建议。
(三)协商和决定与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有关的事项。
(四)研究本协定的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本协定的事项。
三、渔委会的一切建议和决定须经双方代表一致同意。
四、缔约双方Z.F应尊重第二款第(一)款的建议,并按照第二款第(三)项的决定采取必要措施。
五、渔委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轮流举行。根据需要,经缔约双方同意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本协定各项规定不得认为有损缔约双方各自关于海洋法诸问题的立场。
第十五条 本协定的附件为本协定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
一、本协定经缔约双方履行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后,自换文通知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定有救期为五年,之后有效至根据第三款的规定终止为止。
三、缔约任何一方在最初五年期满时或在其后,可提前一年以书面形式通知缔约另一方,随时终止本协定。
以下经各自Z.F授权的代表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本协定于二000年八月三日在北京签订一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韩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Z.F代表 大朝民国Z.F代表
唐家璇 权丙铉
(签字) (签字)
附件一:
缔约各方根据本协定第二款第二款的规定,采取以下入渔许可措施:
一、缔约各方授权机构在接到缔约另一方授权机关发来的本协定第三条规定的决定的书面通知书,向缔约另一方授权机关申请发给希望在缔约另一方专属经济区从事 渔业活动的本国国民及渔船入渔许可证。缔约另一方授权机关按照本协定及本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颁发许可证。缔约各方授权机关发放许可证时可收回适当费 用。
二、缔约各方授权机关应以书面形式向缔约另一方授权机关通报有关入渔的手续规定(包括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渔获量统计资料的提供、渔船标识及捕捞日志的填写表)。
三、获得许可的渔船应将许可证置于驾驶舱明显之处,并明确显示缔约另一方规定的渔船标识。
附件二:
本协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按以下规定实施: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Z.F指定的联络部门为管辖有关港口的港务监督部门。大韩民国Z.F指定的联系部门为海洋警察部门。
二、具体联系方法在根据本协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设立的中韩渔业联合委员会上相互通报。
三、缔约各方的渔船与缔约另一方指定的联络部门进行联系的内容有:船名、呼号、当时船位(纬度、经度)、船籍港、总吨位、全长、船长姓名、船员数、避难理由、请求避难的目的地、预计到达时间和通讯联络方法。
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Z.F代表和大韩民国Z.F代表就二000年八月三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Z.F和大韩民国Z.F渔业协定》(以下称“协定”)的有关规定,达成如下谅解:
一、双方在协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暂定措施水域北限线所处纬度线以北的韩方一侧部分水域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暂定措施水域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过渡水域以 南的中方一侧部分水域,尊重沿岸国有关渔业的现行法律、法规,并采取必要措施,使本国国民及渔船遵守这些法律、法规。
二、双方相互通报第一款提及的有关法律、法规,并为圆满实施这些法律、法规,通过根据协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设立的中韩渔业联合委员会就具体方案进行协商。
本备忘录于二000年十一月二十日在北京签署,自协定生效之日起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大韩民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业部部长 特命全权大使
陈耀邦 洪淳瑛
据金一南讲,当时的中国驻韩国大使是被韩国情报机关成功策反的李滨。
李滨是外交系统至今为止发现的最高级别的间谍,十几年来为韩国以及美国提供了为数众多的中国外交核心机密,全盘泄露中国对朝鲜半岛的外交政策,所造成影响,甚至引发东北亚整个外交格局的重塑,使中国在朝核问题六方谈判中处处受挫。
这个协议估计只是个附带品吧……
李滨是外交系统至今为止发现的最高级别的间谍,十几年来为韩国以及美国提供了为数众多的中国外交核心机密,全盘泄露中国对朝鲜半岛的外交政策,所造成影响,甚至引发东北亚整个外交格局的重塑,使中国在朝核问题六方谈判中处处受挫。
这个协议估计只是个附带品吧……
三、缔约任何一方在最初五年期满时或在其后,可提前一年以书面形式通知缔约另一方,随时终止本协定。
2011-12-16 13:15 上传
没事瞎嚷嚷
办这事对官老爷有好处吗
划界多尼玛公平啊?不划界还可扯皮划了你只能求人家别动粗,
划界着尼玛什么急啊?什么催的哪 ? 这结果证实人家棒子V5 你能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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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界多尼玛公平啊?不划界还可扯皮划了你只能求人家别动粗,
划界着尼玛什么急啊?什么催的哪 ? 这结果证实人家棒子V5 你能否认?
andrewow 发表于 2011-12-16 13:13
据金一南讲,当时的中国驻韩国大使是被韩国情报机关成功策反的李滨。
李滨是外交系统至今为止发现的最高级 ...
这孙子做的事情应该全部翻出来都检查一遍才对
据金一南讲,当时的中国驻韩国大使是被韩国情报机关成功策反的李滨。
李滨是外交系统至今为止发现的最高级 ...
这孙子做的事情应该全部翻出来都检查一遍才对
qmjdldk 发表于 2011-12-16 13:24
划界多尼玛公平啊 ?不划界还可扯皮 划界着尼玛什么急?什么催的 ?
敢情划界的都不是渔民 不需要 ...
这鱼不是给他们吃的。
他们吃的赤鳞鱼之类,你见过吗?
划界多尼玛公平啊 ?不划界还可扯皮 划界着尼玛什么急?什么催的 ?
敢情划界的都不是渔民 不需要 ...
这鱼不是给他们吃的。
他们吃的赤鳞鱼之类,你见过吗?
邻家小妹妹 发表于 2011-12-16 13:16
楼主还是先看看地图吧 ,要有点基本概念
你好意思拿图说话呢。。。。签订这协议前,兔子难道不考虑有多少小白兔要出去打鱼???棒子才多少人口,多少人去打鱼???难道要在海陆中间画条线,以示公平????这是神马卖国理论???
这根以前出租、割让土地、港口,没有本质的区别。。
楼主还是先看看地图吧 ,要有点基本概念
你好意思拿图说话呢。。。。签订这协议前,兔子难道不考虑有多少小白兔要出去打鱼???棒子才多少人口,多少人去打鱼???难道要在海陆中间画条线,以示公平????这是神马卖国理论???
这根以前出租、割让土地、港口,没有本质的区别。。
楼主原文:
捕渔区域本来中韩两国都可作业的公共渔场,却搞了一纸【中韩渔业协定】,划定那里不允许中国渔民作业---这个协定,令人费解!
《协定》内容:
第二条
一、缔约各方按照本协定和本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准许缔约另一方的国民及渔船在本国专属经济区从事渔业活动。
楼主如何看这一条款?
楼主原文:
捕渔区域本来中韩两国都可作业的公共渔场,却搞了一纸【中韩渔业协定】,划定那里不允许中国渔民作业---这个协定,令人费解!
《协定》内容:
第二条
一、缔约各方按照本协定和本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准许缔约另一方的国民及渔船在本国专属经济区从事渔业活动。
楼主如何看这一条款?
某些部门的人拿的就是扯皮的工资,千方百计的避免麻烦甚至不顾中国渔民的利益,还美其名曰的顾全大局。
民乃社稷之本, 凡不顾及民生民意的 俺就是认为这是挖TG墙角的主,与JY仅一步之遥 !
某些部门的人拿的就是扯皮的工资,千方百计的避免麻烦甚至不顾中国渔民的利益,还美其名曰的顾全大局。
民乃社稷之本, 凡不顾及民生民意的 俺就是认为这是挖TG墙角的主,与JY仅一步之遥 !
有必要废除,太坑爹
二笔太多
国魂 发表于 2011-12-16 13:29
你好意思拿图说话呢。。。。签订这协议前,兔子难道不考虑有多少小白兔要出去打鱼???棒子才多少人口, ...
马甲?
你认真研究过地图么?!!!!
公不公平与人口多少有毛关系啊
你好意思拿图说话呢。。。。签订这协议前,兔子难道不考虑有多少小白兔要出去打鱼???棒子才多少人口, ...
马甲?
你认真研究过地图么?!!!!
公不公平与人口多少有毛关系啊
chanper 发表于 2011-12-16 13:32
二笔太多
能执掌签协定的你说人家2 这俺可不赞成。
虽不能确认腚坐棒子那儿了 但确认腚没坐中国渔民利益这儿,腚究竟坐那儿了 大家都懂的。
二笔太多
能执掌签协定的你说人家2 这俺可不赞成。
虽不能确认腚坐棒子那儿了 但确认腚没坐中国渔民利益这儿,腚究竟坐那儿了 大家都懂的。
中日中韩渔业协定之前,日韩渔船随便到舟山、长江口附近捕鱼,也可以说这些地方是日韩渔民的传统渔场。
不公平的是日韩捕捞能力强的时候,人家随便到中国家门口捕鱼;现在中国的捕捞能力强了,可去不了日韩家门口捕鱼(有证除外)。
不公平的是日韩捕捞能力强的时候,人家随便到中国家门口捕鱼;现在中国的捕捞能力强了,可去不了日韩家门口捕鱼(有证除外)。
魁霎 发表于 2011-12-16 13:26
这鱼不是给他们吃的。
他们吃的赤鳞鱼之类,你见过吗?
都没听说过 ! 2002年的一帮子货们脑子里更注重啥 有谁不懂的么?
这鱼不是给他们吃的。
他们吃的赤鳞鱼之类,你见过吗?
都没听说过 ! 2002年的一帮子货们脑子里更注重啥 有谁不懂的么?
国魂 发表于 2011-12-16 13:29
你好意思拿图说话呢。。。。签订这协议前,兔子难道不考虑有多少小白兔要出去打鱼???棒子才多少人口, ...
不懂少说两句
国际上有几种划分方法
中间线,大陆架线
按大陆架线划分,只有更吃亏
你好意思拿图说话呢。。。。签订这协议前,兔子难道不考虑有多少小白兔要出去打鱼???棒子才多少人口, ...
不懂少说两句
国际上有几种划分方法
中间线,大陆架线
按大陆架线划分,只有更吃亏
但这次渔民就是在专属经济区被捕的!
灵水微澜 发表于 2011-12-16 13:30
楼主原文:
《协定》内容:
但这次渔民就是在专属经济区被捕的!
qmjdldk 发表于 2011-12-16 13:37
能执掌签协定的你说人家2 这俺可不赞成。
虽不能确认腚坐棒子那儿了 但确认腚没坐中国渔民利益这儿,腚究 ...
你赞成不赞成又怎的?
我还赞成比尔盖茨分一半家当给我,然后呢?
谈判岂能是你想怎样就怎样的? o(∩_∩)o 哈哈
要照顾渔民利益?
干脆把美国5大湖都划分过来,如何?
其他人不同意,就一起扯
能执掌签协定的你说人家2 这俺可不赞成。
虽不能确认腚坐棒子那儿了 但确认腚没坐中国渔民利益这儿,腚究 ...
你赞成不赞成又怎的?
我还赞成比尔盖茨分一半家当给我,然后呢?
谈判岂能是你想怎样就怎样的? o(∩_∩)o 哈哈
要照顾渔民利益?
干脆把美国5大湖都划分过来,如何?
其他人不同意,就一起扯
灵水微澜 发表于 2011-12-16 13:30
楼主原文:
《协定》内容:
中国去捕鱼要办捕鱼证,要交钱的!
楼主原文:
《协定》内容:
中国去捕鱼要办捕鱼证,要交钱的!
不是不允许作业(看看清楚再说),而是需要许可证,现在26万一张。
早说就是一卖国条约。要YX,要中止条约。
直接推平进沙滩吧
外交部 从来都是卖国部门吧o(╯□╰)o
灵水微澜 发表于 2011-12-16 13:30
楼主原文:
《协定》内容:
有限制渔船和捕捞数量的,真算起来给一条船的配额,一吨的数量也是准许了,也符合这个本协定。
楼主原文:
《协定》内容:
有限制渔船和捕捞数量的,真算起来给一条船的配额,一吨的数量也是准许了,也符合这个本协定。
andrewow 发表于 2011-12-16 13:44
但这次渔民就是在专属经济区被捕的!
这只是棒子单方面说的。
现在得到的信息只是小青岛西南85公里处。没有具体坐标。
但这次渔民就是在专属经济区被捕的!
这只是棒子单方面说的。
现在得到的信息只是小青岛西南85公里处。没有具体坐标。
铅笔头 发表于 2011-12-16 13:26
这孙子做的事情应该全部翻出来都检查一遍才对
李滨,1956年7月生,北京市人,,朝鲜金日成综合大学毕业(与宁赋魁为同届同学)。
1977年-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大使馆职员;
1982年-1986年,外交部亚洲司科员、随员、三秘;
1986年-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大使馆三秘、二秘;
1991年-1994年,外交部亚洲司副处长、处长;
1994年-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大韩民国大使馆参赞;
1997年-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大使馆公使衔参赞;
2001.10--2005.08,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大韩民国大使;
2005.08--2006.06, 外交部亚洲司副司长;
2006.06--,山东省威海市委CW、副市长(挂职)。
和这个关系不大吧,这厮泻的密好像是主要与6方会谈有关
这孙子做的事情应该全部翻出来都检查一遍才对
李滨,1956年7月生,北京市人,,朝鲜金日成综合大学毕业(与宁赋魁为同届同学)。
1977年-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大使馆职员;
1982年-1986年,外交部亚洲司科员、随员、三秘;
1986年-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大使馆三秘、二秘;
1991年-1994年,外交部亚洲司副处长、处长;
1994年-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大韩民国大使馆参赞;
1997年-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大使馆公使衔参赞;
2001.10--2005.08,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大韩民国大使;
2005.08--2006.06, 外交部亚洲司副司长;
2006.06--,山东省威海市委CW、副市长(挂职)。
和这个关系不大吧,这厮泻的密好像是主要与6方会谈有关
不太清楚状况
簽他媽的狗屁條約!!!尼瑪的,那個駐韓大使也是要抓去回爐。懂不懂說話啊,傻叉就別丟人丟到棒子那去!!!
2011-12-16 13:56 上传
又来了,反正小兔子干什么都有问题就是了
人民政委 发表于 2011-12-16 13:54
李滨,1956年7月生,北京市人,,朝鲜金日成综合大学毕业(与宁赋魁为同届同学)。
1977年-1982年, ...
经他手的所有东东都泄了。
李滨,1956年7月生,北京市人,,朝鲜金日成综合大学毕业(与宁赋魁为同届同学)。
1977年-1982年, ...
经他手的所有东东都泄了。
avaion 发表于 2011-12-16 13:47
你赞成不赞成又怎的?
我还赞成比尔盖茨分一半家当给我,然后呢?
说中棒渔业协定你扯出比尔盖茨又MD的神马5大湖 你什么意思 ? 拉东扯西的水也浑不了。
签的不合适就不签 有谁逼命的不签就不行了?你是在说棒子比MD还凶中国需迎合棒子一定要签,你是这意思 ?
棒子还没到MD样的中国人惹不起的牛B地步,那么赶投胎似的急急忙忙签约 神马起的作用?
你赞成不赞成又怎的?
我还赞成比尔盖茨分一半家当给我,然后呢?
说中棒渔业协定你扯出比尔盖茨又MD的神马5大湖 你什么意思 ? 拉东扯西的水也浑不了。
签的不合适就不签 有谁逼命的不签就不行了?你是在说棒子比MD还凶中国需迎合棒子一定要签,你是这意思 ?
棒子还没到MD样的中国人惹不起的牛B地步,那么赶投胎似的急急忙忙签约 神马起的作用?
黄海上面的渔业执法权总要有个说法吗
不管是按这个协定还是其他国际法,TG渔民理亏是确实的
大家还是淡定一点为好,毕竟被抓的渔民总是少数
不管是按这个协定还是其他国际法,TG渔民理亏是确实的
大家还是淡定一点为好,毕竟被抓的渔民总是少数
2011-12-16 14:01 上传
aakittyaa 发表于 2011-12-16 13:58
经他手的所有东东都泄了。
这家伙是搞基被棒子抓住把柄才当间谍的吧,应该是01年赴任以后的事情了,和渔业协定关系不大
经他手的所有东东都泄了。
这家伙是搞基被棒子抓住把柄才当间谍的吧,应该是01年赴任以后的事情了,和渔业协定关系不大
zqyuan 发表于 2011-12-16 13:47
不是不允许作业(看看清楚再说),而是需要许可证,现在26万一张。
你没看过对渔民们的采访?即使有证也没用,规定你的捕捞量、捕捞品种、捕捞工具,反正只要稍微有一点点问题一样扣船扣人。恶心的棒子
不是不允许作业(看看清楚再说),而是需要许可证,现在26万一张。
你没看过对渔民们的采访?即使有证也没用,规定你的捕捞量、捕捞品种、捕捞工具,反正只要稍微有一点点问题一样扣船扣人。恶心的棒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