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捕快的刀说起 我突然想到 近代法律是如何进化到如此软 ...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0 02:34:22
话说 西方不少国家说不要死刑 但是非法律人士 杀起人来怎么那么爽快

还有我想到个问题 捕快到警察不知道如何进化的 假设我们以前的警察 有刀   那么古惑仔冲上来 我们还击 因为你砍我所以我砍你

而现在什么都讲究一个事后审判 就是说古惑仔我拿刀砍你执法人员或者其他平民 你不得回砍 你要被我砍了 事后审判我才有罪 前提还是抓得到

我觉得这个逻辑怎么看都是不公平的   感觉现代也是酸文人 来治理蛮人话说 西方不少国家说不要死刑 但是非法律人士 杀起人来怎么那么爽快

还有我想到个问题 捕快到警察不知道如何进化的 假设我们以前的警察 有刀   那么古惑仔冲上来 我们还击 因为你砍我所以我砍你

而现在什么都讲究一个事后审判 就是说古惑仔我拿刀砍你执法人员或者其他平民 你不得回砍 你要被我砍了 事后审判我才有罪 前提还是抓得到

我觉得这个逻辑怎么看都是不公平的   感觉现代也是酸文人 来治理蛮人
犯罪行为进行过程中还是允许正当防卫的哈
另外执法人员当然是可以武力制止的
现在么,国内是怕闹出个网络头条之类的问题,现在民意对政府不是特别有利,所以这方面收得要严一点
国外其实看情况,老美之类的国家批着人权的皮,其实大棒舞得忽忽有声,一些西欧国家倒是真的软下去了。。。
另外,楼主千万别小看国家暴力机器的力量。。。哪怕看上去有多软的国家机器
还是那句话,真逼急了米国英国一样开拖拉机出来碾自己家老百姓。。。
postmanishere 发表于 2011-12-15 02:32
犯罪行为进行过程中还是允许正当防卫的哈
另外执法人员当然是可以武力制止的
现在么,国内是怕闹出个网络 ...
问题在于 既然是允许正当防卫的

其实警察戴个头盔安个摄像头(行车记录器的延伸 台湾有 就是行车记录器的摩托车版本)  拿把砍刀  完全可以在 类似“摩托车司机砍交警” 那种事件里直接出手
postmanishere 发表于 2011-12-15 02:32
犯罪行为进行过程中还是允许正当防卫的哈
另外执法人员当然是可以武力制止的
现在么,国内是怕闹出个网络 ...
和民意什么的没关系,就是当官的怕出事丢了乌纱帽,改软时候不软,不该硬时候瞎硬。。
所谓文人误国是也
interroad 发表于 2011-12-15 15:00
所谓文人误国是也
宅女误家.......
宅女管理起来简单。一台电视,一套电脑,就老老实实地呆在家里,当然,小心她搞网恋就行了。

2楼说的不错,弱肉强食嘛,这是宇宙的法则,就算到了比现在再文明200倍的世界,也不会改变。
这个指导思想有关系,认为法律是工具的人自然不会把法律当成信条
那些西方发达国家对于法律权威的维护是不遗余力的:
1. 西方发达国家中,不论怎么样,对于袭警的人收拾起来按中国人看来是相当厉害的。如果出现在TG这里,那是相当不和谐的。
2. 不管安然等案件到底如何调查的,但是对于平民百姓而言,一旦违法,铁定收拾,如果涉嫌的人多势众收拾得更狠。这如果出现在TG这里,南方系会闹翻天的。

酒后胡言 发表于 2011-12-16 13:52
那些西方发达国家对于法律权威的维护是不遗余力的:
1. 西方发达国家中,不论怎么样,对于袭警的人收拾起来 ...
所以土工做起事来憋手蹩脚的。
wxm4587 发表于 2011-12-16 14:51
所以土工做起事来憋手蹩脚的。
TG现在还真不知道该怎么定义,有三种定义:
1. 新兴工业化国家;显然过于乐观了;
2. 农业化想工业化转型中的国家,或许稍微客观一点点;
3. 农业化国家;话说按现在的人口组成和社会现状来看,这种定义不算悲观。
法制、法治是工业化进程的产物,是工业化国家的根本,上百年不断完善、丰富的法制体系已经建立在法制体系下公民的高度自律是发达工业化国家的特征。
中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不论是哪个政党来执政,都没有捷径。
wxm4587 发表于 2011-12-16 14:51
所以土工做起事来憋手蹩脚的。
我的表姐夫初到美国因为国内习惯的吊儿郎当被拘过两次:
一次是超速行驶被巡逻车拦下以后不按警察要求动作,差点被误以为袭警;
一次是有意无意间走进了街头群众散步的队伍,此后感觉无聊想离开之时未按警察指示作,结果被拘;
另外由于屡次交通违规,保险费率暴涨;
几年折腾下来现在简直是模范公民!
酒后胡言 发表于 2011-12-16 15:00
TG现在还真不知道该怎么定义,有三种定义:
1. 新兴工业化国家;显然过于乐观了;
2. 农业化想工业化转 ...
个人观点,西域那边的汉民应当拥有提前发现威胁提前出击提前消灭威胁的权利
abruzzi 发表于 2011-12-15 14:20
和民意什么的没关系,就是当官的怕出事丢了乌纱帽,改软时候不软,不该硬时候瞎硬。。
其实您说的也就是个民意问题,可能咱们对民意的理解不同吧。。。
民意支持够高的话,出了点事也能扛下来,官面上的对头也不好利用这个由头来搞你。
民意对你不利的话,出了点事外带对头搞一搞,你就下来了。
2567426755 发表于 2011-12-15 03:45
问题在于 既然是允许正当防卫的

其实警察戴个头盔安个摄像头(行车记录器的延伸 台湾有 就是行车记录 ...
据俺所知,目前就是在推广这个做法
不过困难不小,一是钱的问题,这个还是存在的,还有就是设备保养维护这笔钱也不少;二就是警察自己的问题,倒不是说他们有啥见不得光的,而是很多时候上班办事免不了埋汰埋汰领导,针砭一下时事,打望一下美女,都拍下来就很烦人。就算是可以开可以关的,谁有把握说自己头顶上那摄像机不会被领导遥控打开??
当然其实钱的问题才是主要的,重庆这边好像一个交巡警平台一个月开销就是二十来万,这么多平台加在一起,不是个小数。
天哪 发表于 2011-12-16 13:35
这个指导思想有关系,认为法律是工具的人自然不会把法律当成信条
俺也是学了7年法律的,俺得说:”把法律当信条的估计除了一小部分法律界人士以外就没了“
法律本身自然是有价值的,但是这种价值必须从法律发挥其工具性作用的基础上才能体现。(更学术一点,就是法律的内在价值必须通过工具性价值体现,相对于工具性价值而言,法律的内在价值的次生的)所以俺觉得马列理论对法律的论断是相当准确的。当然,要用其他手段替代法律的作用,暂时没有这个现实可能性。
所以说法律首先是一门必要技艺,原因就是在此。
把法律当信条啥的,醒一醒= =
postmanishere 发表于 2011-12-16 16:31
俺也是学了7年法律的,俺得说:”把法律当信条的估计除了一小部分法律界人士以外就没了“
法律本身自然是 ...
法律必须被信仰
法律借助于法官而降临于世


老兄如果不明白这个道理的话,7年的法律貌似是白学了
天哪 发表于 2011-12-16 22:12
法律必须被信仰
法律借助于法官而降临于世
您如果说是要相信完整严密的法律制度加上可靠可控的监督制度的话,俺信;同时,俺也信法治好于人治。
但俺还是认为,光苍白的法律本身来说,没有任何被信仰的价值。当然俺从来不是自然法学派的粉,俺这方面更倾向社会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的思路。如果您是自然法学派的粉,那咱们也就一笑而过就是,两派对法理解存在根本分歧,谁也说服不了谁的。如果您对法律抱以宗教性的信仰俺也不方便多嘴您得信仰自由。
但是,法律制定得再好,无法执行,又有何用?
民国民法典制定的就相当不错,真心给力,然则您看,民国民法在对岸一样要到80年代左右才能正常发挥作用。信条化理解法律往往并不利于法律正常运行。不扯远的,您想想对上一任最高院的毁誉参半的评价就是。
postmanishere 发表于 2011-12-16 16:15
据俺所知,目前就是在推广这个做法
不过困难不小,一是钱的问题,这个还是存在的,还有就是设备保养维护 ...
钱问题是笑话 领导一部Q5 能买多少摄像头了
建议多学学法律,现代警察面对犯罪是可以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并且在法定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是有权击毙对方的,普通人皆有防卫权,况乎警察。犯罪分子追砍手无寸铁的警察不能怪法律的制定,而是一些执行法律的领导的问题。

所谓回砍,防卫合法,寻仇非法。
alex182 发表于 2011-12-16 23:43
建议多学学法律,现代警察面对犯罪是可以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并且在法定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是有权击毙对方 ...
不过司法实践中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稍微偏严哈。。。即使是在无限防卫场合,如果只捅一刀就能制服嫌疑人但是捅了3刀都有可能变成故意伤害= =这方面确实稍微有点那啥。
警察叔叔就更别说了,俺有个大学同学在干交巡警,上次说到这个问题就一脸苦逼。
postmanishere 发表于 2011-12-16 16:10
其实您说的也就是个民意问题,可能咱们对民意的理解不同吧。。。
民意支持够高的话,出了点事也能扛下来 ...
所谓的民意仅仅只是网络上的舆论而已,面对这种舆论,那些自己屁股不干净的官员,当然宁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怕自己上曝光台。所以被搞下来的官员,仅仅是因为自己的问题,而不是舆论的威力。
天哪 发表于 2011-12-16 22:12
法律必须被信仰
法律借助于法官而降临于世
那您还不如信仰安拉耶稣什么的省事。
footjob 发表于 2011-12-19 16:20
那您还不如信仰安拉耶稣什么的省事。


法官若不依法断案,法律就会沦为摆设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出处
这句话出自《法律与宗教》,是伯尔曼1971年在波斯顿大学的讲演集。当时 西方社会法律与宗教脱节,法律失去原有神圣性.
    只有让法律抵达人心,只有在全社会高度弘扬法治精神,法治方能“形神兼具”.有鉴于此,伯尔曼指出: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也易于变为狂信,并呐喊“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众所周知,司法是惩罚犯罪,维护合法权利的有效手段,而公正则是司法的灵魂。只有司法公正,才能有效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司法公正是法治的核心和关键。法治意味着法律的普遍适用和至高无上的权威,法律平等地约束社会一切成员的原则必须经公正的司法活动得以实现。因此,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承担着光荣而神圣的使命,作为法律具体执行者、审判活动实施及操作0主体,法官担当着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
  在实际的审判活动中,当事人是通过个案来感受司法公正与否的。由于受时空的限制,公众不可能深入了解案件的内情,他们更多的是从审判过程中直观地感受公正与否。这样,法官的言行往往直接与司法公正联系在一起。如果法官形象不公,行为不当,难免让人产生合理性怀疑。一个法官适当的行为可能会提高一个当事人对司法机关的信任,但一个法官不公的行为却会动摇许多人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因为,法官的言行好坏不仅代表其个人品行,还影响着司法机关在公众中的威信和形象。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曾言:“法律借助于法官而降临人世”,司法公正与法官的品质和人格魅力密切相连。从一定程度上讲,法官就是法治的化身,法官对于法治的意义甚至超越了法律规范本身,并直接影响公众法治理念的建立。法官的形象是法官在司法活动和社会交往中给人们留下的看法、反映、评价和印象,它是法官品质的自然表现和外化。法官要保持良好的形象,就必须修身养性;必须廉洁自律;在司法活动和社会交往中要避免不适当的言行,不适当的表现;必须公正、勤勉地履行职责;从事法外活动时,还必须自我约束和限制,使自己的活动与自己的身份和职业相适应。在保持法官良好的形象方面,香港高等法院上诉庭法官杨振权先生甚称典范:杨先生在他这二十年的任职期间里,仅到剧院看过三次影剧,而且都是陪女儿观看卡通片!这种几近严酷,甘守寂寞的职业意识和严于律己的生活作风不仅体现了杨振权先生高尚的品质和高度的人格魅力,也充分说明了法官应当时时、事事、处处注意形象并规范自身言行举止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上帝说要有光,于是就有光。你信吗?
footjob 发表于 2011-12-20 07:29
上帝说要有光,于是就有光。你信吗?
这种事属于爱信不信的~

你可以不信仰宗教,但也最好别去攻击宗教~
楼主说的是中国的法律吧!杀人放火金腰带,修桥补路无尸骸!
正蓝奇 发表于 2011-12-20 12:29
这种事属于爱信不信的~

你可以不信仰宗教,但也最好别去攻击宗教~
有人要把法律变为宗教,这就不得不管了啵。
footjob 发表于 2011-12-21 08:41
有人要把法律变为宗教,这就不得不管了啵。
信仰,不就是尊敬之、相信之、以之指引自己并遵守之~~

由此来看,法律也是可以被信仰的~
没有信仰的社会会变成什么样子,大家都看到了。
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标准——也是名言,但是我想大概只适合约法而非王法
肥鼠 发表于 2011-12-16 12:23
宅女管理起来简单。一台电视,一套电脑,就老老实实地呆在家里,当然,小心她搞网恋就行了。

2楼说的不错 ...
钱,从来哪里?在网上赚钱?
看到 西宁超市劫匪袭警那一条 呵呵 又可以顶上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