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城管条例”缺乏创新被“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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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城管条例”缺乏创新被“退货”
2011/11/23 09:08:04 来源:深圳新闻网-深圳商报 作者:黄淳 评论0条[查看评论] 手机看新闻


被指缺乏执法手段和执法保障, 市人大常委会要求重新进行调研

http://sznews.oeeee.com/a/20111123/1029539.html

城管执法存在许多难题。(资料图片)

(记者 郑毅 谢银波)今年8月,《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草案)》(下面简称《条例》草案)首次提请人大进行审议,被认为是开创国内先河;但另一方面,委员们认为《条例》草案缺乏新意,难以满足新深圳城市发展管理的需要,将其上升为特区法规的意义不大。那么,《条例》草案存在哪些不足?被“退货”又有何启示?各方对城管综合执法体制机制工作又有何看法?记者就此作了走访。

《条例》草案因何被拒——

没有解决突出问题

在今年8月举行的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中,《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草案)》首次提请审议。在审议过程中委员们普遍认为,执法手段和执法保障缺失,对自然人违法行为处罚难是当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当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而《条例(草案)》对上述问题并未提出好的解决办法,不少条文只是照搬原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而这些规定因为已实施多年,如果不认真总结多年的执法经验,切实解决上述执法当中最棘手的问题,将其上升为特区法规的意义不大。

17日上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玉浦主持召开市五届人大常委会三十九次主任会议,会议讨论通过2012年度立法计划编制方案,提出明年立法项目将向广大市民及社会各界公开征集意见。

为做好“城管条例”立法工作,该次主任会议通过相关请示,决定成立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机制专题调研,考察了解国内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经验和做法,结合深圳实际,找出创新深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比较可行的办法,为破解执法难题,提升执法水平提供法制保障。

会议决定成立由闫小培任组长,市法制办、市公安局、市城管局等单位组成的调研组,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机制专题开展调研,调研报告明年再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

《条例》草案目标何在——

回归城管工作本位

昨日,市城管部门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对于《条例》草案被指缺乏执法手段和执法保障缺失,对自然人违法行为处罚难等问题,市城管局将联合市法制办和公安部门继续深入探讨,“不断完善,大胆创新,尽快制定出更加合理可行的法规条例。”

据介绍,作为中国第一部专门关于城管的条例,《条例》草案的出现就是一种进步。

该负责人表示,此次《条例》草案确定了“纳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事项应当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和“必须属于易于判断、不需要专业设备和技术检测手段即可定性的事项,其余的则都进行划转”两点,让城管工作得以回归本位。

曾在园岭街道综合执法队工作的小曾,谈起基层综合执法感慨颇多。“首先面对的问题就是法律依据不完善。城市管理范围比较规范又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主要涉及建设、工商、环保、公安四个部门,共涉及几十部法律、法规、规章,几百款罚则。当中有些法律、法规、规章不尽完善,操作性差或相互“打架”,给执法工作带来很大难度。立法上的“先天不足”,不可避免地造成了街道综合执法队“底气不足”的现象。

《条例》草案有何不足——

首先是执法简单粗暴

“我们认为,《条例》草案存在不足,首先是因为只靠简单粗暴的执法,解决不了根本问题,其次,管理办法也要考虑变堵为疏,要有正确的长远有效的疏导才可以。”市人大代表郑学定认为,立法就要开门立法,需要专家和群众的广泛参与研讨,客观公正地考虑各方面利益。不能是部门立法,再又同一部门去执法,“争取市民意见只是走个过场,那样更多的是在维护部门利益,法规存在异议是必然的。”

“城管的执法手段和执法保障,就是靠完善的法规去完善的,执法过程中,各部门要相互衔接,该谁办就谁办,相互之间推诿懈怠,执法的积极性和公正性都要受到影响。”郑学定强调,现在基层综合执法队伍的人员素质亟待提高,城管部门应该建立健全一套长期专业的培训机制,不能上两天课就上岗,一出问题就说其是临聘人员来推卸责任。“如果执法者都不懂法,只会查扣和驱赶,谁会服气?”

“执法人员太不讲文明了,满口粗话不说,时不时就动手打人。”对于城管执法人员,商贩们怨言颇多。小贩小何坦言,在路边乱摆小摊确实有损市容。“但深圳的城管们态度太恶劣了,有时候一上来就是掀摊子,从头到尾没有一句好话。”


市人大工作人员:

立法需兼顾

“必要性”

“可行性”

“因为时机不成熟或草案内容不够新而需要重新调研的事情,在立法过程中并不算少。”昨日,在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多年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任何立法活动都离不开一定的程序,无论处于哪种阶段,“被退货”要求重新调研或审议非常正常,而一审、二审、三审等之间也没有时间上的规定限制。

该工作人员表示,一般来说,是否需要立法,首先至少要考虑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必要性”即指立法有没有社会需要,立法后对相应的社会工作有没有起到积极的作用;可行性指的是立法的时机是否成熟,法规形成后的可操作性如何,遇到国家正在修改某项法规,为了不与上位法相冲突,省级与市级相应法规的调整或修改就会往后延迟。

“很显然,《条例》草案因缺乏新意,难以满足新深圳城市发展管理的需要,在可行性还有待重新调研,这也反映了人大立法的严肃性和规范性。”他说。

编辑:刘琴琴“深圳城管条例”缺乏创新被“退货”
2011/11/23 09:08:04 来源:深圳新闻网-深圳商报 作者:黄淳 评论0条[查看评论] 手机看新闻


被指缺乏执法手段和执法保障, 市人大常委会要求重新进行调研

http://sznews.oeeee.com/a/20111123/1029539.html

城管执法存在许多难题。(资料图片)

(记者 郑毅 谢银波)今年8月,《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草案)》(下面简称《条例》草案)首次提请人大进行审议,被认为是开创国内先河;但另一方面,委员们认为《条例》草案缺乏新意,难以满足新深圳城市发展管理的需要,将其上升为特区法规的意义不大。那么,《条例》草案存在哪些不足?被“退货”又有何启示?各方对城管综合执法体制机制工作又有何看法?记者就此作了走访。

《条例》草案因何被拒——

没有解决突出问题

在今年8月举行的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中,《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草案)》首次提请审议。在审议过程中委员们普遍认为,执法手段和执法保障缺失,对自然人违法行为处罚难是当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当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而《条例(草案)》对上述问题并未提出好的解决办法,不少条文只是照搬原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而这些规定因为已实施多年,如果不认真总结多年的执法经验,切实解决上述执法当中最棘手的问题,将其上升为特区法规的意义不大。

17日上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玉浦主持召开市五届人大常委会三十九次主任会议,会议讨论通过2012年度立法计划编制方案,提出明年立法项目将向广大市民及社会各界公开征集意见。

为做好“城管条例”立法工作,该次主任会议通过相关请示,决定成立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机制专题调研,考察了解国内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经验和做法,结合深圳实际,找出创新深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比较可行的办法,为破解执法难题,提升执法水平提供法制保障。

会议决定成立由闫小培任组长,市法制办、市公安局、市城管局等单位组成的调研组,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机制专题开展调研,调研报告明年再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

《条例》草案目标何在——

回归城管工作本位

昨日,市城管部门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对于《条例》草案被指缺乏执法手段和执法保障缺失,对自然人违法行为处罚难等问题,市城管局将联合市法制办和公安部门继续深入探讨,“不断完善,大胆创新,尽快制定出更加合理可行的法规条例。”

据介绍,作为中国第一部专门关于城管的条例,《条例》草案的出现就是一种进步。

该负责人表示,此次《条例》草案确定了“纳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事项应当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和“必须属于易于判断、不需要专业设备和技术检测手段即可定性的事项,其余的则都进行划转”两点,让城管工作得以回归本位。

曾在园岭街道综合执法队工作的小曾,谈起基层综合执法感慨颇多。“首先面对的问题就是法律依据不完善。城市管理范围比较规范又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主要涉及建设、工商、环保、公安四个部门,共涉及几十部法律、法规、规章,几百款罚则。当中有些法律、法规、规章不尽完善,操作性差或相互“打架”,给执法工作带来很大难度。立法上的“先天不足”,不可避免地造成了街道综合执法队“底气不足”的现象。

《条例》草案有何不足——

首先是执法简单粗暴

“我们认为,《条例》草案存在不足,首先是因为只靠简单粗暴的执法,解决不了根本问题,其次,管理办法也要考虑变堵为疏,要有正确的长远有效的疏导才可以。”市人大代表郑学定认为,立法就要开门立法,需要专家和群众的广泛参与研讨,客观公正地考虑各方面利益。不能是部门立法,再又同一部门去执法,“争取市民意见只是走个过场,那样更多的是在维护部门利益,法规存在异议是必然的。”

“城管的执法手段和执法保障,就是靠完善的法规去完善的,执法过程中,各部门要相互衔接,该谁办就谁办,相互之间推诿懈怠,执法的积极性和公正性都要受到影响。”郑学定强调,现在基层综合执法队伍的人员素质亟待提高,城管部门应该建立健全一套长期专业的培训机制,不能上两天课就上岗,一出问题就说其是临聘人员来推卸责任。“如果执法者都不懂法,只会查扣和驱赶,谁会服气?”

“执法人员太不讲文明了,满口粗话不说,时不时就动手打人。”对于城管执法人员,商贩们怨言颇多。小贩小何坦言,在路边乱摆小摊确实有损市容。“但深圳的城管们态度太恶劣了,有时候一上来就是掀摊子,从头到尾没有一句好话。”


市人大工作人员:

立法需兼顾

“必要性”

“可行性”

“因为时机不成熟或草案内容不够新而需要重新调研的事情,在立法过程中并不算少。”昨日,在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多年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任何立法活动都离不开一定的程序,无论处于哪种阶段,“被退货”要求重新调研或审议非常正常,而一审、二审、三审等之间也没有时间上的规定限制。

该工作人员表示,一般来说,是否需要立法,首先至少要考虑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必要性”即指立法有没有社会需要,立法后对相应的社会工作有没有起到积极的作用;可行性指的是立法的时机是否成熟,法规形成后的可操作性如何,遇到国家正在修改某项法规,为了不与上位法相冲突,省级与市级相应法规的调整或修改就会往后延迟。

“很显然,《条例》草案因缺乏新意,难以满足新深圳城市发展管理的需要,在可行性还有待重新调研,这也反映了人大立法的严肃性和规范性。”他说。

编辑:刘琴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