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觉得 对于故意伤害 和抢劫的那些混混 不击毙 真是社会 ...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0 14:32:09
什么鬼人权

对了 在讨论区发了个贴沉了 3个未成年人持假枪打劫 被抓了和记者说不后悔 不为什么

人权你妹 就应该全部击毙什么鬼人权

对了 在讨论区发了个贴沉了 3个未成年人持假枪打劫 被抓了和记者说不后悔 不为什么

人权你妹 就应该全部击毙
按LZ的想法,只要犯事一律死刑吗!?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初衷是好的。可是现在有些未成年人仗着在保护法范围内,干了坏事不用负刑事责任完全不懂得悔改甚至洋洋得意。曾经听过有个15还是16岁的小混混强奸了一个女孩子,仗着保护法根本没啥大事,之后还天天去骚扰被害人,结果女孩子最后被逼得自杀了。我们是应该挽救那些一时失足少年,可是我们对于那些毫无悔意的真正坏小子难道就毫无办法?被害者的公正又由谁来保护?
欢迎加入慈悲灭绝会
对于那些毫无悔意的全部击毙
2011-12-2 13:21 上传

不要扯上人权这个问题。

这个社会的道德已经整体下滑了。

上访办现在不是拦着不让上访了,而知直接堵在上访钉子户门口了。

公务员都这么人渣,你指望社会小痞子?
我个人觉得:
不是任何国家,都适合皈依“生命至上论”或者“人权至上论”,社会应该有淘汰机制;
当然,淘汰机制怎么实施、如何才能不失控、不被滥用,就复杂了。
nimbostratus 发表于 2011-12-2 15:03
不要扯上人权这个问题。

这个社会的道德已经整体下滑了。
痞子至少还讲道义 某些临时工作人员可不跟你说道义
我倒觉得卖假药的应该死刑,就和贩卖毒品一样的刑罚!
tzf023 发表于 2011-12-2 21:12
痞子至少还讲道义 某些临时工作人员可不跟你说道义
那些穿着制服的禽兽。
对受害人天天骚扰都没人管吗。
对于拒捕,袭警,应该有无限执法权。
军士长A 发表于 2011-12-2 07:50
按LZ的想法,只要犯事一律死刑吗!?
您还别说楼主,我还就有这样的想法~

有心悔改的当然要给他机会,但像楼主描述的这种情况和3楼所说的,这些未成年人的行为还能用心智不成熟来掩盖么?
套用一句老话“当所有人都在想方设法的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的时候,怎么就没人去想想怎样保护受害者的权利,并且让法律的公正严肃性得到维护,让正义得到伸张?”
军士长A 发表于 2011-12-2 07:50
按LZ的想法,只要犯事一律死刑吗!?
你看懂说什么了么 我没说小偷死刑

我说的是街上那些明显威胁人生命的

就如那些当街拿刀砍人的 凭什么不击毙?

tzf023 发表于 2011-12-2 21:12
痞子至少还讲道义 某些临时工作人员可不跟你说道义
道义?哈哈哈……
对于三楼说的情况,我觉得经常在电影中看到香港和老美中有什么保护令,不允许嫌疑人在多少米范围类接近受害人,我觉得这个蛮好的……
我觉得降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年龄限制是非常必要的
这事.你要和人--大--法--工委的同志去说

nimbostratus 发表于 2011-12-2 22:23
那些穿着制服的禽兽。


同志,你能不能不要侮辱善良的“禽兽”,人家是动物的本能,那些“。。。。”就不说了,
但是,很多穿制服的兄弟还是值得我们信赖和敬仰的
nimbostratus 发表于 2011-12-2 22:23
那些穿着制服的禽兽。


同志,你能不能不要侮辱善良的“禽兽”,人家是动物的本能,那些“。。。。”就不说了,
但是,很多穿制服的兄弟还是值得我们信赖和敬仰的
对于拒捕,袭警,应该有无限执法权。
对于乱作为,是不是可以自卫不用负责任呢?
对于抢劫,强奸,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至人死亡,放火,投放危险物质(就是投毒),爆炸,贩毒八类严重刑事犯罪可以有无限防卫权。
没枪的狙击手 发表于 2011-12-2 10:15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初衷是好的。可是现在有些未成年人仗着在保护法范围内,干了坏事不用负刑事责任完全不懂得 ...
。。。。你觉得那些混混知道未成年人保护法这东西么。。
serinol 发表于 2011-12-3 10:49
我觉得降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年龄限制是非常必要的
年龄限制不太好。。。未成年的判定是从思想和身体成长判断的。。。改范围吧 把既然那些混混进入社会不好好学习 那么也没有必要保护他们,。。分情况 童工那些还是根据身体年龄算吧
当我还在读书时,很多青少年就已经肆无忌惮的杀人放火了
现在十多年过去了,这种现象依然没有改观
存在了这么久的问题,就从来没有一丁点的改变或者处理措施
nimbostratus 发表于 2011-12-2 15:03
不要扯上人权这个问题。

这个社会的道德已经整体下滑了。
你这话应该反过来说:老百姓都这样了,公务员能好吗?
还是那句:谁也不是天生的公务员,公务员也好,官员也罢,都是老百姓里来的,有人说TG都是坏的,那难道TG人都是外国人?还不是和你一样的黄皮肤黑眼睛的中国人。
有几个id在每贴中都很莫名其妙地很激动。。。
有空不如去学习一些基本的法律、哲学、公共管理、社会学、和统计知识。
每贴都打地图炮,让人看的无比蛋疼。
哥在等待 发表于 2011-12-4 02:00
醒来吧,毛,()主,席,共,……产党疯了
+1~~~
我也跟你一样地期盼~~~
愿天朝的威仪加诸四海,太祖的英灵将与你我同在~~~~
tzf023 发表于 2011-12-2 21:12
痞子至少还讲道义 某些临时工作人员可不跟你说道义
哪个痞子跟你讲过道义?言而有信?有借有还?动口不动手?
向新加坡学习鞭刑
救命啊 发表于 2011-12-3 00:44
您还别说楼主,我还就有这样的想法~

有心悔改的当然要给他机会,但像楼主描述的这种情况和3楼所说的, ...
那还要刑法干什么?
yikecat 发表于 2011-12-3 12:41
对于抢劫,强奸,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至人死亡,放火,投放危险物质(就是投毒),爆炸,贩毒八类严重刑事犯 ...
笑了~~

那弄死你再给你口袋里塞点啥,你会不会死而无憾?


正蓝奇 发表于 2011-12-6 00:07
笑了~~

那弄死你再给你口袋里塞点啥,你会不会死而无憾?
没吃药了吧!!
要是法律可以完美的话,美国的漫画英雄也不会这么火
yikecat 发表于 2011-12-6 00:31
没吃药了吧!!
贩毒、放火跟无限防卫权联系在一起?该吃药的是你~

你口袋里有个打火机,就可以对你实施无限防卫了是吧?~



正蓝奇 发表于 2011-12-5 23:56
那还要刑法干什么?
你哪只眼睛看见我说过不打算依法办事来着?

我说的有心悔改的要给机会改过,就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条款给他机会!

但像楼主描述的这几种情况当中的犯罪嫌疑人,你觉得他们还有心改过吗?
另外法律也有规定面临某些严重刑事犯罪的时候警察可以依法开枪击毙犯罪分子吧?普通人在这个时候为了反抗罪犯的侵害,或者为了保护受害者而实施了一些反击措施造成犯罪分子人身伤亡,是不用负法律责任的吧?
照你的话的意思,只要一提到击毙,就是你所说的“那还要刑法干什么?”的情况了,对吧?

你根本就没仔细看明白我话的意思,就武断的认为我是个要人治不要法制,一遇到犯罪分子就要求击毙的激进分子,然后就试图把一个不尊重法律的罪名坐实到我头上?可笑

最后回答你的问题:那还要刑法干什么?
答:就是留着让你这种仍然不明白道理的人去学习的!

中国的普法教育太不给力了,都改革开放这么多年了,还有这样对法律无知,甚至连最基本的人情世故和对事物进行理解和分析能力都没有的人存在?


barhuman 发表于 2011-12-5 22:36
向新加坡学习鞭刑


鞭刑太不人道了,还不如捡起咱们祖宗的东西——打板子

据说古代的衙役打板子是要练习的,是用草纸包上稻草然后打,要求要把里面的稻草打碎而外面的草纸不能破~

因此练到一定火候的都能打出如下的效果:
要是不想你死的话可以只控制到只打伤皮肉,皮开肉绽的看上去很恐怖但不致命,养一段时间就好了;
要是想你死的话就可以打到表面没什么伤,但体内筋断骨折啊~

barhuman 发表于 2011-12-5 22:36
向新加坡学习鞭刑


鞭刑太不人道了,还不如捡起咱们祖宗的东西——打板子

据说古代的衙役打板子是要练习的,是用草纸包上稻草然后打,要求要把里面的稻草打碎而外面的草纸不能破~

因此练到一定火候的都能打出如下的效果:
要是不想你死的话可以只控制到只打伤皮肉,皮开肉绽的看上去很恐怖但不致命,养一段时间就好了;
要是想你死的话就可以打到表面没什么伤,但体内筋断骨折啊~
救命啊 发表于 2011-12-6 12:31
你哪只眼睛看见我说过不打算依法办事来着?

我说的有心悔改的要给机会改过,就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条款 ...
你自己14楼第一句就承认有“只要犯事一律死刑”的想法,然后又来问我~~

自己逻辑混乱,还谈法律?~~

把你一笑而过了吧~~
正蓝奇 发表于 2011-12-6 13:20
你自己14楼第一句就承认有“只要犯事一律死刑”的想法,然后又来问我~~

自己逻辑混乱,还谈法律?~~
是的,我不否认,但我也说清楚了,那只是我对于楼上有位兄弟提出的一些观点的同感,但并不意味着我就会这么做!
而且我后面也说明并且强调了要依法处理,区别情况区别对待,最重要的是依法!

人都是有情绪的,但不管怎么有情绪都不能违法!你不能只片面的看到我前面的情绪话而不看我后面的补充内容吧!
说我逻辑混乱!你不看看你自己,以偏概全的对别人下武断的结论,而对别人话里面对自己的结论不利的言语选择性的无视?这样的行为有多可笑?

不要动不动就说别人不懂法律~
不要看到别人有点类似于气话或者风凉话的言语就说“照你这么说那还要法律干什么?”

连别人的气话。或者说是带情绪的话都分辨不出意思,连最基本的人情世故都不懂,连最基本的辨别分析能力都没有,还好意思谈逻辑?还好意思说别人逻辑混乱?

yikecat 发表于 2011-12-3 12:41
对于抢劫,强奸,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至人死亡,放火,投放危险物质(就是投毒),爆炸,贩毒八类严重刑事犯 ...
你说的是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八个罪名,和无限防卫权不是一个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