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名穿越四姑娘山驴友将被罚 建救援成本分担制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3/28 16:38:00
http://news.xinhuanet.com/society/2011-11/18/c_122300028.htm


  四姑娘山违规穿越“驴友”领队许宁(左一)与省山地救援总队总队长高敏(右一)商议救援费用 成都商报资料图片 摄影记者 王勤


  驴友违规穿越处罚太轻 建议重定

  省体育局请求将修改现行登山管理办法列入明年立法计划



  登山概念

  目前定义是在海拔3500米以上山峰开展登山运动

  实际上高海拔地区还存在不少穿越、攀冰等探险活动

  处罚额度

  目前对违规行为给出的处罚额度是500~2000元

  省体育局认为额度过低,不具有约束力,建议确定新标准

  成都商报记者昨日获悉,省体育局已向省政府法制办致函,请求将修改现行登山管理办法列入明年的立法计划,重新规范登山概念、处罚标准和高山救援机制等内容。省体育局相关人士透露,本月内有望对违规穿越四姑娘山的14名驴友做出处罚。

  目前的登山概念过于狭窄

  现行的《四川省登山管理办法》于2001年4月颁布。省体育局认为,现今登山户外运动水平和普及程度与十年前已不能同日而语,因此办法中对登山概念的表述过于狭窄,造成一些以穿越为名的违法违规行为面临监管尴尬。

  省体育局政策法规与宣传处的殷旭认为:“办法的定义是在海拔3500米以上山峰开展登山运动,实际上高海拔地区还存在不少穿越、攀冰等探险活动,不足以涵盖目前的山地户外运动。”

  按照规定,高海拔地区的登山户外运动需要提前向体育部门申报,可实际上大量“驴友”私自省略了这个程序。根据省体育局掌握的数据,去年该局受理的申报为40余件,截至昨日下午4时今年已有67件,但这仅仅是合法申报的数量,未申报的活动则无从知晓。“老办法要求严格审批,申报必须包括登山教练、物资、线路、保险等信息,不少‘驴友’嫌麻烦,或者认为这属于个人行为不需要申报,结果违规的活动只有出事的时候我们才会知道。但这种时候我们不知道对方行踪,往往增加施救难度和成本。”殷旭介绍,违规行为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改变行程却未申报,同样面临救援难度高的问题。

  建立救援成本合理分担制

  以上月发生的14名“驴友”违规穿越四姑娘山遇险为例,由于不掌握路线等信息,救援采取了普遍撒网的方法,耗费大量人力、财力等公共资源,引发强烈舆论争议。有网友认为政府救人天经地义。也有人认为,“驴友”违规在先,让来自纳税人的政府资金为之买单不公平。最终,“驴友”们支付的仅为四川省山地救援总队志愿者的食宿及补贴等3600元。四姑娘山管理局垫付的2.6万元,以及当地政府因出动上千人耗费的10万余元,都被“免单”了。

  “这也暴露出一个问题,就是办法没有提及高山救援机制。我们建议把这套机制明确规定下来,规范高山救援队伍资质,建立救援成本合理分担制度。”殷旭透露,省体育局认为,理想的状态是由政府、社会和个人三方共同建立救援机制,并合理承担救援费用。当然,如果“驴友”行为合法合规,因途中遭遇意外需要救援,自然是政府的职责所在。不过,假如是违规,救援成本或将考虑由被救援者分担。她介绍,高山救援专业性较强,需要专门的装备和人员,普通的消防救援难以满足。目前四川仅有一支专业救援力量,即挂靠在省体育局之下的省山地救援总队,成员由拥有专业爱好的志愿者构成,费用自筹。

  针对违规行为,办法给出的处罚额度是500~2000元。省体育局认为额度过低,不具有约束力,因此建议确定新的处罚标准,以达到惩罚和警示作用。(记者 郑锐)http://news.xinhuanet.com/society/2011-11/18/c_122300028.htm


  四姑娘山违规穿越“驴友”领队许宁(左一)与省山地救援总队总队长高敏(右一)商议救援费用 成都商报资料图片 摄影记者 王勤


  驴友违规穿越处罚太轻 建议重定

  省体育局请求将修改现行登山管理办法列入明年立法计划



  登山概念

  目前定义是在海拔3500米以上山峰开展登山运动

  实际上高海拔地区还存在不少穿越、攀冰等探险活动

  处罚额度

  目前对违规行为给出的处罚额度是500~2000元

  省体育局认为额度过低,不具有约束力,建议确定新标准

  成都商报记者昨日获悉,省体育局已向省政府法制办致函,请求将修改现行登山管理办法列入明年的立法计划,重新规范登山概念、处罚标准和高山救援机制等内容。省体育局相关人士透露,本月内有望对违规穿越四姑娘山的14名驴友做出处罚。

  目前的登山概念过于狭窄

  现行的《四川省登山管理办法》于2001年4月颁布。省体育局认为,现今登山户外运动水平和普及程度与十年前已不能同日而语,因此办法中对登山概念的表述过于狭窄,造成一些以穿越为名的违法违规行为面临监管尴尬。

  省体育局政策法规与宣传处的殷旭认为:“办法的定义是在海拔3500米以上山峰开展登山运动,实际上高海拔地区还存在不少穿越、攀冰等探险活动,不足以涵盖目前的山地户外运动。”

  按照规定,高海拔地区的登山户外运动需要提前向体育部门申报,可实际上大量“驴友”私自省略了这个程序。根据省体育局掌握的数据,去年该局受理的申报为40余件,截至昨日下午4时今年已有67件,但这仅仅是合法申报的数量,未申报的活动则无从知晓。“老办法要求严格审批,申报必须包括登山教练、物资、线路、保险等信息,不少‘驴友’嫌麻烦,或者认为这属于个人行为不需要申报,结果违规的活动只有出事的时候我们才会知道。但这种时候我们不知道对方行踪,往往增加施救难度和成本。”殷旭介绍,违规行为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改变行程却未申报,同样面临救援难度高的问题。

  建立救援成本合理分担制

  以上月发生的14名“驴友”违规穿越四姑娘山遇险为例,由于不掌握路线等信息,救援采取了普遍撒网的方法,耗费大量人力、财力等公共资源,引发强烈舆论争议。有网友认为政府救人天经地义。也有人认为,“驴友”违规在先,让来自纳税人的政府资金为之买单不公平。最终,“驴友”们支付的仅为四川省山地救援总队志愿者的食宿及补贴等3600元。四姑娘山管理局垫付的2.6万元,以及当地政府因出动上千人耗费的10万余元,都被“免单”了。

  “这也暴露出一个问题,就是办法没有提及高山救援机制。我们建议把这套机制明确规定下来,规范高山救援队伍资质,建立救援成本合理分担制度。”殷旭透露,省体育局认为,理想的状态是由政府、社会和个人三方共同建立救援机制,并合理承担救援费用。当然,如果“驴友”行为合法合规,因途中遭遇意外需要救援,自然是政府的职责所在。不过,假如是违规,救援成本或将考虑由被救援者分担。她介绍,高山救援专业性较强,需要专门的装备和人员,普通的消防救援难以满足。目前四川仅有一支专业救援力量,即挂靠在省体育局之下的省山地救援总队,成员由拥有专业爱好的志愿者构成,费用自筹。

  针对违规行为,办法给出的处罚额度是500~2000元。省体育局认为额度过低,不具有约束力,因此建议确定新的处罚标准,以达到惩罚和警示作用。(记者 郑锐)
我觉得应该责任自负
强制要求携带海事卫星电话  或者北斗短信站也好啊,至少出了事能把坐标报上来。

海事卫星小站 c站短信站, 几千块, 1公斤,发条短信才两块, 出了事可以把坐标报出去。

就是平时用不上,那你租也好啊。


可以登山前自己和家人都要签生死状,出事故时政府无责任救。要人救时,家人要自己和救援队谈好价钱。自己要去探险不会阻你,但公众无责任用纳的税去资助这种冒险自己爽的行为。

可以登山前自己和家人都要签生死状,出事故时政府无责任救。要人救时,家人要自己和救援队谈好价钱。自己要去探险不会阻你,但公众无责任用纳的税去资助这种冒险自己爽的行为。
一些驴友说实话是没有基本社会责任感的,只追求自己刺激
四姑娘山管理局垫付的2.6万元,以及当地政府因出动上千人耗费的10万余元,都被“免单”了。
驴友不都是有经济实力的么,14个人把这钱掏了吧
赞同楼上观点,应该责任自负,费用自担
违规穿越,死不足惜,应当用他们的尸首警示后人。
领头的应该判刑 至少所有人拘留15日 扰乱治安处罚罪
确实应该多罚点
应该让他们费用自理,凭什么他们探险,纳费人为救援买单?
领队可以多罚,队员其实未必都知道线路违规不违规,有些人恐怕是第一次上四姑娘山
请问四姑娘山是以郭敬明命名的山么?
应该罚,狠狠罚,但请勿跟“成本”挂钩。
就跟警察罚款,别跟公安局的收入挂钩一样。
复旦那个团出事就应该如此了。带头人一定要重重的罚。


      对这种爱装的驴友,一律强制到海拔5000米以上高原,交通闭塞人迹罕至、条件艰苦的边防部队服一年兵役!让他们充分融入大自然、净化心灵,体验天人合一的最高境界!

      对这种爱装的驴友,一律强制到海拔5000米以上高原,交通闭塞人迹罕至、条件艰苦的边防部队服一年兵役!让他们充分融入大自然、净化心灵,体验天人合一的最高境界!
严厉处罚违规驴友是应该的,要让他们长长记性。
但一码归一码,让需要紧急救援者承担全部或部分救援费用的做法有待商榷。国民遇险时的紧急救援应该是政府的公共责任。
charckli 发表于 2011-11-18 18:29
对这种爱装的驴友,一律强制到海拔5000米以上高原,交通闭塞人迹罕至、条件艰苦的边防部队服一年兵役 ...
强烈支持,这些人说白了就是吃饱了撑的
榆木脑壳 发表于 2011-11-18 19:19
严厉处罚违规驴友是应该的,要让他们长长记性。
但一码归一码,让需要紧急救援者承担全部或部分救援费用的 ...
你要是合法的那没话说该政府负担,但你违法的凭什么要其它纳税人的钱为你的违法行为负责,你自已负担部份成本有什么不合理的?

hester 发表于 2011-11-18 22:13
你要是合法的那没话说该政府负担,但你违法的凭什么要其它纳税人的钱为你的违法行为负责,你自已负担部份 ...


其实真从宪法和法律说开,公民爬野山还真不违法
当然,驴友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带来行政成本的增加也需要顾虑,但是这个立法思路是不对的,不能因为公民冒险就要公民承担行政机关的行政成本,照此理解,岂不是我自己不小心走夜路被人打劫了叫110,巡警出警了最后都要找我要汽油钱?

这个事情如果真因为公民违法需要罚款,还是要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由立法机关从立法开始一步步展开完善,不能政府两嘴一张就胡乱收钱。
hester 发表于 2011-11-18 22:13
你要是合法的那没话说该政府负担,但你违法的凭什么要其它纳税人的钱为你的违法行为负责,你自已负担部份 ...


其实真从宪法和法律说开,公民爬野山还真不违法
当然,驴友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带来行政成本的增加也需要顾虑,但是这个立法思路是不对的,不能因为公民冒险就要公民承担行政机关的行政成本,照此理解,岂不是我自己不小心走夜路被人打劫了叫110,巡警出警了最后都要找我要汽油钱?

这个事情如果真因为公民违法需要罚款,还是要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由立法机关从立法开始一步步展开完善,不能政府两嘴一张就胡乱收钱。
wyqels 发表于 2011-11-18 22:40
其实真从宪法和法律说开,公民爬野山还真不违法
当然,驴友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带来行政成本的增加也需 ...
走夜路违法?
碧落黄泉 发表于 2011-11-18 12:15
强制要求携带海事卫星电话  或者北斗短信站也好啊,至少出了事能把坐标报上来。

海事卫星小站 c站短信站 ...
同意。

hester 发表于 2011-11-18 22:13
你要是合法的那没话说该政府负担,但你违法的凭什么要其它纳税人的钱为你的违法行为负责,你自已负担部份 ...


支持重罚违规驴友,但绝不能以分摊救援费用的名义!
如此,若有那么一天停在楼下的救护车、救火车都跟事主讨价还价的侃费用那可就成这个社会的悲哀了。
还是那句话,一码归一码,违规,就要受处罚;救援,是政府的责任。
hester 发表于 2011-11-18 22:13
你要是合法的那没话说该政府负担,但你违法的凭什么要其它纳税人的钱为你的违法行为负责,你自已负担部份 ...


支持重罚违规驴友,但绝不能以分摊救援费用的名义!
如此,若有那么一天停在楼下的救护车、救火车都跟事主讨价还价的侃费用那可就成这个社会的悲哀了。
还是那句话,一码归一码,违规,就要受处罚;救援,是政府的责任。
穿越成功了 NB 的都是自己的。失败了SB 的都是政府的。
尼玛,先把钱打到支付宝上再上去救
屠城校尉 发表于 2011-11-18 12:19
可以登山前自己和家人都要签生死状,出事故时政府无责任救。要人救时,家人要自己和救援队谈好价钱。自己要 ...
自担责任和见死不救要分开。钱由谁出可以争论,政府应不应该营救不应成为话题。

killzl 发表于 2011-11-19 01:17
穿越成功了 NB 的都是自己的。失败了SB 的都是政府的。
顶你一下
国外怎么处理这类事件的?是否可以借鉴?
榆木脑壳 发表于 2011-11-19 00:16
支持重罚违规驴友,但绝不能以分摊救援费用的名义!
如此,若有那么一天停在楼下的救护车、救火车都跟 ...
:L问题是政府请人去帮你救援怎么办
政府的人当然纳税人已经支付了劳动报酬,固然不算到救援费用里面,但是比如政府组织人搜山,给这部分人支付报酬怎么算。
如果不分担,政府干脆表示,我只出动纳税人已经支付费用的正式人员,不请人搜山了,以救援力度下降为代价又如何。
甚至更过分一点,救援时间超过8个小时劳动时间,政府人员也能撤出救援,这也是符合劳动法的。
长青树 发表于 2011-11-20 12:47
国外怎么处理这类事件的?是否可以借鉴?
其实每次只出动专业人员搜救即可。
警察山民本职都不是干这个的。没有必要参与。
人少找不到?那就他们自己倒霉。
这也能让大家在探险前做好充足的准备。
求救时也尽可能告诉准确位置。并且不会乱跑。
长青树 发表于 2011-11-19 23:47
国外怎么处理这类事件的?是否可以借鉴?
如果在我们州,估计会差不多,也得挨罚。 违反规定浪费公共资源的,不罚怎么可能。。。
对这些人无爱!纯属吃饱了撑还要连累别人!
东风强劲 发表于 2011-11-20 18:02
对这些人无爱!纯属吃饱了撑还要连累别人!
上次不是还害死了一个警察。
8I9934 发表于 2011-11-20 18:42
上次不是还害死了一个警察。
这次救驴友有个新闻平片,里面那位林业公安副局长就抱怨当地林业公安局成天干不了别的事都去救一拨一拨失踪的驴友去了,每个月都有,公安局各种其他工作很难去完成,所以我建议对此要立法禁止或者规范!
东风强劲 发表于 2011-11-20 20:05
这次救驴友有个新闻平片,里面那位林业公安副局长就抱怨当地林业公安局成天干不了别的事都去救一拨一拨失 ...
每次只派出专业野外救援队就可以了。其他警察山民什么都没有必要参与。都不是他们的本职工作。出了意外还是国家承担。没有道理。
活该,一群自只为了自己刺激出名的人!
8I9934 发表于 2011-11-21 08:06
每次只派出专业野外救援队就可以了。其他警察山民什么都没有必要参与。都不是他们的本职工作。出了意外还 ...
问题是救援的费用谁出?当时新闻上就说当地政府并不富裕,林业公安的经费都不能全额保障,哪有费用去组建专业救援队?
东风强劲 发表于 2011-11-21 11:04
问题是救援的费用谁出?当时新闻上就说当地政府并不富裕,林业公安的经费都不能全额保障,哪有费用去组建 ...
非专业队伍的救援费用当然应该被救的人出啊.
8I9934 发表于 2011-11-21 11:24
非专业队伍的救援费用当然应该被救的人出啊.
好像当地有这样的本地向导兼搜救人员,不过那个新闻上说驴友一般嫌贵不雇佣,有的遇险了被救后不但不感谢还偷着跑掉,这些向导只能向政府要钱,所以没有明确的立法和规定啥事都不好办!
罚是应该的,但能否一视同仁,对洋驴友也一样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