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营石油第一人”龚家龙出狱3年后被判无罪 律师称 ...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5 19:53:29
 曾经轰动一时因“涉嫌经济犯罪”而锒铛入狱的“中国民营石油第一人”龚家龙在出狱3年后被宣告无罪。

  这一消息再次引发资本市场的极大关注。

  9月20日,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天发系”掌门龚家龙“挪用资金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一案”提起再审,并对原被告龚家龙做出无罪判决。

  出狱3年后被改判无罪

  2008年8月,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龚家龙作为天颐科技的控股公司湖北天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为了获取融资配股资格,于2001年起至2004年中报止,指使他人制作虚假财务报告,误导广大股民,给股民造成重大损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法院以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龚家龙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但是三年以后,事情发生了意想不到的转变。

  2008年9月,龚家龙服刑期满后,向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法院再审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龚家龙指使他人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所采信的证据与证据之间存在重大矛盾,且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原审认定龚家龙指使他人制作虚假财务报告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今年8月30日,法院改判龚家龙无罪。

  据了解,入狱前的龚家龙身兼数职,不仅是天发集团董事长,还担任有“民营石油航母”之称的长联石油控股公司董事局主席以及全国工商联石油商会会长。他掌控湖北最大企业之一天发集团,挂靠在国有企业名下,拥用民营石油上市公司天发股份,控股上市公司天颐科技,通过上市融资、兼并、收购、联合,曾拥有两家上市公司及几十家企业。集团鼎盛时期,拥有128座加油站和3座万吨级加油站,总资产高达60多亿元,龚家龙本人也被誉为“中国民营石油第一人”。

  龚家龙无罪则必有人有罪

  “根据现有报道情况,难以完全排除龚家龙的刑事责任。如果龚家龙无罪,那么该公司应该有其他人出来承担刑事责任。”北京杨兆全律师事务杨兆全律师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杨兆全指出,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只要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达到严重程度,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都要承担刑事责任,包括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及20万元以下的罚金。这个犯罪不需要责任人的直接故意和指使,是一种因职务所产生责任。法院再审判决无罪,称不能证明其指使他人制作虚假财务报告,把故意指使作为认定犯罪的要件,似乎不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

  此外,如果要判决龚家龙无罪,必须需要证明龚家龙不是财务报告这项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因为法律规定只有直接责任人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这样的结果是,当龚家龙不是直接责任人的情况下,该公司必然有其他人是直接责任人,那么总会有人要出来承担刑事责任。就龚家龙个案而言,法律规定已经非常明确,判决有罪后来被改判无罪,最关键的因素还是司法机关对案件事实的把握和法律的理解问题。

  “在证券市场,刑事责任比较难认定在于证据认定很难,证据环节不够扎实。”武汉大学法学教授孟勤国对《证券日报》记者说,龚家龙的改判可能是证据本身不太充分。

  孟勤国指出,目前,我国证券市场违规违法的行为多,但是处罚的少,与证据不好认定有关系。上市公司高管因在证券市场中违反信息披露的规定,触犯《刑法》中的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或欺诈发行股票罪并受到刑事制裁的案件,在国内上市公司中例子都较为典型,比如汪建中案件等。而绝大多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最后都是被中国证监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责令整改。

  此外,据了解,2010年12月13日,证监会对三安光电下发《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告知书送达公告》,公告显示因龚家龙等人对天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三安光电)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拟对原董事长龚家龙实施永久性市场禁入措施。

  而对于此次龚家龙被审判无罪,杨兆全表示,龚家龙的刑事处罚被取消,并不直接否定他的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如果他本人认为自己不存在违法行为,他可以在行政处罚做出之前向监管部门陈述意见。如果处罚已经做出,他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进行行政诉讼来要求撤销行政处罚。

http://zqrb.ccstock.cn/html/2011-09/23/content_262172.htm曾经轰动一时因“涉嫌经济犯罪”而锒铛入狱的“中国民营石油第一人”龚家龙在出狱3年后被宣告无罪。

  这一消息再次引发资本市场的极大关注。

  9月20日,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天发系”掌门龚家龙“挪用资金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一案”提起再审,并对原被告龚家龙做出无罪判决。

  出狱3年后被改判无罪

  2008年8月,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龚家龙作为天颐科技的控股公司湖北天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为了获取融资配股资格,于2001年起至2004年中报止,指使他人制作虚假财务报告,误导广大股民,给股民造成重大损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法院以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龚家龙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但是三年以后,事情发生了意想不到的转变。

  2008年9月,龚家龙服刑期满后,向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法院再审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龚家龙指使他人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所采信的证据与证据之间存在重大矛盾,且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原审认定龚家龙指使他人制作虚假财务报告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今年8月30日,法院改判龚家龙无罪。

  据了解,入狱前的龚家龙身兼数职,不仅是天发集团董事长,还担任有“民营石油航母”之称的长联石油控股公司董事局主席以及全国工商联石油商会会长。他掌控湖北最大企业之一天发集团,挂靠在国有企业名下,拥用民营石油上市公司天发股份,控股上市公司天颐科技,通过上市融资、兼并、收购、联合,曾拥有两家上市公司及几十家企业。集团鼎盛时期,拥有128座加油站和3座万吨级加油站,总资产高达60多亿元,龚家龙本人也被誉为“中国民营石油第一人”。

  龚家龙无罪则必有人有罪

  “根据现有报道情况,难以完全排除龚家龙的刑事责任。如果龚家龙无罪,那么该公司应该有其他人出来承担刑事责任。”北京杨兆全律师事务杨兆全律师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杨兆全指出,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只要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达到严重程度,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都要承担刑事责任,包括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及20万元以下的罚金。这个犯罪不需要责任人的直接故意和指使,是一种因职务所产生责任。法院再审判决无罪,称不能证明其指使他人制作虚假财务报告,把故意指使作为认定犯罪的要件,似乎不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

  此外,如果要判决龚家龙无罪,必须需要证明龚家龙不是财务报告这项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因为法律规定只有直接责任人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这样的结果是,当龚家龙不是直接责任人的情况下,该公司必然有其他人是直接责任人,那么总会有人要出来承担刑事责任。就龚家龙个案而言,法律规定已经非常明确,判决有罪后来被改判无罪,最关键的因素还是司法机关对案件事实的把握和法律的理解问题。

  “在证券市场,刑事责任比较难认定在于证据认定很难,证据环节不够扎实。”武汉大学法学教授孟勤国对《证券日报》记者说,龚家龙的改判可能是证据本身不太充分。

  孟勤国指出,目前,我国证券市场违规违法的行为多,但是处罚的少,与证据不好认定有关系。上市公司高管因在证券市场中违反信息披露的规定,触犯《刑法》中的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或欺诈发行股票罪并受到刑事制裁的案件,在国内上市公司中例子都较为典型,比如汪建中案件等。而绝大多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最后都是被中国证监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责令整改。

  此外,据了解,2010年12月13日,证监会对三安光电下发《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告知书送达公告》,公告显示因龚家龙等人对天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三安光电)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拟对原董事长龚家龙实施永久性市场禁入措施。

  而对于此次龚家龙被审判无罪,杨兆全表示,龚家龙的刑事处罚被取消,并不直接否定他的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如果他本人认为自己不存在违法行为,他可以在行政处罚做出之前向监管部门陈述意见。如果处罚已经做出,他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进行行政诉讼来要求撤销行政处罚。

http://zqrb.ccstock.cn/html/2011-09/23/content_262172.htm
承担责任?找谁承担?
龚总,赖总,牺牲一家人,德罪千百人,争利十万人,造福亿万人,石乃中国有车族的希望也,
讲经济不见政治是不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