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婚姻法内容增加、修改之对照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3/29 07:02:54


新婚姻法对旧婚姻法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大量的内容,并删除了少部分内容。本文通过对新旧婚姻法增加、修改的内容的逐条对比,来向读者展示婚姻法发生的巨大变化。

  在内容上原婚姻法共37条,旧婚姻法则包含51条。

  新婚姻法增加条款:

  1、第三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

  2、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3、第八条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4、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5、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6、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
规定。

  7、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8、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9、第三十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10、 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四款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11、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12、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13、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14、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第四十五条 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修改条款:
  1、旧婚姻法(以下简称旧)第六条第二项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改为新婚姻法(以下简称新)第七条 第二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2、旧第十三条第一款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改为新第十七条第一款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3、旧第十七条 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

  改为新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4、旧第十九条第二款 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改为新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5、旧第二十二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改为新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6、旧第二十三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姊,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

  改为新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7、旧第二十六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

  改为新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8、旧第二十七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改为新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9、旧第三十二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

  改为新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10、旧第三十三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改为新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11、旧第三十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某些变通的或补充的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规定,须报请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区制定的规定,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改为新第五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另外旧婚姻法附则中的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者,得分别情况,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或法律制裁。)、第三十五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和遗产继承等判决或裁定的,人民法院得依法强制执行。有关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的规定内容经增删后放入新婚姻法第五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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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对旧婚姻法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大量的内容,并删除了少部分内容。本文通过对新旧婚姻法增加、修改的内容的逐条对比,来向读者展示婚姻法发生的巨大变化。

  在内容上原婚姻法共37条,旧婚姻法则包含51条。

  新婚姻法增加条款:

  1、第三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

  2、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3、第八条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4、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5、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6、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
规定。

  7、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8、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9、第三十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10、 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四款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11、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12、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13、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14、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第四十五条 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修改条款:
  1、旧婚姻法(以下简称旧)第六条第二项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改为新婚姻法(以下简称新)第七条 第二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2、旧第十三条第一款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改为新第十七条第一款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3、旧第十七条 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

  改为新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4、旧第十九条第二款 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改为新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5、旧第二十二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改为新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6、旧第二十三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姊,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

  改为新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7、旧第二十六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

  改为新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8、旧第二十七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改为新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9、旧第三十二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

  改为新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10、旧第三十三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改为新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11、旧第三十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某些变通的或补充的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规定,须报请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区制定的规定,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改为新第五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另外旧婚姻法附则中的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者,得分别情况,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或法律制裁。)、第三十五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和遗产继承等判决或裁定的,人民法院得依法强制执行。有关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的规定内容经增删后放入新婚姻法第五章中。



来源:·BBS 水木清华站 smth.org·   转来与大家一起消化理解、讨论解惑。
对法律我是外行,不过非常愿意在此听听大家的看法,学习、领会新婚姻法的精神内涵。
旧婚姻法是1980年的,新婚姻法是2001年的
就算是新,实施也有十年了,现在来讨论二者的区别,是不是有点后知后觉啊?
比较靠谱的是讨论一下刚通过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对新婚姻的理解,简单地说就是:

   女性最好是自己挣钱、自己买房、自己养小孩(弄个人工受精),不用陪嫁,更不用陪家电陪装修。不用相夫教子,不用既要上班养家还要赶回来做保姆,不用侍奉公婆看别人脸色,不用担心配偶出轨还得检讨自己,更不必担心人老珠黄的时候被轻视被遗弃,实在寂寞的时候找个男人相伴,好聚好散
秋风儿 发表于 2011-8-18 10:59
对新婚姻的理解,简单地说就是:

   女性最好是自己挣钱、自己买房、自己养小孩(弄个人工受精),不用陪 ...
我就奇了怪了。。为啥都是讨论男方出轨啊。。我身边好多女方出轨或者遗弃男人呢。。年轻小姑娘玩混搭都成时尚了。。不混搭显得自己木人要。。
还有,现在哪家的小姐还要看公婆脸色啊[:a9:]
话说,男方出轨能出成啥样啊?女方出轨完了给你下个杂种蒙你十年八年的又谁来保障男方的利益?
现在 新旧 婚姻法比较??


我还以为是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呢
司法解释3 最可怕的是女性有不经配偶同意就可以堕胎的权力

YESorNO 发表于 2011-8-18 21:12
司法解释3 最可怕的是女性有不经配偶同意就可以堕胎的权力。
女方有权堕胎,男方有权离婚。:D
YESorNO 发表于 2011-8-18 21:12
司法解释3 最可怕的是女性有不经配偶同意就可以堕胎的权力。
我觉得这个到没啥,即便是妻子也有权力决定自己要不要。
不过关于财产归属与分配的补充,本人非常认同,这比从前更加人性和具有现实意义。

秋风儿 发表于 2011-8-18 10:59
对新婚姻的理解,简单地说就是:

   女性最好是自己挣钱、自己买房、自己养小孩(弄个人工受精),不用陪 ...


这实际上是公平的。
现在组建一个家庭,男方的负担远大于女方。而一旦离婚后,按旧法女方反而能获得超出其嫁妆的财产。这对于男方并不公平。不要说只有男方犯错,女方出轨和做小三的也有很多。
如果是你的儿子,不幸碰上这样的女人,给你儿子精神上创伤以后,再分掉一半财产,你会觉得那女人很有道理?
女性侍奉公婆?现在绝大多数夫妻都是不和公婆一起住吧?不然哪来房子问题?妻子尊重公婆,男人尊重岳父母,是公平的。不是女性单方面的责任。
教育子女也是如此。

新的司法解释实际上是努力明确,在组建家庭上男女双方应当有共同平等的责任。这并非难以调和。比如男女双方可以共同支付首付,共同还贷,房产证上落两人的名字。做到了这些,你还会害怕今后会一无所有被扫地出门?
你应该想的是,为什么女人都会把最好不用挣钱被男人养,自己的钱花个精光,房子车子男人买现成的,这些当成理所当然?

秋风儿 发表于 2011-8-18 10:59
对新婚姻的理解,简单地说就是:

   女性最好是自己挣钱、自己买房、自己养小孩(弄个人工受精),不用陪 ...


这实际上是公平的。
现在组建一个家庭,男方的负担远大于女方。而一旦离婚后,按旧法女方反而能获得超出其嫁妆的财产。这对于男方并不公平。不要说只有男方犯错,女方出轨和做小三的也有很多。
如果是你的儿子,不幸碰上这样的女人,给你儿子精神上创伤以后,再分掉一半财产,你会觉得那女人很有道理?
女性侍奉公婆?现在绝大多数夫妻都是不和公婆一起住吧?不然哪来房子问题?妻子尊重公婆,男人尊重岳父母,是公平的。不是女性单方面的责任。
教育子女也是如此。

新的司法解释实际上是努力明确,在组建家庭上男女双方应当有共同平等的责任。这并非难以调和。比如男女双方可以共同支付首付,共同还贷,房产证上落两人的名字。做到了这些,你还会害怕今后会一无所有被扫地出门?
你应该想的是,为什么女人都会把最好不用挣钱被男人养,自己的钱花个精光,房子车子男人买现成的,这些当成理所当然?
秋风儿 发表于 2011-8-18 10:59
对新婚姻的理解,简单地说就是:

   女性最好是自己挣钱、自己买房、自己养小孩(弄个人工受精),不用陪 ...
你根本不了解新婚姻法
条顿骑士团 发表于 2011-8-19 17:20
这实际上是公平的。
现在组建一个家庭,男方的负担远大于女方。而一旦离婚后,按旧法女方反而能获得超 ...
作为男人,我完全支持你这种观点。这条法律,其实并未导致女性权益被削弱。

只是触动了那些好吃懒做的女人的神经。



YESorNO 发表于 2011-8-18 21:12
司法解释3 最可怕的是女性有不经配偶同意就可以堕胎的权力。
关于这一条。作为男人,我是赞成的。

没什么不可以啊。但是必须规定。男人如果不想要那孩子。女性也必须堕胎!
其实,新婚姻法更公平。更利于结婚后双方的独立。更利于社会和谐发展

女性不是喊了上百年的独立了么?今天给了你们独立的机会,你们倒是害怕了?
木瓜 发表于 2011-8-18 21:54
女方有权堕胎,男方有权离婚。
你独身吧, 以为结一次婚的代价很小吗?

生命有限时间伤不起啊! 而且男人到一定年纪找对象也是相对困难许多。

孩子是双方的结晶, 哪能单方做决定。
我倒是蛮赞成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这个不是什么独立不独立的问题,婚姻本来就应该是男女双方共同经营和维护的,任何坐享其成的期望都不应该被保护。当然解释三肯定是特别保护了那些原来家境更殷实的一方(不论男女),但这么做也是体现了私有财产的保护,我认为是一个进步。

白菜刀 发表于 2011-8-19 18:24
关于这一条。作为男人,我是赞成的。

没什么不可以啊。但是必须规定。男人如果不想要那孩子。女性也必 ...
女人有堕胎的权利,自然也就有了不堕胎的权利。
秋风儿 发表于 2011-8-18 10:59
对新婚姻的理解,简单地说就是:

   女性最好是自己挣钱、自己买房、自己养小孩(弄个人工受精),不用陪 ...
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有这种趋势了,值得中国妇女借鉴。
YESorNO 发表于 2011-8-18 21:12
司法解释3 最可怕的是女性有不经配偶同意就可以堕胎的权力。
女人的肚子女人做主,男人的房子男人做主,这个应该好理解。婚姻中的双方都应该有更大的独立性。
wt03 发表于 2011-8-19 20:36
我倒是蛮赞成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这个不是什么独立不独立的问题,婚姻本来就应该是男女双方共同经营和维护的 ...
其实反过来也保护了女性。过去有房男总担心女人嫁他是因为看上了他的房子,现在好了不用疑神疑鬼了。大家只谈感情。

完美主意 发表于 2011-8-19 22:08
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有这种趋势了,值得中国妇女借鉴。


即使是国外,比如美国也可见大把家庭妇女。

现代社会很多时候很难同时满足两个人的发展需求,为了不造成两地分居,有时会让一方牺牲职业生涯来满足另一方。而且家务劳动也很繁杂,特别是在抚养小孩方面,如果为了挣钱简单的把小孩扔给老一辈人了事,恐怕对小孩也是不负责的。


完美主意 发表于 2011-8-19 22:08
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有这种趋势了,值得中国妇女借鉴。


即使是国外,比如美国也可见大把家庭妇女。

现代社会很多时候很难同时满足两个人的发展需求,为了不造成两地分居,有时会让一方牺牲职业生涯来满足另一方。而且家务劳动也很繁杂,特别是在抚养小孩方面,如果为了挣钱简单的把小孩扔给老一辈人了事,恐怕对小孩也是不负责的。

YESorNO 发表于 2011-8-19 20:18
你独身吧, 以为结一次婚的代价很小吗?

生命有限时间伤不起啊! 而且男人到一定年纪找对象也是相对困 ...
权利是权利,感情是感情,二者不能混为一谈。生不生小孩当然是两口子协商进行的,这是感情问题,但最终生不生什么时候生生多少个还是应该由女人说了算,这是权利问题。

毕竟怀孕生小孩是由女人一个人来承担的,女人不是男人的附属物,不是泄欲工具更不是传宗接代的工具,她们对自己的子宫天然有最大的发言权。

白菜刀 发表于 2011-8-19 18:24
关于这一条。作为男人,我是赞成的。

没什么不可以啊。但是必须规定。男人如果不想要那孩子。女性也必 ...
强迫女人堕胎,这不仅是法律问题了,也是道德问题了,恐怕放在哪个地方都得不到支持。所谓早知今日何必当初呢,男人想避孕有那么难吗?
智动铅笔 发表于 2011-8-20 04:03
权利是权利,感情是感情,二者不能混为一谈。生不生小孩当然是两口子协商进行的,这是感情问题,但最终生 ...
真要只讲感情,何必要婚姻这种法律与道德的工具,走婚不是更好。

肚子是女人的,孩子是女人无权轻易伤害的,在美国大部分州不管什么理由堕胎等于杀人。

YESorNO 发表于 2011-8-20 09:31
真要只讲感情,何必要婚姻这种法律与道德的工具,走婚不是更好。

肚子是女人的,孩子是女人无权轻易伤 ...


不管是结婚还是没结婚,一个男人没有任何权利强迫一个女人为他生小孩,如果你连这点都认识不到,做你老婆的女人一定很可怜。婚姻是法律的工具,不是道德的工具,道德和法律不能混为一谈。道德上讲女人当然应该为丈夫生小孩,但法律上必须保证这个女人有生与不生的自由。至于美国堕胎违法与否在这里并不重要,毕竟那包含有一些宗教的原因,扯远了。



YESorNO 发表于 2011-8-20 09:31
真要只讲感情,何必要婚姻这种法律与道德的工具,走婚不是更好。

肚子是女人的,孩子是女人无权轻易伤 ...


不管是结婚还是没结婚,一个男人没有任何权利强迫一个女人为他生小孩,如果你连这点都认识不到,做你老婆的女人一定很可怜。婚姻是法律的工具,不是道德的工具,道德和法律不能混为一谈。道德上讲女人当然应该为丈夫生小孩,但法律上必须保证这个女人有生与不生的自由。至于美国堕胎违法与否在这里并不重要,毕竟那包含有一些宗教的原因,扯远了。




想离婚的男人是大笨蛋,家里没个皇后镇着,外面的那些小野猫不得杀上门搅得天翻地覆永无宁日呀?

想离婚的男人是大笨蛋,家里没个皇后镇着,外面的那些小野猫不得杀上门搅得天翻地覆永无宁日呀?
YESorNO 发表于 2011-8-20 09:31
真要只讲感情,何必要婚姻这种法律与道德的工具,走婚不是更好。

肚子是女人的,孩子是女人无权轻易伤 ...
你这就是在扯淡了,先不说美国反堕胎的宗教原因,Roe v Wade总听说过吧?美国哪个州敢说“不管什么理由堕胎等于杀人”,当联邦宪法是摆设?
智动铅笔 发表于 2011-8-20 11:00
不管是结婚还是没结婚,一个男人没有任何权利强迫一个女人为他生小孩,如果你连这点都认识不到,做你老 ...
我前面的话里有强迫女人生孩子的内容吗?

法律不需要规定女人有没生孩子的自由,这个是夫妻协商的结果。

假如双方协商同意又何必这条解释, 假如意见不同,不能允许单方破坏另一方对婚姻本该有的天然期待。

真正该规范的是:结婚前就明确双方在此问题的态度,防止婚后矛盾,防止伤害一个无辜生命。
赶羚羊 发表于 2011-8-20 13:30
你这就是在扯淡了,先不说美国反堕胎的宗教原因,Roe v Wade总听说过吧?美国哪个州敢说“不管什么理由堕 ...
表面是宗教原因,其实宗教只是人类道德的载体,甚至是借口。对基督徒来说,“君权神授”和“平等自由”都来自圣经,其实只是人对宗教的利用。。
YESorNO 发表于 2011-8-20 17:04
我前面的话里有强迫女人生孩子的内容吗?

法律不需要规定女人有没生孩子的自由,这个是夫妻协商的结果 ...
看来你才是真没结过婚的

婚前说明有什么用?感情好,自然管用,感情不好,谁乐意给你生小孩。婚前还都说海枯石烂永不变心呢,那能顶用吗?人都是在不停变化的,谁也不能强迫谁。婚内强迫女人性交都是犯罪,婚内强迫女人生小孩更没道理了……你没说过强迫女人生小孩,但你却说女人无权伤害肚里的小孩,这难道不是强迫是什么?什么叫无权,你说无权就无权啊……

好好反省下你自己吧
感情不好就拿孩子斗气?难道孩子只是男人的不是你女人自己的生命?
结婚的人要会谦让宽容,但不要被驯服成自虐。

生育是婚姻的天然使命,把自己看做生育机器,把生孩子看做讨好或要挟男方的条件,典型的丧失母性本能。
强迫女人性交是犯罪,强制终止对方基因的复制也是犯罪。
YESorNO 发表于 2011-8-20 17:09
表面是宗教原因,其实宗教只是人类道德的载体,甚至是借口。对基督徒来说,“君权神授”和“平等自由”都 ...
咋就会看一半呢?你那个“在美国大部分州不管什么理由堕胎等于杀人”的扯淡不重复了?
YESorNO 发表于 2011-8-20 20:08
强迫女人性交是犯罪,强制终止对方基因的复制也是犯罪。
感情你还有上天赋予的在别人体内复制基因的权利?
我觉得新婚姻法是越来越公平了,以前女人一边喊着男女平等,一边喊女士优先,精神分裂啊
女性有不经配偶同意就可以堕胎的权力





作为男人,我觉得这条真的很可怕耶,找一个愿意提供子宫让自己的基因得到复制的女人的机会不是很多啊,特别是像俺们这种无权无势又无钱的男人。

结果好不容易中标了,复制进入完成时了,可某天那女人忽然告诉俺说,她心情不好,堕掉了,因为她有“不经配偶同意就可以堕胎的权力”,而俺又进入更年期了,精尽人枯了,那岂不是俺就真的要断子绝孙了吗?


智动铅笔 发表于 2011-8-20 04:06
强迫女人堕胎,这不仅是法律问题了,也是道德问题了,恐怕放在哪个地方都得不到支持。所谓早知今日何必当 ...
男人当然可以避孕,撸管永不怀孕

赶羚羊 发表于 2011-8-20 23:24
咋就会看一半呢?你那个“在美国大部分州不管什么理由堕胎等于杀人”的扯淡不重复了?


这句话我确实说错了,激动了点夸张了,比如有威胁孕妇生命的因素是可以终止的。少数州可以堕胎,但也没有中国这种单方面的绝对堕胎权。

最后请你谈谈宗教问题吧,另一半啊?
赶羚羊 发表于 2011-8-20 23:24
咋就会看一半呢?你那个“在美国大部分州不管什么理由堕胎等于杀人”的扯淡不重复了?


这句话我确实说错了,激动了点夸张了,比如有威胁孕妇生命的因素是可以终止的。少数州可以堕胎,但也没有中国这种单方面的绝对堕胎权。

最后请你谈谈宗教问题吧,另一半啊?
赶羚羊 发表于 2011-8-20 23:25
感情你还有上天赋予的在别人体内复制基因的权利?
是婚姻这个契约对双方要求的义务。

保证后代获得养育资源生是婚姻最重要的原因 ,只想获得生活保障而组成家庭,那同性也可以构成这种关系。反正现代技术保证女性无须结婚也可安全无忧性HAPPY,而且更自由啊。。

白菜刀 发表于 2011-8-19 18:24
关于这一条。作为男人,我是赞成的。

没什么不可以啊。但是必须规定。男人如果不想要那孩子。女性也必 ...


没什么不可以啊。但是必须规定。男人如果不想要那孩子。女性也必须堕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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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个狠!

白菜刀 发表于 2011-8-19 18:24
关于这一条。作为男人,我是赞成的。

没什么不可以啊。但是必须规定。男人如果不想要那孩子。女性也必 ...


没什么不可以啊。但是必须规定。男人如果不想要那孩子。女性也必须堕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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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个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