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后“特警”抢劫金店获刑14年 自称只求刺激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3/28 17:39:54
特警,劫匪。并非特警捉拿劫匪,而是特警竟成了劫匪。法院近日宣判的一起案件,让人惊讶不已,特警手持砖头抢劫金店。

“口罩男”报纸裹砖头砸金店

抢劫案发生在2008年3月15日,被抢金店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南关岭附近某购物广场二楼。王女士是该楼层一家店铺的服务员,案发后她回忆说,当天13时许,店内没有顾客,她当时正在店里站着。“突然从楼梯方向上来一个人,戴着一个大大的口罩,把整个脸都罩住了。 ”王女士说,这个人上身穿着一件棕色夹克,头戴一顶深色的帽子。

由于该男子装扮特殊,还引起了另一名服务员陈女士的注意。她发现,该男子手中还拿着一个报纸包,“我当时认为是钱,因为这个男的打扮这么特殊,我一直看着他,他从楼梯口上来直接就朝我柜台北侧的首饰柜台去了。 ”

紧接着,让所有人都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据陈女士讲,男子把手中的报纸包向柜台上的玻璃砸去,大约砸了三四下,伸手抓了几条金项链,然后跑掉了,“(金店)服务员当时吓得叫了一声就蹲在柜台下面了。 ”

案发后,警方很快介入调查,在现场找到了一块用报纸包着的砖头,警方查明男子就是用砖头砸碎柜台玻璃实施抢劫的。经过清点,金店一共被抢走金项链6条,价值8.6万余元。

抢劫后打车回单位照常上班

一晃一年多的时间过去了,这起金店抢劫案一直没有侦破。

2009年12月份,金州后石边防派出所接到报警,男子刘某称自己的一条金项链丢失。

警方介入调查两个月后,刘某又到派出所撤案,称丢失的项链已经找到,并向警方提供证明称,金项链已经卖掉。

然而办案民警发现案件有蹊跷。警方调查发现,刘某确实丢失了项链,系嫌疑人傅某所为,刘某有包庇盗窃嫌疑人傅某的嫌疑。 2010年9月6日,警方将刘某传唤到派出所,在民警的询问下,刘某这才交代了他在2008年抢劫金店的犯罪事实。

刘某出生于1986年,作案时系大连市特警支队合同制警察。

今年1月19日,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刘某供述了抢劫金店的经过,对于抢劫的动机,他竟称是为了“找点刺激”。

刘某称,案发当天,他在单位呆着没事,便想去抢金店找刺激。他先是到路边买了一份当天的报纸,又从地上捡了一块砖头,用几张报纸把砖头包了起来。刘某供述,他曾在甘井子区南关岭附近某购物广场买过东西,知道二楼有一家金店,于是他直接奔金店而去,实施了抢劫,然后跑下楼打车回到了单位,照常上班。

辩护律师称被告有精神问题

在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刘某犯抢劫罪和包庇罪。刘某对抢劫罪有异议,他认为应该是抢夺罪。

刘某的辩护律师也持此观点。他认为,刘某采取特殊手段,没有威胁售货员的言语行为,没有胁迫行为,不能因为砸玻璃就认为是使用暴利手段,构成抢劫罪。该律师还对涉案金额提出异议,并认为刘某系自首。

该律师还表示,刘某小时候大脑受到重创,因此申请对刘某的精神状态做司法鉴定。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用报纸包砖头两次将柜台玻璃砸碎,应认定为采取暴力手段进行抢劫,而关于辩护人提出对刘某进行精神鉴定,法院认为其申请无法律依据,不予以支持。同时,法院也没有认定刘某有自首情节,法院认为,刘某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

今年4月11日,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刘某犯抢劫罪、包庇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17万元。“被告人从小就练跆拳道,头部确实受过打击,可能导致精神问题,特别是在他着急时,说话就会结巴。”昨天,刘某的辩护律师告诉记者,一审判决后,他们提起了上诉。近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就是所谓的“找点刺激”

案发当天,刘某在单位呆着没事,便想去抢金店找刺激。他先是到路边买了一份当天的报纸,又从地上捡了一块砖头,用几张报纸把砖头包了起来。刘某供述,他曾在甘井子区南关岭附近某购物广场买过东西,知道二楼有一家金店,于是他直接奔金店而去,实施了抢劫,然后跑下楼打车回到了单位,照常上班。

辩控双方焦点

1 非抢劫罪而是抢夺罪

法院认为两次将柜台玻璃砸碎,认定为采取暴力手段抢劫

2 有自首情节

法院认为没自首情节但有坦白情节可从轻

3 要做精神鉴定

法院认为无法律依据,不予以支持
http://news.qq.com/a/20110814/000438.htm特警,劫匪。并非特警捉拿劫匪,而是特警竟成了劫匪。法院近日宣判的一起案件,让人惊讶不已,特警手持砖头抢劫金店。

“口罩男”报纸裹砖头砸金店

抢劫案发生在2008年3月15日,被抢金店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南关岭附近某购物广场二楼。王女士是该楼层一家店铺的服务员,案发后她回忆说,当天13时许,店内没有顾客,她当时正在店里站着。“突然从楼梯方向上来一个人,戴着一个大大的口罩,把整个脸都罩住了。 ”王女士说,这个人上身穿着一件棕色夹克,头戴一顶深色的帽子。

由于该男子装扮特殊,还引起了另一名服务员陈女士的注意。她发现,该男子手中还拿着一个报纸包,“我当时认为是钱,因为这个男的打扮这么特殊,我一直看着他,他从楼梯口上来直接就朝我柜台北侧的首饰柜台去了。 ”

紧接着,让所有人都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据陈女士讲,男子把手中的报纸包向柜台上的玻璃砸去,大约砸了三四下,伸手抓了几条金项链,然后跑掉了,“(金店)服务员当时吓得叫了一声就蹲在柜台下面了。 ”

案发后,警方很快介入调查,在现场找到了一块用报纸包着的砖头,警方查明男子就是用砖头砸碎柜台玻璃实施抢劫的。经过清点,金店一共被抢走金项链6条,价值8.6万余元。

抢劫后打车回单位照常上班

一晃一年多的时间过去了,这起金店抢劫案一直没有侦破。

2009年12月份,金州后石边防派出所接到报警,男子刘某称自己的一条金项链丢失。

警方介入调查两个月后,刘某又到派出所撤案,称丢失的项链已经找到,并向警方提供证明称,金项链已经卖掉。

然而办案民警发现案件有蹊跷。警方调查发现,刘某确实丢失了项链,系嫌疑人傅某所为,刘某有包庇盗窃嫌疑人傅某的嫌疑。 2010年9月6日,警方将刘某传唤到派出所,在民警的询问下,刘某这才交代了他在2008年抢劫金店的犯罪事实。

刘某出生于1986年,作案时系大连市特警支队合同制警察。

今年1月19日,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刘某供述了抢劫金店的经过,对于抢劫的动机,他竟称是为了“找点刺激”。

刘某称,案发当天,他在单位呆着没事,便想去抢金店找刺激。他先是到路边买了一份当天的报纸,又从地上捡了一块砖头,用几张报纸把砖头包了起来。刘某供述,他曾在甘井子区南关岭附近某购物广场买过东西,知道二楼有一家金店,于是他直接奔金店而去,实施了抢劫,然后跑下楼打车回到了单位,照常上班。

辩护律师称被告有精神问题

在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刘某犯抢劫罪和包庇罪。刘某对抢劫罪有异议,他认为应该是抢夺罪。

刘某的辩护律师也持此观点。他认为,刘某采取特殊手段,没有威胁售货员的言语行为,没有胁迫行为,不能因为砸玻璃就认为是使用暴利手段,构成抢劫罪。该律师还对涉案金额提出异议,并认为刘某系自首。

该律师还表示,刘某小时候大脑受到重创,因此申请对刘某的精神状态做司法鉴定。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用报纸包砖头两次将柜台玻璃砸碎,应认定为采取暴力手段进行抢劫,而关于辩护人提出对刘某进行精神鉴定,法院认为其申请无法律依据,不予以支持。同时,法院也没有认定刘某有自首情节,法院认为,刘某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

今年4月11日,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刘某犯抢劫罪、包庇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17万元。“被告人从小就练跆拳道,头部确实受过打击,可能导致精神问题,特别是在他着急时,说话就会结巴。”昨天,刘某的辩护律师告诉记者,一审判决后,他们提起了上诉。近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就是所谓的“找点刺激”

案发当天,刘某在单位呆着没事,便想去抢金店找刺激。他先是到路边买了一份当天的报纸,又从地上捡了一块砖头,用几张报纸把砖头包了起来。刘某供述,他曾在甘井子区南关岭附近某购物广场买过东西,知道二楼有一家金店,于是他直接奔金店而去,实施了抢劫,然后跑下楼打车回到了单位,照常上班。

辩控双方焦点

1 非抢劫罪而是抢夺罪

法院认为两次将柜台玻璃砸碎,认定为采取暴力手段抢劫

2 有自首情节

法院认为没自首情节但有坦白情节可从轻

3 要做精神鉴定

法院认为无法律依据,不予以支持
http://news.qq.com/a/20110814/000438.htm
刘某出生于1986年,作案时系大连市特警支队合同制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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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还有合同制警察吗?该不会是协警吧?
武昌鱼 发表于 2011-8-15 09:45
刘某出生于1986年,作案时系大连市特警支队合同制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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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都招列  你不晓得?一个月千把块钱
这人不知道最后怎么处理的
这一刺激就刺激了14年,肯定很爽啊!
妈呀~~~太刺激了。。。
武昌鱼 发表于 2011-8-15 09:45
刘某出生于1986年,作案时系大连市特警支队合同制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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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天心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关于公开招聘合同制司法警察的公告
http://csz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6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