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岁情侣发生性关系 法官称“两小无猜”免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6 01:37:07
中国台湾网5月18日消息 据台湾媒体报道,台湾新北市一对未满14岁的情侣发生性关系,女方家长得知后提告。雷人的是,台法官竟称这对少男、少女两情相悦,依照“刑法”“两小无猜条款”可减刑或免除其刑。

  据报道,台湾新北市一名男子反映,他的侄女未满14岁,去外婆家时认识一名男同学并交往,今年3月出游晚上回男方家,经侄女同意2人发生性关系。他及女孩父母发现后报警。他致函请教一名法官,询问男方未满14岁,对方会不会坐牢或保护管束;女方是否会有法律上的责任;如果庭外和解,可获得多少赔偿。

  台法官对此表示,看来这是一件未满14岁少男、少女两情相悦发生性关系。依台“刑法”规定,与未满16岁男女发生性关系,得处7年以下徒刑,但若双方均未满18岁,且属告诉乃论,即“两小无猜条款”,则被告可获减轻或免除其刑。

  台法官表示,因女方已提出告诉,可能有2种情形。若犯罪情节轻微,男方不宜受“刑事处分”,法官通常会命其向被害人道歉及损害赔偿,并施以训诫或交付保护管束。或是男方被提起公诉,由少年法院审理。依审判实务,法院就算判决有罪,通常也会宣告缓刑。(冯存健)

http://society.huanqiu.com/roll/2011-05/1699738.html中国台湾网5月18日消息 据台湾媒体报道,台湾新北市一对未满14岁的情侣发生性关系,女方家长得知后提告。雷人的是,台法官竟称这对少男、少女两情相悦,依照“刑法”“两小无猜条款”可减刑或免除其刑。

  据报道,台湾新北市一名男子反映,他的侄女未满14岁,去外婆家时认识一名男同学并交往,今年3月出游晚上回男方家,经侄女同意2人发生性关系。他及女孩父母发现后报警。他致函请教一名法官,询问男方未满14岁,对方会不会坐牢或保护管束;女方是否会有法律上的责任;如果庭外和解,可获得多少赔偿。

  台法官对此表示,看来这是一件未满14岁少男、少女两情相悦发生性关系。依台“刑法”规定,与未满16岁男女发生性关系,得处7年以下徒刑,但若双方均未满18岁,且属告诉乃论,即“两小无猜条款”,则被告可获减轻或免除其刑。

  台法官表示,因女方已提出告诉,可能有2种情形。若犯罪情节轻微,男方不宜受“刑事处分”,法官通常会命其向被害人道歉及损害赔偿,并施以训诫或交付保护管束。或是男方被提起公诉,由少年法院审理。依审判实务,法院就算判决有罪,通常也会宣告缓刑。(冯存健)

http://society.huanqiu.com/roll/2011-05/1699738.html
我也想两小无猜……
台湾的法官真的很搞!竟整一些莫名其妙的判决!
这个在大陆也不是犯罪啊
都是14岁,又不是谁强奸了谁
回复 4# hk33
有明文规定吗?没别的意思,我只知道理论界有这种说法!
算是幼女碰上未成年人。
这个在大陆该怎么判呢?把监护人抓取问罪吗?
翩翩冠玉 发表于 2011-5-18 20:34


    我比较喜欢群小无猜-------
在大陆也是无罪吧。我还记得前几年有个成年人和出来打工的未成年少女发生了关系,最后也是因为男方不知情无罪释放了。
话说现在女孩成熟的太早了。那天去医院给孩子打针,看到一个比我还高的女孩子在儿科打点滴,我开始还和老婆说,这么大的人怎么跑到儿科来看病了?后来看到了她的父母,再仔细看看,原来真是未成年少女啊
所谓两小无猜条款见:第二百二十九條之一(告訴乃論)
  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强奸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强制猥亵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一(減刑或免刑)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在大陆需要“明知”幼女不满14周岁则被害人承诺无效,成立强奸幼女罪。
东风强劲 发表于 2011-5-18 20:35
“但若双方均未满18岁,且属告诉乃论”,这句是关键,说明对岸的刑法将这种情况列为“告诉罪”必须要其中一方提起刑事申告才算,继而依法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刑”。法官依法行事,一点问题没有。根本是某别有用心的网站抓住该条款的“昵称”,故意玩标题党。看看这个网站的名字就知道它的立场了。您的这个评论才叫莫名其妙,以后还是多动动自己的脑子,不要标题说什么就跟着信,给点鉴别力撒
gzxzl 发表于 2011-5-19 10:16

没事没事

若是领导,事后又塞几元钱,就罪降一等,变为“嫖宿幼女罪”:D:D
gzxzl 发表于 2011-5-19 10:16
我觉得对于保护潜在受害的未成年人来说还是对案的这个条款更好一些。
我们刑法的这个需要“明知”的条款明显是站在潜在加害者的立场上,只要男人证明自己“不知情”就可以,主动权男方。这就给当年申花队那帮嫖宿幼女的家伙开了后门。而技术角度来说,开始发育的小姑娘很难证明对方“知道”自己未成年。这样的安排使得原本为了保护未成年女性而设置的条款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失去效力。
而对岸的这种方式,则将保护的范围限制在双方都是未成年人以内。因为成年人对未成年人,在心智上法律有理由认为是不对等的,不加区别有失公平。同时,告诉乃论将主动权放在了相对处于弱势的未成年女性身上,也警戒了男人们,至少做某些事情之前要看看对方的身份证,了解对方的身份,就算被人陷害,那也是自己乱性所致,两害相比,对岸的法条负面效应要轻很多。
歌剧院幽灵 发表于 2011-5-19 11:20
还可以应为“不知情”而减轻处罚,而宣传口的,还可以向纯洁的读者暗示,是奸诈妓女蒙骗领导,配上该领导平时政绩斐然,一时失足狱中悔恨交加云云的主题,继而为“嫖宿幼女”者再博取点同情分。
回复 15# tulipe


    这个“明知”应该由行为人自己证明了。


回复 16# tulipe


    对岸的强奸罪,强制猥亵罪(配偶犯罪)以及这种情况都是告诉乃论的。

回复 16# tulipe


    对岸的强奸罪,强制猥亵罪(配偶犯罪)以及这种情况都是告诉乃论的。
gzxzl 发表于 2011-5-19 11:45
注意前提,强奸和强制猥亵的告诉乃论是建立在“對配偶犯”的前提下的。如果不是配偶不适用
gzxzl 发表于 2011-5-19 11:42
这还不简单,嫌疑人只要说,我真的不知道,她还一再告诉我她已经满18岁了,不就好了。只要检方提不出有力的证据就没法反驳,否则法院就可以采信被告的说法。因为从实际操作来看,两个陌生男女发生个性行为,除非事前有充分准备(比如拍摄段视频证明双方互相出示了身份证),这可能吗?所以,几乎没办法提出有效证据证明双方互相知道对方的年龄。只能靠口头陈述,在双方都没有有力证据的前提下,法院出于谨慎考虑也一般要倾向于接受“不知道”说。
她还一再告诉我她已经满18岁了_这个要被害人承认的吧
霜天晓月 发表于 2011-5-19 09:42


    在大陆确实是无罪的,但是在以前是会被送到工读学校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5年12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23日起施行。其中第六条规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台湾这个法官做的没错的
如果男的超过16岁而只要女方未满14岁无论是否愿意,男方都是按照强奸罪论处的。
原来我们的法律对男方16岁也没有界定,只是在司法实践中未满16岁一般不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