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家鑫父亲要求调解遭拒 受害方二审只允许旁听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5 13:05:58

资料图:药家鑫叙述案情 (图片来源:西部网)

4月22日药家鑫一审被判处死刑,4月28日药家鑫在上诉书上签字,目前,药家鑫案二审已经立案。昨日18时40分,被害人张妙的诉讼代理人张显在其微博上称,二审中被害人家属不能以当事人的身份出庭,开庭时只被允许旁听。

被害方不接受任何调解

张显在其微博中说,药家鑫的父亲药庆卫12日向陕西高院提交了“调解申请书”,但是张妙的丈夫王辉和父亲张平选对法院的回答是:现在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调解。

张显说,二审立案后张妙一方一直没有拿到上诉状,昨日下午张显带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06年8 号)的司法解释,向高院做了说明。才发现对方用的是1996年的法律条文,“这样我们消除了误解,拿到了药家鑫的上诉状”,虽然拿到了药家鑫的上诉状,但是张显表示张妙一方并不能以当事人的权利出庭,“我们以当事人身份出庭的权利还是没有的,开庭时只能允许旁听。”

药家鑫提出四点上诉理由

张显说,上诉状显示药家鑫提出了四点上诉理由。第一,认为原判决对“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定性不当。原因是案发在车辆少和行人少的郊区路上,路灯暗,光线不如白天的好。药家鑫高度近视眼神不好,捅张妙身上的部位比较乱,药本人也不知道捅了多少刀,致命仅有一刀,是激情和瞬间作案,是由平时的抑郁和压力所致。

第二,西安中院认可了药家鑫的自首情节,却未按自首减轻判罚。

第三,药家鑫是初犯、偶犯,父母又积极进行赔偿。

第四,根据国家目前针对死刑的慎重态度,认为中院量刑过重。

据了解,此案已于5月5日立案。

■文/本报记者乔林 实习生张蓓

http://news.qq.com/a/20110514/000199.htm?pgv_ref=aio
资料图:药家鑫叙述案情 (图片来源:西部网)

4月22日药家鑫一审被判处死刑,4月28日药家鑫在上诉书上签字,目前,药家鑫案二审已经立案。昨日18时40分,被害人张妙的诉讼代理人张显在其微博上称,二审中被害人家属不能以当事人的身份出庭,开庭时只被允许旁听。

被害方不接受任何调解

张显在其微博中说,药家鑫的父亲药庆卫12日向陕西高院提交了“调解申请书”,但是张妙的丈夫王辉和父亲张平选对法院的回答是:现在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调解。

张显说,二审立案后张妙一方一直没有拿到上诉状,昨日下午张显带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06年8 号)的司法解释,向高院做了说明。才发现对方用的是1996年的法律条文,“这样我们消除了误解,拿到了药家鑫的上诉状”,虽然拿到了药家鑫的上诉状,但是张显表示张妙一方并不能以当事人的权利出庭,“我们以当事人身份出庭的权利还是没有的,开庭时只能允许旁听。”

药家鑫提出四点上诉理由

张显说,上诉状显示药家鑫提出了四点上诉理由。第一,认为原判决对“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定性不当。原因是案发在车辆少和行人少的郊区路上,路灯暗,光线不如白天的好。药家鑫高度近视眼神不好,捅张妙身上的部位比较乱,药本人也不知道捅了多少刀,致命仅有一刀,是激情和瞬间作案,是由平时的抑郁和压力所致。

第二,西安中院认可了药家鑫的自首情节,却未按自首减轻判罚。

第三,药家鑫是初犯、偶犯,父母又积极进行赔偿。

第四,根据国家目前针对死刑的慎重态度,认为中院量刑过重。

据了解,此案已于5月5日立案。

■文/本报记者乔林 实习生张蓓

http://news.qq.com/a/20110514/000199.htm?pgv_ref=aio
上诉消息和上诉理由终于出来了,让我们拭目以待结果吧
我觉得提出上诉理由的律师根本就是无间,把药往舆论火坑里推,都是一审否掉的SB理由
至于后者,应该是法律规定,否则张显肯定拿着法律条例去找了

发送自我的 Ideos S7 大板凳
本人受害方就只能旁听吧
除了审判席就是公诉席.不然坐哪?
sa80 发表于 2011-5-14 15:32

原告席可以不????
回复 3# juelian1992


    律师也是没办法,确实找不到理由啊!还不如让药做精神鉴定!
法院用1996年的法律条文?
这么显而易见的案子,舆论还都盯着,真为难律师了……
第三集团军 发表于 2011-5-14 15:53

原告是公诉人。
是不是精神病患者就没事?那太危险了。还有关于未成年人的法律,我也很是想不通
是不是精神病患者就没事?那太危险了。还有关于未成年人的法律,我也很是想不通
第三集团军 发表于 2011-5-14 15:53

刑事案件被害人坐原告席?
你让公诉人坐哪?
地板上?
Mcnatsumi 发表于 2011-5-14 19:11

未成年人保护法成了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法
未成年人平时没有得到真正的系统的保护,唯一体现的地方就是犯罪之后
一直主张刑事线要下降到14岁,死刑线要下降到16岁
看现在的小屁孩,12,3岁就杀人放火都干得出来,JB毛都没长齐就学人搞强奸
这种渣滓真的没有什么可挽救的
也没听说过哪个少年杀人放火强奸犯后来被改造大彻大悟,对社会做出重要贡献
倒是1进宫2进宫,最后还是吃枪子的例子层出不穷
第三集团军 发表于 2011-5-14 15:53
刑事案件的原告是检察院,被害人可以作为证人出庭的!
药家鑫必须死
刑事一审中被害人是当事人一方,但不是原告(附带民事诉讼另说),被害人在法庭上是有位置的,一般在公诉人旁边,通常要低一点。二审则不同。
八刀的案件二审不包括附带民事诉讼,所以被害人只能旁听。
{:jian:}这次看死不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