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家庭财产申报能否杜绝腐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0 22:17:23
收入和财产公开,无疑与个人的隐私权相冲突,但是王明高将他所领导的课题组得出的结论告知中国《新闻周刊》:在反复的争论中,各国最后都采取了公法优先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即当社会公众对政府官员的个人情况主张知情和要求予以了解时,后者不能以个人隐私权相对抗。恩格斯曾指出:个人的隐私应受法律保护。但当个人隐私甚至阴私与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时,个人隐私就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私事,而是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它不再受隐私权的保护,它应成为历史记载和新闻报道不可回避的内容。

  中国人民大学毛寿龙教授认为,我国社会目前处在非正规化阶段,处在经济转型期,由于银行业不发达,个人信用体系也没有建立起来,交易时现金为主支票为辅,建立完善的财产申报制度尚需时日。他强调,从多次大案查处的情况来看,实行财产申报制,对领导人及其亲属的监督是关键,但在这方面如何规定仍有争议
在现行“收入申报制”难以发现官员们灰色财产的现状下,人们早就期盼“财产申报制”及相关法律的出台

  胡兆秀与其夫张汝韶,据调查月均薪资收入共计不过5000元人民币,何以在香港拥有上千万港币存款?

  这个问题的提出,得益于香港司法的透明;而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张氏夫妇及内地有关部门仍未给出答案。

  值得关注的另一个问题是,其拥有的巨额存款,何以在过去8年的时间内未被发现?

  从收入申报到财产申报

  身为鹤山市委书记,张汝韶官居县处级正职,根据1995年5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他必须定期报告自己的收入。但是他是否在自己每年两次的收入报表中,申报了这笔巨额资产,似乎是一个不言自明的问题。

  《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被认为是中国官员收入申报制的开端,初衷是“为保持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这项规定,申报人必须每半年申报下列各项收入:1.工资;2.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费等;3.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4.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企业单位的负责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它还规定,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接受本单位申报人的收入申报,并报送相应的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的,由所在部门责令其申报、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但是,至少张汝韶的财产问题告诉我们,这一规定仍然存在较大的局限性。

  4月5日,辽宁省一位纪检官员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收入申报)大家报上来就行了,没有人去核实。”另一位纪检官员则对中国《新闻周刊》这样说:“我们不过做一下备案的工作,并且,它(收入申报)是不公开的。”

  这些纪检干部承认,在一些地方,收入申报更多是流于形式。

  “中国新世纪惩治腐败对策研究”课题组组长王明高博士认为,这项规定存在以下问题:

  其一,申报主体范围过窄。如果只规定一部分国家工作人员作为财产申报的主体,另一部分除外,既不符合法制平等的原则,也与现行《刑法》的规定严重脱节,造成法制的混乱。《刑法》中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这里的“国家工作人员”,无疑是指全体而言。

  其二,申报范围不够完整。“收入申报规定”里的申报范围,不包括申报人的全部财产,其继承的遗产、受赠、偶然所得以及从事证券、股票等风险投资所得均未计入。也有人指出,现有制度规定的“收入”都是单位或组织有案可查的,其实没有申报的必要。

  其三,申报种类及时间设计不严密。通观国外立法,国家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一般都设有初任申报、日常申报和离职申报三种制度。

  其四,申报方式不够科学。在韩国,有法定登记机关负责此项事务,其他国家也大体如此;而我国由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明显缺乏权威,监督也难以落实。

  其五,违反责任规定过轻,纪律处分缺乏刚性。

  “并且,它没有上升到法律的层面上,无法可依。”中国人民大学孟庆华副教授对本刊说。

  一个更完善的办法是财产申报制度及相应的法律。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财产申报法》正式列入立法规划。2000年12月,中纪委决定,要在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中首先实行家庭财产报告制度。次年,中纪委和中组部联合发布了《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不过迄今为止,该项规定实施的情况和效果尚无公开资料。

  公众有权知道官员财产

  “每个官员的收入是应该公开的”,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毛寿龙接受本刊采访时说,“否则申报没用”。

  收入和财产公开,无疑与个人的隐私权相冲突,但是王明高将他所领导的课题组得出的结论告知中国《新闻周刊》:在反复的争论中,各国最后都采取了公法优先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即当社会公众对政府官员的个人情况主张知情和要求予以了解时,后者不能以个人隐私权相对抗。恩格斯曾指出:个人的隐私应受法律保护。但当个人隐私甚至阴私与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时,个人隐私就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私事,而是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它不再受隐私权的保护,它应成为历史记载和新闻报道不可回避的内容。

  人类历史上最早的财产公示发生在1766年的瑞典。当时,人们有权查看首相的纳税清单。1883年,英国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财产申报法律——《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而美国直至1978年才通过《政府行为道德法》,这也是当前最完备的财产申报立法。

  美国的财产申报制度拥有两个明显的特点:其一,早期预警作用强,有极大的威慑力;其二,后期纠偏惩处作用强,在明知有贪污贿赂行为未能取得证据时,非法收入本身即可作为起诉的根据。1989年,时任美国众议院议长的赖特,因在过去10年中先后69次违反国会对议员财产收入的法规而被迫辞职,其行为“玷污了国会的声誉”。

  美国的举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他的国家,上世纪80年代成为制定此类“阳光法”的黄金时期。目前,世界上已有89个国家拥有类似法律。

  “实际上,西方关于‘阳光法’的200年史,就是公众知情权与个人隐私权较量的历史”。王明高博士说,“所以,也要给中国以合理的时间”。

  王明高还呼吁,中国“应尽快建立‘金融实名制’”。他指出,“金融实名制”的范围广泛,涵盖了我国于2000年开始实行的“储蓄实名制”。广义上的金融实名制,除要求客户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外,还必须向银行提供更为广泛的个人资料如住址、职业、婚姻状况、子女情况、住房情况等。这意味着,公民个人的所有资产均有据可查。

  韩国于1993年推出的此项制度影响巨大,仅一个月的工夫,当时的韩国大法院院长金德柱、检察总长朴钟吉等一大批高官因腐败行为暴露而先后辞职。并且,在1995年下半年查处前总统全斗焕和卢泰愚秘密政治资金事件中,金融实名制的威力再次得到确认。全卢二人为原先的假名如何转换成真名而伤透了脑筋,但最终仍然东窗事发。

  “中国新世纪惩治腐败对策研究”课题组认为,中国的反腐制度,尚需建立遗产税和赠与税制度,采取特别方略防止资金外逃,建立特种审计制度。

  中国人民大学毛寿龙教授认为,我国社会目前处在非正规化阶段,处在经济转型期,由于银行业不发达,个人信用体系也没有建立起来,交易时现金为主支票为辅,建立完善的财产申报制度尚需时日。他强调,从多次大案查处的情况来看,实行财产申报制,对领导人及其亲属的监督是关键,但在这方面如何规定仍有争议。■

  美国财产申报制度

  美国的财产申报制度的申报对象为包括总统在内的立法、行政和司法三部门俸级相当或超过16职等人员及其配偶、受抚养子女;申报人在一定范围内获取的收益,签订受益协议,接受馈赠、款待和谢礼,以及个人债权债务、买卖交易、社会兼职等情况,均须申报;其申报在任前、任中、任后均须进行,其中,总统、副总统、须经参议院同意任命的官员和雇员以及公共机构官员须提交申报书;审查机关在接受申报后须进行严格审查,对申报过程中有违法行为者,可采取各种由弱及强的措施,司法部长可提出民事诉讼;若发现公职人员有非法所得财产,处理手段包括剥夺非法财产、归还不合法取得的财产、降职、削职、令其辞职、以贪污贿赂罪论处等。


交锋:财产申报能否杜绝腐败

  事实上,中国政府在1995年就制订了相关的规定,但执行情况并不令人满意。1995年5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一次明确提出对中国官员的收入实行申报。

  根据规定,所有的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的县(处)以上(含县处级)领导干部,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负责人都必须申报自己的收入。收入申报的项目主要包括工资;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费等;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但是,10年过后,这一制度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实行。  
  
  “但是,由于该项措施在设计上的先天不足,使其在对腐败的打击力度上十分有限,再加上执行中的敷衍塞责,使得《规定》基本流于形式。成克杰、胡长清、肖作新、赵更效……这些腐败分子数百万乃至数千万的家当在案发之前,根本就没有因为《规定》的实施而有丝毫暴露;在近年来不断增加的腐败案件中,更没有哪一位贪官是因《规定》的实施而翻身落马。”……>>>详细

  “究其原因,最根本的还在于官员利益团体不可能自己监督自己,这种损害腐败官员的制度受到轻视也是理所当然的。”一位反腐专家告诉记者。

  对此,王明高也予以承认。他们的课题组曾经做过一项相关调查,结果93%的调查对象认为目前实行家庭财产申报制的阻力主要来自于领导阶层;约13%的调查对象认为来自领导阶层的阻力是目前实行家庭财产申报制的最大的阻力。

  财产申报制度势在必行。为了使这项制度真正发挥应有作用,以下几个方面有待不断改进:

  第一,财产申报主体当为所有国家工作人员。
  第二,申报内容当为全部家庭财产。制度不灵的原因往往在于制度设计本身不当。如以往申报内容局限于收入,显然这仅仅是国家工作人员全部家庭财产中的一部分。
  第三,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公开家庭财产。 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申报应当是全部的,申报资料如何公开,则可以是有选择的。
  第四,离任国家工作人员有接受财产核查的义务收入和财产公开,无疑与个人的隐私权相冲突,但是王明高将他所领导的课题组得出的结论告知中国《新闻周刊》:在反复的争论中,各国最后都采取了公法优先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即当社会公众对政府官员的个人情况主张知情和要求予以了解时,后者不能以个人隐私权相对抗。恩格斯曾指出:个人的隐私应受法律保护。但当个人隐私甚至阴私与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时,个人隐私就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私事,而是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它不再受隐私权的保护,它应成为历史记载和新闻报道不可回避的内容。

  中国人民大学毛寿龙教授认为,我国社会目前处在非正规化阶段,处在经济转型期,由于银行业不发达,个人信用体系也没有建立起来,交易时现金为主支票为辅,建立完善的财产申报制度尚需时日。他强调,从多次大案查处的情况来看,实行财产申报制,对领导人及其亲属的监督是关键,但在这方面如何规定仍有争议
在现行“收入申报制”难以发现官员们灰色财产的现状下,人们早就期盼“财产申报制”及相关法律的出台

  胡兆秀与其夫张汝韶,据调查月均薪资收入共计不过5000元人民币,何以在香港拥有上千万港币存款?

  这个问题的提出,得益于香港司法的透明;而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张氏夫妇及内地有关部门仍未给出答案。

  值得关注的另一个问题是,其拥有的巨额存款,何以在过去8年的时间内未被发现?

  从收入申报到财产申报

  身为鹤山市委书记,张汝韶官居县处级正职,根据1995年5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他必须定期报告自己的收入。但是他是否在自己每年两次的收入报表中,申报了这笔巨额资产,似乎是一个不言自明的问题。

  《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被认为是中国官员收入申报制的开端,初衷是“为保持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这项规定,申报人必须每半年申报下列各项收入:1.工资;2.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费等;3.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4.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企业单位的负责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它还规定,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接受本单位申报人的收入申报,并报送相应的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的,由所在部门责令其申报、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但是,至少张汝韶的财产问题告诉我们,这一规定仍然存在较大的局限性。

  4月5日,辽宁省一位纪检官员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收入申报)大家报上来就行了,没有人去核实。”另一位纪检官员则对中国《新闻周刊》这样说:“我们不过做一下备案的工作,并且,它(收入申报)是不公开的。”

  这些纪检干部承认,在一些地方,收入申报更多是流于形式。

  “中国新世纪惩治腐败对策研究”课题组组长王明高博士认为,这项规定存在以下问题:

  其一,申报主体范围过窄。如果只规定一部分国家工作人员作为财产申报的主体,另一部分除外,既不符合法制平等的原则,也与现行《刑法》的规定严重脱节,造成法制的混乱。《刑法》中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这里的“国家工作人员”,无疑是指全体而言。

  其二,申报范围不够完整。“收入申报规定”里的申报范围,不包括申报人的全部财产,其继承的遗产、受赠、偶然所得以及从事证券、股票等风险投资所得均未计入。也有人指出,现有制度规定的“收入”都是单位或组织有案可查的,其实没有申报的必要。

  其三,申报种类及时间设计不严密。通观国外立法,国家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一般都设有初任申报、日常申报和离职申报三种制度。

  其四,申报方式不够科学。在韩国,有法定登记机关负责此项事务,其他国家也大体如此;而我国由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明显缺乏权威,监督也难以落实。

  其五,违反责任规定过轻,纪律处分缺乏刚性。

  “并且,它没有上升到法律的层面上,无法可依。”中国人民大学孟庆华副教授对本刊说。

  一个更完善的办法是财产申报制度及相应的法律。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财产申报法》正式列入立法规划。2000年12月,中纪委决定,要在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中首先实行家庭财产报告制度。次年,中纪委和中组部联合发布了《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不过迄今为止,该项规定实施的情况和效果尚无公开资料。

  公众有权知道官员财产

  “每个官员的收入是应该公开的”,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毛寿龙接受本刊采访时说,“否则申报没用”。

  收入和财产公开,无疑与个人的隐私权相冲突,但是王明高将他所领导的课题组得出的结论告知中国《新闻周刊》:在反复的争论中,各国最后都采取了公法优先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即当社会公众对政府官员的个人情况主张知情和要求予以了解时,后者不能以个人隐私权相对抗。恩格斯曾指出:个人的隐私应受法律保护。但当个人隐私甚至阴私与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时,个人隐私就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私事,而是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它不再受隐私权的保护,它应成为历史记载和新闻报道不可回避的内容。

  人类历史上最早的财产公示发生在1766年的瑞典。当时,人们有权查看首相的纳税清单。1883年,英国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财产申报法律——《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而美国直至1978年才通过《政府行为道德法》,这也是当前最完备的财产申报立法。

  美国的财产申报制度拥有两个明显的特点:其一,早期预警作用强,有极大的威慑力;其二,后期纠偏惩处作用强,在明知有贪污贿赂行为未能取得证据时,非法收入本身即可作为起诉的根据。1989年,时任美国众议院议长的赖特,因在过去10年中先后69次违反国会对议员财产收入的法规而被迫辞职,其行为“玷污了国会的声誉”。

  美国的举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他的国家,上世纪80年代成为制定此类“阳光法”的黄金时期。目前,世界上已有89个国家拥有类似法律。

  “实际上,西方关于‘阳光法’的200年史,就是公众知情权与个人隐私权较量的历史”。王明高博士说,“所以,也要给中国以合理的时间”。

  王明高还呼吁,中国“应尽快建立‘金融实名制’”。他指出,“金融实名制”的范围广泛,涵盖了我国于2000年开始实行的“储蓄实名制”。广义上的金融实名制,除要求客户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外,还必须向银行提供更为广泛的个人资料如住址、职业、婚姻状况、子女情况、住房情况等。这意味着,公民个人的所有资产均有据可查。

  韩国于1993年推出的此项制度影响巨大,仅一个月的工夫,当时的韩国大法院院长金德柱、检察总长朴钟吉等一大批高官因腐败行为暴露而先后辞职。并且,在1995年下半年查处前总统全斗焕和卢泰愚秘密政治资金事件中,金融实名制的威力再次得到确认。全卢二人为原先的假名如何转换成真名而伤透了脑筋,但最终仍然东窗事发。

  “中国新世纪惩治腐败对策研究”课题组认为,中国的反腐制度,尚需建立遗产税和赠与税制度,采取特别方略防止资金外逃,建立特种审计制度。

  中国人民大学毛寿龙教授认为,我国社会目前处在非正规化阶段,处在经济转型期,由于银行业不发达,个人信用体系也没有建立起来,交易时现金为主支票为辅,建立完善的财产申报制度尚需时日。他强调,从多次大案查处的情况来看,实行财产申报制,对领导人及其亲属的监督是关键,但在这方面如何规定仍有争议。■

  美国财产申报制度

  美国的财产申报制度的申报对象为包括总统在内的立法、行政和司法三部门俸级相当或超过16职等人员及其配偶、受抚养子女;申报人在一定范围内获取的收益,签订受益协议,接受馈赠、款待和谢礼,以及个人债权债务、买卖交易、社会兼职等情况,均须申报;其申报在任前、任中、任后均须进行,其中,总统、副总统、须经参议院同意任命的官员和雇员以及公共机构官员须提交申报书;审查机关在接受申报后须进行严格审查,对申报过程中有违法行为者,可采取各种由弱及强的措施,司法部长可提出民事诉讼;若发现公职人员有非法所得财产,处理手段包括剥夺非法财产、归还不合法取得的财产、降职、削职、令其辞职、以贪污贿赂罪论处等。


交锋:财产申报能否杜绝腐败

  事实上,中国政府在1995年就制订了相关的规定,但执行情况并不令人满意。1995年5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一次明确提出对中国官员的收入实行申报。

  根据规定,所有的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的县(处)以上(含县处级)领导干部,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负责人都必须申报自己的收入。收入申报的项目主要包括工资;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费等;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但是,10年过后,这一制度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实行。  
  
  “但是,由于该项措施在设计上的先天不足,使其在对腐败的打击力度上十分有限,再加上执行中的敷衍塞责,使得《规定》基本流于形式。成克杰、胡长清、肖作新、赵更效……这些腐败分子数百万乃至数千万的家当在案发之前,根本就没有因为《规定》的实施而有丝毫暴露;在近年来不断增加的腐败案件中,更没有哪一位贪官是因《规定》的实施而翻身落马。”……>>>详细

  “究其原因,最根本的还在于官员利益团体不可能自己监督自己,这种损害腐败官员的制度受到轻视也是理所当然的。”一位反腐专家告诉记者。

  对此,王明高也予以承认。他们的课题组曾经做过一项相关调查,结果93%的调查对象认为目前实行家庭财产申报制的阻力主要来自于领导阶层;约13%的调查对象认为来自领导阶层的阻力是目前实行家庭财产申报制的最大的阻力。

  财产申报制度势在必行。为了使这项制度真正发挥应有作用,以下几个方面有待不断改进:

  第一,财产申报主体当为所有国家工作人员。
  第二,申报内容当为全部家庭财产。制度不灵的原因往往在于制度设计本身不当。如以往申报内容局限于收入,显然这仅仅是国家工作人员全部家庭财产中的一部分。
  第三,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公开家庭财产。 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申报应当是全部的,申报资料如何公开,则可以是有选择的。
  第四,离任国家工作人员有接受财产核查的义务
只要对比一下韩国和中国实施金融实名制的过程,就知道这次也肯定会给同志们一条活路!
<P>只要没有独立、公开的核查机制就不能!</P><P>别处不说,你看看北京各部委处以上干部,他们当中绝大部分人的家庭收入都明显不足以支付买房、装修、家具、电气的费用。更别提养孩子、每年在外面旅游、几乎家家都有的车。</P><P>你去到每个机关聊一聊,这些事情是尽人皆知的,但谁去管过?纪委那帮人自己又如何?</P>
<P>当官不发财请我都不来</P>
让大家见证这段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