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最近药家鑫的话题很多,发一篇文章过来大家共享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3/29 16:51:21
很有意思的一篇文章,大家可以看看。

原帖:http://www.fyjs.cn/bbs/htm_data/159/1104/326126.html

先从美国的一个案例说起:1924年,芝加哥两名富二代大学生——19岁的Leopold何18岁的Leob——经过数月的策划,合伙劫杀了一个十七岁的儿童,目的仅仅是为了完成一个“完美的犯罪”。然而这起完美犯罪最终还是东窗事发,两人被捕,并且,用我们的话来说,“供认不讳”。

      本案引起轩然大波,两名被告均面临死刑判决。Leob的家庭聘请了著名的律师Darrow为其辩护。Darrow是坚定的死刑废止论者,然而本案的事实清楚,证据俱在,被告人不但将被害人劫持上出租车杀害,还用盐酸破坏尸体外观,弃尸于一处沼泽地附近的地下排水洞,并烧毁死者衣服。如此令人发指的杀人手段以及犯罪心理,足以激怒由普通人组成的陪审团,并毫不犹豫地将他们送上绞架。

      Darrow律师采取了迂回的方式。他首先拒绝了采用陪审团进行审判,在庭审过程中,他还试图说服法官,将谴责指向犯罪,而不是犯罪人。具有法律思维的人都明白,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犯罪指的是违反法律、具备法定构成要件的行为(构成要件符合性或犯罪本体要件),在构成要件要素符合的前提下,被告抗辩的方法,要么是让行为正当化(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要么开脱犯罪人自身的责任,例如未成年、期待可能性等在许多法律体系中均能成功出罪。而本案中,Darrow律师运用的是精神病抗辩。

      Darrow律师的理由是这样的:Leopold和Leob均是前途无量的富家子弟,大学高才生,做出如此残忍的行为,是非常不正常的。正因为如此,他们很可能有精神上的障碍。特别是作为主犯的Leob,本身就是尼采的崇拜者,而且:

      This terrible crime was inherent in his organism, and it came from some ancestor… Is any blame attached because somebody took Nietzsche's philosophy seriously and fashioned his life upon it?… It is hardly fair to hang a 19-year-old boy for the philosophy that was taught him at the university?

      总而言之,对这两个有“祖传的犯罪基因”的年轻人,判处绞刑是不公平的

      最终,法官采纳了他的意见,并判处了两人无期徒刑(谋杀)以及99年有期徒刑(绑架)。

      实际上,Darrow律师的论证逻辑是典型的循环论证,即便是同处于死刑废除论阵营的康拉德不能理解。他在和死刑的支持者哈格争论时,说到有些“奇思妙想”的人认为即使犯有残忍罪行的人也不该死,因为他们都有精神病,可是为什么他们有精神病呢?因为他们犯下了残忍的罪行(详见范·登·哈格和康拉德:《死刑论辩》)。毫无疑问,这种颠三倒四的逻辑在本案中被发挥到极致。Leopold和Leob案是较早将精神分析法用于庭审的案例,但很难说是第一宗用精神病抗辩的案例,早在1895年的戴维斯诉美国案中,联邦最高法院法官就认为,检察官必须排除合理怀疑地驳回对精神病的请求,理由是无罪推定:

       在这个抗辩中,被告可以处于无罪推定的庇护之下,直到表现出他是有罪的;并且,如果陪审团从关于他的是否具有实施犯罪的法定能力的证据中,获得了一种合理的怀疑,他的罪就不能在事情的本来性质中被认为是已经得到证明的。(转引自乔治·弗莱彻:《刑法的基本概念》)

       有这个案例在先,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Darrow律师那几乎是毫无根据的分析和猜测被法官接受了——谁又能排除合理怀疑地否认,Leob祖上有那么几个有犯罪基因的祖先,然后代代相传,把这种基因传给了这个19岁的孩子呢?

      Leob和Leopold案开了一个极坏的先例,以致于后来的不少罪大恶极这纷纷在庭审中诉诸精神病抗辩,医院里充斥着“疯了的和装疯的”(储槐植《美国刑法(第二版)》)。刺杀罗伯特·肯尼迪和里根的凶手也以此辩护,最终,刺杀里根的欣克利被宣告无罪之后,精神病抗辩的门槛被大大提高,为这一出持续了60年的闹剧画上句号。

       中国政法大学萧瀚教授的《法槌十七声》讲到了这个案件,然而他对Darrow的辩护和结局却赞不绝口,甚至以德国母亲为杀人犯求情为例,宣扬死刑应该废除,被害人家属应当原谅加害者。萧瀚教授是提到“血泪之路”也要附带讽刺中国的,持这样的立场并不奇怪,然而从邱兴华案到杨佳案,法学院竟然满城皆讲精神病,论证方式无一超出Darrow律师,令人瞠目结舌。中国的支持死刑废除者大多是虚伪的,他们没有德国母亲的宽容,之所以要废除死刑,大概只是因为他们向往的西方也这样做吧。

      药家鑫案中,大概精神病抗辩的招式“已经用老”,于是激情犯罪的理由应运而生。而实际上,激情犯罪在西方是和谋杀相对应,是受到挑衅(provocation)后失控的犯罪。像药某那样,因为撞了人,发现对方在抄车牌就失控杀人,那么我们因该问,是犯罪人的G点太低,还是provocation的定义该修改了?很有意思的一篇文章,大家可以看看。

原帖:http://www.fyjs.cn/bbs/htm_data/159/1104/326126.html

先从美国的一个案例说起:1924年,芝加哥两名富二代大学生——19岁的Leopold何18岁的Leob——经过数月的策划,合伙劫杀了一个十七岁的儿童,目的仅仅是为了完成一个“完美的犯罪”。然而这起完美犯罪最终还是东窗事发,两人被捕,并且,用我们的话来说,“供认不讳”。

      本案引起轩然大波,两名被告均面临死刑判决。Leob的家庭聘请了著名的律师Darrow为其辩护。Darrow是坚定的死刑废止论者,然而本案的事实清楚,证据俱在,被告人不但将被害人劫持上出租车杀害,还用盐酸破坏尸体外观,弃尸于一处沼泽地附近的地下排水洞,并烧毁死者衣服。如此令人发指的杀人手段以及犯罪心理,足以激怒由普通人组成的陪审团,并毫不犹豫地将他们送上绞架。

      Darrow律师采取了迂回的方式。他首先拒绝了采用陪审团进行审判,在庭审过程中,他还试图说服法官,将谴责指向犯罪,而不是犯罪人。具有法律思维的人都明白,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犯罪指的是违反法律、具备法定构成要件的行为(构成要件符合性或犯罪本体要件),在构成要件要素符合的前提下,被告抗辩的方法,要么是让行为正当化(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要么开脱犯罪人自身的责任,例如未成年、期待可能性等在许多法律体系中均能成功出罪。而本案中,Darrow律师运用的是精神病抗辩。

      Darrow律师的理由是这样的:Leopold和Leob均是前途无量的富家子弟,大学高才生,做出如此残忍的行为,是非常不正常的。正因为如此,他们很可能有精神上的障碍。特别是作为主犯的Leob,本身就是尼采的崇拜者,而且:

      This terrible crime was inherent in his organism, and it came from some ancestor… Is any blame attached because somebody took Nietzsche's philosophy seriously and fashioned his life upon it?… It is hardly fair to hang a 19-year-old boy for the philosophy that was taught him at the university?

      总而言之,对这两个有“祖传的犯罪基因”的年轻人,判处绞刑是不公平的

      最终,法官采纳了他的意见,并判处了两人无期徒刑(谋杀)以及99年有期徒刑(绑架)。

      实际上,Darrow律师的论证逻辑是典型的循环论证,即便是同处于死刑废除论阵营的康拉德不能理解。他在和死刑的支持者哈格争论时,说到有些“奇思妙想”的人认为即使犯有残忍罪行的人也不该死,因为他们都有精神病,可是为什么他们有精神病呢?因为他们犯下了残忍的罪行(详见范·登·哈格和康拉德:《死刑论辩》)。毫无疑问,这种颠三倒四的逻辑在本案中被发挥到极致。Leopold和Leob案是较早将精神分析法用于庭审的案例,但很难说是第一宗用精神病抗辩的案例,早在1895年的戴维斯诉美国案中,联邦最高法院法官就认为,检察官必须排除合理怀疑地驳回对精神病的请求,理由是无罪推定:

       在这个抗辩中,被告可以处于无罪推定的庇护之下,直到表现出他是有罪的;并且,如果陪审团从关于他的是否具有实施犯罪的法定能力的证据中,获得了一种合理的怀疑,他的罪就不能在事情的本来性质中被认为是已经得到证明的。(转引自乔治·弗莱彻:《刑法的基本概念》)

       有这个案例在先,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Darrow律师那几乎是毫无根据的分析和猜测被法官接受了——谁又能排除合理怀疑地否认,Leob祖上有那么几个有犯罪基因的祖先,然后代代相传,把这种基因传给了这个19岁的孩子呢?

      Leob和Leopold案开了一个极坏的先例,以致于后来的不少罪大恶极这纷纷在庭审中诉诸精神病抗辩,医院里充斥着“疯了的和装疯的”(储槐植《美国刑法(第二版)》)。刺杀罗伯特·肯尼迪和里根的凶手也以此辩护,最终,刺杀里根的欣克利被宣告无罪之后,精神病抗辩的门槛被大大提高,为这一出持续了60年的闹剧画上句号。

       中国政法大学萧瀚教授的《法槌十七声》讲到了这个案件,然而他对Darrow的辩护和结局却赞不绝口,甚至以德国母亲为杀人犯求情为例,宣扬死刑应该废除,被害人家属应当原谅加害者。萧瀚教授是提到“血泪之路”也要附带讽刺中国的,持这样的立场并不奇怪,然而从邱兴华案到杨佳案,法学院竟然满城皆讲精神病,论证方式无一超出Darrow律师,令人瞠目结舌。中国的支持死刑废除者大多是虚伪的,他们没有德国母亲的宽容,之所以要废除死刑,大概只是因为他们向往的西方也这样做吧。

      药家鑫案中,大概精神病抗辩的招式“已经用老”,于是激情犯罪的理由应运而生。而实际上,激情犯罪在西方是和谋杀相对应,是受到挑衅(provocation)后失控的犯罪。像药某那样,因为撞了人,发现对方在抄车牌就失控杀人,那么我们因该问,是犯罪人的G点太低,还是provocation的定义该修改了?
直接杀掉就完了 这种律师一起杀掉
如果律师都支持判委托人死刑,那么将来谁愿意请专门请律师为自己辩护呢?为了口袋里的几个钱,良心什么的是不重要的。越能把委托人从死里拽出来的,就薪水越高。某若看了萧瀚的书,必定也想着将来老子哪天犯事了,还是要请萧大师出马。
看来对这种人,杨佳那样的说法还是必须的,你不给我个说法我就给你一个说法
原告也可以因为不能理解对被告人轻判而达到精神病状态,继而对被告人亲属进行报复。。。。。。

以此循环往复。。。。。
racher 发表于 2011-4-8 13:58

喔,就是那个有名的JY萧瀚叫兽么:D
其实药渣的案子折射出国人的一个典型思维,不患贫,患不公。我们并不是一定要逼着药渣去死,但是杨佳的案例在前,药渣你凭什么就能够被各种所谓客观原因美化,如果当年杨佳也能够享受到什么激情杀人,惯性动作的辩护的话,也许现在大家对药渣就能够宽容一些,但是很可惜。
一边高呼要法治,一边自己在无视法律,在网上当键盘法官,真是欢乐。
mobylee 发表于 2011-4-8 16:21

这个主意不错:D
racher 发表于 2011-4-8 13:58

这事例进一步强化了我的一个信念:国人喜欢拿些外国人玩剩下的破烂来自己玩,而且还时常玩得很high。
杀人偿命,还有什么好审判的呢?
药家鑫判了八年,没人讨论?
xrayner 发表于 2011-4-9 21:47

这种话都敢信都敢传...你有没有基本的判断能力?
xrayner 发表于 2011-4-9 21:47

这个你都信,没救了
反正讨论就是图个自己HIGH
足以激怒由普通人组成的陪审团---------我们没有陪审团,法官们都是见多识广的精英人才,不会被激怒
最有意思的是西安音乐学院的洗地文。
这文章让我直接想起了以前读到过的一位大哥,这哥们叫做佐川一政。八十年代初的时候,他在巴黎读书,估计是和我们很多人一样,相信“吃哪儿补哪儿”,于一九八一年,杀死了他的一个荷兰女同学,并且,把人家给吃了。根据维基百科上面的说法,选她是因为她的“健康与美丽”,而这正是佐川老兄所欠缺的(She was selected because of her health and beauty, those characteristics Sagawa believed he lacked. )

照理说这哥们不死也要坐上个几十年的大牢了,但是,这位大哥的老豆,刚好是个有钱人,出钱雇佣了顶级的律师。最后,审理这个案件的法官,认为佐川老兄精神有问题,没有办法出庭被审,就判决他无限期关押在一个精神病院。后来这个老兄被转到了日本的精神病院,在日本,据说因为日本政府发现缺少一些来自法国法庭的重要文件,这位大哥,于一九八六年八月,被从精神病院里面释放了出来。到今天为止,依然保持自由之身。

http://en.wikipedia.org/wiki/Issei_Sagawa

PS:这些年听到很多人高呼要建立法制社会,其言下之意,似乎是建立了法制社会,他所见的不公平就会消失了。小弟不才,过去几年无聊,看了几本英美法系的原版法律教科书,尤其以合同法所看为最多。感触最深的,就是可供律师着手之处,真的不少。几周前同一个美国大叔聊天,他曾经到隔壁州做过生意,销售建筑有关的器械。在委托一家公司运输这些器械时,被这家公司把东西据为己有了。大叔花了5K美金请律师,打官司,最后的结果却是法官把东西判给了对方。因为东西仅仅值6K,所以大叔就没有再把这个官司打下去。根据他的说法,因为他是外地人,所以那个法官偏袒本地公司。我推测那法官估计不会如此明目张胆,但是法律中可供操纵的地方,委实很多。

有一句话说到,过去是教士们站在上帝和普通人之间,解释上帝的意愿,而现在换成了律师。

经历了一些案件之后,很多人也许会冷静下来,发现现实和理想的差距吧。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
天地一牛驴 发表于 2011-4-14 21:00

杀人偿钱 欠债还命
xrayner 发表于 2011-4-9 21:47


    这你也信?你让原作者拿个出处链接看看
如果当年宽恕了杨佳,那药家鑫得到宽恕的可能性会高很多
正是这些所谓的 典型  国外才那么喜欢拍 类似  惩罚者  这类的片子·····
回复 2# xiaocaibing


    :D一个不剩就没有问题了
iamsb 发表于 2011-4-8 15:29


     扯D
律师也要讲道德和良心,不能为了钱就一味为犯罪分子开脱罪行。

至于药案,药家鑫多活一天,就是多糟蹋我们的粮食一天。这种人,就应该坚决绳之以法,杀人偿命。


辩护律师的话当不得真,因为他们是有利益驱使的,而且这种驱使是法治的需要。难道你让辩护律师对法官说,我的委托人罪大恶极、罪该万死,因此请判其死刑?说实话,因为辩护观点而骂律师的都纯属有病,有朝一日你进去了,你指望你的辩护律师是站在你这边说话还是站在民意、公愤或者所谓公平正义那边说话?正是有控辩双方的博弈,才能让案件事实趋于明朗,让判决结果更有说服力。

     至于西方法律体系的漏洞,的确数不胜数,但说句实话,中国还真没资格去数落别人。因为中国的问题还不到为这些漏洞操心的时候。这就跟中国男足操心阿根廷前锋太多导致进攻体系不畅一个道理,纯属蛋疼。

     药渣案里最可怜的是那个搞犯罪心理学的教授,人家只是跟央视记者分析了一下药渣杀人的心理,于是立刻被伟大而无所不能的网民们以“说你是你就是”的无往不胜的逻辑定性为替药渣开脱,罪大恶极、罪该万死。可怜老太太这段时间估计精神压力也不小。

辩护律师的话当不得真,因为他们是有利益驱使的,而且这种驱使是法治的需要。难道你让辩护律师对法官说,我的委托人罪大恶极、罪该万死,因此请判其死刑?说实话,因为辩护观点而骂律师的都纯属有病,有朝一日你进去了,你指望你的辩护律师是站在你这边说话还是站在民意、公愤或者所谓公平正义那边说话?正是有控辩双方的博弈,才能让案件事实趋于明朗,让判决结果更有说服力。

     至于西方法律体系的漏洞,的确数不胜数,但说句实话,中国还真没资格去数落别人。因为中国的问题还不到为这些漏洞操心的时候。这就跟中国男足操心阿根廷前锋太多导致进攻体系不畅一个道理,纯属蛋疼。

     药渣案里最可怜的是那个搞犯罪心理学的教授,人家只是跟央视记者分析了一下药渣杀人的心理,于是立刻被伟大而无所不能的网民们以“说你是你就是”的无往不胜的逻辑定性为替药渣开脱,罪大恶极、罪该万死。可怜老太太这段时间估计精神压力也不小。
布衣鲜卑 发表于 2011-4-15 09:49

       律师讲的是法律和职业道德,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最大程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是律师最大的职业道德。
oo7yjg 发表于 2011-4-15 10:42


   

呵呵,“职业道德”大过社会公德,并不是什么好事儿。
布衣鲜卑 发表于 2011-4-15 09:49
谁出钱律师就为谁说话

要是真的按章办事倒也简单了

看吧 这出戏怎么唱
布衣鲜卑 发表于 2011-4-15 11:25

如果人人都有職業道德, 這社會一定有道德得多.
回复 31# eellii


   
呵呵,杀手也讲职业道德,内奸也讲职业道德。。。。。。

关键还是要职业道德符合社会公德的范畴,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oo7yjg 发表于 2011-4-15 10:41

临时性强奸那个是怎么判的?
网民害怕这种事再次发生,你觉得很可悲?

回复  eellii


   
呵呵,杀手也讲职业道德,内奸也讲职业道德。。。。。。

关键还是要职业道德符 ...
布衣鲜卑 发表于 2011-4-15 13:21


殺手雖然傳說是一種行業, 不過非法的東西和不是隨便入行的還是不要拿來作例子了. 倒是毒奶粉和地溝油絕對是欠缺職業道德的好例子. 職業道德和社會道德並不矛盾.
據一些律師說, 檢察機關對那些為疑犯作無罪辯護的律師深惡痛絕, 會加以打壓, 在你看來是社會道德大於職業道德了, 問題是誰敢保證那些不是錯案?
回复  eellii


   
呵呵,杀手也讲职业道德,内奸也讲职业道德。。。。。。

关键还是要职业道德符 ...
布衣鲜卑 发表于 2011-4-15 13:21


殺手雖然傳說是一種行業, 不過非法的東西和不是隨便入行的還是不要拿來作例子了. 倒是毒奶粉和地溝油絕對是欠缺職業道德的好例子. 職業道德和社會道德並不矛盾.
據一些律師說, 檢察機關對那些為疑犯作無罪辯護的律師深惡痛絕, 會加以打壓, 在你看來是社會道德大於職業道德了, 問題是誰敢保證那些不是錯案?
那些支持废除死刑的砖家叫兽需要有人列个表,如果废除死刑了,法律上发生啥不公的事件,大家好找到目标...
我只是强调几点:
1、杀人这种可能判处死刑的案子。哪怕犯罪嫌疑人不请律师,我国法律也会给他指派一个。否则违法。
2、在单纯的刑事案件中,律师只能给犯罪嫌疑人讲话,而且只能给他讲好话。否则违法。
3、如果检察院工作做得很到位,无懈可击的情况下,律师还要能给犯罪嫌疑人讲出什么新的话,这是很煎熬很有难度的。如果不说话,就是没有发挥辩护效果,如果说话,你又能说什么……

所以别太苛责律师了~人家也很为难。好容易编点理由出来,其实做刑辩的都知道,自己有时候讲的都是废话。
布衣鲜卑 发表于 2011-4-15 11:25

律师的“社会公德”如果大于“职业道德”,根据我国法律是要被处罚的,最重是吊销执照,终身不得再执业。你养么?
布衣鲜卑 发表于 2011-4-15 11:25


    社会公德?要不您来谈谈什么叫社会公德?靠着从新闻报道里传来的消息就可以顶着民愤的大义随便将人入罪?什么程序、法律都可以不要,只要违反了一个社会公德,那就人挡杀人、佛挡杀佛,如果按照你口中所谓的“社会公德”,药家鑫案还审什么啊,直接毙了丫多爽(当初将奸夫淫妇浸猪笼的人多半也是您这种心态)?或者你在任何一个论坛或者现实中的城市中,定义一个所谓“社会公德”的内涵和外延,看看有多少人赞同,能有10%的人赞同你的定义就算你狠:D。
zulook 发表于 2011-4-15 13:30

1、我不知道什么临时性强奸,请提供一下链接
2、99%的网民这辈子都不会遇到任何刑事案件,与其说是害怕,还不如说是围观心态作祟。这跟以前没网络的时候一群人围观两人打架一个道理。
3、中国网民的主要构成人群都普遍没有受过高等教育,更别说法律常识普及了。而且所谓的网民,还占不到我们全国人民的一半,并且年龄普遍在20岁以下,这群人的担心,厄,说实话我觉得没什么好担心的:D
zulook 发表于 2011-4-15 13:30

刚才百度了一下,百度上说提审了,撤销原判决,但没看到判决结果,由于重新向中级法院提起公诉,估计是无期左右吧(按照程序,只有可能判处无期及以上刑罚的才向中级法院提起一审公诉)   
网民的作用,是呼吁,而不是决断。因为网民其实非常无知,网络里讨论药案的99%的人包括我,其实对于药渣案是一无所知的,我们的信息都是来源于新闻,而由于新闻本身的原因,这种信息的有效信息量非常少,根本不足以判断事实本身,况且没有看过卷宗的人怎么会知道药渣案到底是咋回事。所以如果觉得可疑,应当呼吁有关部门重视,而不是在网上喊打喊杀。一个有序的法治社会并不是靠嘴炮喷出来的。这次药案,网民的目的基本已经达到了。如果新闻说的是真的,估计药渣要完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