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调显示超半数美民众支持奥巴马对利比亚动武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6 07:09:03
中新网3月23日电据路透社报道,最新的民调数据显示,尽管美国共和党人及部分民主党议员的批评声越来越大,但超过半数的美国民众支持总统奥巴马对利比亚采取军事行动。

  美国哥伦比亚广播公司(CBS)22日发布的调查结果显示,仅有29%的美国人不赞成奥巴马处理利比亚问题的方式。

  据悉,在接受调查的1022名美国成年人中,正好有半数赞成奥巴马的做法,另有五分之一的受访者不持任何观点。

  而根据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CNN)民意调查机构21日发布的联合调查结果显示,约70%的美国民众赞成美国对利比亚采取军事行动,反对者仅占27%。
http://news.sohu.com/20110323/n279960521.shtml中新网3月23日电据路透社报道,最新的民调数据显示,尽管美国共和党人及部分民主党议员的批评声越来越大,但超过半数的美国民众支持总统奥巴马对利比亚采取军事行动。

  美国哥伦比亚广播公司(CBS)22日发布的调查结果显示,仅有29%的美国人不赞成奥巴马处理利比亚问题的方式。

  据悉,在接受调查的1022名美国成年人中,正好有半数赞成奥巴马的做法,另有五分之一的受访者不持任何观点。

  而根据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CNN)民意调查机构21日发布的联合调查结果显示,约70%的美国民众赞成美国对利比亚采取军事行动,反对者仅占27%。
http://news.sohu.com/20110323/n279960521.shtml
民调显示多数法国人支持多国部队对利比亚动武
中新网3月23日电 据路透社报道,法国最新的民调结果显示,多数法国人支持西方对利比亚实施军事打击。

  报道称,民调机构IFOP的调查显示,66%的法国受访者支持多国部队军事干预利比亚,且左翼与右翼立场无明显差别。

  此次调查是在多国部队对利比亚采取军事行动后进行的。IFOP声明称,与军事行动前的调查相比,支持者的比例明显上升,上次调查中这一数据为36%。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英国仅有三分之一的人支持对利比亚动武,英国民众明显不愿被拖入又一场可能漫长的海外冲突中。

http://news.sohu.com/20110323/n279957702.shtml
军坛上面有很多人都希望美国能够去利比亚蹲一下
美国人一向都很支持政府动武的.
  中国倒是不少人不了解卡扎菲反华罪行,同情卡扎菲,今天中午还做了一些科普。
tomcat650093 发表于 2011-3-23 14:51

牛仔之后啥时候不好斗?美国历史上的几次大规模反战都是在吃了苦头后才会出现的。
现在西方帮助反对派不惜破坏主权,将来收回成本时一样也不会尊重主权,参见伊拉克战后的强买强卖!!
唯物 发表于 2011-3-23 19:04


    伊拉克战后有强买强卖?
听说西方公司因安全,及成本原因,被中国抢了不少石油生意。
英国广播公司报道,利比亚反对派组建的过渡委员会的代表纳赛尔在巴黎表示,希望卡扎菲之后的利比亚新政权是“世俗和民主政权”。他还表示,利比亚未来“不会由宗教人士来领导”。
cba2012 发表于 2011-3-23 19:37

目前反对派中最能打的就是反美反卡扎菲的宗教武装
cba2012 发表于 2011-3-23 19:27
伊拉克战后的第一批重建项目根本不招标,自己去查,看给了谁,至于第二句属于传闻不值一提
如果不能强买强卖,美国就是活雷锋了
多国部队这次不是侵略,而是联合国授权的"NO FLY ZONE"行动
利比亚主权跟设定"禁飞区"无关,西方动手并无不妥,我倒是感觉出手慢了点@@
revolutionzz 发表于 2011-3-23 20:36

NO FLY ZONE授权攻击地面目标了吗
美国人每次动武,民调都支持,很纳闷
revolutionzz 发表于 2011-3-23 20:36
胡扯,90年代在伊拉克联合国也搞禁飞区,但是严格按照伊拉克不违反禁飞就不开火的原则
而这次是天上没飞机,却直接轰炸地面
赤裸裸地践踏主权

胡扯,90年代在伊拉克联合国也搞禁飞区,但是严格按照伊拉克不违反禁飞就不开火的原则
而这次是天上没飞机 ...
唯物 发表于 2011-3-23 21:42


自己去看看安理会的决议,违反停火规定的是政府军
执行禁飞区任务的西方战机空袭进攻班加西的政府军坦克没问题,空袭利比亚防空设施也没问题,懂了么
什么"践踏主权"?!安理会授权西方行动就足够了。
至于卡扎非,当年在西柏林歌舞厅搞爆炸没敢说尊重别国主权,制造洛克比空难没说尊重他国主权,现在想起让西方尊重自己"主权"了,扯淡去吧
顺便说一句,法国政府承认班加西政权是利比亚的合法政权,法国应安理会决议设定禁飞区,打击"伪政府军"根本就不存在"践踏利比亚主权"一说~~
胡扯,90年代在伊拉克联合国也搞禁飞区,但是严格按照伊拉克不违反禁飞就不开火的原则
而这次是天上没飞机 ...
唯物 发表于 2011-3-23 21:42


自己去看看安理会的决议,违反停火规定的是政府军
执行禁飞区任务的西方战机空袭进攻班加西的政府军坦克没问题,空袭利比亚防空设施也没问题,懂了么
什么"践踏主权"?!安理会授权西方行动就足够了。
至于卡扎非,当年在西柏林歌舞厅搞爆炸没敢说尊重别国主权,制造洛克比空难没说尊重他国主权,现在想起让西方尊重自己"主权"了,扯淡去吧
顺便说一句,法国政府承认班加西政权是利比亚的合法政权,法国应安理会决议设定禁飞区,打击"伪政府军"根本就不存在"践踏利比亚主权"一说~~
fengxiang 发表于 2011-3-23 21:35


    被美国政府洗脑了,上校被描述成一个独裁暴君,屠杀人民毫不手软~~

其实上校是个热爱艺术的民主领导人,每次选举都能拿到90%的票,比奥黑都多~他特别的简朴,两袖清风,渴了只喝骆驼奶和矿泉水,从不喝可乐,为人民谋利益不知疲倦的工作,一干就是40年,献了青春献子孙···不容易啊
新侨联委员 发表于 2011-3-23 16:56

论起反华罪行的话,开打的美英法都是毒贩级,卡渣废只能算个给毒贩上贡的假烟贩子,而且这个假烟贩子根本不是因为卖假烟而受罚,纯属黑帮狗咬狗而已。
唯物 发表于 2011-3-23 21:42


    这次条文不一样,不仅空袭任何普通地面目标,就是步兵着陆后开火也是“合法"的(已经发生了),只要不宣称自己是占领军就行。
revolutionzz 发表于 2011-3-23 21:48


    如果某政权支持搞恐怖主义搞掉中国的一驾民航机,死上百人,估计同学早在网上喊出,不踏平此国誓不归了~~主权不主权的也就不提了~~

谁要是敢说,他国主权不容践踏,估计会被喷的很惨
回复 7# 唯物
  评论员要注意遵守版规,不要刷大字报。
che 发表于 2011-3-23 22:04


    我觉的委员科普的对,应大力科普~~

大多数国人都知道美国卖WW武器,萨科奇见DL种种恶行

而上校在一些媒体的误导下,在一些国人心理只是以反美斗士形象出现的

国人还很少知道他给阿扁提供国际活动舞台,跑核委会去抽我国的脸,说中国和西方一样去非洲就是搞经济殖民的言行~~应该大力科普~
cba2012 发表于 2011-3-23 19:27

不管是不是强买强卖,

在现代国际关系中,无视它国主权和领土完整,以武力进行干预,这本身就不可取。

这次西方国家对利比亚的干预,尽管理由十分勉强,但还可以硬拉着安理会决议做招牌。

至于美国2003年入侵伊拉克,不论从哪方面讲,都是不折不扣的侵略战争,而且是师出无名的战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已成笑话)。
wyn1981 发表于 2011-3-23 22:20

21世纪互联网普及以后的时代,卡大佐大部分时间是以美帝走狗的形象出现的。
che 发表于 2011-3-23 22:22

没用,电视天天说核泄漏不会影响外国,照样抢盐~~~

上校反美斗士的形象,艺术家的形象需要从新塑造~~~

科普还是需要的~~

多国部队这次不是侵略,而是联合国授权的"NO FLY ZONE"行动
利比亚主权跟设定"禁飞区"无关,西方动手并无不 ...
revolutionzz 发表于 2011-3-23 20:36


这次西方的出手很不妥,不过因为安理会决议留了口子,还可以勉强地做些辩解。

且不说对谁违反停火规定的认定,

从多国部队的军事行动来看,与其说是“保护平民”,不如说是保护和支援反对派。这种干预“妥”么?
多国部队这次不是侵略,而是联合国授权的"NO FLY ZONE"行动
利比亚主权跟设定"禁飞区"无关,西方动手并无不 ...
revolutionzz 发表于 2011-3-23 20:36


这次西方的出手很不妥,不过因为安理会决议留了口子,还可以勉强地做些辩解。

且不说对谁违反停火规定的认定,

从多国部队的军事行动来看,与其说是“保护平民”,不如说是保护和支援反对派。这种干预“妥”么?
新侨联委员 发表于 2011-3-23 22:16
我看到的不义战争太多了,这个世界越来越肆无忌惮,想起1999年,越看越心堵!!!
需要武力干预的没经济利益的不给干预,不需要武力干预有经济利益的拼命干预
生在卢旺达的人算命苦啊,杀成血河了,西方都不放个屁!!
契卡主席 发表于 2011-3-23 22:22


    现代国际关系中践踏他国主权的例子太多了~~~我们也武力干预过~~~~

这不是问题所在~~
唯物 发表于 2011-3-23 22:27

这是这个世界的残酷现实。
可笑的西方国家,只能看到被歪曲的事实
唯物 发表于 2011-3-23 22:27


    卢旺达 现在很多西方政治家在说,不干涉是错误的。
不能死守不干涉的原则

现代国际关系中践踏他国主权的例子太多了~~~我们也武力干预过~~~~

这不是问题所在~~
wyn1981 发表于 2011-3-23 22:28


国际社会应该维护的国际关系准则,是一回事,

我国过去如何做,现代国际关系上事实的行为规范如何,是另一回事。

不能因为国家利益和行动便利上的需要,而公然把这些准则视如敝屐。

说的难听点,即使你事实上违反,也得按这套规矩解释过去。不能因为“道义”不那么符合实际情况,就干脆不要“道义”了。
现代国际关系中践踏他国主权的例子太多了~~~我们也武力干预过~~~~

这不是问题所在~~
wyn1981 发表于 2011-3-23 22:28


国际社会应该维护的国际关系准则,是一回事,

我国过去如何做,现代国际关系上事实的行为规范如何,是另一回事。

不能因为国家利益和行动便利上的需要,而公然把这些准则视如敝屐。

说的难听点,即使你事实上违反,也得按这套规矩解释过去。不能因为“道义”不那么符合实际情况,就干脆不要“道义”了。
唯物 发表于 2011-3-23 22:27


这个····

你说不应该因为自然灾难去幸灾乐祸日本我同意~~~
自然灾害没必要,自己又早遭灾的~

但这个抒情我不大懂了~~

塞族屠杀时怎么不心痛?苏丹德尔福尔,某国很暧昧,要不要心痛?上校搞恐怖主义时要不要心痛?
俄国碾压格鲁吉亚主权呢?

太抒情了有必要吗?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就是在这之后加速成立的
cba2012 发表于 2011-3-23 22:32

那么干涉的话,又带来另一些问题,

什么情况下需要,干涉的合法主体是谁,什么情况下才能干涉,干涉的话应该怎么干涉,应取得什么效果。

国际社会事实上有这么一个机制,也就是安理会,它可以采取行动。

但是,这种干涉是有原则的。

不是某一国说另一国“造大规模杀伤性武器,阴谋破坏和平”之类,就能举兵干涉。
http://www.un.org/chinese/law/icc/
国际刑事法院

国际刑事法院概述

从联合国最初认识到有必要设立一个国际刑事法院来起诉灭绝种族等罪行,至今已经50年了。大会在1948年12月9日第260号决议中说:“认为有史以来,灭绝种族行为殃祸人类至为惨烈;深信欲免人类再遭此类狞恶之浩劫,国际合作实所必需,”为此通过了《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公约第一条将灭绝种族定性为“国际法上的一种罪行”,第六条则规定,凡被诉犯灭绝种族罪者,“应交,由行为发生地国家的主管法院或……〔具有〕管辖权的国际刑事法庭审理”。在该决议中,大会还请国际法委员会“研究宜否及可否设立一个国际司法机构以审判被控犯灭绝种族罪的人……”。

国际法委员会得出的结论是,设立一个国际法院来审判被控犯了灭绝种族罪或其他具有类似严重性的罪行的人,是既适宜也有可能的。随后,大会设立了一个委员会,就设立这样一个法院的问题拟定提案。该委员会于1951年拟定了一份规约草案,又于1953年提出了一份订正规约草案。不过,大会决定,在侵略的定义获得通过之前,先不审议规约草案。

从那时以来,曾经断断续续地审议过设立国际刑事法院的问题。1989年12月,大会根据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的请求,请国际法委员会重新就国际刑事法院的问题进行工作,并把它的管辖权扩大到包括毒品贩运。后来,1993年在前南斯拉夫爆发了冲突,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和以“种族清洗”形式出现的灭绝种族罪,再次引起了国际注目。为了制止在该国各地发生的人类苦难,联合国安全理事会设立了前南斯拉夫问题特设国际刑事法庭来起诉应对那些暴行负责的人,以达到惩前毖后,防止将来发生类似罪行的作用。

在那以后不久,国际法委员会成功完成了起草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草案的工作,于1994年将规约草案提交给联大。为了审议规约草案所引起的重大实质性问题,联大设立了“设立国际刑事法院问题特设委员会”,在1995年开了两次会。联大在审议了特设委员会的报告后,又设立了“设立国际刑事法院预备委员会”,负责拟订一份能够得到广泛接受的综合案文草案,提交给将要举行的外交会议。预备委员会从1996至1998年举行了几届会议,最后一届于1998年3月至4月举行,完成了案文起草工作。

联大在其第五十二届会议上决定召开联合国设立国际刑事法院全权代表外交会议,“以期最后拟订和通过设立国际刑事法院的公约”。这个外交会议后来于1998年6月15日至7月17日在意大利罗马举行。

“国际刑事法院即将成立的前景,让我们看到了普遍正义的希望,这一个简单的、令人兴奋的希望。这个希望快要实现了。我们将始终不懈地朝着这个目标尽自己的努力。我们希望你们……也尽你们的努力,共同奋斗,确保没有一个统治者、国家、军人集团或者军队能够在任何地方侵犯人权和逍遥法外。只有到那时,陷入在远离我们的地方发生的战争和冲突中的无辜人民才能放心,知道自己也得到正义的保护,可以安枕无忧,并且知道,他们也享有权利,侵犯权利的人将会受到惩罚。”

------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


和平与正义

联合国的主要目标之一,是确保世界各地个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得到普遍尊重。在这方面,如何确保犯罪者不能逍遥法外,如何在当今世界上的冲突之中维护和平、正义和人权,是最重要的课题之一。设立一个常设的国际刑事法院,是向前迈进的决定性的一步。国际社会于1998年6月15日至7月17日在意大利罗马开会,最后拟定了规约草案,经各国批准,就可以设立这个法院。

为什么需要一个国际刑事法院?

……为了人人享有正义

“将近半个世纪以来------几乎从联合国成立以来,联大就认识到有必要设立一个国际刑事法院,来起诉和惩罚应该对种族灭绝罪行负责的人。许多人以为……第二次世界大战种种耸人听闻的惨事------集中营、残酷暴行、集体灭绝、大屠杀等,永远不会再发生了。但是它们还是一再发生了:在柬埔寨,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在卢旺达。我们这个时代------甚至就在九十年代里,我们看到,人所能做出来的邪恶是没有极限的。“种族灭绝”已经进入受尽了我们时代的词汇,针对这个可怕的现实,我们必须付出历史性的回应。”

------联合国秘书长 科菲·安南

有人说,国际刑事法院是国际法律制度中所缺少的一环。设在海牙的国际法院只处理国际之间的案件,而不是以个人为对象。没有一个国际刑事法院作为一种执法机制来处理个人的责任问题,灭绝种族行为和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往往不受惩罚。过去50年里,发生过许多犯了危害人类罪和战争罪而没有个人被追究责任的事例。在七十年代,柬埔寨估计有200万人被红色高棉杀害。在莫桑比克、利比里亚、萨尔瓦多和其他国家的武装冲突中,平民的生命损失惨重,其中包括数目骇人听闻的手无寸铁的妇女和儿童。在阿尔及利亚和非洲大湖区,屠杀平民仍然时有发生。

……不让犯罪者逍遥法外

“杀害了10万人的人,要面对审判的机会还不如杀害了一个人的人。”

------前任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何塞·阿亚拉-拉索

纽伦堡法庭的判决说:“违反国际法的罪行,是由人、而不是由抽象的实体实施的,只有惩罚实施这种罪行的个人,国际法的规定才能得到实施。”这样就确立了对所有实施这种行为的人追究个人刑事责任的原则,这是国际刑法的基石之一。根据国际法委员会应联大要求于1996年拟订完成的《危害人类和平及安全治罪法草案》,这一原则平等地、毫无例外地适用于政府各部门或军事指挥系统各级的任何个人。联合国于1948年通过的《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也确认,灭绝种族罪的可能实施者包括根据宪法负有责任的统治者、政府官员或非官方个人。

……帮助结束冲突

“没有正义就没有和平,没有法律就没有正义,没有一个法院来裁定在特定情况下,什么是正义、什么是合法,就没有有意义的法律。”

------前任纽伦堡检察官本杰明·费伦茨

在涉及到族裔冲突之类的一些情况下,暴力会带来更多的暴力,杀戮是一个冤冤相报的恶性循环。如果能够保证至少有一些犯了战争罪或灭绝种族罪的人会受到审判,就能起一种吓阻作用,增大了结束冲突的可能性。在九十年代,分别为前南斯拉夫和卢旺达设立了两个特设国际刑事法庭,目的就是希望加快结束暴力冲突,并防止它的再次发生。

……弥补特设法庭的不足

每设立一个特设法庭,立即就引来“选择性正义”的问题。为什么不为柬埔寨的“杀戮场”设立战争罪法庭?一个常设的法院,可以运作得比较前后一贯。

有人提出“法庭疲劳”的问题。设立特设法庭无可避免地有所滞后而产生几种后果:关键性的证据可能损毁或者被破坏;犯罪人可能逃走或者失踪;证人可能搬走或者受到威吓。调查工作的花费会越来越大,而且特设法庭的庞大开支可能会削弱设立法庭的政治意愿。

特设法庭还受到时间或地点的限制。去年,数以千计的难民在卢旺达的族裔冲突中遭到杀害,可是那个特设法庭的任务范围只限于在1994年发生的事,在那以后实施的罪行不属于它的范围。

……当国家刑事司法机构不愿意或者不能够采取行动的时候接手处理

“由其性质本身所决定,国际法确定的罪行经常需有多名个人的直接或间接参与,其中有些人担任政府官职或军事指挥职务。”

------国际法委员会1996年的报告

各国都同意,在正常情况下,罪犯应该由国家机构来审判。但是,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际的冲突中,在冲突时期,这种国家机构往往不是不愿意,就是没有能力采取行动,原因通常是以下两者之一:政府往往缺少政治意愿来起诉本国的公民,尤其是高级官员,就象前南斯拉夫那样;或者国家机构已经崩溃,象卢旺达那样。

……吓阻未来的战犯

“从现在起,所有想当军阀的人必须知道,视冲突如何发展而定,可能会设立国际法庭来审判那些违反战争法和人道主义法的人。……现在,对每个人都必须假定他知道国际刑法的最基本条款的内容,不可以拿涉嫌人不知道某项法律作为辩护理由。”

------联合国主管法律事务副秘书长汉斯·科雷尔

历史上犯了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的人大多数没有受到惩罚。尽管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曾经有军事法庭,近年来又有处理前南斯拉夫问题和卢旺达问题的两个特设国际刑事法庭,二十世纪的情况也还是一样。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合理地推断,犯下这种暴行的人大多数是相信他们的罪行是不会受到惩罚的。致力于设立国际刑事法院的人的主要目标之一,就是发挥有效的吓阻作用。一旦人们清楚看到,国际社会将不再容忍这种残暴的行为,而是会追究责任,并且给予适当的惩罚,不论他们是国家元首、指挥官,还是战场上最低级的士兵或者民兵份子,那些煽动种族灭绝行动的、发动族裔清洗运动、在武装冲突中杀害、强奸和残暴伤害平民、或者用儿童进行令人发指的医学实验的人,将不再能够找到愿意助纣为虐的人。
契卡主席 发表于 2011-3-23 22:33
我不是说不要道义,我也反对达尔文主义
但这个西方一直把道义抓的紧啊~~要我说,都抓的有点虚伪了~~
1998年7月,联合国120个会员国在罗马通过一项条约,在世界历史上首次成立一个常设国际刑事法院。这项条约将于2002年7月生效,即在60个国家以批准或加入方式成为缔约国后60天生效。

“长久梦寐以求的常设国际刑事法院快将成为事实”,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最近说道。“我们的希望是,通过惩处有罪者,国际刑院将为幸存的受害人和被针对的社区带来一些安慰。更重要的是,我们希望它将阻遏今后的战犯,以便终有一天无论在何处都没有任何统治者、任何国家、任何执政集团和任何军队能滥肆侵犯人权而不受处罚。”

本概况介绍解答一些关于国际刑院的常见问题。

为什么各国决定设立国际刑事法院?它与其他法院如何不同?

1948年,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纽伦堡法庭和东京法庭的成立,联合国大会首次确认有必要成立一个常设国际法院,以审理最近发生的那一类暴行。自此以来,联合国断断续续地不时讨论必须成立这样一个法院的问题。过去20年,在世界上许多地方所发生的暴行的规模、程度和仇视性质,已成为创立一个常设机制的驱动力,以便将诸如灭绝种族、族裔清洗、性奴役和残伤肢体等暴行,包括截除非战斗人员、甚至儿童四肢等暴行的行为人绳之以法,并最终使当权者往往逍遥法外的局面一去不复返。

在卢旺达和前南斯拉夫境内事变后,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作出反应,设立法庭将个别行为人绳之以法。但是,事后成立的法庭通常受制于指明时间和地点的任务规定。设立这样的法庭是一项富有挑战性、冗长和昂贵之举。一个受命要将应对世界上最严重犯罪、暴行和大屠杀负责的个人绳之以法的常设法院,将会功效更大、效率更高。它将能迅速采取行动,而且也许能限制暴力的规模或持续时间;其存在本身将发挥更强有力的阻遏作用。当可能的战犯知道他们作为个人得被追究责任,即使他们是一国元首,则他们也许会重新考虑是否应将其计划付诸实行。国际刑事法院是一个独立实体,它将能对其管辖权范围内的犯罪采取行动,无须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特别授权。

国际刑院将审判什么犯罪?

国际刑院的任务是审判个人而不是审判国家,并追究他们对国际社会关注的最严惩犯罪------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和灭绝种族罪,以及最终对侵略罪------所应负的责任。一个常见的错觉是,国际刑院将能审判那些被指控曾在过去实施这些犯罪的人,但事实并非这样。国际刑院将只对2002年7月规约生效后所实施的犯罪具有管辖权。

灭绝种族罪是指蓄意全部或局部消灭某一民族、族裔、种族或宗教团体而实施的一系列被禁行为,诸如杀害或致使遭受严重伤害。

如规约阐明、危害人类罪包括诸如灭绝平民、奴役、酷刑、强奸、强迫怀孕、基于政治、种族、民族、族裔、文化、宗教或性别理由进行迫害和强迫失踪等犯罪,但只有在这些犯罪作为广泛或系统地针对某一平民人口进行的攻击的一部分而实施时,才构成危害人类罪。

以“广泛或系统地”进行攻击作为构成危害人类罪的条件非常重要,因为它规定了一个较高的尺度,要求一项犯罪达到特定程度和(或)规模,国际刑院才对其具有管辖权。这就区别了甚至可能由穿制服的士兵所从事的诸如强奸、谋杀或甚至酷刑等随意暴力行为,但这些暴力行为实际上不一定具备构成危害人类罪的条件。

战争罪包括严重破坏日内瓦四公约的行为以及严重违反可适用于国际武装冲突和规约所列的“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法规和惯例的其他行为,如果这些行为是作为一项计划或政策的一部分实施,或大规模实施。

侵略呢?它是否列在规约中?

侵略被列为属于国际刑院管辖权范围的一种罪行。但缔约国须首先通过一项协定,阐明两件事:侵略的定义,但迄今证明不易为;以及国际刑院行使管辖权的条件。目前正在审议几项提案。一些国家认为,依照《联合国宪章》及其赋予安全理事会的任务,只有安理会具有认定发生了侵略行为的权力。如果大家同意这一点,则国际刑院本身必须在安理会作出此种认定后,才能采取任何行动。别的国家则认为,这种权力不应只有安全理事会才具有。目前正在审议的一些提案建议,如果提出了侵略的指控而安全理事会未在某段时间内采取行动,则改由大会或国际刑院来作出这种认定。预备委员会将继续进行关于侵略问题的工作。

恐怖主义和毒品贩运呢?

在罗马,很多人都有意将恐怖主义包括在国际刑院的任务规定内,但后来决定不这样做。今天,除了各项禁止许多具体的恐怖主义行为的条约外,特别在2001年9月11日的事件之后,联合国会员国正在起草一项打击恐怖主义的综合公约。在将来的审查会议上,如缔约国作出决定,可将恐怖主义罪增列为国际刑院管辖权内的犯罪。

由于一个会员国(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提出希望设立一个国际法院来起诉各种贩运毒品的犯罪,最终导致设立国际刑事法院的进程才重新获得动力。在罗马进行谈判期间,各国代表团认识到,鉴于毒品贩运问题的严重性,将其包括在国际刑院的任务规定内,加上所需进行的调查工作,很可能很快就会耗尽国际刑院有限的资源。但在将来的审查会议上,也可增列贩运毒品罪。

国际刑院与国家法院之间的关系为何?

规约非常审慎地阐明了国际刑院的管辖权。国际刑院的整个前提是基于互补性原则,这意味着只有在国家法院本身不能够或不愿意真正行使管辖权时国际刑院才能行使管辖权。国际刑院完全无意要取代国家法院的权力。但有时一国的法院体制可能会崩溃而停止运作。同样,有些政府可能会宽容或本身参与某种暴行,或者官员们不愿意起诉权势显赫的人。

国际刑院在什么条件下才采取行动?它在什么时候才能这样做?

《罗马规约》具体说明了国际刑院可以行使管辖权的确切条件,并对国际刑院在什么时候可以这样做作出了具体规定。它制定了许多保障措施,以防止轻率或出于政治动机的起诉,并为提出质疑提供充足、反复的机会。一国批准规约,即同意接受国际刑院对规约所列犯罪的管辖权。国际刑院可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情况下行使管辖权:所涉的一方或多方是缔约国;被告人是缔约国国民;犯罪是在缔约国境内实施的;一个国家虽然不是规约缔约国但决定接受国际刑院对在其境内实施的或由其国民实施的一项具体犯罪的管辖权。但是,如果安全理事会根据《宪章》第七章行事,向检察官提交一项情势,则不必适用上述条件。

不过,在国际刑院采取行动之前,必须先有另一行动:或是缔约国向检察官提交一项“情势”,或是安全理事会向检察官提交一项“情势”,或是检察官自行启动调查------如规约所规定那样。

预备委员会是什么?它做什么工作?

国际刑事法院预备委员会于1998年根据《罗马会议最后文件》的一项决议成立。它必须为国际刑院的设立和顺利运作完成若干任务。预备委员会对签署了《最后文件》或应邀参加会议的各国代表开放。到2002年4月,它已完成了指派给它的大部分任务。2000年6月,预备委员会将两项对国际刑院的成功运作至关紧要的文件草案最后定稿:《程序和证据规则》及《犯罪要件》。此后,它完成了《法院和联合国间关系协定》草案、《财务条例》草案、《国际刑院特权和豁免协定》草案及《缔约国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关于其他问题的工作仍在进行中,包括第一个财政期间的预算、其他财务问题、国际刑院和荷兰(东道国)政府间总部协定的基本原则以及侵略罪问题。预备委员会将向缔约国大会递交各项拟就的草案,以供审议和通过。预期缔约国大会第一次会议将于2002年9月举行,在第一次会议结束后,预备委员会将予解散。

《犯罪要件》及《程序和证据规则》意义何在?它们是否可以改变规约的意向?

《犯罪要件》的完成本身就是一项划时代的成就,因为它对国际法的发展作出了贡献。它把实施灭绝种族罪、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所需具备的条件、处境和心理成份或意图分门别类列出。《犯罪要件》详尽地阐述了规约所列的犯罪的定义。在整个起草过程中都极其慎重行事,力求不改变规约的意向。《犯罪要件》本身没有拘束力,但具有“劝导性质”。

《程序和证据规则》开列了一般原则,并清楚说明具体的程序,对规约的规定加以支持和补充。规约提及的所有程序都得到透彻的说明。为不同的参与者提供了具体的准则,说明他们应如何落实规约所述的特定行动、他们必须采取的步骤、先后次序、有关情况等所有程序细节。《犯罪要件》及《程序和证据规则》均从属于规约的规定。

国际刑院设在何处?

国际刑院将设在荷兰海牙。荷兰一直积极参与设立国际刑院的实际筹备工作。它已选定适当的地点,并为国际刑院大楼开展了一项国际建筑设计比赛。新的大楼面积达3万平方米,预计将于2007年落成。在此之前,国际刑院将使用位于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对面的房舍。

谁支付国际刑院的经费?

国际刑事法院是独立于联合国的一个实体。根据规约,其经费来自缔约国的摊款以及各国政府、国际组织、个人、企业和其他实体的自愿捐助。在特殊情况下,如果是安全理事会向国际刑院提交的“情势”所引起的费用,则可由联合国经大会核准提供经费。缔约国的摊款将根据联合国为其经常预算制定的比额表摊派,但任何国家均可自愿作出额外捐款。国际刑院东道国荷兰已表示愿意为缔约国大会的头几次会议提供经费。

详情见联合国网站www.un.org/law/icc

联合国新闻部出版------2002年4月

访问联合国主页
wyn1981 发表于 2011-3-23 22:28

这不是问题所在,那么你认为什么是问题所在呢?
唯物 发表于 2011-3-23 19:04
如果主权是以践踏人权为基础的话,那这样的政权就早已失去合法性。人权大于主权,作为一个人类你不承认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