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为何能强制马卫花堕胎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6 06:41:46
<P>2004年08月27日 08:24:06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P>
<P>日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数量为1606克的运输毒品案。仅从涉案毒品的数量来看,29岁的被告人马卫花足以被判处死刑。但马卫花的辩护律师翁卫华当庭抖出一条爆炸性新闻:警方在全麻状态下,将马卫花怀有的50天身孕强制执行了人工流产。此前兰州市检察院办案人员曾到甘肃省康泰医院,调取了警方带马卫花到医院强制堕胎的证据,并从公安机关调取了相关笔录,证实了警方已获悉马卫花怀孕的事实(8月24日《西部商报》)。 </P>
<P>    警方在未经马卫花同意情形下对其施行强制性堕胎,首先是侵犯了马卫花的生育权。在堕胎问题上,只有马卫花才有自主处置权,这种权利不能由任何人、任何机关“代劳”决定,否则就是对马卫花合法权益的侵犯。
<P>    我国《刑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就表明,如果马卫花不被强制堕胎,即便存在着被判死刑的犯罪情节,却也存在延续生命的机会与权利。而如果马卫花的律师没能知悉马卫花被强制堕胎的情况,就可能出现马卫花本不该被判死刑却依然被判的局面,而这无疑是对被强制堕胎犯罪嫌疑人生命权的剥夺。
<P>    另外,尽管我国法律对自愿堕胎缺乏明确规定,但有一点却是确定无疑的,就是如果母亲不同意堕胎却被强制性堕胎,那就严重侵犯了胎儿的存活权,而这在某种意义上说,也是对生命权利的剥夺。
<P>    从这一强制性堕胎事件,首先可看出当事警方法制意识极其淡薄。马卫花在审判前已经怀孕,本应严格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行事。在当事人不知情、不同意情形下对其施行强制堕胎手术,是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如果公安人员具有法律意识,遵守法律规定,就不至于这样践踏法律、知法犯法。
<P>    这一事件也反映出当事警察缺乏人权意识。胎儿的存活权和母亲的生育权是极其重要的人权,必须得到无条件的尊重。警方对马卫花施行强制性堕胎,表明在他们的脑海中,尊重人权的意识极其淡薄。如果是一般公民,他们或许不敢如此造次,他们所以敢于侵犯马卫花的权利,在很大程度上与她的犯罪嫌疑人身份有关。这表明“犯罪嫌疑人也有法定权利,他们的合法利益也应得到尊重”的意识,远未在一些司法人员心中树立起来。这也是现在犯罪嫌疑人权益屡被侵犯的重要原因。
<P>    尽管按照罪行轻重,马卫花可能被判死刑,但《刑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无疑使其拥有了生的机会。办案人员不可能不知晓这一点,他们对马卫花施行强制性堕胎恰恰表明他们对此非常清楚,也表明他们这样做是有意要剥夺马卫花可能获得的生的机会。我们据此可看出部分公安人员对人的生命缺乏起码的敬重,因为他们不但不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为人争取生的机会,而且要刻意去剥夺他们可能拥有的生的权利。这体现出一种对生命的憎恨与仇视。这种对生命的憎恨与仇视心理来自哪里,缘何滋生,一些人的心态因何扭曲,这不能不令人为之深思。(魏文彪</P><P>2004年08月27日 08:24:06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P>
<P>日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数量为1606克的运输毒品案。仅从涉案毒品的数量来看,29岁的被告人马卫花足以被判处死刑。但马卫花的辩护律师翁卫华当庭抖出一条爆炸性新闻:警方在全麻状态下,将马卫花怀有的50天身孕强制执行了人工流产。此前兰州市检察院办案人员曾到甘肃省康泰医院,调取了警方带马卫花到医院强制堕胎的证据,并从公安机关调取了相关笔录,证实了警方已获悉马卫花怀孕的事实(8月24日《西部商报》)。 </P>
<P>    警方在未经马卫花同意情形下对其施行强制性堕胎,首先是侵犯了马卫花的生育权。在堕胎问题上,只有马卫花才有自主处置权,这种权利不能由任何人、任何机关“代劳”决定,否则就是对马卫花合法权益的侵犯。
<P>    我国《刑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就表明,如果马卫花不被强制堕胎,即便存在着被判死刑的犯罪情节,却也存在延续生命的机会与权利。而如果马卫花的律师没能知悉马卫花被强制堕胎的情况,就可能出现马卫花本不该被判死刑却依然被判的局面,而这无疑是对被强制堕胎犯罪嫌疑人生命权的剥夺。
<P>    另外,尽管我国法律对自愿堕胎缺乏明确规定,但有一点却是确定无疑的,就是如果母亲不同意堕胎却被强制性堕胎,那就严重侵犯了胎儿的存活权,而这在某种意义上说,也是对生命权利的剥夺。
<P>    从这一强制性堕胎事件,首先可看出当事警方法制意识极其淡薄。马卫花在审判前已经怀孕,本应严格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行事。在当事人不知情、不同意情形下对其施行强制堕胎手术,是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如果公安人员具有法律意识,遵守法律规定,就不至于这样践踏法律、知法犯法。
<P>    这一事件也反映出当事警察缺乏人权意识。胎儿的存活权和母亲的生育权是极其重要的人权,必须得到无条件的尊重。警方对马卫花施行强制性堕胎,表明在他们的脑海中,尊重人权的意识极其淡薄。如果是一般公民,他们或许不敢如此造次,他们所以敢于侵犯马卫花的权利,在很大程度上与她的犯罪嫌疑人身份有关。这表明“犯罪嫌疑人也有法定权利,他们的合法利益也应得到尊重”的意识,远未在一些司法人员心中树立起来。这也是现在犯罪嫌疑人权益屡被侵犯的重要原因。
<P>    尽管按照罪行轻重,马卫花可能被判死刑,但《刑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无疑使其拥有了生的机会。办案人员不可能不知晓这一点,他们对马卫花施行强制性堕胎恰恰表明他们对此非常清楚,也表明他们这样做是有意要剥夺马卫花可能获得的生的机会。我们据此可看出部分公安人员对人的生命缺乏起码的敬重,因为他们不但不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为人争取生的机会,而且要刻意去剥夺他们可能拥有的生的权利。这体现出一种对生命的憎恨与仇视。这种对生命的憎恨与仇视心理来自哪里,缘何滋生,一些人的心态因何扭曲,这不能不令人为之深思。(魏文彪</P>
如果不这样,有些人就说量刑太轻,其中定有引擎什么的云云,民众的嘴最难伺候!
如果真的是象楼主所说的那样就是我们百姓的悲哀啊,在一些官员眼里你是没有十么权力的。
<B>以下是引用<I>和平站士</I>在2004-8-27 11:52:00的发言:</B>
如果不这样,有些人就说量刑太轻,其中定有引擎什么的云云,民众的嘴最难伺候!


这是有法不依,并侵犯个人生育权的问题,并不是谁的嘴难伺候!
政府不把国人当人呀
1606克能让多少人家破人亡,对贩毒人员我认为我国的刑法量刑太轻。
因为他们是警察!
只要查出来是在侦查羁押期间人工堕胎,一样按审判时怀孕处理,不能判死刑。
要查查她是不是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了,为什么贩毒人员总是孕妇?好象怀了十几年了一样
<P>谁让她贩毒来着</P><P>只是孩子无辜啊</P>
什么叫依法治国啊!执法者犯法,悲哀啊![em06]
<P>个人觉得 携带1g  毒品就应该死刑</P><P>吸毒者 也是犯罪</P>
楼上的贩毒确实该死 ,可哪个孩子不该啊,我觉得还是该在这方面的立法上再详细些
<P>1606克毒品能够害死多少家庭~要怪就只能怪这个毒贩,他的孩子是她自己害死的,怨不得别人!!</P><P>1606克够枪毙她几十个来回了!!!</P>
1606克卖出去还要参杂质,最后至少是10几KG的毒品,死的不怨
<P>我不是警察,对毒贩绝不能讲人权。一个毒贩的孩子对社会有益吗?</P>
<B>以下是引用<I>红五星</I>在2004-8-28 11:23:00的发言:</B>

<P>我不是警察,对毒贩绝不能讲人权。一个毒贩的孩子对社会有益吗?</P>


你先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法改了再来说话吧。
虽然她该死,那也不能这样把小孩也一起杀了。人权是应该尊重的,罪犯也有罪犯基本的人权。我们不能说人权高于主权,但是也不能完全否定人权!做这个事的警察应该让他下岗!
<P>第一,从生物学上来说,50天的胎儿尚不具备人的本质特点。</P><P>第二,怀疑毒犯故意使用怀孕妇女来贩毒,以逃避法律的严惩。</P>
吸毒的应该强制解毒,贩毒的杀无赦,否则国将不国!!
<P>《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P><P>(1)审判时:自侦查羁押时起;(2)在羁押期间,因人工、自然流产的,仍按孕妇对待;(3)包括不适用“死缓”。</P>
<P>《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P><P>    (1)审判时:自侦查羁押时起;(2)在羁押期间,因人工、自然流产的,仍按孕妇对待;(3)包括不适用“死缓”。</P>
<P>无论吸毒的还是贩毒的,只要见毒,就“杀”!</P><P>中国人多,为那些吸毒的人渣,在戒毒上浪费资源不值!</P><P>我的建议:</P><P>一、贪污者不管拿多少钱,就是1分钱,只要你拿了,杀</P><P>二、吸毒、贩毒者,杀</P><P>三、偷窃、抢劫、杀人、黑社会者,杀</P><P>四、投降卖国、出卖国家情报者,杀</P><P>五、强奸未成年少女、未成年少女卖淫者、接受未成年少女卖淫者,杀</P><P>六、乱伦者,杀</P><P> [em05][em05]</P>
<P>都不是好东西。贩毒者经常让怀孕或者在哺乳期内的女性来运输毒品,好躲避死刑。只是这次没想到公安下很手让她强制堕胎。</P>
这些垃圾怀孕就是为了逃避法律的惩罚。。。。。。。[em03]
<P>死的活该~ 毒品 应该抓一个枪毙一个</P><P>什么叫人权?毛主席在的时候我们的人民是什么素质?现在全都说人权,你看看又什么素质?别用美国人的眼光说话 在说美国人就有人权了? </P>
<B>以下是引用<I>燕南天</I>在2004-8-29 1:24:00的发言:</B>

<P>无论吸毒的还是贩毒的,只要见毒,就“杀”!</P>
<P>中国人多,为那些吸毒的人渣,在戒毒上浪费资源不值!</P>
<P>我的建议:</P>
<P>一、贪污者不管拿多少钱,就是1分钱,只要你拿了,杀</P>
<P>二、吸毒、贩毒者,杀</P>
<P>三、偷窃、抢劫、杀人、黑社会者,杀</P>
<P>四、投降卖国、出卖国家情报者,杀</P>
<P>五、强奸未成年少女、未成年少女卖淫者、接受未成年少女卖淫者,杀</P>
<P>六、乱伦者,杀</P>
<P>[em05][em05]</P>

<P>严重同意
<P>乱世需用重典
这些人就是为了贩毒才怀孕的
是啊,量刑太轻
<P>看了跟贴才感觉法治教育的任重而道远.努力吧</P>
<P>悲哀!</P><P>无尽的悲哀!</P>
<P>贩毒就是该死,她不死,就是许多人家破人亡</P><P>现在就是死个没成型的孩子和一个恶贯满盈的罪犯</P><P>兰州警察做的没错</P>
<P>那是她想用孕妇的身份钻空子 活该 </P>
<P>个人有几种偏激的认为</P><P>1:这在法律上确是违法的。</P><P>2:这也是法律上的漏洞,个人认为应改为,生下孩子后该判死刑的还是要处死,已经有很多人在钻这个空子了。</P><P>3:偏激的认为在兰州的姓马,那可能是回族,这点我不同情她,还让为很该死</P><P>4:我为什么在你们看来这么偏激,因为回族穆斯林不值得同情,我搞不懂政府为什么要为我们这的回族平反,应该全部剿灭。他们是国家的不安定因数。在我们这10多年前和回子斗的就是英雄,看看平远街的事,比我们这还严重,不平反就不会有后来的麻烦事了</P>
<B>以下是引用<I>wu597</I>在2004-9-6 19:38:00的发言:</B>

<P>个人有几种偏激的认为</P>
<P>1:这在法律上确是违法的。</P>
<P>2:这也是法律上的漏洞,个人认为应改为,生下孩子后该判死刑的还是要处死,已经有很多人在钻这个空子了。</P>
<P>3:偏激的认为在兰州的姓马,那可能是回族,这点我不同情她,还让为很该死</P>
<P>4:我为什么在你们看来这么偏激,因为回族穆斯林不值得同情,我搞不懂政府为什么要为我们这的回族平反,应该全部剿灭。他们是国家的不安定因数。在我们这10多年前和回子斗的就是英雄,看看平远街的事,比我们这还严重,不平反就不会有后来的麻烦事了</P>

<P>楼上的请就事论事,不要夹带你的私货,不管这个妇女是不是回族,她的犯罪行为与回族同胞没有关系,不要试图挑起民族矛盾,这在超大是不受欢迎的!</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