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借记卡千万资金被盗刷难获赔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3/29 05:57:45
□晨报记者 李东华

  台商黄先生在大陆办了一张借记卡,携带至香港使用,且在查询操作时毫不避讳。黄先生的卡被克隆后,很快在澳门8家商场“游历”了一番,黄先生账户内的1200万余元巨款就此蒸发。为追回损失,黄先生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返还被盗刷的上述款项和利息。昨天,记者从一中院获悉,法院对此案已作出一审判决,黄先生的请求未获支持。

  半月内卡被盗刷千余万

  2008年1月15日,台商黄先生因在大陆经营需要至DG银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并在一个月后办了一张借记卡。同年3月初,黄先生携带这张借记卡到香港,为替朋友作资信担保。黄先生当着在场数人的面多次直接在ATM机上输入密码进行账户余额查询操作。当时在场者不仅亲眼目睹黄先生的密码输入过程,还以需要借记卡复印件为由,持系争借记卡离开黄先生的视线在其他房间进行操作。黄先生虽然稍感狐疑,但未深究。

  不久,黄先生偶然发现自己的这张借记卡在3月14日夜至15日凌晨,被以输入密码的方式8次用于澳门珠宝或钟表店的POS机消费,合计消费金额为12194905.37元。而交易发生时黄先生本人并不在澳门。因此他怀疑有人伪造并盗刷了其借记卡,遂向大陆、澳门及香港警方报案,因与DG银行就资金被盗刷的责任问题协商未果,黄先生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DG银行返还上述被盗刷款项及利息共计1200万余元。

  自身过错诉讼不获支持

  黄先生在诉讼中历数了DG银行方面过错,如未说明系争借记卡可在境外使用、对系争借记卡未按照有关国内借记卡境外刷卡消费年度限额为5万美元、借记卡及银行卡系统存在严重的安全问题未能及时提供交易签购单,延误了自己挽回损失的最佳时机。

  DG银行方面则辩称,黄先生本人亦持系争借记卡在香港进行交易,明知该卡可在港澳地区使用;有关年度总额5万美元的外汇管理规定并不适用于银联卡在港澳地区的刷卡消费;银行卡信息交换系统不存在安全问题;黄先生自己也承认系争借记卡的信息及密码可能在香港与他人谈生意时泄露,因此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

  上海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DG银行已通过开立账户申请书、借记卡、万顺通卡章程等形式就系争借记卡的使用范围履行了告知义务。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的相关规定,本案中发生交易的8家商户均不受“单笔交易金额不得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限制。此外,黄先生仅凭他人可能伪造了系争借记卡就概括地认为系争借记卡及银行卡系统存在安全隐患,而未举证证明相关具体责任问题。作为一名长期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商人,黄先生在上述使用借记卡过程中存在较为明显的疏忽,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遂判决驳回黄先生的诉讼请求。

  持卡人要防止密码泄露

  承办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借记卡不同于信用卡,其消费、取现所使用的款项均为该借记卡所对应的储蓄存款账户内实际存入的钱款,而非银行所提供的信贷借款,因此对于借记卡和信用卡使用时的身份认定原则也有所区别。

  银行卡交易惯例中,除非另有约定,使用信用卡采用的是签字身份认定原则,即消费后的签名与本人预留的签名一致时,所进行的交易即视为本人所为;而使用借记卡采用的是密码身份认定原则,即只要输入的密码与预先留存的密码一致,所进行的交易即视为本人所为。

  在与不熟悉的他人进行商业交往时,借记卡的持卡人需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尤其是在涉及载有巨额资金信息内容的借记卡使用过程中,更应注意保护信息安全,防止密码泄露。本案中黄先生在已经意识到可能上当受骗,已准备更改密码的情况下,仍未及时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他人获取并使用系争借记卡信息成为可能,最终导致巨额损失的发生。
http://news.sina.com.cn/c/2009-12-08/071216734780s.shtml□晨报记者 李东华

  台商黄先生在大陆办了一张借记卡,携带至香港使用,且在查询操作时毫不避讳。黄先生的卡被克隆后,很快在澳门8家商场“游历”了一番,黄先生账户内的1200万余元巨款就此蒸发。为追回损失,黄先生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返还被盗刷的上述款项和利息。昨天,记者从一中院获悉,法院对此案已作出一审判决,黄先生的请求未获支持。

  半月内卡被盗刷千余万

  2008年1月15日,台商黄先生因在大陆经营需要至DG银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并在一个月后办了一张借记卡。同年3月初,黄先生携带这张借记卡到香港,为替朋友作资信担保。黄先生当着在场数人的面多次直接在ATM机上输入密码进行账户余额查询操作。当时在场者不仅亲眼目睹黄先生的密码输入过程,还以需要借记卡复印件为由,持系争借记卡离开黄先生的视线在其他房间进行操作。黄先生虽然稍感狐疑,但未深究。

  不久,黄先生偶然发现自己的这张借记卡在3月14日夜至15日凌晨,被以输入密码的方式8次用于澳门珠宝或钟表店的POS机消费,合计消费金额为12194905.37元。而交易发生时黄先生本人并不在澳门。因此他怀疑有人伪造并盗刷了其借记卡,遂向大陆、澳门及香港警方报案,因与DG银行就资金被盗刷的责任问题协商未果,黄先生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DG银行返还上述被盗刷款项及利息共计1200万余元。

  自身过错诉讼不获支持

  黄先生在诉讼中历数了DG银行方面过错,如未说明系争借记卡可在境外使用、对系争借记卡未按照有关国内借记卡境外刷卡消费年度限额为5万美元、借记卡及银行卡系统存在严重的安全问题未能及时提供交易签购单,延误了自己挽回损失的最佳时机。

  DG银行方面则辩称,黄先生本人亦持系争借记卡在香港进行交易,明知该卡可在港澳地区使用;有关年度总额5万美元的外汇管理规定并不适用于银联卡在港澳地区的刷卡消费;银行卡信息交换系统不存在安全问题;黄先生自己也承认系争借记卡的信息及密码可能在香港与他人谈生意时泄露,因此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

  上海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DG银行已通过开立账户申请书、借记卡、万顺通卡章程等形式就系争借记卡的使用范围履行了告知义务。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的相关规定,本案中发生交易的8家商户均不受“单笔交易金额不得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限制。此外,黄先生仅凭他人可能伪造了系争借记卡就概括地认为系争借记卡及银行卡系统存在安全隐患,而未举证证明相关具体责任问题。作为一名长期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商人,黄先生在上述使用借记卡过程中存在较为明显的疏忽,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遂判决驳回黄先生的诉讼请求。

  持卡人要防止密码泄露

  承办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借记卡不同于信用卡,其消费、取现所使用的款项均为该借记卡所对应的储蓄存款账户内实际存入的钱款,而非银行所提供的信贷借款,因此对于借记卡和信用卡使用时的身份认定原则也有所区别。

  银行卡交易惯例中,除非另有约定,使用信用卡采用的是签字身份认定原则,即消费后的签名与本人预留的签名一致时,所进行的交易即视为本人所为;而使用借记卡采用的是密码身份认定原则,即只要输入的密码与预先留存的密码一致,所进行的交易即视为本人所为。

  在与不熟悉的他人进行商业交往时,借记卡的持卡人需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尤其是在涉及载有巨额资金信息内容的借记卡使用过程中,更应注意保护信息安全,防止密码泄露。本案中黄先生在已经意识到可能上当受骗,已准备更改密码的情况下,仍未及时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他人获取并使用系争借记卡信息成为可能,最终导致巨额损失的发生。
http://news.sina.com.cn/c/2009-12-08/071216734780s.shtml
银行卡未离身 一广州客被盗刷290万元

深圳警方日前查获一跨境作案团伙,缴获4万多张假信用卡,为全国之最

目前银行卡犯罪手法“花样翻新” 警方提醒银行与市民注意防控风险

银行卡随身带,却被人在澳门刷卡数百万元;利用特约商户POS机套现;境内外犯罪分子勾结伪造信用卡刷你没商量;ATM机取款时信息被偷录……这些新型的银行卡犯罪方式给消费者带来了巨大的财产损失。

昨日,在深圳市国内银行同业公会和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局联合举办的银行卡安全防控案例剖析讲座上,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局的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的银行卡犯罪呈现高科技、集团化、专业化的特征,多种新型犯罪手法均首发深圳,他提醒银行和广大市民要注意防控风险,保障财产安全。

案例一:

以“验资”为由窃取密码

今年7月,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局接到了深圳某银行的报案:一位广州客户的银行卡7月8日在澳门被盗刷了3次,金额高达290万元,奇怪的是,这位广州客户的银行卡从来未曾离身,更没有去澳门消费。他遂到法院起诉,要求银行赔偿他的经济损失。

经调查,发现犯罪分子以投资为由,乘机盗取了客户的银行密码。原来,此前曾有人表示要给广州客户的公司投资,需要查看该广州客户的卡上是否有足够的资金,要求他在对方提供的多个POS机上进行查询验资,从而窃取他的银行卡信息和密码,复制了一张相同的卡到澳门疯狂消费。

案例二:

特约商户POS机套现

“在深圳的华强北,随处有POS机套现的小广告,近来POS机套现呈现多发态势,是目前防控的重点。”据介绍,目前犯罪分子采取一种新的方式进行POS机套现,即与特约商户勾结进行虚假交易,变相将额度转化为现金。

这种犯罪行为主要有两类。一是进行一次性套现,一次进行套现1万元左右。二是申请租借POS机,没有真实交易,而是将现金返回客户,收取手续费。

一般情况下,他们手上至少有七八张信用卡,然后开通多个账户和网银,为客户取现后,各家银行卡倒来倒去互相还款,最后逃之夭夭。

案例三:

伪造卡4万张贩卖至境外

最近,深圳公安机关就查获了一个深港澳跨境作案团伙。为首的是一个外号为“伟哥”的香港人,他带领了一批深圳、香港、澳门的犯罪分子制造假卡,然后卖到世界各地。

公安机关捣毁了他们位于罗湖的窝点,抓获了4名嫌疑人,缴获了4万多张伪造的信用卡,数量居全国之最。

去年,警方还破获一个制造假卡盗取信息贩卖到境外的案子。犯罪分子在巴基斯坦网站上以60万元购买境外持卡人的信息,以600万元卖给深圳疑犯,然后寄给浙江工厂生产,将持卡人信息录入磁条,运到深圳和国外盗刷。公安机关缴获了伪造的信用卡2000多张。


http://finance.qq.com/a/20100915/001915.htm
相关案例:

11万元被盗刷 发卡行赔钱

本报珠海讯 (记者陈治家 通讯员苏倩雯)银卡未离身,但却被别人伪造假卡将储蓄账户中11万元盗取骗走。真正的卡主一纸诉状将发卡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被盗资金和利息11万多元。近日珠海中院终审维持原判,判决银行为此埋单。

2008年10月7日,珠海市民周某英在某银行珠海支行开户办理“借记卡”。周某英用该卡最后一次取款是在2008年12月23日晚,余额有115646.56元。但2009年1月6日晚,他发现,余额仅剩70.56元。经查询发现,2008年12月24日到26日,该账户分别被人在广州取款23次、转账3次,共计115576元。

其后,周某英将发卡银行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存款本金115576元及自2008年12月26日起的利息。

香洲区法院一审认为:发卡行未能尽到保障原告存款安全和按原告要求支付存款的义务,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近日,珠海市中院终审驳回银行上诉维持原判。

多种新型犯罪手法

首发深圳

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局一大队李彦平副大队长表示:“深圳由于濒临港澳,目前有不少新型的银行卡犯罪手法首先发生在深圳,并且呈现高科技、集团化、专业化的特征。”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何昭朗介绍说:“ATM机安装窃码器、POS机套现、伪造变造假卡等成为目前最突出的犯罪方式。”

据不完全统计,关于银行卡犯罪深圳市公安局今年以来共立案300多宗,破获130多宗,抓获150多人,缴获4000多张假信用卡。

风险提示

凡是发现ATM机器外壳和电子显示屏上没有银行名称和银行标识的、使用过程中出现可疑迹象的ATM机,应立即拨打相关客户服务电话确认。

通过自助银行门禁系统时不要输入密码。

一旦有吞钞、吞卡等不正常事件发生,不要急于离开自助设备,也不要轻易相信来历不明的电话号码。

任何情况下,银行职员或警方都不会要求持卡人提供银行卡密码或向来历不明的账户转款,如果遇此类要求,应及时通过正规渠道报警。

牢记发卡银行的统一客户服务电话,并尽量开通账户变动短信提醒服务。(记者 余琴)
http://finance.qq.com/a/20100915/001915_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