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拟将夫妻互查财产合法化引争议 被指伤感情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0 16:15:59
济南拟将夫妻互查财产合法化引争议 被指伤感情2011年01月31日  来源:法制日报     《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近日经山东省人大常任委会批准,明确规定:夫妻一方持结婚证、户口本等有效证件,可以申请查询另一方的住房等财产状况(1月30日《京华时报》)。

  夫妻可以互查对方财产状况的立法,并不是济南的创新,去年7月青岛市人大在官方网站上公示《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草案)》中,就规定:妇女对夫妻共有财产享有知情权,有权了解由男方管理的共有财产状况,有关登记机关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去年6月,广州市也出台了类似法规。而早在2007年,江苏省就作出过类似规定。

  正方: 共同财产夫妻共有

  为储户保密并不拒绝夫妻财产互查。作为夫妻的另一方,不应当视为法律上的第三方。夫妻共同财产本就属于双方共有,虽然财产放在一方的银行账户,但其所有者却并非一方,而是夫妻双方

  夫妻结婚后,除婚前个人财产外,所有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为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然而,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各设“小金库”,各有各的银行账户,双方不知对方财产的情况时有发生。因为按现行法律规定,有权调查个人财产状况特别是私人银行账户的,只能是公安、法院等法定的职能部门。对公民私自调查他人财产状况的行为法律是不允许的,银行等相关单位也没有“协助义务”,即使是夫妻关系。这当然是出于保护公民财产权和隐私权的需要,但也给了夫妻隐瞒对方私存“小金库”的便利。

  司法实践中,在一些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一方通过转移、隐匿、出售、赠与自身占有的夫妻共同财产等方式,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真实情况,让另一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吃亏的事件时有发生。然而,由于无法掌握确切证据,被转移财产一方面往往是吃“哑巴亏”,有苦说不出。这种现象严重侵害了夫妻一方的利益。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原因在于目前还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夫妻一方查询另一方的财产状况的权利,从而导致维权艰难。在这种情况下,济南市出台地方法规,赋予夫妻双方查询对方财产的权利,不仅有利于保障夫妻双利的权利,减少纠纷,而且有利于满足当事人的知情权,促进家庭的和谐稳定,特别是维护妇女的权利,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或许有人会担心此举侵害了当事人的隐私权,其实这种担心是没有道理的。虽然按中国人民银行的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银行有为储户保密的义务,除公检法等国家权力机关外,不能向第三方透露账户信息。但是,为储户保密并不拒绝夫妻财产互查。作为夫妻的另一方,不应当视为法律上的第三方。夫妻共同财产本就属于双方共有,虽然财产放在一方的银行账户,但其所有者却并非一方,而是夫妻双方。作为另一方来说,查询自己共有的财产情况,有何不可?银行有什么权利拒绝当事人查询自己财产的情况?显然,从法理的角度说,“夫妻互查财产”也是完全行得通的,它与当事人的隐私权保护并不矛盾。

  因此,我认为济南市立法保障“夫妻互查财产”,不仅很有必要,而且在法理上也完全行得通,值得在全国推广!

  福建 孙瑞灼 律师  

  反方: 恐无益于家庭和谐

  夫妻之间感情和婚姻的维系,依靠的是双方之间的信任和尊重。如果夫妻在结合前对于财产过分敏感,那么他们会选择在婚前进行财产公证或者约定财产的归属

  应当承认,赋予夫妻互查对方财产有利于保护任何一方,特别是妇女的知情权,但首先要指出的是,如果夫妻被告财产约定制,另一方是无权查询对方财产的。此外,丈夫在外“包二奶”的情形在婚姻中毕竟占少数,更为普遍的状态或许是,妻子掌握了家庭的绝对经济大权,是名副其实的“财政部长”,男人往往只是留点儿“私房钱”用于平时的应酬和周转。从这个角度讲,赋予妻子查丈夫财产的权利,会不会形成保护了女性权益却损害了男性权益的立法效果呢?

  更重要的是,夫妻之间感情和婚姻的维系,依靠的是双方之间的信任和尊重。如果夫妻在结合前对于财产过分敏感,那么他们会选择在婚前进行财产公证或者约定财产的归属。倘无特殊情况,在婚姻存续期间,对于共同财产的知情,是彼此之间的坦诚相告。夫妻的一方真正需要主张对共同财产的知情权时,往往是婚姻遇到麻烦甚至是婚姻破裂之际。立法赋予妻子查丈夫财产的权利,当然可以在婚姻处于非常时期给予妻子救济,不过,这种立法更可能导致的情形是,由于有了可以查询的权利,一方或者双方经常疑神疑鬼地背地里查询对方的财产,导致夫妻间互相猜忌,进而丧失婚姻存续的信任基础。倘若立法在意图保障妇女权利的同时,却事实上起到了导致家庭破裂的作用,这显然绝非立法者所愿意看到的。

  其实,满足少数已婚女性在非常时期对共同财产的知情权,完全无须规定“允许妻子查丈夫财产”的常态措施,而可以通过完善诉讼权利来获得。不妨列出两种常见的情形:一种是丈夫暴力虐待或者违背婚姻义务,如“包二奶”、不承担抚养家庭费用等,妻子需要对丈夫提出损害赔偿或者追索抚养费用;另一种就是双方感情破裂,走上法庭准备离婚。这类情形下,妻子对共同财产知情权的获得,依照现有的民事诉讼相关法律,可以申请法院依照职权调查。但是,目前的民事法律显然不能周全地保障妻子的知情权。因为,法院事务繁忙,很少有时间来帮助当事人调查取证,即使有,也不过一二次而已;其次,有些丈夫在离婚的迹象显露之前,就着手转移财产,等妻子起诉后,法院的调查也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现在要保障妻子对共同财产的知情权,关键在于完善民事诉讼的相关法律,赋予夫妻一方在提起诉讼的同时,也有向法院申请调查对方财产的权利,而法院可以主动调查,或者颁发令状允许一方向有关单位查询;如果情况紧急,夫妻一方也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法院申请调查对方财产,或者由法院颁布令状允许一方向有关单位查询。至于专门立法“允许妻子查丈夫财产”,多少是有点儿“跑偏了”。

  江西 杨涛 检察官  




http://www.chinanews.com/fz/2011/01-31/2824828.shtml济南拟将夫妻互查财产合法化引争议 被指伤感情2011年01月31日  来源:法制日报     《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近日经山东省人大常任委会批准,明确规定:夫妻一方持结婚证、户口本等有效证件,可以申请查询另一方的住房等财产状况(1月30日《京华时报》)。

  夫妻可以互查对方财产状况的立法,并不是济南的创新,去年7月青岛市人大在官方网站上公示《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草案)》中,就规定:妇女对夫妻共有财产享有知情权,有权了解由男方管理的共有财产状况,有关登记机关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去年6月,广州市也出台了类似法规。而早在2007年,江苏省就作出过类似规定。

  正方: 共同财产夫妻共有

  为储户保密并不拒绝夫妻财产互查。作为夫妻的另一方,不应当视为法律上的第三方。夫妻共同财产本就属于双方共有,虽然财产放在一方的银行账户,但其所有者却并非一方,而是夫妻双方

  夫妻结婚后,除婚前个人财产外,所有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为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然而,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各设“小金库”,各有各的银行账户,双方不知对方财产的情况时有发生。因为按现行法律规定,有权调查个人财产状况特别是私人银行账户的,只能是公安、法院等法定的职能部门。对公民私自调查他人财产状况的行为法律是不允许的,银行等相关单位也没有“协助义务”,即使是夫妻关系。这当然是出于保护公民财产权和隐私权的需要,但也给了夫妻隐瞒对方私存“小金库”的便利。

  司法实践中,在一些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一方通过转移、隐匿、出售、赠与自身占有的夫妻共同财产等方式,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真实情况,让另一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吃亏的事件时有发生。然而,由于无法掌握确切证据,被转移财产一方面往往是吃“哑巴亏”,有苦说不出。这种现象严重侵害了夫妻一方的利益。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原因在于目前还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夫妻一方查询另一方的财产状况的权利,从而导致维权艰难。在这种情况下,济南市出台地方法规,赋予夫妻双方查询对方财产的权利,不仅有利于保障夫妻双利的权利,减少纠纷,而且有利于满足当事人的知情权,促进家庭的和谐稳定,特别是维护妇女的权利,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或许有人会担心此举侵害了当事人的隐私权,其实这种担心是没有道理的。虽然按中国人民银行的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银行有为储户保密的义务,除公检法等国家权力机关外,不能向第三方透露账户信息。但是,为储户保密并不拒绝夫妻财产互查。作为夫妻的另一方,不应当视为法律上的第三方。夫妻共同财产本就属于双方共有,虽然财产放在一方的银行账户,但其所有者却并非一方,而是夫妻双方。作为另一方来说,查询自己共有的财产情况,有何不可?银行有什么权利拒绝当事人查询自己财产的情况?显然,从法理的角度说,“夫妻互查财产”也是完全行得通的,它与当事人的隐私权保护并不矛盾。

  因此,我认为济南市立法保障“夫妻互查财产”,不仅很有必要,而且在法理上也完全行得通,值得在全国推广!

  福建 孙瑞灼 律师  

  反方: 恐无益于家庭和谐

  夫妻之间感情和婚姻的维系,依靠的是双方之间的信任和尊重。如果夫妻在结合前对于财产过分敏感,那么他们会选择在婚前进行财产公证或者约定财产的归属

  应当承认,赋予夫妻互查对方财产有利于保护任何一方,特别是妇女的知情权,但首先要指出的是,如果夫妻被告财产约定制,另一方是无权查询对方财产的。此外,丈夫在外“包二奶”的情形在婚姻中毕竟占少数,更为普遍的状态或许是,妻子掌握了家庭的绝对经济大权,是名副其实的“财政部长”,男人往往只是留点儿“私房钱”用于平时的应酬和周转。从这个角度讲,赋予妻子查丈夫财产的权利,会不会形成保护了女性权益却损害了男性权益的立法效果呢?

  更重要的是,夫妻之间感情和婚姻的维系,依靠的是双方之间的信任和尊重。如果夫妻在结合前对于财产过分敏感,那么他们会选择在婚前进行财产公证或者约定财产的归属。倘无特殊情况,在婚姻存续期间,对于共同财产的知情,是彼此之间的坦诚相告。夫妻的一方真正需要主张对共同财产的知情权时,往往是婚姻遇到麻烦甚至是婚姻破裂之际。立法赋予妻子查丈夫财产的权利,当然可以在婚姻处于非常时期给予妻子救济,不过,这种立法更可能导致的情形是,由于有了可以查询的权利,一方或者双方经常疑神疑鬼地背地里查询对方的财产,导致夫妻间互相猜忌,进而丧失婚姻存续的信任基础。倘若立法在意图保障妇女权利的同时,却事实上起到了导致家庭破裂的作用,这显然绝非立法者所愿意看到的。

  其实,满足少数已婚女性在非常时期对共同财产的知情权,完全无须规定“允许妻子查丈夫财产”的常态措施,而可以通过完善诉讼权利来获得。不妨列出两种常见的情形:一种是丈夫暴力虐待或者违背婚姻义务,如“包二奶”、不承担抚养家庭费用等,妻子需要对丈夫提出损害赔偿或者追索抚养费用;另一种就是双方感情破裂,走上法庭准备离婚。这类情形下,妻子对共同财产知情权的获得,依照现有的民事诉讼相关法律,可以申请法院依照职权调查。但是,目前的民事法律显然不能周全地保障妻子的知情权。因为,法院事务繁忙,很少有时间来帮助当事人调查取证,即使有,也不过一二次而已;其次,有些丈夫在离婚的迹象显露之前,就着手转移财产,等妻子起诉后,法院的调查也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现在要保障妻子对共同财产的知情权,关键在于完善民事诉讼的相关法律,赋予夫妻一方在提起诉讼的同时,也有向法院申请调查对方财产的权利,而法院可以主动调查,或者颁发令状允许一方向有关单位查询;如果情况紧急,夫妻一方也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法院申请调查对方财产,或者由法院颁布令状允许一方向有关单位查询。至于专门立法“允许妻子查丈夫财产”,多少是有点儿“跑偏了”。

  江西 杨涛 检察官  




http://www.chinanews.com/fz/2011/01-31/282482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