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逃过路费比逃税严重? 专家建议纠正司法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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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hinanews.com/fz/2011/01-17/2792938.shtml

偷逃过路费比逃税严重? 专家建议纠正司法偏差
2011年01月17日 19:20 来源:人民网 参与互动(26)  【字体:↑大 ↓小】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刑诉法专家洪道德今日指出,“河南农民偷逃过路费案”一案中,偷逃过路费比逃税后果还严重,有点本末倒置,立法、司法中的偏差还没有及时地纠正过来。

  洪道德教授今日下午做客人民网《法治视点》,解读“河南农民偷逃过路费案”。

  为了逃掉高速通行费、多挣钱,河南禹州市农民时建锋购买两辆大货车后,拿着两套假军车牌照疯狂营运,8个月的时间里,免费通行高速公路2361次,偷逃过路费368万余元。时建锋一审因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随后,时建锋的弟弟时军锋15日22时左右投案自首,称哥哥时建锋是顶替他入狱的,案发后曾有人向他承诺,时建锋很快可以被放出来。他曾经向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行贿。

  针对此案,有网友争论说,偷逃了过路费就被处以刑罚了,有的偷逃了税收,甚至补缴了税款以后,可能也只是行政处罚,甚至逃税很多,也就被判很轻的刑罚。  




  洪道德指出,刑法第七修正案逃税罪修改以后有一个第二款,如果在税务部门通知你本人来交税以后,你本人只要来补交,再加上过去没有两次以上的前科、逃税的行为,这次就不以犯罪论了。这个对逃税的规定确实从宽处理了,而且幅度还是比较大的。但是第七修正案只修改了偷税罪,没有修改诈骗。但是,这个案件中,逃高速费好象比逃税带来的后果还要严重,这个确实是有点本末倒置。这个只能说我们现在的立法、司法这种偏差还没有及时地纠正过来。

  对于如何解决判决不平衡的问题,洪道德建议,一是通过国家立法,但立法比较慢,第二,赶紧通过司法解释,把这种不平衡赶紧再平衡过来。第三,具体运用当中,我觉得任何一个法官都应该有一种法律的整体意识,就是说,当法律本身有点失衡的情况下,能不能在具体的执法过程当中尽量平衡一下。

  比如这个案子,当初一审法官是不是就应该慎重一点。首先,这个数字里面,判决依据的数额特别巨大是怎么组成的?360多万光是过路费吗?是分成几个部分组成的?每个部分证据都比较扎实吗?或者说,这样的证据符合我们对这个事物的情理上的分析吗?能不作为诈骗数额来认定能除掉的先除掉,数字先精确化。这个精确化包括,第一,确实是有根有据的,第二,我们现在看到的滞纳金都算进来了,还有罚款,这个作为诈骗来讲,这是他本意想诈骗的吗?滞纳金怎么可能会是诈骗吗?

  “所以,从三个层面:立法、司法解释和具体的司法实践,把法律原来整体的平衡被打破的地方再恢复过来。否则就让人感觉到,法律规定之间或重或轻,甚至是让人感觉到,这个判决还得挑人,挑地点,挑对象。我要是逃税就没事了,逃路费反而弄得这么重。”洪道德表示,今后应该把法律还是要放在一个整体平衡的状态下进行执法,才显得它的公平。”

  (记者赵艳红)http://www.chinanews.com/fz/2011/01-17/2792938.shtml

偷逃过路费比逃税严重? 专家建议纠正司法偏差
2011年01月17日 19:20 来源:人民网 参与互动(26)  【字体:↑大 ↓小】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刑诉法专家洪道德今日指出,“河南农民偷逃过路费案”一案中,偷逃过路费比逃税后果还严重,有点本末倒置,立法、司法中的偏差还没有及时地纠正过来。

  洪道德教授今日下午做客人民网《法治视点》,解读“河南农民偷逃过路费案”。

  为了逃掉高速通行费、多挣钱,河南禹州市农民时建锋购买两辆大货车后,拿着两套假军车牌照疯狂营运,8个月的时间里,免费通行高速公路2361次,偷逃过路费368万余元。时建锋一审因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随后,时建锋的弟弟时军锋15日22时左右投案自首,称哥哥时建锋是顶替他入狱的,案发后曾有人向他承诺,时建锋很快可以被放出来。他曾经向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行贿。

  针对此案,有网友争论说,偷逃了过路费就被处以刑罚了,有的偷逃了税收,甚至补缴了税款以后,可能也只是行政处罚,甚至逃税很多,也就被判很轻的刑罚。  




  洪道德指出,刑法第七修正案逃税罪修改以后有一个第二款,如果在税务部门通知你本人来交税以后,你本人只要来补交,再加上过去没有两次以上的前科、逃税的行为,这次就不以犯罪论了。这个对逃税的规定确实从宽处理了,而且幅度还是比较大的。但是第七修正案只修改了偷税罪,没有修改诈骗。但是,这个案件中,逃高速费好象比逃税带来的后果还要严重,这个确实是有点本末倒置。这个只能说我们现在的立法、司法这种偏差还没有及时地纠正过来。

  对于如何解决判决不平衡的问题,洪道德建议,一是通过国家立法,但立法比较慢,第二,赶紧通过司法解释,把这种不平衡赶紧再平衡过来。第三,具体运用当中,我觉得任何一个法官都应该有一种法律的整体意识,就是说,当法律本身有点失衡的情况下,能不能在具体的执法过程当中尽量平衡一下。

  比如这个案子,当初一审法官是不是就应该慎重一点。首先,这个数字里面,判决依据的数额特别巨大是怎么组成的?360多万光是过路费吗?是分成几个部分组成的?每个部分证据都比较扎实吗?或者说,这样的证据符合我们对这个事物的情理上的分析吗?能不作为诈骗数额来认定能除掉的先除掉,数字先精确化。这个精确化包括,第一,确实是有根有据的,第二,我们现在看到的滞纳金都算进来了,还有罚款,这个作为诈骗来讲,这是他本意想诈骗的吗?滞纳金怎么可能会是诈骗吗?

  “所以,从三个层面:立法、司法解释和具体的司法实践,把法律原来整体的平衡被打破的地方再恢复过来。否则就让人感觉到,法律规定之间或重或轻,甚至是让人感觉到,这个判决还得挑人,挑地点,挑对象。我要是逃税就没事了,逃路费反而弄得这么重。”洪道德表示,今后应该把法律还是要放在一个整体平衡的状态下进行执法,才显得它的公平。”

  (记者赵艳红)
现逃税罪已变更
以后的趋势还是变费为税
寒冬的起因不只是降温寒流,
还有集体的非理性。
纯粹路过,止步一下。。。。。。。。
逃税比贪污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