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老人因所承包鱼塘被挖在挖掘机上自缢身亡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5 18:01:30
六旬老人因所承包鱼塘被挖在挖掘机上自缢身亡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1月17日  中国新闻网
六旬老人因所承包鱼塘被挖在挖掘机上自缢。


  15日,一则名为《阜宁县新荡村委会强行扒堤放鱼,活活逼死鱼塘承包人》的帖子出现在某知名论坛,随即引发网友关注。
  据帖中反映,死者荀吉德为邻县建湖人,承包该村近400亩鱼塘已13年,今年塘内现存精养鱼几十万斤,原计划在今年春节前将鱼清塘上市,并已联系好买主。但该村委会支书董光日等人欲将鱼塘转包他人,为逼走原承包人,不顾其跪地哀求再等10日鱼出塘后让出该鱼塘,直接找来大型挖掘机,将鱼塘堤坝挖开放水放鱼。荀吉德无法承受,“被逼无奈于1月12日凌晨在该村委会雇来的挖掘机上自缢身亡”。据其公布的死者遗书,荀吉德称自己“是孙志飞(原农机站站长)、董光日(村书记)、孙怀树(村主任)必(逼)死和结(急)死……”。
  据该镇政府调查,荀吉德的非正常死亡原因为鱼塘承包合同纠纷。该镇政府在情况说明中称,死者今年63岁,于2004年1月1日起承包了阜宁县原杨集镇(现区划调整并入益林镇)马家荡居委会五组藕田320亩,合同约定年承包金2.66万元,承包期至2010年12月底。2010年3月,当地对该藕田2011年以后的经营权进行新一轮公开竞标,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浦庄湖桥村徐某以年承包金8.4万元竞得。2010年11月11日马家荡居委会书面告知荀某要求其履行合同,于2010年12月底清场交塘。今年1月11日,新承包人徐某派挖掘机进场施工,荀某阻止施工并要求继续承包未果,遂于12日凌晨自缢身亡。




http://news.sina.com.cn/s/2011-01-17/054321826498.shtml六旬老人因所承包鱼塘被挖在挖掘机上自缢身亡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1月17日  中国新闻网
六旬老人因所承包鱼塘被挖在挖掘机上自缢。


  15日,一则名为《阜宁县新荡村委会强行扒堤放鱼,活活逼死鱼塘承包人》的帖子出现在某知名论坛,随即引发网友关注。
  据帖中反映,死者荀吉德为邻县建湖人,承包该村近400亩鱼塘已13年,今年塘内现存精养鱼几十万斤,原计划在今年春节前将鱼清塘上市,并已联系好买主。但该村委会支书董光日等人欲将鱼塘转包他人,为逼走原承包人,不顾其跪地哀求再等10日鱼出塘后让出该鱼塘,直接找来大型挖掘机,将鱼塘堤坝挖开放水放鱼。荀吉德无法承受,“被逼无奈于1月12日凌晨在该村委会雇来的挖掘机上自缢身亡”。据其公布的死者遗书,荀吉德称自己“是孙志飞(原农机站站长)、董光日(村书记)、孙怀树(村主任)必(逼)死和结(急)死……”。
  据该镇政府调查,荀吉德的非正常死亡原因为鱼塘承包合同纠纷。该镇政府在情况说明中称,死者今年63岁,于2004年1月1日起承包了阜宁县原杨集镇(现区划调整并入益林镇)马家荡居委会五组藕田320亩,合同约定年承包金2.66万元,承包期至2010年12月底。2010年3月,当地对该藕田2011年以后的经营权进行新一轮公开竞标,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浦庄湖桥村徐某以年承包金8.4万元竞得。2010年11月11日马家荡居委会书面告知荀某要求其履行合同,于2010年12月底清场交塘。今年1月11日,新承包人徐某派挖掘机进场施工,荀某阻止施工并要求继续承包未果,遂于12日凌晨自缢身亡。




http://news.sina.com.cn/s/2011-01-17/054321826498.shtml
要钱要命?
  农村承包很不规范的,村霸干涉合同很多。期待后续新闻深度挖掘。
老头是否再次参与竞标呢?
对比一下突尼斯自焚。
  “承包期至2010年12月底。”

  “2010年11月11日马家荡居委会书面告知荀某要求其履行合同,于2010年12月底清场交塘。今年1月11日,新承包人徐某派挖掘机进场施工,荀某阻止施工并要求继续承包未果,遂于12日凌晨自缢身亡。”

  大家看清楚了,虽然强行拆除鱼塘是非法的,而且应当有法院裁决或者判决作为依据,但是的确是这位老人违约在先--强拆的时候已经超出了他的承包期。
ytgk9999 发表于 2011-1-18 07:16

是啊。那个突尼斯的小伙也是非法摆摊。
ytgk9999 发表于 2011-1-18 07:16


    不错超过承包期是一条可能的理由。但是塘里的鱼是谁的?这和拆迁过程中任意捣毁私有财产有什么区别?
侠客尚 发表于 2011-1-18 07:34

  性质有本质的不同,这只是一份村集体和个人之间的承包合同,并无任何的公权力因素在内。
侠客尚 发表于 2011-1-18 07:41

  所以我说这是非法的么,这种性质的强拆必须有法院的判决、裁定作为依据,且须法院组织强制实施,个人根本无权这么做。
ytgk9999 发表于 2011-1-18 07:51


    那么由此造成的后果是否应当由主导者承担。
侠客尚 发表于 2011-1-18 07:53

  从文字描述上看,组织拆迁的人是后来的承包者徐某,这一行为背后是否有村委会的支持待查,但是徐某本人必须为这起惨剧承担责任!
ytgk9999 发表于 2011-1-18 07:57


    待查呵呵呵呵。死者遗书上写的都是废话?
到时候以找不到徐某。大家屁股都干净。
侠客尚 发表于 2011-1-18 08:00

  遗书上说什么就是什么么?什么血书、泪书、遗书之类的我见的多了,毫不客气的说大部分都是废话和胡编,必须通过实打实的证据才能下结论。
ytgk9999 发表于 2011-1-18 08:51


    血书泪书。明显和遗书不一样。有本事你也豁出命去。写一个我看看?
侠客尚 发表于 2011-1-18 09:53

  这个和豁出命去与否毫无关系--作为当事人的一方,必然会由于某些感情上、地位上、处事角度上的因素,而导致文书本身具有相当程度的主观性,绝大部分都是失实的,必须经过调查来进行摆正。
侠客尚 发表于 2011-1-17 23:02


唉!不知说什么 好
主观性阿。
侠客尚 发表于 2011-1-18 10:45

  行政中立、行政客观,这都是处理政务的起码原则,要是连这么点起码的常识都不懂的话那也就只能停留在发发牢骚这个层次了。
我父荀吉德,于2011年元月12日凌晨吊死在益林马荡他承包的塘口,油压扒土机的扒杆上。其状惨不忍睹,让人见了无不流泪伤痛,享年63岁。

抛开我父当初被马荡以招投标优惠为诱饵骗至马荡承包塘口,且近几年既无获益不谈。今年是我父承包马荡居委会荡田的最后一年,按常理在同等的价位上,我父应优先续包。可恨的是马荡居委会部分人却在2010年3月26日通过暗箱操作,未通过我父本人把此塘口转包给第三者。为此我父向马荡居委会多次提出申诉和告村民书,要求在同等价位的基础上继续承包,但操纵马荡的部分人都置之不理。为了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他们采取要求我父亲为塘口添置变压器等各种无理做法,千方百计地排斥我父续包。特别严重的是在2011年元月11日,在合同纠纷调解未果,今年天气寒冷鱼塘早已封冻无法出鱼、在没有任何执法人员在场的情况下,擅自组织了一些不明身份的群众到我父塘口横行霸道,用油压机强行扒开鱼塘,拉闸放水,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可怜我父年老体弱,被他们东拖西拉,更为毒辣的是还恐吓地对我父讲:“你如再阻拦,公安局的警车在这里专等你,把你抓走。”并故意让他看了看停在居委会的警车。我父在威吓之下,于当日写下遗书,饮恨而亡,以死抗争!!

我们深信:.马荡的天不是马荡部分人所操纵的,它应该是属于共--产--党领导下的马荡,在马荡居委会以至益林申不了冤,我们就向百万阜宁县人民呼唤,恳请阜宁县人民---政府--领导为我父申冤。

死者家属

2011年元月13日

[:a3:]
馋嘴眼镜猫 发表于 2011-1-18 10:41


    拆迁自焚的还少么?
1295054359_0.jpg遗书
这是执政者自认为的客观和中立吧。唉......笑得喘不过气了要。
ytgk9999 发表于 2011-1-18 07:16


    所以放水放鱼是正确的罗
ytgk9999 发表于 2011-1-18 07:57


    呵呵,替罪羊你已经帮找好啦,那我请问你,村委会是否可以居中调节,现在这个结果可以说村委会不作为吗?
酱油9537 发表于 2011-1-18 10:48

  按照通常的理解,这封信可以视作公开信,也可以视作一份上访材料,那么我就从一个完全中立、抛却感情色彩的行政人员的角度,解析一下这份材料,以回应某位童鞋的疑问:

  一、“抛开我父当初被马荡以招投标优惠为诱饵骗至马荡承包塘口”,应当确认,当初死者承包鱼塘是否有诱骗情况?村集体是否有对死者作出优惠的承诺?同时还应当确认,为何死者在“既无获益”的情况下,于2004年又继续承包鱼塘达六年?

  二、“按常理在同等的价位上,我父应优先续包”,同等价位上当前承包人优先继包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但是按照新闻中描述,后继承包者徐某超过死者一倍有余,与这句话的描述是冲突的,其中真是的承包价是多少?

  三、“马荡居委会部分人却在2010年3月26日通过暗箱操作”,“部分人”是谁?“暗箱操作”又是什么?需要通过调查进行明确,对承包的招投标程序进行审查。

  四、“为了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这一句有可能是语气上的强化,也有可能是有所指,所以应当明确承包当中各方的利益关系--几乎全部的上访或者纠纷都同利益相关。

  五、“要求我父亲为塘口添置变压器等各种无理做法”,国家有时会出台某些安全生产或者保证产品质量的规章规定,因此应当明确法规和政策依据,以确认“添置变压器”是否为“无理做法”。

  六、“合同纠纷调解未果”,看字面意思似乎这起纠纷已经被提交法院进行调解,则须了解法庭的调解记录及情况以查看双方的权责关系。

  七、“今年天气寒冷鱼塘封冻无法出鱼”,但是按照新闻中描述“原计划在今年春节前将鱼清塘上市,并已联系好买主”“哀求再等10日鱼出塘后让出该鱼塘”,两者的描述有所差别,似乎真正的不出鱼的原因是死者的鱼品购销合同尚未至交货期限或者塘内鱼尚未成熟,因此需要了解鱼的生长周期和死者的鱼购销情况已确定真实的无法出鱼的原因。

  八、“在没有任何执法人员在场的情况下”,但是信的后面却提到“并故意让他看了看停在居委会的警车”,两方描述冲突--究竟是有没有执法人员在场呢?假定死者儿子的描述是真实的,那么这辆警车是出于何种目的停放在居委会的呢?

  九、“用油压机强行扒开鱼塘,拉闸放水”,但是新闻描述和照片中显示的机械是挖掘机,与这封信中的描述是冲突的,那么现场的情形究竟如何?
ytgk9999 发表于 2011-1-18 10:34


    你不是已经得出结论了吗?
ytgk9999 发表于 2011-1-18 10:48

   哪个位面的好政府啊
jshzzr1983 发表于 2011-1-18 11:14

  我说的很明确--这种强行的行为必须有法院的判决、裁定作为依据,否则就是非法,根本不可能是正确的,但是不管这一行为是否正确,也必须明确三者(死者、居委会、后继承包人)三者之前的权责关系。
jshzzr1983 发表于 2011-1-18 11:16

  居委会不是一级政府机关,也不是公检法,不存在“不作为”一说,但是作为发包方其有使承包合同顺利履行的义务,因此有可能成为干扰纠纷得到顺利调解的可能性。
jshzzr1983 发表于 2011-1-18 11:18

  我的结论是什么?难道您脑内补完了么?
有句话叫。别拿豆包不当干粮,别拿村长不当干部。呵呵呵呵呵呵呵呵呵呵呵呵呵呵
作为当事人的一方,必然会由于某些感情上、地位上、处事角度上的因素,而导致文书本身具有相当程度的主观性,绝大部分都是失实的
ytgk9999 发表于 2011-1-18 11:23


    那村委会是打酱油的喽,什么都不干,村民的利益也不用维护喽
ytgk9999 发表于 2011-1-18 10:48

恩,那我是来发牢骚的,中国的法律之路,就。。。。。(以下是骂人的废话和发牢骚话)

总之,中国的很多事情还停留在人治的基础上。。。。。。

不遇到就算了,遇到了我也只能。。。。(以下为骂人的废话和牢骚)
jshzzr1983 发表于 2011-1-18 11:26

  没错,文书本身是失实的,那么真正的事实是什么?我下结论了么?
ytgk9999 发表于 2011-1-18 11:23


    村委会职能: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村民合法权益,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二、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三、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四、尊重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五、举办和管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六、组织实施本村的建设规划,兴修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指导村民建设住宅;

  七、依法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本村的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

要求和提出建议;

  八、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并接受评议,执行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议定;

  九、建立健全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有些看是简单的东西,往往很复杂。
而我们的传统文化上,公共秩序和个体利益在几千年的传统中是混为一体的。
ytgk9999 发表于 2011-1-18 11:17


    请说明这封信的来源以及如何证明这是死者家属所发?连一个联接也没有。行政人员就开始分析了啊。真是敬业啊。呵呵呵呵呵呵。
这种事,版主既然是混机关的,机关里灰色地带还少了么。。。。。。还苦口婆心科普啥,这事,遇到了就算你倒霉,还能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