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监会报告:四成受检供电企业存在市场违规行为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0 16:17:43
电监会报告:四成受检供电企业存在市场违规行为
2010年12月16日  来源: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2月16日电 国家电监会16日发布的《2010年供电监管报告》显示,四成抽检供电企业存在设置市场壁垒、不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等市场违规行为。此外,一些企业在供电质量、供电服务、供电能力和供电成本等方面也存在较为突出的问题。

  据介绍,《报告》是根据电监会今年以来日常供电监管工作和较早前开展的供电检查情况形成。今年6月至7月,电监会还对200余家供电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共发现各类问题460例,涉及供电企业128家。

  《报告》说,特别突出的问题是部分供电企业在执行国家电价、收费、供电成本、行政许可政策及供用电合同签订履行、公平、无歧视开放供电市场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损害了电力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问题还主要表现在配网薄弱,供电能力不足,供电质量存在一定差距;停限电信息未按规定公告;故障抢修不及时;报装办理不规范等方面。

  检查结果显示,供电企业涉及供电市场违规行为的问题最多,共159例,占问题总数的34.6%;涉及受检供电企业81家,占受检总数的39.3%。主要表现在,违反市场公平竞争原则,设置市场壁垒;存在用户受电工程“三指定”(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行为;供电信息公开不规范、不准确和不全面;未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等。

  供电质量方面的问题141例,占30.6%;涉及供电企业84家,占受检总数的41%。主要表现在,电压合格率不符合要求,电压监测统计数据不真实,监测点设置不符合规定要求等。





http://news.xinhuanet.com/2010-12/16/c_12886200.htm电监会报告:四成受检供电企业存在市场违规行为
2010年12月16日  来源: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2月16日电 国家电监会16日发布的《2010年供电监管报告》显示,四成抽检供电企业存在设置市场壁垒、不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等市场违规行为。此外,一些企业在供电质量、供电服务、供电能力和供电成本等方面也存在较为突出的问题。

  据介绍,《报告》是根据电监会今年以来日常供电监管工作和较早前开展的供电检查情况形成。今年6月至7月,电监会还对200余家供电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共发现各类问题460例,涉及供电企业128家。

  《报告》说,特别突出的问题是部分供电企业在执行国家电价、收费、供电成本、行政许可政策及供用电合同签订履行、公平、无歧视开放供电市场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损害了电力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问题还主要表现在配网薄弱,供电能力不足,供电质量存在一定差距;停限电信息未按规定公告;故障抢修不及时;报装办理不规范等方面。

  检查结果显示,供电企业涉及供电市场违规行为的问题最多,共159例,占问题总数的34.6%;涉及受检供电企业81家,占受检总数的39.3%。主要表现在,违反市场公平竞争原则,设置市场壁垒;存在用户受电工程“三指定”(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行为;供电信息公开不规范、不准确和不全面;未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等。

  供电质量方面的问题141例,占30.6%;涉及供电企业84家,占受检总数的41%。主要表现在,电压合格率不符合要求,电压监测统计数据不真实,监测点设置不符合规定要求等。





http://news.xinhuanet.com/2010-12/16/c_12886200.htm
供电服务方面问题145例,占31.5%;涉及受检供电企业82家,占受检总数的39.8%。主要表现在,用电业务办理不规范、超时限,资料不完整,内容不真实;未按规定程序实施停电;故障抢修超时限等。

  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报告》提出了要加强电网规划和建设以增强供电能力、加强供电质量管理以提高供电质量、强化管理以提升供电服务水平、强化依法经营意识并切实规范供电市场行为、规范供电成本核算并合规列支成本等五方面的整改要求。

  同时,《报告》提出了四方面的监管建议。一是统筹规划,大力推进城乡配电网建设和改造。二是完善立法,着力解决供电企业现存诸多问题。三是多措并举,努力实现全社会节能减排总目标。四是要进一步深化改革,积极推进电网企业“三产”、多种经营剥离工作。


刘建明溺亡的河流
大江网12月16日报道  2009年10月11日,莲花县供电公司员工刘建明等3人进行反窃电执法时,发现江海华家有窃电行为。3人当即要求其整改,并剪断电源线。江海华对此不满,纠集部分村民围堵3名电力员工。为逃避追打,刘建明等人慌忙渡河,因河水太深、较冷,刘建明溺亡。
村民的行为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抑或是过失致人死亡罪?此案在审理中曾引起很大争议。
日前,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5名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分别获刑。
电力员工为避用户追打渡河溺亡
十余人持棍等一起沿河岸追寻,并扬言要将刘建明等人打死。刘建明等3人下河准备游过河离开。因河水太深、较冷,刘建明在江中溺水身亡。
12月10日,望着家中摆放着丈夫的遗像,刘建明的妻子何红(化名)至今都无法从悲痛中走出来。
2009年10月11日晚上7时30分许,莲花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坊楼供电所员工刘建军、郭小剑、刘建明在莲花县坊楼镇小江村反窃电执法时,发现村民江海华家电表呈倒置状,疑似有窃电行为。
“这不关我的事!”江海华的母亲不配合刘建军的执法。
无奈之下,刘建明等人电话通知在坊楼镇小江村毛仔坪做事的江海华,要求其回来接受处理,但江海华不予配合。于是,刘建军、郭小剑、刘建明将江海华家电源线剪断。江海华得知家里被断电后,迅速骑摩托车从毛仔坪赶回家,质问刘建军等人为何要断电,并抢过其父江林清手中的木棍朝刘建军、刘建明等人乱砸,刘建军、刘建明两人顺手从地上捡来木棍防御。
打斗中,江海华自认为吃了亏,便恶狠狠地对刘建军、刘建明等人说:“你们等着瞧!”随后,江海华打电话叫江铁兰、江文平、江湖立、江虎等人前来“帮忙”。
见此情形,刘建军、郭小剑、刘建明立刻打电话报警,并决定离开。
与此同时,该村十余人持棍等一起沿村边的河岸追寻,并扬言要将刘建明等人打死。刘建明等人见对方人多势众,天又黑,害怕被伤害,又找不到其他路可避开,3人下河准备游过河离开。
因河水太深、较冷,刘建军游到中途被迫回到岸边,躲在草丛中,不久被冻晕,后被人救起;郭小剑游过河后因对方有人围堵不敢上岸而躲在岸边的草丛中,后被人救上岸;刘建明则在江中溺水身亡。
案件发生后,在当地引起不小震动。“人身安全都得不到保障,还执什么法?”莲花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坊楼供电所的工作一度停了下来。很快,公诉机关将江海华等5人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诉,莲花县法院对该案于今年5月6日开庭审理,旁听群众达100余人。
5被告人集体喊冤推脱责任
公诉机关的指控引发双方的巨大争议: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家属认为江海华等人的行为属于间接故意杀人,被告人则坚称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公诉机关指控,江海华、江铁兰、江湖立、江文平、江虎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且江海华系主犯,江铁兰、江湖立、江文平、江虎系从犯。
公诉机关的指控引发双方的巨大争议: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家属认为江海华等人的行为属于间接故意杀人,被告人则坚称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江西华特律师事务律师刘行称,按照刑法相关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量刑比较轻,法定最高刑为7年,没有死刑;故意伤害罪量刑重,包括死刑和无期徒刑;故意杀人罪在这三个罪名中是最重的,包括死刑和无期徒刑在内,而且法定最低刑期都在3年以上。
法庭上,江海华、江铁兰、江湖立、江文平、江虎等5人集体喊冤,并推脱责任。
江海华辩解道:他打电话叫人未说要报复供电所的人。况且,人员到来时,刘建明等人已在河里。
江海华的辩护人则提出,江海华等人因没有着手对死者实施任何故意伤害的“实行行为”,公诉机关不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江铁兰、江文平、江湖立、江虎的辩护人都认为,将本案定性为故意伤害罪不妥。江铁兰的辩护人表示,本案结果的发生,并非江铁兰等涉案人员所能预见和追求的,带有极大的偶然性。
“我并没叫人前往,我到达现场后,也不知供电所的人在哪里,没有参加围堵。”江文平辩称,他听说江海华及江海华之父被打,赶往现场,是想去看看情况,后来,听说河里有人,才停车下来观看。在得知出了人命时,他还拨打了110和120。
江湖立的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江海华等人“沿着河岸追寻”、“围堵”等有所不实,从被害人的证言分析,当时并不存在追赶、围堵而致三被害人下河的情况。江湖立的行为可以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且情节较轻。
“我是最后一个到达现场的,未参与追寻和围堵。”江虎更感到冤枉,“我还同他人救了一个供电公司的人。”
江虎的辩护人认为:本案属“多因一果”,数个方面的原因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且在多因中被告人的寻找、扬言行为不是导致人死亡的决定作用。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可以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法院认定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
5被告人主观上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并造成了刘建明死亡的严重后果,况且5被告人等人的追寻、恐吓和堵截的行为与被害人刘建明溺水死亡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莲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江海华为报复刘建明等人,纠集被告人江铁兰、江湖立、江文平、江虎等人对被害人刘建明等三人进行追寻、恐吓和堵截,导致刘建明出于恐惧心理为逃避追打,下水渡河以求摆脱追赶而溺水死亡,5被告人主观上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并造成了刘建明死亡的严重后果,况且5被告人等人的追寻、恐吓和堵截的行为与被害人刘建明溺水死亡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今年8月2日,法院依法认定5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江海华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江铁兰、江湖立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江文平、江虎获刑3年。一审宣判后,5名被告人不服,均提起上诉。
江海华上诉时提出:他虽然扬言,但是并无伤害的行为,所以和被害人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被害人的死亡结果纯属意外事件。
“我们都不知道对方在哪里,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追寻、堵截,怎么能谈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江铁兰、江湖立在上诉中称。
江文平和江虎均认为,一审法院没有采信郭小剑证明他们还没到现场,刘建明已溺水死亡的证言。他们都不知道对方在哪里,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追寻、堵截。
在二审期间,江铁兰、江湖立、江文平、江虎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代其积极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据此,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9月25日作出终审判决:江铁兰、江湖立、江文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江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 2年;江海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法官说案
持棍追寻与被害人死亡有因果关系
易法官认为,从目前的审判来看,虽然定的是故意伤害罪,但量刑偏轻。
承办此案的易法官告诉记者,事件各方关于罪名的争议一直存在。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致人死亡罪:由于过失过失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罪: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易法官认为,从目前的审判来看,虽然定的是故意伤害罪,但量刑偏轻。
易法官向记者详解了此案的判决理由,称认定5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主要缘于以下几个原因:
主观上具有伤害的故意
首先,被告人江海华等人主观上具有伤害的故意。
江海华在得知家里被断电后,与刘建明等发生争执后想报复,且之后邀集多人持棍追寻,到河边共同围堵。可以从以下方面分析其主观故意:一是从双方力量对比来看,江海华是本村人,且召集的人数众多,而刘建明等只有3人,对当地的地理环境不熟悉,双方力量悬殊;二是从作案工具看,江海华等人持棍追赶,在一般情况下,足以有致人伤害的可能性;三是从江海华等人实施的行为看,其持棍追赶后,发现有人在河里后,有人提议对河里的人进行围堵;四是从被告人当时的心态来看,发现有人溺水后,江海华、江虎便跳入水中,将刘建军、郭小剑救起,但刘建明已死亡,可见,江海华等人主观并没有希望或放任对刘建明的死亡的故意,因此不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持棍追寻与死亡有因果关系
其次,江海华等人持棍追寻、恐吓、围堵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主要理由如下:一是江海华等人持棍追砍被害人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江海华在被发现偷电的情况下,不仅没有主动接受处罚,还邀集多人对被害人实施报复,其行为已直接危及被害人的生命和健康,属于有预谋的共同故意伤害行为。
在一审中,江海华的辩护人曾提出,郭小剑等3人对窃电处理的手段和态度简单粗暴,对矛盾的引发和事态的恶化具有不可推卸的过错责任。
莲花县一位法官表示,此案的发生也教育群众违法用电和不冷静对待纠纷的恶果,以及执法人员不依程序处理违法行为而酿成的悲剧。
□文/图易绮丽首席记者刘太金





http://news.163.com/10/1216/11/6O17PIBG00011229.html
停限电信息未按规定公告

这个最讨厌了:@